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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頓挫理論的操作

第二章 英國法之契約頓挫理論

第二節 契約頓挫理論的操作

契約頓挫的原因可能係:履約不能、契約目的頓挫或履行嗣後成為違法行為。

壹、給付不能(impossibility)

嗣後情事會造成以下各種情形而導致給付不能,進而導致契約頓挫,以下即一一 加以說明之。

一、契約標的之消滅(Destruc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契約標的的消滅是最顯而易見的客觀給付不能情形。在 Taylor v Caldwell 一案 中,被告出租薩里郡花園(Surrey Gardens)和音樂廳供原告在 1861 年 6、7、8 月 的特定 4 天內舉行音樂會,在舉行第一場音樂會之前,該音樂廳被火焚毀。承租人主 張出租人須賠償其所浪費的廣告費用,但是因為音樂廳的毀損使契約受挫,故法院並 未允許承租人的請求。

由薩里郡花園並未毀損可知,得使契約頓挫的給付「消滅」,不必然是契約標的 物全部皆消滅,易言之,所謂「契約標的的消滅」,係指契約標的商業特徵的消滅。

即使契約標的的消滅,亦非必然導致契約頓挫,蓋法律可能將「損失的風險(risk of loss)」規定由契約其中一方當事人承擔。例如甲同意在乙的工廠內裝置機器,若 在甲完成裝置工作前,工廠毀損將導致契約頓挫118;反之,若係機器毀損,則甲必須 重新完成裝置工作,並不得請求額外費用。蓋在建築契約中,除非雙方另有特別約定,

否則此種損失的風險在建築完成前,係由建造人承擔。

117 G.H.TREITEL, FRUSTRATION AND FORCE MAJEURE (2nd ed.) p.70. (2004)

118 Appleby v Myers (1867) LR 2 CP 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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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或傷殘(Death or incapacity)

契約會因為需要履行「屬人性」契約義務的當事人死亡而頓挫。對於契約履行內 容具有屬人性之情形時,承諾人嗣後因為不可抗力而喪失履行能力或死亡,此時承諾 人客觀上即無法履行契約,除非有明示約定在此情形下,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否則 承諾人即得免除履行契約義務。而他方當事人既係以支付對價以換取承諾人之個人服 務或為一定之行為,則當承諾人死亡或喪失履行能力時,他方當事人支付對價所期待 獲得之契約利益即落空,此時英國法上即認為雙方當事人皆免除契約責任。例如在僱 傭契約會因任何一方當事人死亡而頓挫,任一方當事人永久不能再為履約,亦同。

三、不可獲得、無效用(Unavailability)

契約標的雖然並未消滅,但是無法獲得以履行契約時,契約亦會頓挫,例如貨物 買賣契約可能因貨物被徵用而頓挫119、傭船契約可能因船舶被徵用、扣留或是因為遭 逢罷工(strike)而不可獲得貨物而使契約頓挫。

(一)暫時的不可獲得或無效用

在此類案例中,若不可獲得的情況係暫時性的,則會產生更進一步的問題,契約 頓挫最顯而易見的情形即在於「時間」係契約重要之點時,亦即契約僅得於特定的時 間履行,而該特定時間正好落在契約暫時無法履行的期間內,例如某音樂表演契約規 定,表演者必須於某天作音樂表演,而正好當天表演者生病無法表演120。縱使時間非 契約重要之點,不過若在暫時無法履約期間過後始為給付,該給付將「在交易上成為 有別於締約時所同意的給付」121,可能係因該給付對於受領之一方已無用處,或是嚴 重增加給付之一方的負擔:

119 Re Shipton Anderson u Co【1915】3 KB 676.

120 Robinson v Davison (1871) LR 6 Exch 269.

121 Bank Line Ltd v Arthur Capel u Co【1919】AC 435 at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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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可能性的例子係:傭船人租船用以運送春季生產之蔬菜,但是該船舶遭徵 用,直到秋季仍未放行122。第二個可能性的例子則係: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一個 投遞買賣貨物的契約因為船舶缺乏運輸空間而中斷 3 年,此時,即使當事人得以再重 新開始投遞貨物,契約仍會因為交易條件已經根本地(fundamentally)改變而解消123

