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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頓挫理論的射程距離

第二章 英國法之契約頓挫理論

第三節 契約頓挫理論的射程距離

並非所有得使契約頓挫的嗣後情事皆必然發生使雙方當事人自動免給付義務的 法律效果,蓋下列因素將會排除契約頓挫理論的適用。

壹、契約條款(Contractual provisions)

英國法上對於契約頓挫係採取一種「零和遊戲」的解決方式,若適用契約頓挫理 論,則系爭契約關係將完全結束;反之,若未適用契約頓挫理論,系爭契約仍將完全 有效。而契約當事人可能較偏愛先提供折衷的解決方式,例如在某些加冕典禮席位的 案例中,契約條款已先載明,若加冕典禮延後,則在延期舉行的加冕典禮,觀禮席位 的票將仍為有效使用,或是持票人得以拿回扣除少許他造當事人花費的一筆金錢149

147 Bank Line Ltd v Arthur Capel u Co【1919】AC 435 at 454.

148 Embiricos v Sydney Reid u Co【1914】3 KB 45.

149 Victoria Seats Agency v Paget (1902) 19 TLR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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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加冕典禮確實延後時,該等契約條款即發揮排除契約頓挫理論適用的效果。

當契約中確實包含這種對嗣後情事發生將如何處理的條款時,此時即發生另一問 題:契約條款是否確實涵蓋了實際發生的嗣後情事?例如150一個為期六年的建造水庫 契約,契約約定建造人「不論發生何事(however occasioned)」,皆得延緩一段時間 履行,此條款應解為該延後履行,應係不致於使契約頓挫的延後,而不包括在第一次 世界大戰中,政府已介入迫使建造人停止工程並出售其機具的情形,因此,法院允許 了建造人有關契約頓挫的主張。

此外,契約若僅約定「一些」處理嗣後情事發生時的條款,而該等條款並未規範

「完全」時,仍無法排除契約頓挫理論的適用,例如一個傭船契約可能約定,船東將 不必為其所無法控制的遲延負責,反面可知,傭船人仍須為非其所能控制的遲延負責,

蓋該傭船契約條款僅「片面」規範了船東得不負違約責任的情形,而未規範傭船人在 該情形下得不負違約責任,故該傭船人的違約責任仍得因契約頓挫理論而免除151

在某些嗣後違法的案例中,處理嗣後情事的契約條款仍然無法排除契約頓挫理論 的適用,例如契約一方當事人變成外國敵人,此時,縱使是最清楚的契約條款亦無法 維持契約的存續,蓋該方當事人無法「退出」特定而強烈反對在戰時支援敵方的公共 政策152;反之,處理嗣後發布進、出口禁令的契約條款通常仍能發揮作用,蓋當事人 皆已先假定雙方皆會看到禁令而不會破壞他們的契約目的。

綜上而論,此處提供了一個相對於適用契約頓挫理論的可能性,亦即不論該嗣後 情事是否已嚴重地根本性的使契約頓挫,契約當事人得在契約中約定明示條款,來處 理嗣後特定情事發生時的問題。此類條款的作用,

其一在於減輕認定嗣後情事是否已使契約受挫的「不確定性」,

其二在於緩和當嗣後情事的改變尚未達到根本性的程度,而一方當事人必須

150 Metropolitan Water Board v Dick Kerr u Co【1918】AC 119.

151 See Jackson v Union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1874) LR 10 CP 125.

152 Ertel Bieber u Co v Rio Tinto Co【1918】AC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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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忍受不可預期的履約成本增加的「艱困情形(hardship)」。只要發生該特定 的嗣後情事,契約將會依據該明示條款而解消,而非依據契約受挫原則而解消。

貳、預見及可得預見之事件(Foreseen and foreseeable events)

在許多契約頓挫的案例中,法院都會特別強調嗣後情事具有不可預期的本質,亦 即若當事人在締約時已先預見或可得預見該嗣後情事的發生,則契約將不會因該嗣後 情事的發生而頓挫,蓋當事人已先預設:在該等嗣後情事發生時,當事人會坦然的承 擔風險。此種風險會反映在契約價額(contract price)上,若當事人不想承擔該風 險,當事人亦得輕易為嗣後情事的發生預作準備。

而為了達到上述論點的目的,首先必須清楚定義何謂當事人所預見的事物?若當 事人僅預見了遲延,但是實際上發生的遲延卻是出於完全不同的重要狀況,而當事人 無法事先預見,此時契約仍可能頓挫,又,若當事人基於一個遙遠的可能性而預見嗣 後情事的發生,此時契約亦仍有可能頓挫,例如「合理地可能預見」六十歲的國王愛 德華七世將會在加冕典禮的那幾天生病,但是此並不能排除契約頓挫理論的適用。有 些法院的論點更進一步並且斷言契約尚可能因為清楚預見的嗣後情事而頓挫153,不過 其實很難理解為何在此些案例中,法院應該重新分配當事人已有意識承擔的契約風險,

而較受歡迎的觀點應該是:若契約相關的風險是當事人所察覺的,當事人即不能一般 性的援引契約頓挫理論,除非契約指出當事人並未對履約風險為規定,例如契約規定:

若特定嗣後情事發生,將委請律師處理。當律師盡力處理,但是情況仍陷入僵局時,

該契約仍可能頓挫154

當契約在戰爭爆發後牽涉到與敵方貿易的問題時,將會因為特殊的考量而使契約

153 W J Tatem Ltd v Gamboa【1939】1 KB 132 at 138.

154 Cf Autry v Republic Productions Inc 180 P 2d 888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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頓挫,此時縱使當事人早已清楚預見戰爭事件,契約仍會基於公共政策而頓挫,亦即 在 1939 年 8 月締約約定將自一國出口貨物至德國,當事人縱使已預期到戰爭發生,

