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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契約頓挫理論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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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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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英美法契約頓挫理論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Frustration of Contract in Common Law

彭韻婷 Yun-Ting Peng

指導教授:陳自強 博士 Advisor: Tzu-Chiang Chen, Ph.D.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February 2012

(2)

I

謝 辭

終於到了寫論文謝辭的時刻,雖然往後這本論文只是圖書館碩、博士論文區 的其中一本架上刊物,但是卻是我人生非常重要的一頁印記。當初懷抱著對於社 會科學的濃厚興趣就讀了台大法律系,並且在學校老師、優秀學長姐與同學的幫 助下,復有幸得就讀台大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計算從踏入法律學習的領域開始,

至今已經邁入第九年,其中經歷的國家考試過程與論文撰寫過程,對我個人而言 是兩段辛苦的過程,尤其是撰寫論文時,需要學習靜下心來閱讀外文資料、思考 整理法律概念而將論文產出,所以這個論文稍稍拖長了一點撰寫時間,但是我卻 從中學習到很寶貴的人生經驗,對於自我更加的肯定及對於身邊的人有了更多感 激。這段時間發生的一切,真的是我人生珍貴的禮物!

首先,非常感謝我的指導教授陳自強老師,老師其實從我研究所一年級的時 候就給了我論文的思考方向,並且一路上都給我許多鼓勵與提攜,不但在我準備 考試時,給我讀書和調適壓力的有效建議,更在日後我撰寫論文過程中提供很多 外文資料、論文架構的指導與英美法上「頓挫」概念的辨析,老師真的是一位對 於學術非常有熱忱也極有學養的優秀學者,更是善良正直的師表,祝福老師家庭 美滿、身體健康,也樂見老師繼續為台灣的法學界帶來更多進步的思想!

其次感謝另外兩位口試委員:林誠二教授與王文宇教授,林誠二教授是我國 資深的英美法學者,不但願意在百忙中抽空為我的論文進行口試,更在口試時為 我論文撰寫的條理與層次給予極為珍貴的指導,王文宇教授為商事法學的大家,

對於英美契約法有指導學生的寶貴經驗,在口試時點醒我對於英美法上「頓挫」

概念的法律效果較為模糊的部分,對於兩位教授審閱我的論文而不吝給予指導,

我在此致上極高的謝意!

再來便是感謝我的大學時代與研究所時代的好友們,我的大學同窗嘉敏,一 路上陪著我走過學生生涯的點點滴滴,從我們一起在台大女四的一樓贈與桌聊到 半夜三點、到舊法圖二樓的閱報室、到師大的溫馨小窩乃至於全台北大大小小的

(3)

II

街市都有我們成長的足跡。我的高中兼大學同窗君瑜,很高興妳錄取了司法官,

你在台北受訓,陪我度過論文最後難產的日子,高中同窗怡靜、雅涵、子芸、之 薇等人,真的很感謝妳們在我想要放棄的時候一直給我加油打氣,還有 2416 研究 室的各位,包括了書郁、瑀婕、保羅、珮瑜、侃學及陽升學長,保羅一直提供我 電腦問題的許多協助,侃學則提供我許多大陸方面就英美契約法的資料,謝謝同 窗喬茹分享寫論文的經驗,謝謝良駿學長和郁仁最後一起畢業,可以互相加油打 氣,還有其他許多好友就不一一指名了,你們都是我人生的貴人!還有我要非常 感謝我的超級好朋友仲慶,研究所時期多虧仲慶給予我很多準備國家考試的幫助,

風雨無阻的載我穿梭在大大小小遠遠近近的每一個考場,甚至還幫助我論文最後 許多概念的釐清與統整,真的十分感謝!

最後我要感謝我最親愛的家人,謝謝哥哥姊姊在我求學低潮時期給予我的鼓 勵與支持,謝謝表妹晏寧在師大陪我度過寫論文的歲月,謝謝表弟子涵在我煩悶 時當我的垃圾桶,多謝你們聽我絮絮叨叨那些心事,謝謝阿婆,阿婆永遠只會擔 心我的身體和我開不開心?謝謝爸爸媽媽生我、養我、教育我,讓我可以無後顧 之憂的一直求學那麼長的時間,我知道我還有很多可以進步的地方,我只是需要 更多的時間慢慢做好,請你們放心!謝謝我的家人,我總是像個孩子一樣,但是 你們從不跟我計較,千言萬語也說不盡對你們的感謝!

謹以此論文代表對我的師長、朋友與家人的愛,我愛你們!

(4)

III

摘 要

契約頓挫理論的建構,係本於相對應之兩大契約法原則的折衝而來,其一為「契 約嚴守原則(pacta sunt servanda)」,其二為「情事變更原則」。原則上,基於私法 自治原則所派生之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有締結契約之自由與決定契約內容之自由,

在其約定內容範圍內,自應受其拘束。又,訂立契約本即為一種分配履約風險的合法 商業手段,則當事人若已本於其意思自主而訂立契約,想必已就履約所可能涉及之困 難情事預作風險分配,故訂立契約後,無論發生任何影響契約履行或減少履約價值之 情事,當事人仍應受其約定之拘束,而基於對當事人意志之尊重,履約風險亦不宜由 法院再次為分配。然而,嚴格契約責任有兩項重要例外,第一項例外係某些契約依 其履行內容之性質,不能課以當事人絕對責任。第二項例外即為嗣後情事改變導 致給付不能或目的頓挫等等事由時,若符合「契約頓挫理論(doctrine of frustration)」之要件,契約不待當事人主張即自動向將來消滅,使當事人得免 除該債務之全體,或是契約雖然未整體頓挫,但是契約頓挫理論相關之法律原則 得以使契約暫時或部分的免除該債務之履行。

所謂「契約頓挫」此一用語,在英國普通法上,係指整個「因嗣後情事而使契約 解消(discharge)」的法律原則。當訂立契約後所發生之情事嚴重破壞當事人訂立契 約時,對履約的基本設想,此時,即有英國法上契約頓挫理論適用之餘地。無論係因 嗣後契約標的的消滅或暫時不能履行(Supervening impossibility)、契約目的頓挫

(Frustration of purpose)、或嗣後違法(Supervening illegality)所致之契約 解消,皆屬於契約頓挫之情形。惟契約頓挫理論在英國仍僅適用於非常少數的案例中,

除了主要因為較堅守契約嚴守原則之外,從更實際的層面觀之,有另外兩個相關的原 因:其一,契約當事人趨向草擬出可能的條款,用明示的契約規定去處理特定或一般 性的履約障礙;其二,從 Taylor v Caldwell 中即可得知,完全的解消契約來分配嗣 後情事所造成的損失,並非令人滿意的處理方式,通常契約當事人相互妥協係更合理 的解決方式,例如在「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條款中,可能規定若暫時性的給

(5)

IV

付不能時,至少在一段限定的時間內將延期履行,若最後給付不能的狀態持續存在,

則得解消契約。

美國契約法上的頓挫原則(Frustration),僅限於指涉目的頓挫原則,亦即指英國 法上之契約目的頓挫原則(Frustration of purpose)。美國法上之頓挫原則雖然在美國一 度受到某種程度之敵視與排斥,然而此種敵意的漸漸消退,頓挫原則現已普遍獲得法 院承認,而美國法上在處理相關案例時,基本上係延續英國法上之概念,但是簡稱此 種契約目的頓挫之情形為「frustration」(參見美國契約法律整編第 265 條)。此時,

frustration 之用語必須與英國法上較廣義的泛指契約因嗣後情事發生而解消契約的情 形相區隔,此為特別須加以注意者。美國法藉由判例的累積,逐步確立頓挫原則之下,

