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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從鑑賞到天才

第五節 天才藝術的詮釋學向度與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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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自然來看待,意即不能受限於先在概念的規定,但卻不能同意藝術因為有先在 概念而受到限制,被視為只能做為某個事物的模仿,表現根據某個目的概念、特 定規則的完滿性。高達美說:

我們並不注意所表現事物與所認識的實在之間的有目的的契合

,我們也不想在這裡看到所表現事物與哪個實物相類似;我們 並不是用一個我們已很熟悉的尺度去衡量所表現事物的愉悅意 義。而是正好相反,這個尺度、這個概念已非限制的方式被「

審美」的拓寬了。(WM,57)

因此藝術直觀不但不受概念限制,更展現出一種不受知性概念規定、但根據 理性概念,傳達出一種意味深深的自我認識,拓展了我們從之出發的先在概念。

對高達美來說,這是康德天才藝術曾經觸及的詮釋學向度。

第五節、天才藝術的詮釋學向度與侷限

在討論高達美對康德天才藝術的批判與開展前,我們仍要回到康德天才藝術 的文本以及釐清它與鑑賞判斷的關係。對康德而言,美的藝術作品當然也是鑑賞 判斷的一種對象,只是藝術作品與自然物的最大不同,即必須具有某個作者的目 的意圖,按照某個規則來產生作品,因此必定受到先在概念規定。但藝術若要符 合鑑賞的標準,又必須擺脫概念的規定,宛如自然的產物,才能達到主觀形式合 目的性。因此,美的藝術只能根據一種無規則的規則,也就是並非藝術家有意為 之,而是藝術家心中的自然為藝術提供規則,而藝術家自己也無法描述他如何創 作作品的規則。因此,美的藝術必定是天才在無意識下創造典範的成果,而這典 範的來源是天才心中的自然18。(參見 KU,46-47 節)

在第三批判第 44 節中,康德從審美的藝術,從它們的目的分出快適的藝術 與美的藝術,前者的目的是「使愉快去伴隨作為單純感覺的那些表象。」

(KU,5:305),後者的目的是「使愉快去伴隨作為知識方式的那些表象。」(KU,5:305)

18 這種自然就是主體一切能力的(沒有任何知性概念能達到的)「超感性基底」,是那種使我們 一切認知能力在和它相關中協調起來的東西,是由我們本性理智的東西所提供的「最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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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快適的藝術是以感官享受為目的的藝術,後者卻是建立在反思諸認識能 力的自由遊戲的反思愉快。而緊接著在第 45 節,康德就將美的藝術稱為是一種

「當它同時顯得像是自然的藝術。」(KU,5:306)一個美的藝術品當然還是人為的 藝術品、而非自然物,換言之,它具有先在目的。但是如果藝術要稱為美的藝術,

它就必須看起來像是擺脫了一切有意的規則與興趣,不是為了感官的愉悅,也不 是為了產生某個對象,換句話說,藝術只能好像一個自然的產物,表現出不為某 個特定目的的合目的性,即無目的的合目的性,才能被稱為美的藝術。康德描述 這種美的藝術好像自然的情況是:「儘管這產物唯有按照規則才能成為他應當所 是的那個東西,而在與這規則的符合中看的出是一絲不苟的;但卻並不刻板,看 不出訓練有素的樣子,也就是不露出有這規則懸於藝術家眼前並將束縛套在他的 內心能力之上的痕跡來。」(KU,5:307)康德認為,這樣的藝術才是美的藝術,而 美的藝術只能是天才的藝術。

對康德來說,「天才就是天生的內心素質,通過它自然給藝術提供規則。」

(KU,5:307)每一種藝術都預設了規則,根據這些規則,藝術作品才能被表象出 來,而這種規則「把某個概念當作規定根據、因而把有關這作品如何可能的方式 的概念當作基礎。」(KU,5:307)。然而,「美的藝術不能為自己想出它應當據此 完成其作品的規則來」(KU,5:307),意思是藝術家不能有意識的為他的作品設想 應該據以完成的規則。但是沒有規則,一件作品又不能被稱為藝術。所以,美的 藝術的規則只能視為「自然就必須在主體中(並通過主體各種能力的配合)給藝 術提供規則」(KU,5:307),而這個主體就是天才。

天才作為為美的藝術提供規則的能力,具有四個特性。首先,天才具有獨創 性,因為它是「一種產生出不能為之提供任何確定規則的那種東西的才能,而不 是對於那可以按照某種規則來學習的東西的熟巧的素質。」(KU,5:308);其次,

天才具有典範性,「即必須被人用來模仿,即作為評判的準繩或規則。」

(KU,5:308),但這種典範沒有也沒有任何概念可以對它達到完全的理解。;再 者,天才的創作是無意識的創作,天才自己都無法控制和解釋創作的過程,「它 是作為自然提供這些規則」(KU,5:308);最後,天才只為藝術頒布規則,「自然 通過天才不是為科學、而是為藝術頒布規則。」(KU,5:308)簡言之,天才的特 質即在於它不是有意識的從某個先在規則創造出藝術作品,而是自然透過它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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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的創作過程,賦予藝術嶄新的典範。但這種典範也不是可以被概念明確掌握的 規則,因此只能用於藝術,而非科學;因為科學知識的進步總是需要知識的積累 以及嚴格的方法論的限制。而其他藝術天才只能藉由作品的啟發,創造出自己的 典範,而不能透過機械性的模仿或學習辦到。而天才是透過創造並表達審美理念 來表現這種獨特、不能被單純模仿和學習的範式。

