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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培訓制度之探析

第四章 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專業化之探析

第三節 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培訓制度之探析

本節主要探討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培訓制度,而臺灣小學校長培訓制度乃是依 據《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遷 調及教師介聘辦法》三項法令的規範;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聯 合辦理小學校長、主任的甄選與儲訓,也可以委託師範學院、設有教育系所的大 學或各級政府所設之教育人員在職進修機構辦理。因此,本節透過臺灣地區對於 小學校長培訓制度之相關法令,對小學校長培訓權責單位、培訓類型、培訓目標、

培訓課程說明之:

一、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培訓權責單位

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培訓制度小學校長的培訓權責單位,根據《國民教育法》

第十八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

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因此,

小學校長的甄選、儲訓、進修等辦法,由教育部訂定。

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及教師介聘辦法》第二條:「公立國民中、

小學校長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縣職教育聘任之引介(以下稱 介聘,依本辦法辦理」,和第三條指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 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織委員會或小組辦理之。」由此可知,北、高兩市與 其它地方縣市政府可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自行訂定各縣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辦法,作為辦理校長甄選之依據。換言 之,小學校長的培訓權責單位,依照《國民教育法》的修訂條文,甄選、儲訓、

進修等辦法是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工作,而各直轄市、縣市則均依照《國 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遷調及教師介聘辦法》,所屬教育局則負責訂定該項 業務制定中小學校長培訓辦法。

綜上所述,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培訓權責單位屬各直轄市縣市政為權責單位,

依照各縣市的需求制訂小學校長培訓內容,因此,地方自主空間較大。

二、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培訓類型

根據《國民教育法》實行細則的修正公布,目前國內校長培訓制度,以校長 儲訓班和培育班方式進行。歸納國內校長人才培訓方式,主要有三類,茲述如下:

(一) 校長儲訓班

根據《國民教育法》的修訂條文與《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 及介聘辦法》的內涵,甄選儲訓工作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各地方縣市政 府可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辦法》,自行訂定各縣市國 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辦法,作為辦理校長甄選儲訓之依據。校長儲訓單位分為

以下四種:

1. 縣市政府教育處

各縣市在辦理校長儲訓,是以縣市教育處為單位,且縣市教育處成立小組規 劃,然後定指訂縣市管轄之國民中學或小學辦理,負責課程設計、受訓時間安排、

遴聘講師、訂定儲訓成績考核法等。

2. 國家教育研究院

《國民教育法》在1999 年修訂後,小學校長甄選儲訓業務權責已交由各地 縣市政府辦理,為提升儲訓效果維持專業水準,仍接受各縣委託承辦儲訓業務,

儲訓的教學單位則轉交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國民中小學校長儲訓工作,內容包 括儲訓課程、遴選教學師資、學習評量及儲訓其間的各項教學與事務工作。

3.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成立於1981 年,負責辦理教師在職進修與研習活動。

2001 年臺北市教育局分別委託臺北市立教育大學負責校長甄試及格後之儲訓工 作,為校長專業之養成教育。

4.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為1987 年由原「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與「教 師研習中心」二機關裁併成立。1999 年修法前後,高雄市小學校長職前教育的 教學單位並無改變,由高雄市政府人力資源發展中心,2009 年更名為高雄市公 務人力發展中心,接受高雄市政府委託辦理儲訓課程、遴選教學師資、學習評量 及訓其間的各項教學事務工作。

(二) 校長培育班

有關國小校長培育班的責任,中央並未對此作統一規範,而各縣市為提升候 用校長的素質,會委託大學辦理校長培育班,以下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小學校長 培育班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校長培育及專業發展中心」二所大學負責辦理國小 校長培育班狀況說明之。

1.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小學校長培育班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小學校長培育與專業發展中心」於 2001 年 1 月奉教育 部核准設立,並於同年8 月開始運作。並於九十四年度,新成立「校長專業發展 博士學分班」取代,其接受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已獲得 碩士學位證書(含研究所40 學分班)現職校長。

2.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中小學校長培育及專業發展中心」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小學校長培育及專業發展中心」主要目標是在接受政府 委託,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培育、資格鑑定、認證、專業發展等相關業務。