契約目的頓挫的判斷標準,即因為不可合理預見之意外事件,使當事人一方締約之主 要目的頓挫,亦即對待給付之價值已經幾乎遭到破壞殆盡。然而美國法上頓挫原則的 操作實際上高度依賴個案中具體契約內容與具體情事的分析與判斷,各要件亦無黑白 分明的標準可資遵循,無論是所謂當事人對締結契約之「基本假設」、契約目的是否 已達「頓挫」之程度、當事人契約內容的解釋或是對嗣後情事的預見可能性等等的判 斷,往往因為法院對於個案履行風險分配的決定而易其標準。

我國法上對於給付不能之概念,民法既無明文規範,實務見解採社會通常觀 念為判斷標準,然本文認為在給付不能的判斷上,實可參考英美法上契約頓挫理 論之下,依契約之性質認定契約之基本設想為何,是否以特定人、事、物之存在 或其特定狀態為給付義務之基礎,如果此一基礎嗣後遭到之破壞,亦即契約基本 設想之基礎發生重大不同於原約定之改變,債權人已失去維持契約效力之利益,

此時當事人所追求之契約利益,因他方不履行而無法實現,不能期待該當事人仍 受契約之拘束即為風險之實現,便可認為構成給付不能。此一契約基本設想之判 斷,就我國法一般而言,可以契約之必要之點出發,以下述兩項加以具體化:第 一,可參考民法債編各論各種典型契約之主給付義務內容,亦即各類型契約必要 之點中的要素,其可提供最基本之判斷依據。第二,再參考當事人間之特別約定

(6)

V

事項,亦即經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契約偶素,通常契約基本設想之基礎的人、事、

物的特殊條件或履行期限。

此外,本文認為依據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原則,當事人主觀上就締結契約所 欲發生之法律效果,對於契約之效力應具有相當之重要性,故當事人主觀上的契 約目的,經由契約解釋成為契約主要內容,只是為避免主觀契約目的認定過於浮 濫而缺乏法明確性,應限縮於雙方當事人皆認識該契約目的為締約之最主要原因,

並且皆以此一目的之達成來進行締約磋商,且給付皆與該目的有特定的緊密關聯 時,契約目的方構成契約主要內容,其目的因為作為基礎之人、事、物之狀態發 生重大不同於原約定者而不能達成時,亦屬給付不能。如此一來,透過契約解釋 方法,可將英美法上契約頓挫理論應用於我國法上,在不透過修法之情形下,亦 可賦予我國債務不履行下給付不能規範之新意義。法官在審判具體案例時,應考 量當事人間訂立之契約內容,透過契約解釋之方式,探求當事人間之真意,衡量 雙方之合理風險分配,而做出妥適之結論。此即為契約頓挫理論之最大意義。

(7)

VI

簡 目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 1

壹、問題之提出 ... 1

貳、兩大法律原則的二律背反 ... 1

參、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 8

第二節 研究現況 ... 8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 11

第二章 英國法之契約頓挫理論 ... 13

第一節 契約頓挫理論之發展 ... 13

壹、契約頓挫理論之發展 ... 13

第二節 契約頓挫理論的操作 ... 39

壹、給付不能(impossibility) ... 39

貳、契約目的頓挫(Frustration of purpose) ... 45

參、嗣後違法(Supervening illegality) ... 47

肆、選擇(Alternatives) ... 51

伍、契約頓挫的時間 ... 52

第三節 契約頓挫理論的射程距離 ... 52

壹、契約條款(Contractual provisions) ... 52

貳、預見及可得預見之事件(Foreseen and foreseeable events) ... 54

參、自己招致的契約頓挫(Self-induced frustration) ... 55

第四節 契約頓挫的法律效果 ... 58

壹、契約自動向後消滅 ... 58

貳、契約解消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狀態 ... 59

第五節 小結 ... 64

(8)

VII

第三章 美國法上之不同發展 ... 66

第一節 美國法上不同發展之脈絡 ... 66

壹、為何美國法上頓挫(Frustration)僅指目的頓挫? ... 66

貳、美國契約法相關規定 ... 67

參、從契約法律整編沿革看美國法頓挫概念的發展 ... 69

第二節 美國法之頓挫原則(Frustration)... 75

壹、權威案例:【租地賣車案】(Lioyd v. Murphy) ... 75

貳、其他案例之介紹 ... 80

參、目的頓挫原則在英美兩國之比較 ... 90

肆、契約法律整編第二版第 265 條 ... 91

伍、美國法契約目的頓挫(Frustration)之法律效果 ... 97

第三節 英國其他契約頓挫類型在美國法之檢討 ... 100

壹、嗣後不能與嗣後違法不屬於美國頓挫原則內涵 ... 100

貳、給付不能轉變為實現不能(Impracticability) ... 101

參、實現不能原則適用於嗣後不能與嗣後違法類型 ... 113

肆、英國法不採納實現不能作為單純的免責事由 ... 118

第四節 小結 ... 121

第四章 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之類似概念區 別 ... 124

第一節 概論 ... 124

壹、國際契約法律整合 ... 124

貳、契約頓挫理論與國際契約法律統一文件 ... 125

第二節 聯合國商品買賣公約之免責條款 ... 126

壹、聯合國商品買賣公約之簡介 ... 126

貳、聯合國商品買賣公約第 79 條之分析 ... 129

(9)

VIII

第三節 國際商事契約通則中之艱難法則 ... 135

壹、背景介紹 ... 135

貳、國際商事契約通則艱難法則之分析 ... 136

第四節 小結 ... 142

壹、艱難法則與免責事由 ... 142

貳、免責事由與契約頓挫理論 ... 143

參、艱難法則與契約頓挫理論之比較 ... 144

第五章 契約頓挫理論於我國法之解釋適用 ... 145

第一節 契約頓挫理論之法律原則 ... 145

壹、契約頓挫之定義 ... 145

貳、契約頓挫理論之要件 ... 146

參、契約頓挫理論之法律效果 ... 151

第二節 我國民法之規範 ... 152

壹、契約頓挫理論之適用依據 ... 152

貳、債務不履行體系之介紹 ... 152

參、給付不能之危險負擔與對待給付 ... 158

第三節 契約頓挫理論於我國解釋適用之檢討 ... 161

壹、英美法與我國法責任體系之不同 ... 161

貳、嗣後不能之案例檢討 ... 164

參、目的頓挫之案例檢討 ... 171

肆、嗣後違法之案例檢討:Denny, Mott 案 ... 177

第四節 小結 ... 177

壹、給付不能之判斷標準:基本設想之基礎遭破壞 ... 178

貳、當事人主觀上共同之契約目的亦構成契約內容 ... 178

(10)

IX

第六章 結論 ... 180

壹、契約頓挫理論之總結 ... 180

貳、契約頓挫理論對於我國法之意義 ... 182

參考文獻 ... 184

(11)

X

詳 目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 1

壹、問題之提出 ... 1

貳、兩大法律原則的二律背反 ... 1

一、契約嚴守原則 ... 1

二、情事變更原則 ... 2

(一)德國法 ... 4

(二)法國法 ... 4

三、英美法上之契約頓挫理論(Frustration of contract) ... 5

(一)英美法上嚴格契約責任之介紹 ... 5

(二)嚴格契約責任之例外:契約頓挫理論 ... 6

四、錯誤理論與契約頓挫理論 ... 7

參、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 8

第二節 研究現況 ... 8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 11

第二章 英國法之契約頓挫理論 ... 13

第一節 契約頓挫理論之發展 ... 13

壹、契約頓挫理論之發展 ... 13

一、英美法之發展以判例為核心 ... 13

二、【佔領農莊案】(Paradine v Jane,1647 年):嚴格契約責任 14 (一)案例事實 ... 14

(二)判決內容 ... 15

(三)【農莊佔領案】之意義 ... 15

三、嚴格契約責任之早期例外情況 ... 16

(一)一身專屬給付 ... 16

(二)特定物之滅失 ... 17

四、契約頓挫理論之早期發展 ... 18

(一)默示條件理論之提出:Hall v. Wright 反對意見 ... 18

(二)契約頓挫理論之濫觴:【音樂廳焚毀案】(Taylor v. Caldwell)

