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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醫療訴訟民事責任實證分析

第四節 民事責任法實證分析

第四節 民事責任法實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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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高敗訴率低賠償額

從實證資料顯示,台灣第一審醫療民事判決勝訴率(至 2010 年 2 月,含一 部勝訴)為 20.6%,第二審勝訴率(至 2010 年 2 月,含一部勝訴)為 27.1.9%78。 相較於日本而言(第一審判決) ,昭和 45-50 年(1970-1975 年)為 39.3%,平 成 20 年(2008 年)則為 26.7%79

75 本文此處醫療過失並非僅指主觀歸責要件狹義「過失」概念,而是包括傳統民事責任成 立要件過失、注意義務為反、因果關係要件具備的廣義過失概念。

76 此亦為本論文口試版未以「傳統醫療」與「後現代化醫療」作為「手段債務與結果債務 理論」適用上的區分標準的理由。感謝口試委員楊秀儀教授提出質疑,本文爰為補充釋明未為此 分類標準的理由。

77 此實證統計資料基礎及篩選標準,詳參前揭註 58。

78 沈冠伶,前揭註 36,圖表十六、十七。

79 浦川道太郎·金井康雄·安原幸彥·宮澤潤,前揭註 41,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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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賠償數額問題,台灣第一審獲判金額多集中在 200 萬以下,第二審則多集 中在 300 萬以下;就歷經三審程序患者確定獲賠案件(截至 2010 年 2 月 28 日)

共十七件80,獲賠數額最高為婦幼醫院摘除子宮麻醉失當致生植物人案為 2300 萬(附件三:Case.O&G5),而獲賠最低為吳婦產科診所雙胞胎誤診死胎施作人 工流產致生子宮角破損切除案只有 56 萬(附件三 Case.O&G11)。

十七件醫療民事確定案件中,就慰撫金部分(被害人本人),最高則為 400 萬(附件三:Case.O&G5),在死亡案例,對其父母配偶子女所酌定為 20-100 萬 元不等81。相較日本而言,日本醫療事故慰撫金,如被害人為一家支柱經濟來源 時,計算方法為 2800 萬日幣,如父母配偶則為 2400 萬日幣,其他情形則為 2000-2200 萬日幣82。從而,無論台灣或日本醫療訴訟均是高敗訴率低賠償額,

但若台日相較之下,台灣患者似乎較日本患者權益保護上處於較劣位;另就慰撫 金核算標準,日本較台灣有一標準,較能使人有預期數額可能性。

第二項請求權基礎從傳統倚賴侵權主張漸向契約與侵 權併予請求挪移

從實證資料顯示83,曾歷經第三審的 92 件醫療民事案件中,僅單純主張契 約請求權者:Case.IM4(損害發生時點 88 年 11 月,起訴時點在 90 年)、Case.IM5

(損害發生時點 89 年 10 月,起訴時點在 91 年),共二件,均為原告敗訴確定。

有四五件是同時主張契約及侵權責任請求,而這些案件全數均在 88 年以後起訴 案件。另從實證統計資料觀察84,同時主張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判決,起訴時點 逾九成是在 2000 年 5 月以後;另從垂直式觀察,同時主張侵權責任及契約責任,

在第二審較第一審高出 12.2%。從而,本文基於前述實證資料,認為實證現象可

80 十七件案件本文自行整理為附件二。

81 附件二案件中,Case.CM1:台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字第 491 號判決內容,死亡者為父親,

子女20 萬元慰撫金;Case.SU8:台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醫上更(三)字第 3 號判決內容,子女 100 萬元,父母配偶則 60 萬慰撫金。

82 古川俊治,前揭註 32,頁 21。

83 沈冠伶,前揭註 36。

84 沈冠伶,前揭註 36 及該文圖表二十、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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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與我國民法第 227 之 1 增訂施行有關。

學者陳聰富認為我國關於醫療事故之處理,原告通常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以獲得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但因我國法就債務不履行侵害 人格權時,亦得準用侵權行為法之規定,請求慰撫金損害賠償(民法第 227 條之 1),因而就賠償範圍而言,在醫療事故中主張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並無重大差 異。其主張契約責任時,依據一般舉證責任原則,病人對於醫院或醫師的過失,

無庸負舉證責任,對於病患具有重大實益。因而,目前在訴訟實務上,愈來愈多 原告於要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亦同時主張醫院或醫師的契約責任,以免除自 己的舉證責任85

