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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現況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現況

是否有效成立,而契約頓挫理論所涉及之法律效果為契約是否解消24

錯誤理論和契約頓挫理論雖然分別適用於締約時及締約後此兩不同時間點發生 足以影響契約履行情事之情形,並且兩者之法律效力亦不相同,但是其適用結果皆為 當事人不須履行契約義務,並且兩者之核心思想實為相同,皆係考量在具體個案中,

如何分配當事人締約時未預見情事之風險25,此兩理論並在具體適用上具有一定之關 連性。本論文僅就當事人未預見之「嗣後情事」對契約所生影響就應如何處理之契約 頓挫理論加以研究分析,並在此核先敘明錯誤理論與契約頓挫理論之概念區別,以明 論文研究之範圍。

參、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近代以來國際貿易之發展,大多伴隨航海事業與殖民政策而來,故英美契約 法在國際契約法律之整合過程中,勢必扮演一定之重要角色,1980 年國際商品買 賣公約即為有關契約頓挫理論之重要國際立法。我國往往礙於國際政治地位之問 題,無法成為國際公約之締約國,從而自觀察他國法律發展、乃至於國際立法之 趨勢,可以做為我國法院在處理個案時之解釋法律、適用法律之參考資料。此即 為作者研究英美法上契約頓挫理論之原因,期望能打開法律研究之視野,觀察並 學習他國法律之長處,其能用以豐富並充實我國法律的內涵,使其更臻完善!

第二節 研究現況

英美法上之契約頓挫理論,大體而言,即指因為締約嗣後情事而使契約義務 消滅之法律原則,如以英國法為基準,適用範圍包括法律上與客觀上的給付不能,

以及「契約目的頓挫」,已如前述,我國法上並無契約頓挫理論此一概念,然而

24 See G.H.TREITEL, FRUSTRATION AND FORCE MAJEURE (2nd ed.) p.7. (2004).

25 See Ewan McKendrick, Contract Law (4th ed.), at 317,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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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下,契約頓挫理論所欲處理之問題依然存在,其於我國究係適用何法律 原則處理當事人之間的契約法律關係?以下即稍加探討該等問題之現況為何。

首先須加以說明者,英美法上向來強調嚴格契約責任原則,若無特殊情形,

縱使當事人對於不履行債務無故意過失等過錯,當事人仍須履行契約,契約義務 並不消滅,故反面而言,得使契約義務消滅之特殊情事,當事人對於不履行債務 必須無故意過失等過錯。而在我國契約法概念下,契約義務消滅之情形包括解除 和終止,解除適用於一時性契約關係,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契約關係,二者合稱契 約之「解消」26。然而英美法並無與我國解除與終止完全相對應的概念,不僅不嚴 格區別解除與終止,甚至未明確區別因他方契約違反單純的拒絕履行與給付義務 之消滅,用語也不一而足。1980 年國際商品買賣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簡稱 CISG)第 49 條及第 64 條規 定買受人或出賣人於他方不履行義務時得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此處 之 avoided 顯然不能翻譯為「撤銷」,而應為上述「解消」之意27。故本文以下將 以「解消」一詞統稱契約義務關係消滅之情形。

壹、我國民法規定

從而契約頓挫理論就法律上、客觀上給付不能之部分,對應到我國民法,即 應係涵蓋我國民法上第 225 條第 1 項因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致嗣後給付 不能、第 230 條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且不能補正所致給付遲延,以及第 227 條締 約後情事變更而顯失公平之部分,然而尚有其他我國法並未規範之情況。

又契約頓挫理論之下的另一個與契約義務消滅之原因事由:「契約目的頓挫」

在我國民法債篇幾乎完全沒有相對應的法律原則,唯一有規定因為契約目的或性 質無法達成而使當事人消滅契約義務者,係民法第 255 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

26 陳自強,日本債務不履行改正之動向,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元照,2011 年,291

頁。

27 See G.H. Treitel,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Oxford 1988, s.239 (p.31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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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之意思,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 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然而該條規定 亦僅限於以「時間」為要素之情形,亦即須為定期行為的給付遲延才能解除契約,

然而契約頓挫理論下之契約目的頓挫,並不限於以時間為履行要素,亦不限於給 付遲延之情形,只要符合其要件,均得解消契約義務。

由上述可知,契約頓挫理論所對應之法律問題係分散在我國民法債篇的各處,

亦無法完全反映與契約頓挫理論有關之部分,然後契約頓挫論之所以在近代逐漸 發展成型,必然有其意義和重要性,故實有對契約頓挫理論進行研究與探討之必 要,視其值得我國借鏡或補足我國民法解釋適用之處為何。

貳、我國文獻討論

至於國內文獻討論契約頓挫理論者,並不豐富,除去英美契約法通論之文獻 以外,以專論探討至契約頓挫理論者,主要為林誠二教授,於 1978 年中興法學第 14 期所發表之「情勢變更原則之理論與實際-債法上之比較研究」一文中介紹英 國法上【加冕案】等所衍生之契約目的頓挫原則(Frustration of Purpose),

亦有論及美國法上之頓挫原則(Frustration),並將其情形稱為「契約目的無法 達成」。

時至近年方有碩士論文論及英美法上契約頓挫理論者,主要包括「論商業契 約之履行與免責—以美國法為中心」28及「作為免責事由之給付不能」29,惟前者 係以法律經濟分析之角度出發,而未特別論及英國法之契約頓挫理論;後者則係 以給付不能之概念為核心,呈現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面貌,而未論及目的頓挫 原則。故本文擬單就契約頓挫理論作較全面性之介紹。

28 駱建廷,論商業契約之履行與免責—以美國法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29 唐仲慶,作為免責事由之給付不能,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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