... 19

(12)

XI

1、案例事實 ... 19

2、判決內容 ... 20

(三)契約頓挫理論的優點 ... 21

(四)【音樂廳焚毀案】(Taylor v Caldwell)之重要性 ... 21

(五)對默示條件理論之批判 ... 22

(六)契約嚴守原則的存續 ... 23

1、歷史因素的存續 ... 23

五、契約目的頓挫:【加冕案】(Krell v Henry) ... 24

(一)案例事實 ... 25

(二)判決分析 ... 25

六、「契約給付不能」發展至「契約頓挫」 ... 27

七、雙方當事人皆免除給付義務 ... 29

(一)給付尚屬可能之他方當事人亦得免責? ... 29

(二)契約解消的原因 ... 30

1、約因的全部不履行(total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

30

2、共同標的(the common object) ... 31

(三)買賣特定物之特別規定:英國商品買賣法第 7 條 ... 32

八、Frustration 在法律上的多重意涵 ... 32

(一)契約頓挫(Frustration of Contract) ... 33

(二)風險事業之頓挫(Frustration of Adventure) ... 35

(三)目的頓挫(Frustration of purpose) ... 36

(四)頓挫違約(Frustrating breach) ... 37

第二節 契約頓挫理論的操作 ... 39

壹、給付不能(impossibility) ... 39

一、契約標的之消滅(Destruc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39 二、死亡或傷殘(Death or incapacity) ... 40

三、不可獲得、無效用(Unavailability) ... 40

四、特定來源的失敗(Failure of a particular source) ... 42

五、履行方式的不能(Method of performance impossible) . 42 六、給付不能(impossibility)相對實現不能(impracticability)

... 44

貳、契約目的頓挫(Frustration of purpose) ... 45

一、【遊艇觀禮案】(Herne Bay Steam Boat Co v Hutton) ... 46

二、【指定古蹟案】(Amalgamated Investment & Property Co Ltd v.

John Walker & Sons Ltd) ... 46

參、嗣後違法(Supervening illegality) ... 47

(13)

XII

一、案例類型 ... 48

(一)與敵國貿易 ... 48

(二)其他禁令 ... 48

二、嗣後禁令與既有禁令 ... 49

(一)違反既有禁令 ... 49

(二)中間情況:嗣後否准 ... 49

三、部分違法與暫時違法 ... 50

(一)契約頓挫之可能性 ... 50

(二)免除不履行責任之可能性 ... 51

肆、選擇(Alternatives) ... 51

伍、契約頓挫的時間 ... 52

第三節 契約頓挫理論的射程距離 ... 52

壹、契約條款(Contractual provisions) ... 52

貳、預見及可得預見之事件(Foreseen and foreseeable events) ... 54

參、自己招致的契約頓挫(Self-induced frustration) ... 55

一、【尤金妮亞號案】(Ocean Tramp Corp. v. V/O Sovfracht) . 55 (一)案例事實 ... 55

(二)判決分析 ... 56

二、複數契約之履行 ... 57

第四節 契約頓挫的法律效果 ... 58

壹、契約自動向後消滅 ... 58

貳、契約解消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狀態 ... 59

一、英美普通法原則:因約因的全部不履行(total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而請求恢復原狀 ... 59

二、英國 1943 年契約頓挫法【The Law Reform (Frustrated Contracts)Act 1943】 ... 60

(一)返還金錢 ... 60

(二)其他利益(Other benefits)之返還 ... 61

(三)返還項目之可分離性(Severability) ... 62

(四)不適用 1943 年契約頓挫法之例外情形(Exceptions)

... 63

第五節 小結 ... 64

第三章 美國法上之不同發展 ... 66

(14)

XIII

第一節 美國法上不同發展之脈絡 ... 66

壹、為何美國法上頓挫(Frustration)僅指目的頓挫? ... 66

貳、美國契約法相關規定 ... 67

一、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68

二、美國法律整編:契約法(Restatement of Law:Contracts) .... 68

參、從契約法律整編沿革看美國法頓挫概念的發展 ... 69

一、第一版時期:原則上不採納頓挫原則 ... 70

(一)主觀與客觀給付不能之區別 ... 70

(二)Impossibility 與 Frustration 分裂規範 ... 70

(三)美國法院對於可能係頓挫案例的處理 ... 72

二、第二版時期:Impracticability 與 Frustration 並立 ... 72

(一)Impossibility 轉變為 Impracticability ... 72

(二)實現不能與頓挫原則並列於同一章節 ... 73

(三)Frustration 亦包括「自始」頓挫之情形 ... 74

三、總結 ... 74

第二節 美國法之頓挫原則(Frustration)... 75

壹、權威案例:【租地賣車案】(Lioyd v. Murphy) ... 75

一、案例事實: ... 76

二、判決分析: ... 76

(一)肯認頓挫原則 ... 76

(二)適用頓挫原則的判斷依據 ... 77

1、嗣後情事使契約履行完全不同於當事人締約時之合理預

期 77

2、對待給付之價值已完全或幾近完全毀損 ... 78

(三)當事人得以預見戰爭事件之影響 ... 78

(四)限制汽車買賣的政府命令未毀損對待給付的全部價值79 (五)比較【禁酒令案】(Industrial Development & Land Co.

v. Goldschmidt) ... 79

三、肯定目的頓挫係完全可使契約義務消滅之法律原則 ... 80

貳、其他案例之介紹 ... 80

一、【建造婚禮會場案】(Howard v. Nicholson) ... 80

(一)案例事實: ... 80

(二)判決分析: ... 81

1、重申【租地賣車案】

(Lioyd v. Murphy)所確立之原則與 判斷標準 ... 81

(15)

XIV

2、專門設計建造之婚禮會場係專為契約目的之達成 ... 82

3、破產事件係不可預見之意外事件 ... 82

(三)檢討 ... 83

1、目的頓挫原則高度仰賴個案情況之判斷 ... 83

2、第三人破產事件之風險是否已由一方承擔? ... 83

二、【提供柵欄案】(Chase Precast Corp. v. John J. Paonessa Co.)

... 84

(一)案例事實: ... 84

(二)案例分析: ... 85

1、本案應適用目的頓挫而非實現不能原則 ... 85

2、雙方當事人不能合理預見工程之取消 ... 85

3、取消工程的風險未被事先分配 ... 86

(三)檢討: ... 86

1、訂立契約條款正是為不可合理預見之意外事件預作風險

分配 ... 86

2、契約僅係在「雙方當事人間」作風險分配 ... 87

三、【齒輪箱案】(Power Engineering & Manufacturing, Ltd. v. Krug

International) ... 87

(一)案例事實: ... 87

(二)案例分析: ... 88

1、被告與 L 企業間之契約可能陷於實現不能 ... 88

2、原告與被告間之契約並未實現不能或頓挫 ... 88

(三)檢討: ... 89

1、頓挫與實現不能的區別:契約仍完全得為履行 ... 89

2、「預想以某種方式使用標的物」不構成契約目的 ... 89

參、目的頓挫原則在英美兩國之比較 ... 90

肆、契約法律整編第二版第 265 條 ... 91

一、嗣後頓挫原則的表述 ... 91

二、要件 ... 92

(一)不發生某事件係契約的基本設想 ... 92

1、基本設想 ... 92

2、「合理」的預見可能性 ... 92

(二)當事人未承擔比法律要求更重之義務 ... 93

(三)當事人必須無過錯 ... 94

1、說明 ... 94

2、舉例 ... 94

(四)契約目的「頓挫(Frustration)」 ... 95

(16)

