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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醫師說明義務的性質

第一節 英德比較法觀察

觀察英德外國法有關醫療資訊揭露問題,在醫療過失損賠訴訟中,患者無論 在英國或者德國,通常必須先證明過失是因醫師或醫院履行治療過程中所致(或 者在治療前的那些臆診)前提下,因發生揭露過失問題所產生可能賠償問題,通 常是醫師醫療行為所引起損害,在治療期間因固有的風險具體發生,基此,患者 會主張醫師未將所涉及風險問題提醒警告伊,因而,審認醫師的過失焦點將轉為 在該治療之前,未獲得患者告知後同意,這稱為揭露錯誤「disclosure-error」(德 國稱為說明過失 Aufkl

ä rungsfehler)

近代英德兩個國家,關於醫師資訊揭露過失在醫療訴訟案件中提升相當多的 比例,約估德國此類訴訟約佔 1/3 至 2/3,英國也呈現出這樣索賠類型變得越來 越重要379,在英國上議院 Chester v Afshar 案件中,上議院認為該個案醫師未清楚 說明資訊內容須負賠償責任380。通常醫師資訊揭露問題,經常發生在一連串治療 行為的選擇過程中,雙方對於損害發生,患者通常認為是醫師醫療行為未符合醫 療給付注意標準所引致,而醫師會認為該損害發生係原屬於該醫療行為所伴隨的 無法避免的自然本質上固有風險,就此患者通常抗辯是果真如此,那麼它本應被 事先告知。

在一般醫療過失損害賠償類型,若醫師未盡相當注意義務防免損害發生,對 損害發生則有過失應賠償。相較之下,在醫師未揭露資訊的訴訟類型,判定醫師

379 Uwe Thumann,Reform der Arzthaftung in den Vereinigten Staaten von Amerika, ,2000 ,S.204.;J Shaw (1986) 35 ICLQ 865.

380 Chester v Afshar [2004] UKH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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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過失,當損害發生風險是在醫師控制範圍外時,會以醫師有無剝奪患者選擇 是否要拒絕的權利來判斷,從而,係基於患者自主權原則所導出。

某程度以患者自主權決定取代,向來傳統父權制醫療倫理(ethic of

paternalism)381原則下,由醫師基於患者最佳利益考量,所為患者選擇何種治療 及要否告知患者實際病情。這樣轉變的因素可能來自西方社會較為傾向個人主義 文化使然。另一因素與晚近醫學科技多樣快速化的發展有關(基於多樣治療方式 及條件,患者有居中選擇何種治療權利)382。從法律視角而言,自主權原則來自 患者認知能力而來,透過此原則要求臨床治療須經患者同意,這為醫師未揭露治 療風險所形成有關訴訟的癥點。然而,什麼是「自主」的內涵,從法律或醫學倫 理角度,恐怕存有差異383

至於,資訊揭露義務性質為何?究屬契約責任抑或屬侵權責任?與告知後同 意的關係又是如何?若在傳統民事責任體系前提下,本文認為基本上應視該資訊 揭露義務是基於何種醫療階段、何種醫療行為類型所源生,會有所不同,無法足 一而論,細繹之,取得對患者身體侵入性檢查或手術療法的同意所為的治療或檢 查方式、目的、療效(檢查功能)及風險的資訊告知(資訊揭露義務),此義務 本質,是既為屬於契約給付義務內容(至於,屬於契約主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

則須再細分別就具體個案為判斷),也是保護他人法律的保護義務,前者是屬契 約責任範疇,而後者則是侵權責任的領域;然而,從告知後同意的患者自主權為 核心觀之,前述情形資訊揭露義務,又何嘗不是屬於取得患者有效同意的基礎(違 反,是屬於侵權責任領域),也是一種前契約義務場域(則是契約責任領域),所 以說,資訊揭露義務是屬於正看成峯,側為嶺,是一種多元面向的義務,宛如多

381 有關醫學倫理的患者自主及父權制探討,請參酌:G Dworld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Autonomy,2-4,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吳俊穎、賴惠蓁、陳榮基,前揭註 43,頁 1。

382 相關爭論會在什麼是公認現代型醫療麻醉的重要的同意的問題,這將涉及醫療專斷的範 圍問題, see D Voll, Die Einwilligung im Arztrecht,Frankfurt/Main, Peter Lang, 1996,S. 9.