(二)無法履行情況中止後,應考量繼續履約之衡平性

在其他案例中,問題不在於「整個」締約時所承諾的契約內容是否得以延後履行,

而在於暫時無法履約期間過後,履約期間屆滿前,契約是否還有任何繼續履約的「平 衡」存在。顯而易見的是,契約已「完全」 無法再為履行時,契約即為頓挫:此亦 為傭船契約會因為波斯灣戰爭期間,船舶長期遭到扣留而頓挫的原因。

如契約尚留存「部分」履行的可能時,則須視中斷情事所需承擔整個契約履行的 程度而定:例如一個 5 年為期的傭船契約,不會因為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船舶遭到 徵用而頓挫,蓋其仍得即時被放行而繼續在契約期間內提供重要服務124,同樣的原則 亦決定受僱人生病是否會使僱傭契約頓挫,當受僱人的病況嚴重至無法再繼續為履行 時,僱傭契約亦會頓挫125,而較不嚴重的疾病則使受僱人有理由不履行契約126,而僱 用人亦得終止契約,但是並不同於在契約頓挫理論下,自動免除雙方當事人給付義務 的法律效果。此可以 1876 年之【歌劇演出案】(Poussard v. Spier & Pond) 127為例,

該案例事實係原告同意於 1874 年 11 月 14 日在倫敦歌劇院(Criterion Theatre)上 演之新歌劇中演出主要角色,約定上演期間為 3 個月,後來首演延遲至同年 11 月 28 日,而原告在同年 11 月 23 日生病,直到 12 月 4 日痊癒前皆無法演出,在首演前夕 歌劇院臨時雇用另一位歌手 Lewis 準備代替原告演出,並與原告協議在首演前,歌劇 院得中止與原告之間的僱用契約。嗣後 Lewis 即代替原告演出歌劇,歌劇院並與 Lewis

122 Cf Jackson v Union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1874) LR 10 CP 125 AT 140.

123 Acetylene Corpn of Great Britain v Canada Carbide Co (1921) 6 LI L Rep 468.

124 FA Tamplin Steamship Co v Anglo-Mexican Petroleum Products Co【1916】2 AC 397.

125 Condor v The Barron Knights Ltd【1966】1 WLR 87

126 See ante, p 316.

127 Poussard v Spiers and Pond (1876) 1 QBD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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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一旦其演出首場歌劇,則將持續僱用其演出 3 個月。原告病癒之後,便對歌劇院 提起訴訟。

法官 Blackburn 在判決中說明,原告係因不可抗力之疾病導致無能力履行契約,

其既無過錯,故歌劇院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原告違反契約,原告即免除契約責任,且因 為契約履行內容具有屬人性,原告喪失履行能力一事傷及締約之根本,歌劇院因此所 受損失以及對於支付對價之期待落空,亦與原告因自己過錯而患病時相同,故因為約 因之不履行,歌劇院應得撤回或是解除(Rescind)契約,從而免除契約義務128

四、特定來源的失敗(Failure of a particular source)

契約會因為契約標的必須由特定來源獲得,而從該特定來源獲得契約標的之物係 屬失敗而頓挫,例如一個農場締約將販賣自家農場所生產的番茄,若該農場之番茄遭 到疾病的侵襲,則契約即為頓挫129

不過契約並不會僅因「一方」當事人認為從該特定來源獲得失敗而頓挫,例如只 有木材商希望自國外取得木材,而買受人並不知賣方所想時,縱使賣方後來因為戰爭 而無法自國外進口木材,該木材買賣契約亦不會頓挫130;反之,當契約雙方當事人「皆」