XV

1、當事人締結契約之主要目的 ... 95

2、契約目的必須實質性的頓挫 ... 95

3、舉例 ... 95

伍、美國法契約目的頓挫(Frustration)之法律效果 ... 97

一、雙方均免除給付義務 ... 97

(一)與英國法不同之理論基礎 ... 97

1、英國法的共同目的理論(The Common Object) ... 97

2、美國法採「約因之不履行(failure of consideration)」

97

(二)暫時頓挫 ... 98

二、救濟:回復原狀與法院給予之額外調整 ... 99

第三節 英國其他契約頓挫類型在美國法之檢討 ... 100

壹、 嗣後不能與嗣後違法不屬於美國頓挫原則內涵 ... 100

一、 美國法頓挫原則(Frustration)僅規範目的頓挫 ... 100

二、 嗣後不能與嗣後違法在美國由實現不能原則規範 ... 100

貳、給付不能轉變為實現不能(Impracticability) ... 101

一、客觀給付不能(Impossibility)的鬆動 ... 101

二、實現不能(Impracticability)概念之發展 ... 102

(一)【礦石公園案】(Mineral Park Land Co. v. Howard)... 102

1、案例事實: ... 102

2、判決分析:履行需要極高價格或不合理成本,在法律上

即評價為給付不能 ... 103

(二)【跨大西洋案】(Transatlantic Financing Corp. v. United

States) ... 103

1、案例事實: ... 104

2、繞行好望角係履約可行之代替方式 ... 105

3、實現不能的判斷著重於商業性的合理與實際考量 . 105

4、因嗣後實現不能而免責之要件 ... 106

三、尚有替代履行(alternative performances)不構成實現不能 .. 106

四、客觀實現不能才能使當事人免責 ... 107

(一)說明 ... 107

(二)舉例:【糖蜜案】Canadian Indus. Alcohol Co. v. Dunbar

Molasses Co. ... 107

1、案例事實: ... 108

2、法院判決 ... 108

五、美國統一商法典與契約法律整編關於實現不能之內容 ... 109

(一)條文內容 ... 109

(17)

XVI

1、典型客觀給付不能:已特定標的物意外毀損 ... 109

2、實現不能 ... 110

(二)實現不能之意義 ... 110

1、說明 ... 110

2、舉例 ... 111

六、實現不能的核心議題:風險分配 ... 113

參、實現不能原則適用於嗣後不能與嗣後違法類型 ... 113

一、履行義務所必要之人死亡或失能 ... 114

二、履行所必要之特定物滅失、變質或不存在 ... 114

三、嗣後法律禁止 ... 115

(一)仍係考量當事人間風險分配 ... 115

1、【錯誤裁決案】(Price v. Hernando Beach, Inc.) ... 116

2、

【能源規則案】(Ashland Oil & Refining Co. v. Cities Service

Gas Co.) ... 116

(二)法律禁止不必然導致契約解消 ... 117

(三)「法律」的範疇 ... 118

三、以上僅為列舉情況 ... 118

肆、英國法不採納實現不能作為單純的免責事由 ... 118

一、英國法與美國法就實現不能用語之不同態度 ... 118

二、舉例 ... 119

(一)【愛國影片案】(British Movietonews Ltd. v. London &

District Cinemas) ... 119

(二)1970 年代通膨案例 ... 120

三、總結 ... 121

第四節 小結 ... 121

第四章 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之類似概念區 別 ... 124

第一節 概論 ... 124

壹、國際契約法律整合 ... 124

貳、契約頓挫理論與國際契約法律統一文件 ... 125

第二節 聯合國商品買賣公約之免責條款 ... 126

壹、聯合國商品買賣公約之簡介 ... 126

一、聯合國商品買賣公約之起源 ... 126

(18)

XVII

二、聯合國商品買賣公約之適用對象 ... 127

三、聯合國商品買賣公約之客觀適用範圍 ... 128

四、聯合國商品買賣公約為任意規定 ... 128

貳、聯合國商品買賣公約第 79 條之分析 ... 129

一、CISG 第 79 條 ... 129

二、CISG 第 79 條之免責要件 ... 130

第三節 國際商事契約通則中之艱難法則 ... 135

壹、背景介紹 ... 135

貳、國際商事契約通則艱難法則之分析 ... 136

一、艱難法則之定義 ... 136

(一)情事變更以致根本改變契約等價 ... 136

1. 履約成本增加 ... 137

2. 所獲履約價值減少 ... 137

(二)事件之發生或當事人知悉該事件於締約後 ... 137

(三)當事人無法合理預見該事件之發生 ... 138

(四)事件之發生超出當事人所得支配之範圍 ... 138

(五)事件發生之風險非由受不利益之當事人所承擔 ... 139

(六)未完成之履行始得適用艱難法則 ... 139

(七)艱難法則較常適用於繼續性契約 ... 139

二、艱難法則之法律效力 ... 139

(一)重新協商請求權 ... 140

(二)訴請法院裁判 ... 141

第四節 小結 ... 142

壹、艱難法則與免責事由 ... 142

貳、免責事由與契約頓挫理論 ... 143

參、艱難法則與契約頓挫理論之比較 ... 144

第五章 契約頓挫理論於我國法之解釋適用 ... 145

第一節 契約頓挫理論之法律原則 ... 145

壹、契約頓挫之定義 ... 145

貳、契約頓挫理論之要件 ... 146

(19)

XVIII

一、無法合理預見之嗣後情事發生 ... 146

(一)嗣後發生之情事 ... 146

(二)無法合理預見之情事 ... 147

二、嗣後情事破壞契約基礎 ... 147

(一)嗣後給付不能 ... 147

1、一身專屬給付 ... 147

2、履行契約所必要之物 ... 148

(二)目的頓挫 ... 148

(三)嗣後違法 ... 149

三、嗣後情事之風險未被事先分配 ... 149

(一)契約條款 ... 149

(二)契約類型 ... 150

四、自招行為不適用契約頓挫理論 ... 150

參、契約頓挫理論之法律效果 ... 151

一、當事人免除給付義務 ... 151

二、嗣後情事的風險分配 ... 151

第二節 我國民法之規範 ... 152

壹、契約頓挫理論之適用依據 ... 152

貳、債務不履行體系之介紹 ... 152

一、債務不履行之意義與要件 ... 152

二、履行障礙事實:給付不能 ... 153

(一)嗣後不能 ... 153

(二)給付不能的射程距離 ... 154

1、種類之債 ... 154

2、金錢之債 ... 155

3、不能之定義 ... 155

三、歸責事由 ... 156

(一)歸責事由之意義 ... 156

(二)歸責事由之類型 ... 156

1、故意 ... 156

2、過失 ... 156

3、事變 ... 157

(三)以契約拘束力作為歸責事由之基礎 ... 157

參、給付不能之危險負擔與對待給付 ... 158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 158

(一)基本規則 ... 158

(20)

XIX

(二)暫時之給付不能 ... 159

二、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 160

三、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 160

第三節 契約頓挫理論於我國解釋適用之檢討 ... 161

壹、英美法與我國法責任體系之不同 ... 161

一、英美法以違反契約為責任基礎 ... 161

二、契約頓挫在我國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履行障礙 ... 162

(一)不可預見嗣後情事為不可歸責之事由 ... 162

(二)自招頓挫行為屬於可歸責事由 ... 163

(三)探究契約頓挫是否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 163

貳、嗣後不能之案例檢討 ... 164

一、Taylor v. Caldwell 案 ... 164

(一)承租人得依民法第 435 條第 2 項規定終止租約 ... 165

(二)出租人依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免給付義務 ... 165

(三)承租人依民法第 266 條免為對待給付 ... 166

(四)承租人應自行承擔廣告與籌備音樂會費用之損失 ... 166

二、蘇伊士運河案:運送花生案(Tsakiroglou Co. Ltd. v. Noblee Yhorl

G. m. b. H.) ... 166

(一)運河關閉尚不足以導致出口商給付不能 ... 167

1、運河關閉僅導致出口商給付困難 ... 167

2、單純的給付困難尚不足構成給付不能 ... 167

(二)出口商應依民法第 229 條第 1 項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 ... 168