383 有關自主內涵及核心價值,相關進一步文獻,See,Alasdair Maclean,Autonomy,Informed Consent and Medical Law,9-47,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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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夏娃般。但若以後續第五章本文建構的醫療民事契約責任體系為前提下,將以 手段債務或結果債務為分類,則仍回到資訊本身性質來判斷,依性質不同分別認 定為手段或結果債務,有關二債務類型介紹則參見第五章第四節論述。

第一項治療資訊揭露與同意

就英德兩國而言,欠缺患者同意所為治療行為是不合法的,屬於基本法律原 則,無論該治療行為是否可能帶給患者客觀上有利益的結果384。兩國更進一步認 為,取得該同意過程中,醫師必須提供患者該治療相關訊息,倘若,屬於盲目服 從未理解為何須要接受何種治療行為,仍屬未具同意385。即便如此,兩個法系關 於要求提供資訊的性質、未揭露時的效果均存有歧異。

第一目英國:區分資訊之性質為不同處理

揭露資訊與同意原則,是指由患者決定「要」或「不要」接受「何種」治療,

20 世紀初即為英美法系所公認原則。1914 年美國 Schloendorff v New York Hospital 案件中,Cardozo J 著名判決認為:「每個心智健全成年的人,對其身體擁有自主 決定權利,一位未經患者同意,即對其進行手術的醫師,應承擔一個非過失

(Battery)侵權行為責任。386」這判決意見嗣後廣為英國法院判決所引用,然而,

有趣的是在同時期的美國境內卻較少被援引387

晚近,更多英國法官在其判決中引用此著名自主權判決,適用在處理患者基

384 這裡適用前提是法律上有同意能力的成年患者;在英德兩國有特別規則適用在如兒童及 精神患者,所以這裡的患者同意是排除有特別規則適用範圍.

385 英國有關患者同意詳細內容請參酌:see A Grubb (ed), supra note221,at ch 3;See also Emily Jackson, supra note177,at ch4;德國有關同意治療規則(Einwilligung in die medizinische

Behandlung),請參酌:Gerda Müller, Ärztliche Kompetenz und atientenautonomie, im Christian

Katzenmeier / Kraus Bergdolt (Hrsg.), Das Bild des Arztes im 21. Jahrhundert,

Springer,2009, ,S.79-80.

386 Schloendorff v New York Hospital (1914) 211 NY 125,126.

387 相關部分請參酌:Cull v Royal Surrey County Hospital (1932) 1 BMJ 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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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自主決定拒絕治療,即使是該治療之拒絕對患者病情基於醫學觀點是不利的選 擇情形388。1993 年 Airedale NHS Trust v Bland 案件中,Lord Goff 認為心智健全的 成年患者做出非常不明智拒絕決定,雖然同意該治療或者照護,對患者生命或許 能延長,然而,醫師對其照護必須遵照患者的決定,即使那些自主決定內容不符 合患者的最大利益389。醫師未經同意而為治療,依據 the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861,原則上會構成刑法的責任。主要因素不是在未同意的治療相當 於人身損害,而是因為沒有獲得同意使得該治療符合「無正當性」要件。如同 Lord Mustill 在 Airedale NHS Trust v Bland 案件中認為,對身體的侵入行為在適當 的醫學治療的過程中,排除刑法適用。患者的同意為何如此重要,不是它本身提 供抗辯理由,而是醫學治療的正當性依據。因此,如果欠缺患者同意,且無法定 特殊免除事由,醫師的行為是無法免除責任390。即便如此,在英國刑事實務上對 此類侵襲性案件(非過失侵權類型即 Battery)起訴,對基於真誠的醫師所為有 益於患者的行為,因該行為符合公眾期待,是不受爭議的391。但此類個案得依循 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患者將依非過失(侵襲性)侵權行為訴訟請求。該侵襲性行為 雖基於保護目的,但未經同意的侵入,排除「在日常生活的一般可接受的情形」