認為自該特定來源獲得契約標的係屬失敗時,縱使契約並未具體指出該特定來源,該 契約仍可能會頓挫,除非契約已在商業上合理對該等失敗預作準備,例如契約中有「取 決於可否供貨(subject to availability)」、「取決於裝載空間(subject to shipment)」 等等的契約條款。

五、履行方式的不能(Method of performance impossible)

當契約約定必須以特定的方式履行時,該特定方式的不能亦會使契約頓挫,例如

128 Poussard v Spiers and Pond (1876) 1 QBD 410, 414-417.

129 Howell v Coupland (1876) 1 QBD 258.

130 Blackburn Bobbin Co Ltd v TW Allen u Sons Ltd【1918】2 KB 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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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約定貨物必須由某特定的船舶在一月中運送,而該船舶因為受困而無法於該月運 送貨物131

此處所指以特定方式履行,係指「僅」得以該特定方式履行,蓋一般契約並不會

「僅」因不能以雙方同意之方式來履約而頓挫,例如運送契約並不會單純僅因部分的 運輸路線受阻而頓挫,蓋可能仍有其他商業上合理的替代路線可以通往約定的目的地。

契約僅會在可另外取得的履行方式「根本性(fundamentally)」的不同於雙方同意或 期待的履行方式時,才會頓挫。法院對此類問題的態度展現於 1956 年和 1967 年一連 串因為蘇伊士運河關閉所引起的訴訟中。以其中之某英國判例【運送花生案】

(Tsakiroglou & Co. Ltd v. Noblee Thorl G. m. b. H.)132為例,其案例事實與法院判決內容 大致如下:

【運送花生案】係有關以 CIF 為貿易條件的買賣契約訴訟,在 CIF 貿易條件下之 買賣價格,係包含貨物的價格與貨物運抵目的港之運費。在系爭案例中,雙方當事人 締結一份 CIF 買賣契約,約定買賣自非洲東岸的蘇丹港運送至德國漢堡的花生,貨物 的價格即包含花生本身的價格及其自非洲東岸的蘇丹港運送至德國漢堡的費用,而當 時經由蘇伊士運河的運費大約每噸 7 英鎊 10 分,經由好望角的運費隨著不同時期而 提升,在 1956 年 12 月 13 日之後運費為每噸 15 英鎊。而毫無疑問,賣方係以貨物途 經蘇伊士運河的運費率來計算固定買賣價格中的運費部分,出賣人已經在在蘇丹港啟 程的船舶上訂好艙位,該船舶預定在 1956 年 11 至 12 月期間經由蘇伊士運河開往歐 洲,出賣人並預先將花生存放於蘇丹港的倉庫內,然而,由於蘇伊士運河在同年 11 月 2 日關閉,該船艙的訂位被取消,出賣人即認為 CIF 契約已經因此頓挫而解消,故 未再安排其他替代的運輸事宜,買受人即對出賣人提起訴訟。

上議院(House of Lords)133及下級法院之判決均認為,縱使貨物經好望角的航 運成本是經蘇伊士運河的兩倍,從而將減少出賣人的獲利,然而,出賣人需要做的只

131 Nickoll and Knight v Ashton, Edridge u Co【1901】2 KB 126.

132 Tsakiroglou Co. Ltd v. Noblee Thorl G. m. b. H.【1962】AC 93.

133 亦即英國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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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找出現存可行與合理的航道,如果必須的話,可以不是通常航道,交付運費並取得 適當的載貨證券,然後提供必要的文件給買受人。這是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方法,而且 從此判決前述的理由,如此程度的航運成本改變尚不足以達到契約頓挫之效果,運送 契約並未因蘇伊士運河的關閉而頓挫134

若運送契約約定運送人運送貨物至約定目的地而託運人給付固定之費用,則係運 送人遭受使用較長路線所造成須負擔較多成本的艱困情形(hardship);反之,若運

若運送契約約定運送人運送貨物至約定目的地而託運人給付固定之費用,則係運 送人遭受使用較長路線所造成須負擔較多成本的艱困情形(hardship);反之,若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