三、事實上給付不能之判斷:契約基礎發生重大改變 ... 169

(一)契約基礎:履行必要之人或事物的存續或合於履行之狀 態 ... 169

(二)我國法的操作 ... 169

1、主給付義務內容 ... 170

2、當事人特別約定的人或物之條件或履行時間 ... 170

參、目的頓挫之案例檢討 ... 171

一、加冕典禮案(Krell v. Henry) ... 171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 171

1、應優先為契約之解釋 ... 171

2、目的頓挫之「目的」構成契約內容 ... 172

(二)承租人得依民法第 266 條第 2 項請求出租人返還先付之 租金 ... 174

(21)

XX

二、【指定古蹟案】(Amalgamated Investment & Property Co Ltd

v. John Walker & Sons Ltd) ... 174

(一)「改建該建物」不構成契約內容 ... 174

(二)系爭買賣契約依然有效 ... 175

三、契約目的頓挫在我國係給付不能 ... 175

(一)以契約解釋充實給付不能之內涵 ... 175

(二)不應該浮濫援引民法第 227 條之 2 ... 176

肆、嗣後違法之案例檢討:Denny, Mott 案 ... 177

第四節 小結 ... 177

壹、給付不能之判斷標準:基本設想之基礎遭破壞 ... 178

貳、當事人主觀上共同之契約目的亦構成契約內容 ... 178

第六章 結論 ... 180

壹、契約頓挫理論之總結 ... 180

貳、契約頓挫理論對於我國法之意義 ... 182

參考文獻 ... 184

(22)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壹、問題之提出

本文之題目定為「英美法契約頓挫理論(Frustration of Contract)之研究」

1,英美法上之契約頓挫理論究係如何之法律理論?其所欲處理之法律問題為何?

在國際契約法律之整合中,契約頓挫理論是否在國際契約法律統一文件上有其影 響力?我國是否有相似之法律理論,若無,是否有值得借鏡之處?以上種種問題 想必為許多人之疑問。而此法律理論實係本於兩大契約法法律原則之折衝而來,

以下即分別加以說明。

並且,英國與美國雖同屬普通法系,惟二者之契約法內容卻有不盡相同之處。

契約頓挫理論係由英國法發展而來,美國法雖有承繼,但許多方面與英國法規定 十分不同,本文以下所稱之契約頓挫理論,若未特別標明為美國法者,皆屬英國 法,合先敘明。

貳、兩大法律原則的二律背反

一、契約嚴守原則

英美法契約頓挫理論的建構,係本於相對之「契約嚴守原則(pacta sunt servanda)」與「情事變更原則(rebus sic stantibus)」兩大契約法原則的折衝而

1 本文將”Frustration”翻譯為「頓挫」,此翻譯係參考林誠二教授,情勢變更原則之理論與實際-債法上 之

比較研究,中興法學 14 期,1978 年 1 月,17 頁。

(23)

2

2。首先就契約嚴守原則而言,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所派生之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有 締結契約之自由與決定契約內容之自由,在其約定內容範圍內,自應受其拘束3。又訂 立契約本即為一種分配履約風險的合法商業手段,則當事人若已經本於其意思自主而 訂立契約,想必已就履約所可能涉及之困難情事預作風險分配,故訂立契約後,無論 發生任何影響契約履行或減少履約價值之情事,當事人仍應受其約定之拘束,而基於 對當事人意志之尊重,履約風險亦不宜由法院再次為分配4

二、情事變更原則

惟相對於契約嚴守原則,亦有所謂「情事變更原則」(rebus sic stantibus)5, 其意義為:若訂立契約後所發生之情事改變履約的情勢或環境,以致於嚴重破壞當事 人訂立契約時對履約的基本設想,此時契約當事人得以免除契約責任6。羅馬法起初並 沒有情事變更原則的觀念,此觀念乃源自於中世紀教會的法學家,例如聖奧古斯丁即 認為:「毋須為遵守承諾而去返還一把刀劍予一位後來發瘋的人。7」,教會法彙編的注 釋並對此補充說明,認為在情事維持在相同的狀態的條件下才須遵守承諾8。之後法學 家 Baldus 將此原則帶入大陸法系,所有的承諾皆取決於此一條件9。起初教會法學家 並未對情事變更原則提出理論性的解釋,直至 13 世紀的神學家兼哲學家湯瑪斯.阿奎 納(Thomas Aquinas)在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公平(equity)理論」基礎

2 See G. H. Tritel, Frustration and Force Majeure(2nd ed.) p.1. (2004).

3 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學林,2002 年,6、34 頁。

4 See G. H. Tritel, Frustration and Force Majeure(2nd ed.) p.1. (2004).

5 學者彭鳳至將 rebus sic stantibus 譯為「情事不變條款」,蓋依其字面直譯,應為「情事持續不變

之保留條款」,其並認為「情事變更」,就字義上,僅限於訂約時不存在之情事嗣後發生,而「情事不變」

係指除了訂約時不存在之情事嗣後發生,尚包括訂約時已存在之情事嗣後消滅此二重意義。參見,彭鳳 至,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中、德立法、裁判與學說之比較,五南,法學研究專題研究文庫 2,1986 年,

6、19 頁。惟筆者認為,「情事變更」一詞,實可同時涵蓋嗣後積極的事件發生與消極的事件消滅兩種情

形,故仍從國內多數學者翻譯之用語,併此敘明。

6 See G. H. Tritel, Frustration and Force Majeure(2nd ed.) p.1. (2004).

7 See Gratian, Decretum C.22, q.2, c.14. 轉引註自J. Gordley/A. Taylor von Mehre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Private Law, Readings, Cases, Materials, 2006, p. 503.

8 See Glossa ordinaria to Gratian, Decretum to “furens” to C.22, q.2, c.14. 轉引註自J. Gordley/A.

Taylor von Mehre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Private Law, Readings, Cases, Materials, 2006, p. 503.

9 See Baldus de Ubaldis, Commemtaria Corpus Iuris Civilis (1577), to Dig. 12.4.8. 轉引註自J.

Gordley/A. Taylor von Mehre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Private Law, Readings, Cases, Materials, 2006, p. 504.

(24)

3

上嘗試解釋情事變更原則,其理論終於由獲得 16 世紀晚期法學家們的採納。亞里斯 多德認為,雖然制定法律之目的,係用以達到一些目的,但是往往會發生一些情況,

縱使遵守法律,也不能再達成制定該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在那種情況下,基於「公 平」,就不必再遵守該法律。而阿奎納就此推論,承諾就像法律一樣,當發生承諾人 並非有意受拘束的情況時,承諾人亦不必受其承諾的拘束10。申言之,若嗣後情事之 變更,是有關承諾內容的「特殊理由」、「特殊原因」或是「推定事實」的變更,則承 諾人將不受其承諾的拘束11

到了 19 世紀時,個人主義興起,在私法上之影響即為私法自治原則。私法自治 原則對外的表現為「契約自由」,對內的表示則以「意思自主」(Willensherrschaft)

為基礎12,對 19 世紀當時大部分的歐陸法學家而言,遂行契約當事人的意志,即意味 遂行當事人有意識且明示的契約內容。意思自主原則乃法律行為的效力必須基於當事 人的意思,情事變更原則包含公平、正義的自然法色彩,並非基於當事人的意思,因 此不能拘束當事人,加上其範圍過於廣泛與不確定,是故在當時各國編纂法典係以契 約自由原則之基礎下,情事變更原則即被當時之立法者所揚棄13

然而,少數情事變更原則的擁護者為此辯解而認為,特殊情事之不發生乃契約中 法定或默示的履行條件,那些在判決中使用默示條件來解釋契約內容的法官認為,契 約 應 該 受 到 那 些 條 件 的 制 約 以 達 到 當 事 人 認 為 明 智 而 合 理 的 結 果 , 德 國 學 者 Windscheid 亦認為,特殊情事的不發生,可以是契約當事人默示的契約條件。不過,

對於 19 世紀反對情事變更原則的歐陸法學家而言,最顯而易見的理由就是契約當事 人其實從未對法定或默示的條件有意識的表達意志,當事人根本沒想到會有情事的變 更,更遑論對於情事變更的因應之道有所協議。美國法學家 Williston 也曾嘲諷的說:

10 See Thomas Aquinas, Summa theologiae II-II, q, 88, a.10; q.89, a.9. 轉引註自J. Gordley/A. Taylor von Mehre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Private Law, Readings, Cases, Materials, 2006, p. 504.