該契約仍會因為戰爭在同年 9 月 3 日爆發而頓挫。

參、自己招致的契約頓挫(Self-induced frustration)

契約當事人不能因為「自己招致」的事件而主張援引契約頓挫理論,所謂自己招 致的契約頓挫,亦即履約障礙是由當事人「自願」的行為所招致者,此在該行為本身 是違約行為時,尤為真實。例如【尤金妮亞號案】(Ocean Tramp Corp. v. V/O Sovfracht):

一、 【尤金妮亞號案】 (Ocean Tramp Corp. v. V/O Sovfra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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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Ocean Tramp Corp. v. V/O Sovfracht 為一個定期傭船契約(Time Charter Party),所 謂定期傭船契約,係指船舶所有人於一定期間內,將船舶全部出租於傭船人,由其於 約定範圍內決擇航線自行營運使用,而依其使用時間收取傭船費(Charterage)之船舶 租賃型態156,亦即在契約約定期間內,傭船人有權使用船舶,並且船舶須聽從傭船人 之指示,傭船人並須支付租金與船舶所有人(船東)。Ocean Tramp 公司出租 Eugenia 號予一俄羅斯之貿易公司,系爭船舶 Eugenia 號於 1956 年 10 月 25 日自黑海的奧德塞 港(Odessa)出發,預計經過蘇伊士運河前往印度,而埃及已在數月前將蘇伊士運河 收歸國有,Eugenia 號於同年月 30 日抵達塞得港,當時普遍已知悉英國、法國及以色

155 See Ocean Tramp Corp. v. V/O Sovfracht [1964] 1 All ER at 161.

156 與定期傭船契約相對者,係航程傭船契約(Voyage charter party),在航程傭船契約下,傭船人所

支付之運費為約定之整體數額,船舶仍然聽從船舶所有人(船東)之指令。參見林群弼,海商法論,修 訂 2 版,三民,2005 年 9 月,346~3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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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所組成之聯軍將要進攻蘇伊士運河,傭船人仍然不顧 Ocean Tramp 公司的反對,下 令 Eugenia 號航行蘇伊士運河,Eugenia 號於同年月 31 日駛入運河,隔天運河即遭阻 塞,Eugenia 號滯留於運河中,直至隔年 1 月返回塞得港的北航道清除乾淨,Eugenia 號方得繼續航行,此時傭船人主張系爭傭船契約因為滯留於蘇伊士運河中而頓挫,故 拒絕支付 11 月至 1 月之傭船費,Ocean Tramp 公司則系爭傭船契約並未頓挫,反而是 傭船人違反傭船契約中的「戰爭條款」,堅持指示 Eugenia 號駛入蘇伊士運河,故 Ocean Tramp 公司有權解消契約。之後雙方訂立一份新的並且傭船費更高的定期傭船契約,

Eugenia 號依據該份新契約取道好望角,完成前往印度的航程。然而,Ocean Tramp 公 司復又起訴請求傭船人給付 Eugenia 號滯留於蘇伊士運河的 3 個月傭船費。

(二)判決分析

初審法院判決雙方先前之定期傭船契約頓挫,但是上訴法院推翻初級法院之判決。

上訴法院法官 Denning 認為傭船人不得主張系爭契約並未頓挫,蓋其須為指示 Eugenia 號駛入蘇伊士運河所造成之後果負責,既然是「自己行為」導致 Eugenia 號滯留於運 河中,即不得主張契約頓挫而免除自己之契約義務,再者,傭船人堅持將 Eugenia 號 駛入蘇伊士運河,確實違反系爭契約中之戰爭條款,Ocean Tramp 公司有權主張契約 解消。

上訴法院尚進一步探討,縱使傭船人當時未指示 Eugenia 號駛入蘇伊士運河,嗣 後 Eugenia 號依舊會因為蘇伊士運河危機而改道好望角,此時法官 Denning 參考了 Tsakiroglou Co. Ltd. v. Noblee Yhorl G. m. b. H.一案,該案為一個 CIF 契約,該案判決 認為取道好望角尚屬可行之代替航線,故系爭 CIF 契約並未解消。而法官 Denning 亦 認為在類似的嗣後情事中,CIF 契約與定期傭船契約並無區別對待之必要,甚至在航 程傭船契約下,就取道好望角一事而言,亦應無不同之判斷結果,故 Ocean Tramp Corp.

v. V/O Sovfracht 一案之定期傭船契約仍然不會解消。

同樣的,契約頓挫理論亦不適用在契約「雙方」都違約而導致足以達到契約頓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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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程度的遲延情況,又,當事人亦不得以自己故意行為所致之事件為由,主張契約 受挫,縱使該故意行為並未違約,亦同157。例如,一位歌手締約同意將於某特定日子 舉行音樂會,則該歌手不得以自己因不合法的吸毒行為而被監禁為由,主張其不能履 行契約。甚至因為當事人的疏忽行為(negligence)所致之事件,一般而言,亦會排 除契約頓挫理論的適用,例如在 Taylor v Caldwell 一案中,若被告的音樂廳失火,

係因為被告本身的疏忽行為所致,則被告即可能不得援引契約頓挫理論。又例如在上 述歌手締約同意舉辦音樂會的例子中,若該歌手因為自己粗心大意(carelessly)而 感冒,進而導致其不能舉行音樂會,則該歌手亦不得援引契約頓挫理論而主張免責,

但是感冒此種事件在人身健康方面難以預見,從而亦難以因為感冒事件而導致契約頓 挫158

一方當事人不能以自己招致之事件為由主張契約頓挫之目的,在於剝奪該當事人

一方當事人不能以自己招致之事件為由主張契約頓挫之目的,在於剝奪該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