若從最高法院涉及醫療契約責任爭議案件判決觀察,最高法院對於醫療契約 關係存在下,主張契約責任的原告是否僅是證明債之關係及損害存在即可,則由 被告就不可歸責負舉證?恐怕是肯否互見,例如,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000 號判決認為債權人只要證明債之關係及損害存在為已足,債務人須就不可歸責事 由負舉證方能免責。果此,那麼醫療民事案件主張契約責任似乎較利於患者86, 進而,似乎能將無法證明風險轉由被告承擔,從而,將對傳統無法證明風險向由 患者挪移到醫療提供者一方承擔,或對提高患者勝訴率有幫助,另一方面對專業 能力不對等的兩造當事人亦能達到調整功效。此案件是為左手舊傷引起肌肉受傷 進行復健過程中發生骨折的系爭案例87,本文認為為給付醫療行為債務類型,義 務違反的舉證責任,在目前傳統醫療民事訴訟上是由原告負擔,無論主張侵權或 契約責任似無不同。

從司法院法學資料庫建庫起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止,最高法院醫療民事裁判

85 陳聰富,<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上),月旦法學教室第 72 期,頁 87-98,2008 年。

86 其實,即便是由債務人負不可歸責舉證責任,而債權人僅需證明提出債之關係及損害二 者存在,判決結果並部當然對患者就有利,此參附件三:Case.IM5:台中高分院 94 年醫上更(一)

第1 號判決內容自明。

87 長庚醫院上下肢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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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裁判數 51 則88,像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000 號判 決有關債權人僅就醫療契約債之關係存在及損害發生負舉證(這裡未提及契約義 務違反是由患者證明)的見解似乎未復見。另就併予主張數項請求權基礎時,第 一二審法院態度傾向於消極處理,只要尋求一個請求權基礎有理由後,對其他請 求權主張則大略以其他主張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而未進而為審酌。從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1226 號民事判決略謂:「查乙○○等四人係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 之法律關係為本件之請求,原審既認甲○○及其他醫護人員延誤急救時間致李旻 馡不治死亡,則乙○○等四人是否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及台安 醫院負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即不無研求之餘地。原審僅謂乙○○等四人得依債 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台安醫院賠償扶養費及殯葬費之損害,而就渠等四人得

88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台上字第 247 號、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98 年台上字第 1968 號、最 高法院民事判決98 年台上字第 1835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8 年台上字第 1620 號、最高法院民 事判決98 年台上字第 472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台上字第 2428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台上字第2260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台上字第 2102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台上字 第1356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台上字第 1355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台上字第 1289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9 年台上字第 1055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9 年台上字第 1044 號、最高 法院民事判決99 年台上字第 575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8 年台上字第 276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 決97 年台上字第 280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7 年台上字第 612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7 年台 上字第1000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7 年台上字第 1368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7 年台上字第 1391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7 年台上字第 2735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6 年台上字第 258 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6 年台上字第 1627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6 年台上字第 2032 號、最高法院 民事判決96 年台上字第 2476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6 年台上字第 2885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5 年台上字第 1226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5 年台上字第 2950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4 年台 上字第146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4 年台上字第 936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4 年台上字第 1499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4 年台上字第 1605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4 年台上字第 1859 號、最高 法院民事判決94 年台上字第 2128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3 年台上字第 69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 決93 年台上字第 852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2 年台上字第 1453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1 年台 上字第222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1 年台上字第 1941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0 年台上字第 14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0 年台上字第 468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0 年台上字第 709 號、最高法 院民事判決89 年台上字第 276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89 年台上字第 722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88 年台上字第 131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87 年台上字第 154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87 年台上 字第936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86 年台上字第 1731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85 年台上字第 1131 號、最高法院民事判決85 年台上字第 28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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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請求部分,則未予論斷,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得窺知一二89

第三項爭點整理制度未善盡,不利責任成立要件及因果 關係判斷

為促進訴訟考量,爭點整理及集中審理為新民事訴訟法修正之一大重點,在 醫療訴訟雖較無複雜之法律關係,但事實上及證據上爭點通常亦繁多,尤其涉及 專業上事實之爭點,如能早期予以掌握,亦能有助於訴訟之進行。90具體言之,

醫療訴訟爭點整理意義會呈現在二方面,一是,進行集中調查證據,另一,則是 促進訴訟上和解。如在訴訟前階段能善用爭點整理程序,從兩造所提出證據,對 比當事人主張,細繹處理訴訟後階段爭點攻防,不但能促進醫療訴訟和解進而減 緩訟爭,進而緩和醫患對立,減縮訴訟所耗程序時間。例如,在新光醫院唐氏症 兒案,如果依當事人爭訟點集中在契約責任時,其實法院及系爭當事人並不需要 用過多攻防程序,一直在尋覓行為人是誰的問題上91

從比較法觀點,日本東京地院 2003 年醫療專業法庭92,進行集中證據及證人 詢問事項等爭點整理程序93。日本在 2004 年 4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之實證 調查顯示,醫療損害賠償事件之爭點整理實施率達 80%以上,相較於台灣醫療

從比較法觀點,日本東京地院 2003 年醫療專業法庭92,進行集中證據及證人 詢問事項等爭點整理程序93。日本在 2004 年 4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之實證 調查顯示,醫療損害賠償事件之爭點整理實施率達 80%以上,相較於台灣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