11 See J. Gordley/A. Taylor von Mehre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Private Law, Readings, Cases, Materials, 2006, p. 504

12 施啟揚,民法總則,2005 年,頁 191。

13 See Barry Nicholas, Force Majeure and Frustration, 27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p.231 (1979).

(25)

4

「承諾的品質,來自於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完全實現該承諾所明示的內容」14

由上述可知,雖然契約嚴守原則仍是契約法之基本原則,情事變更原則乃為例外 無誤,但是在具體個案的司法裁判及各國法律學說上仍不斷在角力與折衝調和,以下 即簡述德國法與法國法就此方面的發展演變:

(一)德國法

19 世紀時,德國學者 Windscheid 再度開始關注情事變更原則,並提出「前提要 件理論(Voraussetzungslehre)」,此理論並進而啟發了下述英國法上契約頓挫理論 一開始的契約解釋方式——「默示條件理論(Implied Condition)」15。惟前提要件 理論並未在當時受到當時德國民法立法者之肯認,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為因應動 盪之局勢,德國司法實務上開始以「法律行為基礎欠缺或喪失理論(Zweckfortfall und Wegfall der Geschäftsgrundlage)」處理情事變更所引發的契約爭議16,2002 年德國民法 修正,正式將法律行為基礎理論明文規定在第 313 條的第 1 項:「已成為契約基礎之 情事在契約訂立後發生重大變更,而假使雙方當事人預見到這一變更即不會訂立契約 或會以不同之內容訂立契約,得請求變更契約內容;但以考慮個案之全部情況,特別 是約定或法定之風險分配下,維持契約內容不變,對於一方是不能合理期待者為限。」

同條第 2 項復規定,已成為契約基礎的重要概念被證明為錯誤,視為情事變更。

(二)法國法

法國自拿破崙法典制定以來,一向係契約嚴守原則之擁護者,故 19 世紀的法國 法院拒絕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即使到今天,除了幫助人民對抗政府的行政法院以外,

其他法國法院原則上還是拒絕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但是在個案判決上亦有相當的變化。

14 See Samuel Williston, The Law of Contracts (1920), §1937.

15 See Michael G. Rapsomanikas, Frustration of Contrac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18 Duquesne Law Review, p.551(1979).

16 See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Rp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 at 580-581 (1992).

(26)

5

例如於 1990 年的 Cour de cassation, ch. soc., 9 May 1990, Bull. Civ.一案17, 該案例事實為公司將一個員工短期從巴黎分派到圖爾昆,該名員工拒絕分派而遭解雇,

系爭僱傭契約內有一條款,公司有權將員工派到法國境內任何地方,然而,該名員工 的妻子已經懷孕七個月。最高法院維持上訴法院的判決,其認為「雇主必須以誠實信 用原則來執行勞工契約,當員工因為重大家庭情況被束縛,地點的改變會使造成員工 重大的影響,雇主使用此條款為權力濫用。」此案判決中,法院某程度上解救了契約 嚴守原則於個案中適用過於僵化之情形,判決結果也較符合一般人之法感情。

三、英美法上之契約頓挫理論(Frustration of contract)

(一)英美法上嚴格契約責任之介紹

在英美法上,雙方當事人締結契約,契約即課予當事人債務(obligation),

當事人不履行自己之契約債務即係違反契約,遭到一方當事人違反契約的他方當 事人便得開啟救濟之門,包括訴訟上導致債務實際履行之特定救濟(specific relief)、損失之損害賠償(damages)或回復原狀(restitution)18

原則上英美法係採嚴格契約責任,認為契約義務絕對必須履行,不論債務人 有無故意或過失,都要因為自己未履行契約債務負其責任,例如對於未支付價金 之買受人而言,因銀行破產而不能提領現金、不能從第三人處獲得融資等等事由,

並不構成免除契約責任之理由,在赴償之債的情況下,出賣人亦不得因為不能控 制之原因導致交通受阻為由,免除在約定之清償地交付之契約義務,甚至在瑕疵 給付之情況下亦復如是,例如在 Daniels v. White & Son 案中19,商店向工廠購 買檸檬水再賣給顧客,則商店對於檸檬水中被混入石碳酸一事,不論有無過失,

皆須被追究違反契約之責任。

17 See Cour de cassation, ch. soc., 9 May 1990, Bull. Civ. 1990.IV no. 219, at 160.

18 望月禮二郎,郭建譯,英美法,五南,88 年 8 月初版,361-362 頁。

19 Daniels v. White & Son〔1938〕4 All E.R.258.

(27)

6

然而嚴格契約責任有兩項重要例外,第一項例外係某些契約依其履行內容之 性質,不能課以當事人絕對責任,例如醫生之診療義務僅在於行使合理的注意與 技術,若醫生依當時合理的醫療技術與專業之注意義務,仍無法治癒某種疾病之 患者,醫生即不須負起違反契約之責任。第二項例外即為嗣後情勢變遷導致給付 不能或目的頓挫等等事由時,若符合「契約頓挫理論(doctrine of frustration)」 之要件,契約自動向將來消滅,使當事人得免除該債務之全體,或是契約雖然未 整體頓挫,但是契約頓挫理論相關之法律原則得以使契約暫時或部分的免除該債 務之履行20

(二)嚴格契約責任之例外:契約頓挫理論

英國普通法雖然較擁護契約嚴守原則,在 17 世紀的 Paradine v Jane 一案中確立嚴 格契約責任原則,但是在 16 世紀亦開始零散的在某些判例類型中承認契約在遭逢某 些嗣後情事時,當事人亦毋須履行契約義務。19 世紀的英國雖然同樣盛行著嚴格契約 責任原則,但是此時期的 Taylor v. Caldwell 一案,判決中正式以「默示條件理論」論 述原告因為默示契約履行須存續之事物毀損,致使契約解消開始,英國普通法亦逐漸 發展出以情事變更原則為理論基礎的契約頓挫理論。

所謂「契約頓挫」此一用語,在英國普通法上,係指整個「因嗣後情事而使契約 解消(discharge)21」的法律原則。當訂立契約後所發生之情事嚴重破壞當事人訂立 契約時,對履約的基本設想,此時,即有英國法上契約頓挫理論適用之餘地。無論係 因嗣後契約標的的消滅或暫時不能履行(Supervening impossibility)、契約目的頓 挫(Frustration of purpose)22、或嗣後違法(Supervening illegality)所致之 契約解消,皆屬於契約頓挫之情形。至 20 世紀初的 Krell v. Henry 一案,契約中默 示條件的範圍擴大至契約目的所依據的事物情狀,使契約頓挫理論之適用範圍從契約

20 望月禮二郎,郭建譯,英美法,五南,88 年 8 月初版,359-360 頁。

21 由於英美法上並未區分契約撤銷及契約終止,概以 discharge 稱之,故本文將之翻譯為契約之「解消」。

22 See G.H.TREITEL, FRUSTRATION AND FORCE MAJEURE (2nd ed.) p.68, and Ch.7. (2004).

(28)