外。Lord Goff 在 Re F 案件 ,對精神患者為結紮案件判決認為,本案是「一般情 形」的例外,該案被告醫師未經精神患者同意為其進行結紮手術,因為涉及到公 共領域的情事,故無責任392

英國實務上,非過失的(侵襲性)侵權責任大多類似情形,醫師未曾嘗試告知 患者該治療目的,因而使患者完全未參與治療的決定。英國上訴法院在 Devi v

388 See, Re T (Adult: Refusal of Treatment) [1992] 3 WLR 782 (HL) 786 (Lord Donaldson MR);Re MB (Adult: Refusal of Treatment) [ 1997] 2 FLR 426 (CA) 432 (Buder-Sloss LI).

389 Airedale NHS Trust v Bland [1993] AC 789 (HL) 864.

390 Airedale NHS Trust v Bland [1993] AC 789 (HL) 891.

391 這是決定要素透過王權啟動刑事犯罪訴訟;相較之下,在未具醫療人員相當資格的人對 患者進行任何人均相信其符合正當性醫療侵襲行為的個案情形,請參酌: see R v Tabassum [2000]

Lloyd's Rep Med 404 (CA).

392 Re F (a mental patient: sterilisation) [1990] 2 AC 1 (HL)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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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 Midlands Regional Health Authority 案件中,認為該患者同意對子宮裡的裂縫

作修補手術,手術中醫師發現患者子宮比預期情況更差,直接施行子宮全切除術

393,判定醫療機構須負賠償責任。在 Appleton v Garrett 案件中,牙醫師基於詐欺 意圖誤導患者同意進行不必要的牙齒治療,以獲取財產上利益的賠償責任394

然而,英國法官對醫師主張非過失的侵權責任訴訟,本能地避開作這樣判定。

一個基本的原因,是非過失的侵權行為伴隨與犯罪侵害相關聯色彩,會帶給醫師 的羞辱感。基此,在 Sidaway v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Bethlem Royal Hospital 案 件中,Lord Scarman 贊成先前本案高等法院判決,並附帶說明理由認為將人身非 過失(侵襲性)的侵權行為適用在醫學案件類型裡,將是悲慘的395

英國法院基於上述思維下,對任何可能的情況,盡可能去認定患者是否對醫 師的侵入性治療有為充分的同意,並肯認患者得依過失的侵權行為主張396。法院 此基本立場反映在患者的同意所需要治療相關資訊是低門檻標準。法院將醫師未 提供相關醫療資訊,區分為屬於固有基本的「性質和目的」的資訊,及「治療的 附隨相關風險和可供選擇的方式(療法或檢查方式)」相關資訊二種。關於後者,

患者僅能以過失侵權行為要求賠償。Bristow J 在 Chatterton v Gerson 案件中表示 若患者曾被用廣泛專業術語告知可能的治療固有風險時,所為同意應是有效的,

未告知該治療附隨風險,訴訟請求基礎是過失的侵權,不是非過失(侵襲性)的 侵權397。這種區分過失(Negligence)或非過失(侵襲性 Battery)的侵權類型的 標準,在之後的 Sidaway v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Bethlem Royal Hospital 案件上 議院判決所援用398

393 Devi v West Midlands RHA (1981) (CA Transcript 491).

394 Appleton v Garrett (1997) 8 Med LR 75 (QBD).

395 Sidaway v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Bethlem Royal Hospital [1985] AC 871 (HL) 883.

395 Sidaway v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Bethlem Royal Hospital [1985] AC 871 (HL) 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