在《判斷力批判》的第 49 節,所謂的審美理念是「構想力的那樣的一種表 象,它引起很多思考,卻沒有任何一個確定的觀念、也就是概念能夠適合於它,

因而沒有任何言說能夠完全達到它並使它完全得到理解。」(KU, 5:314)簡言之,

這種直觀不能歸攝到任何對象直觀,反而引發諸多的思考、更多的言說。這種理 念作為理性概念的對應物,理性理念是「一個不能有任何直觀(構想力的表象)

與之相適合的概念。」(KU, 5:168)。然而在偉大的藝術作品中,天才創造的審美 理念正是以這種豐富內涵的直觀,形成某個理性概念的體現。天才作品將不可見 的存在物的理性理念(如:天堂、地獄、永生等等),透過構想力的高度創造性 而感性化,以審美理念體現出來。這種審美理念不是對象直觀,雖然是理念體現 所需要的,卻並不構成這個理念本身的體現,而是給這個理念引發了無盡的思 考、增加了無限的感性內涵,領會到比作品中的表象更多的東西。。

高達美在《真理與方法》認為康德的天才藝術超越了鑑賞判斷的關鍵,在於 天才藝術超越了「藝術是某個事物的美的表象」這個定義;如果藝術只是表現了 某種事物的美的表現,它仍是受限於某個對象概念,那麼藝術仍具有客觀規則,

仍沒有達到「無須顯露規則的束縛而令人愉悅」。然而,康德由天才藝術突破了 這點:「藝術正是比某個事物的美的表象更多的東西,它是審美理念的表現,也 就是說,藝術是某種超出一切概念的東西的表現。」(WM,58)因為天才所創作 出的審美理念,超越一切概念的規定,不能由任何規則所掌握,並創造新的規則。

因此,天才藝術不但不受先在確定概念的規定(不論它是理性理念或知性概念), 更甚者,它也決不只是傳遞純粹審美判斷的這種形式、普遍的反思情感而已。天 才構想力豐富的創造性在此展現為獨創範式,可作為後人模仿的準則,而這種獨 創性、典範性的規則大大拓展了現有的規則。

在此,我們需要預先提及在天才藝術中,所謂的理性理念與審美理念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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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雖然天才通過對審美理念的表現,「擴大」了他所欲表現的理性理念,以致 於在康德那裡產生了「概念先於審美理念而行的錯誤假象,雖然在能力的活動中 居領先地位的根本不是理解力,而是構想力。」(WM,58);理性概念先行於審美 理念的假象,造成藝術似乎作為根據某個完善性概念的實現,限制了構想力自由 表現;在第三章,我們會從構想力的創造性的角度看到這裡所指的是藝術中的直 觀彷彿作為理性理念的圖解。但在此我們可以先看到,這種概念先行的後果是對 於藝術,我們似乎被迫進行二選一:要麻是展現某個完善性的概念,要麻如自然 美只傳遞出純粹的鑑賞愉悅。然而,高達美認為康德的天才藝術事實上還是擺脫 了這樣的侷限:

天才的非理性化實際上使某種創造性的創造原則要素昭著於世 ,這種要素對於創作者和欣賞者都同樣明顯:即面對藝術作品

,除了在該作品一度有過的形式中和在沒有一種語言能夠完全 達到的該作品的影響的奧秘中去把握該作品的內容之外,不存 在任何其他的可能性。(WM,58)

天才藝術不是根據某個先在概念的機械式的再現,它的內容也不能被任何語 言所規定,它本身仍符合鑑賞判斷所揭示的美的要求,也就是相應於感受力的輕 快活動、生命情感的飛躍,而這些都產生於構想力與理解力的相互協調。但更重 要的是,構想力與理解力的遊戲,並非只產生純粹的反思情感,而是對我們產生 一種深刻的影響、一種無法被概念規定的認識方式,「藝術作品作為完美的出色 物和典範的標誌,就在於他為享受和觀賞提供一個源源不盡的逗留和解釋的現 象。享受的天才是與創作的天才相適應的。」(WM,99)而高達美認為這就是我 們在美的理想理論所遭遇過的東西。在天才藝術中,康德揭示了一種即使構想力 必須關聯於某個概念,但也不受任何先在概念規定,並不傳達某種事物的概念知

天才藝術不是根據某個先在概念的機械式的再現,它的內容也不能被任何語 言所規定,它本身仍符合鑑賞判斷所揭示的美的要求,也就是相應於感受力的輕 快活動、生命情感的飛躍,而這些都產生於構想力與理解力的相互協調。但更重 要的是,構想力與理解力的遊戲,並非只產生純粹的反思情感,而是對我們產生 一種深刻的影響、一種無法被概念規定的認識方式,「藝術作品作為完美的出色 物和典範的標誌,就在於他為享受和觀賞提供一個源源不盡的逗留和解釋的現 象。享受的天才是與創作的天才相適應的。」(WM,99)而高達美認為這就是我 們在美的理想理論所遭遇過的東西。在天才藝術中,康德揭示了一種即使構想力 必須關聯於某個概念,但也不受任何先在概念規定,並不傳達某種事物的概念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