7

「給付不能」擴及至契約「目的頓挫」。惟英國法上契約頓挫理論之發展至此達到極 限,英國判例並開始逐步限縮契約頓挫理論的具體適用,此可以英國法院在蘇伊士運 河一系列相關案例中,不大願意認定系爭契約因為蘇伊士運河關閉而頓挫的態度上得 到印證,直至目前為止,可說契約頓挫理論在英國仍僅適用於非常少數的案例中23

至於美國法方面,其法律體系大致上承襲英國普通法之傳統,就英國法上涉及契 約頓挫理論的案件而言,美國法原則上肯認英國法上自 Taylor v. Caldwell 逐步確立的 處理嗣後給付不能的法律原則,但是自 20 世紀以降,情事變更原則的思想又在美國 法上有復興之趨勢,有別於英國法上較保守的態度,美國法更進一步發展出實現不能 之概念,取代了傳統上較為保守狹義的給付不能概念。在契約目的頓挫理論部分,美 國法院早先較為排斥而不欲適用之,但是 20 世紀中期開始逐漸接受此一法律概念,

並可以美國契約法律整編第 2 版第 256 條的訂立之內容得到證明。

四、錯誤理論與契約頓挫理論

契約當事人在締結契約時,係基於一個一般性的預設情境,但是事後偶爾會發覺 此一預設與事實不符,若在當事人締結契約時,影響契約基本預設之情事即已存在,

此時在英美法上係以「錯誤理論(Mistake)」加以處理,亦即當事人可能主張因為對 於契約預設有所誤認,而此誤認進而誤導其對於契約的合意,故契約根本無法有效存 在。反之,若影響契約基本預設的情事發生於締約後,理所當然不會在當事人締約時 的考量範圍內,此時當事人對於契約之合意仍然有效,契約亦有效成立,縱使嗣後情 事未在當事人預料之中,原則上當事人仍須繼續履行契約,除非符合適用契約頓挫理 論的案例類型及其要件,亦即在考慮原應履行之當事人不應在劇烈轉變的嗣後情況下,

繼續負擔意外大幅增高之履約風險時,當事人方能免除其契約義務,易言之,區分錯 誤理論和契約頓挫理論適用範疇,係以影響契約履行之基本預設情事的發生「時間」,

究係在締約時即已存在,抑或是締約後方發生者,又錯誤理論的法律效果是涉及契約

23 See G.H.TREITEL, FRUSTRATION AND FORCE MAJEURE (2nd ed.) p.57-59. (2004).

(29)

8

是否有效成立,而契約頓挫理論所涉及之法律效果為契約是否解消24

錯誤理論和契約頓挫理論雖然分別適用於締約時及締約後此兩不同時間點發生 足以影響契約履行情事之情形,並且兩者之法律效力亦不相同,但是其適用結果皆為 當事人不須履行契約義務,並且兩者之核心思想實為相同,皆係考量在具體個案中,

如何分配當事人締約時未預見情事之風險25,此兩理論並在具體適用上具有一定之關 連性。本論文僅就當事人未預見之「嗣後情事」對契約所生影響就應如何處理之契約 頓挫理論加以研究分析,並在此核先敘明錯誤理論與契約頓挫理論之概念區別,以明 論文研究之範圍。

參、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近代以來國際貿易之發展,大多伴隨航海事業與殖民政策而來,故英美契約 法在國際契約法律之整合過程中,勢必扮演一定之重要角色,1980 年國際商品買 賣公約即為有關契約頓挫理論之重要國際立法。我國往往礙於國際政治地位之問 題,無法成為國際公約之締約國,從而自觀察他國法律發展、乃至於國際立法之 趨勢,可以做為我國法院在處理個案時之解釋法律、適用法律之參考資料。此即 為作者研究英美法上契約頓挫理論之原因,期望能打開法律研究之視野,觀察並 學習他國法律之長處,其能用以豐富並充實我國法律的內涵,使其更臻完善!

第二節 研究現況

英美法上之契約頓挫理論,大體而言,即指因為締約嗣後情事而使契約義務 消滅之法律原則,如以英國法為基準,適用範圍包括法律上與客觀上的給付不能,

以及「契約目的頓挫」,已如前述,我國法上並無契約頓挫理論此一概念,然而

24 See G.H.TREITEL, FRUSTRATION AND FORCE MAJEURE (2nd ed.) p.7. (2004).

25 See Ewan McKendrick, Contract Law (4th ed.), at 317, (2000).

(30)

9

在我國法下,契約頓挫理論所欲處理之問題依然存在,其於我國究係適用何法律 原則處理當事人之間的契約法律關係?以下即稍加探討該等問題之現況為何。

首先須加以說明者,英美法上向來強調嚴格契約責任原則,若無特殊情形,

縱使當事人對於不履行債務無故意過失等過錯,當事人仍須履行契約,契約義務 並不消滅,故反面而言,得使契約義務消滅之特殊情事,當事人對於不履行債務 必須無故意過失等過錯。而在我國契約法概念下,契約義務消滅之情形包括解除 和終止,解除適用於一時性契約關係,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契約關係,二者合稱契 約之「解消」26。然而英美法並無與我國解除與終止完全相對應的概念,不僅不嚴 格區別解除與終止,甚至未明確區別因他方契約違反單純的拒絕履行與給付義務 之消滅,用語也不一而足。1980 年國際商品買賣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簡稱 CISG)第 49 條及第 64 條規 定買受人或出賣人於他方不履行義務時得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此處 之 avoided 顯然不能翻譯為「撤銷」,而應為上述「解消」之意27。故本文以下將 以「解消」一詞統稱契約義務關係消滅之情形。

壹、我國民法規定

從而契約頓挫理論就法律上、客觀上給付不能之部分,對應到我國民法,即 應係涵蓋我國民法上第 225 條第 1 項因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致嗣後給付 不能、第 230 條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且不能補正所致給付遲延,以及第 227 條締 約後情事變更而顯失公平之部分,然而尚有其他我國法並未規範之情況。

又契約頓挫理論之下的另一個與契約義務消滅之原因事由:「契約目的頓挫」

在我國民法債篇幾乎完全沒有相對應的法律原則,唯一有規定因為契約目的或性 質無法達成而使當事人消滅契約義務者,係民法第 255 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

26 陳自強,日本債務不履行改正之動向,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元照,2011 年,291

頁。

27 See G.H. Treitel,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Oxford 1988, s.239 (p.31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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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之意思,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 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然而該條規定 亦僅限於以「時間」為要素之情形,亦即須為定期行為的給付遲延才能解除契約,

然而契約頓挫理論下之契約目的頓挫,並不限於以時間為履行要素,亦不限於給 付遲延之情形,只要符合其要件,均得解消契約義務。

由上述可知,契約頓挫理論所對應之法律問題係分散在我國民法債篇的各處,

亦無法完全反映與契約頓挫理論有關之部分,然後契約頓挫論之所以在近代逐漸 發展成型,必然有其意義和重要性,故實有對契約頓挫理論進行研究與探討之必 要,視其值得我國借鏡或補足我國民法解釋適用之處為何。

貳、我國文獻討論

至於國內文獻討論契約頓挫理論者,並不豐富,除去英美契約法通論之文獻 以外,以專論探討至契約頓挫理論者,主要為林誠二教授,於 1978 年中興法學第 14 期所發表之「情勢變更原則之理論與實際-債法上之比較研究」一文中介紹英 國法上【加冕案】等所衍生之契約目的頓挫原則(Frustration of Purpose),