(三) 國民小學學校領導育成碩士學分班

目前中部地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開設一系列的主任與校長培育課程,以修習 碩士學分的方式進行,每完成一個領域的課程,需繳交一篇有關該領域的專題研 究報告,通過教師認定合格後始取得2 學分,完成 9 個領域的課程後,且符合出 席規定,頒發給予結業證明書,及暨南國立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習碩士班 學分修習證明書,取得育成結業證明書者,於通過各縣市政府辦理的候用校長或 主任甄選合格後,由該縣市政府檢覆培育結業證明書,認定儲訓合格,不必參加 校長或主任儲訓。

綜上所述,臺灣地區依照《國民教育法》的修訂條文,甄選、儲訓、進修等 辦法是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工作,而各直轄市、縣市則均依照《國民中小 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遷調及教師介聘辦法》,所屬教育局則負責訂定該項業務制 定中小學校長培訓辦法。許美雲(2004)、陳宏彰(2005)、陳木金(2009)、

而單小琳(2002)認為臺灣因各縣市儲訓品質控管情況不一,因此造成培訓課程 設計各縣市有所差異,建議由國家設立專責機構統籌辦理,建立專業性培育機構。

三、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培育目標

(一)縣市政府教育處:以苗栗縣國民小學校長儲訓班 100 年度儲訓目標為例:

1. 發揚優質教育理念

2. 強化卓越行政績效 3. 激發創新服務品質

4. 成為二十一世紀之卓越校長

(二)國家教育研究院:以2011 年 127 期小學校長儲訓班目標為例:儲訓總 目標為「創新卓越學校行政、型塑新世紀主任」,包括:

1. 涵養高尚品德,陶融教育專業精神。

2. 強化教學領導,熟悉校務管理。

3. 瞭解當前國家教育政策,探討教育新知,精進專業發展。

4. 落實執行、統合、創新、發展之教育願景。

(三)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 100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儲訓班 為例:

1.精煉校長角色之態度、認知及責任,樹立良好品格操守,重塑校長圖像。

2.精進校長應備之行政專業知能,建構完整教育理念,奠定校長治校基礎。

3.發展校長教學領導知能與專業權威,引領教師專業發展,活化學校教學。

4.建構校長課程發展與規劃能力,發揮學校經營特色,促進學生學習發展。

5.培養宏觀校長,因應全球化與國際化之挑戰,培養全球視野的世界公民。

(四)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 2012 年 1 月 30 日小學校長儲訓目 標為例:

1. 培養整體觀念及團體精神,並激勵榮譽心與責任感。

2. 發揚自覺、自動、自治之精神。

3. 輔導學員進修學業、充實知能、研習領導方法。

綜上所述,從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培訓目標看來,目標工作大致包括培養高尚 品德與良好操守、教學領導與行政管理、探討教育與精進專業、經營特色學校與 發展之教育願景、輔導學生學習發展與充實知能、瞭解當前國家教育政策與執行 等。葉信一(2006)和茹金崑、許美雲(2007)認為儲訓課程內容與儲訓目標無

法契合,儲訓大部分目標不適合八週左右的儲訓課程,因授課時數較短,建議時 間應加長且課程內容需再加深加廣。

四、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培育課程

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培育課程以分小學校長儲訓課程以及小學校長培育班課 程內容說明之:

(一) 小學校長儲訓班課程

1. 國家教育研究院

(1)儲訓課程時間:六週

(2)儲訓課程架構:以「主任專業培訓課程」、「主任現場實習課程」與

「輔導校長教導課程」三部分為規劃核心基礎。

(3)儲訓課程內容:校務發展、行政管理、教學領導、公共關係、專業發 展責任、實務實習、輔導校長教學、博雅通識等課程。本課程執行以理論學習、

典範傳承、學校行政經驗分享討論等方式,並包括學校行政實習、教育參觀、綜 合活動等。

(4)儲訓課程方式:

a.集中儲訓:儲訓六週,每週主題研習,課程以理論與實務兼顧,透過討 論、同儕分享,培養溝通、管理與團隊合作能力。

b.合作學習:透過校長教導、經驗交流等課程,以討論、對話、發表、互 相學習的方式,以達知識加乘學習效果。

c.標竿學習:參觀特色學校、教學卓越學校、標竿企業實際運作並透過教 導、觀摩、體驗,分享學習。

d.學習檔案評量:完成處室發展計畫、生活札記、教育參觀心得報告、即 席演講演練等成果產出作業,據為評量依據。

2.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 100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儲訓班為 例:

(1)儲訓課程時間:2012/2/7~2012/4/27 (約 12 週)

(2)儲訓課程目標:

a.拓展宏觀的學校發展理念與視野。

a.拓展宏觀的學校發展理念與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