亦有論及美國法上之頓挫原則(Frustration),並將其情形稱為「契約目的無法 達成」。

時至近年方有碩士論文論及英美法上契約頓挫理論者,主要包括「論商業契 約之履行與免責—以美國法為中心」28及「作為免責事由之給付不能」29,惟前者 係以法律經濟分析之角度出發,而未特別論及英國法之契約頓挫理論;後者則係 以給付不能之概念為核心,呈現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面貌,而未論及目的頓挫 原則。故本文擬單就契約頓挫理論作較全面性之介紹。

28 駱建廷,論商業契約之履行與免責—以美國法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29 唐仲慶,作為免責事由之給付不能,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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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主要即是以介紹並探討英美法上契約頓挫理論,由於英 美法係以不成文法為主體,故英美普通法系除了特重程序法以確保實體判決之公正 性,亦建立「判決先例原則(the doctrine of the binding precedent)」,其意為較高級的 法院在處理某一類事實確立一項法律原則後,在以後該法院或其同級、下級法院 在處理案件中同類事實時應遵循該已確立的法律原則。即確保每位法官都跟隨以 前法官判案的原則,近代所有普通法的法院均因循先例(stare decisis30),下級法庭必 須遵從上級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級法官之判例雖然互相沒有必然約束力,但若無更好 之理由,一般都會互相參照,亦即參考相關之權威案例作成判決,故本論文許多部分 皆係以案例加以說明或佐證論點。

而雖然英國法與美國法皆有契約頓挫理論之概念,英國為其發源地,其契約頓挫 理論有其體系,亦有其發展脈絡,而美國法雖然承繼英美普通法的法律原則,但是在 近代一個多世紀以來,美國本土亦發展出與英國同中有異的契約頓挫理論,故本文將 英國法與美國法有關契約頓挫理論之部分分別以不同章節加以論述、呈現,

本論文在英國法的研究上,先區分清楚本論文所欲處理之問題範圍,之後便開始 以契約頓挫理論相關之權威案例,依照時間或類型之不同一一加以介紹,逐步導引出 在權威案例中的法律原則,再開始分析其理論之適用範疇、適用要件、射程距離以及 其法律效果。然而英國和美國在現代亦有需要借重成文法典之立法形式,來增加法明 確性與適用法律之便利性,故本論文亦在英國法之權威判例後面,再以 1943 年契約 頓挫法之規定,說明契約因頓挫而解消後,雙方當事人損益關係如何調整。而美國法

30“stare decisis”原為拉丁文,意為遵照執行已決之事項(to stand by things decided), 其 完整形式為「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to stand by things decided and not disturb settled points)。在英美法上逐漸能與「判決先例拘束原则」〔doctrine of the binding precedent〕交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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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在其權威案例之介紹後,再以美國契約法律整編(Restatement of Law)第二版 之條文為主要參考依據,分析其適用範疇、適用要件、射程距離以及其法律效果。

之後再帶到國際契約法律統一文件與契約頓挫理論相關之部分加以介紹,主要以 具有國際法效力之 CISG 第 79 條之「免責事由(Exemption)」,再者便是不具國際法 效力之「國際商事契約通則(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其中條文除承繼 CISG 第 79 條之內容外,又另外規定「艱難法則

(Hardship)」,艱難法則亦處理了契約頓挫理論所欲處理的問題,但是提供了不同的 法律效果,即一併加以介紹。

本論文最後結論部分,則總結英國與美國契約頓挫理論的論述,並抽繹出值得我 國家以學習借鏡之法律概念與思考方向,並試著補充解釋我國民法相關條文或法院判 決的不足之處,期望能以此充實我國民法於嗣後給付不能或締約目的無法達成時相關 的法律內涵,使其更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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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英國法之契約頓挫理論

第一節 契約頓挫理論之發展

壹、契約頓挫理論之發展

一、英美法之發展以判例為核心

欲了解英國法上契約頓挫理論之發展,首先必須說明英國法律體系,其屬於普通 法系(Common Law),又稱做海洋法系或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aw),英國普通法係 由 11 世紀初諾曼人(Normans)征服英格蘭後開始發展,當時英格蘭所實行之法律僅 為征服者強迫實施之北歐地方習慣,此後至 13 世紀時期,透過王室法院(King’s Court)

法官們至各地會審案件之際,加以蒐集、整理並統一成為日後王室法院審理案件時,

一體適用之普通習慣(Common custom),此即為英國普通法之起源31。長期以來,法 院依據習慣加以判決,適用衡平法(Law of equity)彌補救濟之不足。

由上述可知,英美法系與致力於發展普遍適用之法律原則的大陸法系不同,英美 法系著重於以適當之程序在具體個案中解決紛爭,故大陸法系之法律規定多半由政府 草擬法案,再經由議會通過法典而形成成文法典,英美法系之法律原則主要由案例累 積而成,以不成文法為主。19 世紀英國法律體系(English Jurisprudence)逐漸形成之 後,英國法才開始積聚推論出一系列之法律原則。

英國法上契約頓挫理論之建構,亦係以判例之發展為主軸,由早期契約嚴守原則 之經典案例:Paradine v Jane,討論了契約內容之構成、給付不能及嗣後違法等情形,

到後來契約頓挫理論的源頭案例:Taylor v Caldwell32,開始討論因嗣後情事之改變而

31 楊楨,英美契約法論,文笙,2006 年 1 月,修訂 4 版,頁 443。

32 Taylor v. Caldwell (1863) 3 B. & S.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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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分配履約風險的問題,其後甚至自 Krell v Henry 一案發展出契約頓挫理論中另一 重要部分:契約目的頓挫,以下即以一系列英國法上契約頓挫理論之重要案例為核心,

介紹英國法上契約頓挫理論之發展過程。

二、 【佔領農莊案】(Paradine v Jane,1647 年)

33

:嚴格契約

責任

(一)案例事實

原告 Paradine 向被告 Jane 訂立提供租賃之租約,被告 Jane 亦向原告 Paradine 訂 立給付租金之契約34。多年來皆在 4 個慣常節日提供某農莊於 Jane 使用,因為截至查 理一世 21 年天使報喜節為止,Jane 已逾期 3 年未給付租金,Paradine 遂向王座法院提 起請求 Jane 給付租金之訴訟。Jane 答辯意旨如下:其雖然因為系爭契約而有權占有該 農莊,但是在租賃期間內,有一位名為「魯伯特(Rupert)」之普魯士王子,率領一支 敵軍入侵英格蘭王國,魯伯特王子出生於外國,係英格蘭國王與王國之敵人,自查理 一世 18 年 7 月 19 日至查理一世 21 年天使報喜節為止期間,基於外國軍隊之持續暴 力占領,Jane 遭到外國軍隊之驅逐並終止對該農莊之占有,Jane 因此無法使用該農莊 以取得利潤,故在外國軍隊占領該農莊之租賃期間內,其無須給付租金予 Paradine35

33 Paradine v Jane, (1647) Aleyn 26.

34 此為源自於羅馬法的「問答契約(Stipulatio)」,此種契約須雙方當事人用特定的語言经經過 問、答相符而訂立。承諾人為回答者,須依約行事,不必負擔任何對價,發問之一方亦不負任何責任。

在問答契約中,最關鍵的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問一答,回答的内容必須與發問兩相符合,且回答 須旨在由此負擔契約義務。問答契約是羅馬法中要式契約的形式之一,參見元照英美法律辭典;又 因為僅承諾人因其承諾而生履行義務,發問之他造當事人只享受權利,並不因此負擔任何義務,故 被承諾人(Promisee)受拘束,必須另外再成立一個契約,參見楊楨,英美契約法論,文笙,2006 年 1 月,修訂 4 版,頁 440。故在 Paradine v Jane 一案中,Paradine 係訂立一個提供租賃之問答 契約,而 Jane 係訂立一個給付租金之問答契約。

35 See John D. Calamari & Joseph M. Perillo & Helen Hadjiyannakis Bender, Cases and Problems on Contracts(5th ed), p.628 (200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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