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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社會變動中尋求勞工揭露個人資訊的自律性規範

本節將從法律社會學角度出發,以屠步涅(Gunther Teubner)的反思法律

(reflexive law)的理論為基礎,將國家法律設定為確保結構上與程序上符合 正當性、民主原則,使人民在自律發展的空間,作出自律規範。故依反思法律理 論,或有可能使勞資關係的互動從對抗演進為對話,以協調出合於社會期待的個 人資訊揭露規範,國家法律不再作出明確的個人資訊揭露規範,而是在確保勞資 雙方以得以就該行業的特殊需求,尋求合宜的個人資訊揭露範圍。

第一項 勞雇互動下的法律形成基礎

人類於社會群體的生存,勢必須與他人交往、聯繫,並構成互為依賴的社會 網絡。尤其目前人類生活環境社會化相當深入、多元與複雜,因此探究勞工揭露 個人資訊之規範,與其單純從勞工隱私權的保障分析,還不如瞭解與勞工共同生 活的社群,對此資訊的需求高低、是否有緊密的依賴性等觀點價加以剖析。而對 勞工個人資訊需求甚切者,當屬其雇主無疑,畢竟這些資訊可當作評量應徵者之 客觀依據,也比純然由雇主主觀的判斷還具體,而從前一節史康波的論述也可以 知道,勞工揭露其個人資訊,也可以有益於營造更適合的職場環境;況且,科技 的進步,使勞工可揭露的資訊更形多元,也使於應徵過程中的勞工與雇主的社會 互動,發生更巧妙的變化,這些變化因為更進入他人私領域而使勞工與雇主有更 多互動可能性。故從社會學角度觀察此類型的社會互動,進而推論私人於互動中 如何形成或管理勞工個人資訊揭露之規範,可能會比國家以第三者角度介入、管 制,更精準地適切於私人之間的需求。

基於個人必須與他人發生關係,經營群體的社會生活,那麼在一個社群中,

個人的意見、目標與利益,便與他人的意見、目標與利益發生犬牙交錯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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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需要一定的規範價加以規整與疏導32。而法律社會學是在法律無法從社會環境 中抽離之情形下,鑒於法律不能適應近世科技的進步,而無法控制工業化與城市 化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是淵源於近世各國的文化失調(culturallag)33;且根據 法律社會學研究的目標所區分描述性的(beschreibend)法律社會學與功能的

第二項 形成於勞雇之間的反思法律

由前項內容可知,國家法律若於勞資爭議的解決立場上,側重程序面之保 障,實質爭議解決之方式、範圍等規範,由勞資互動協調而得,可以解決國家過 度干涉。此一立法演進,亦得由「反思法律」加以論證,故本文擬先就屠步涅

(Gunther Teubner)的反思法律(reflexive law)的理論,作一扼要的說明。

反思法律的論述,主要係來自於屠步涅提出「法律新的進化論」,簡言之,

屠步涅歸納美國的諾內特(Philippe Nonet)與塞爾茲尼克(Philip Selznick),

以及德國的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與盧曼(N.Luhmann)等人對於法律進 化的看法,其認為法律從早期形式合理性37,隨著福利國的降臨,國家管制和干 預的範圍擴大,這時的形式的理性法律不夠應用,於是重點便從形式轉向實質,

而強調實質上的合理性法律,因為經濟與社會活動愈來愈需要集體的管制,以補 償市場機制之失誤與不當38。惟實質法律逐漸產生了「干涉主義國家的危機」,亦 即,法律用以作為目的性、目標取向的工具,隨著社會的複雜和功能性分化,國 家試圖通過頒布更多法律來干預乃至改造社會,也就是於自主性社會的歷程中不 斷增加法制規範,然由於法律只是一個社會的次級體系,它並不能整合社會其他 的所有次級體系;隨著各類實質性法律的繁衍,立法者逐漸不能勝任調整某一法 令以及協調各種法令,這就常常會導致在執行或者解釋法律時,執法者將會具有 更大的裁量權或是更無所適從39

林佳和教授也指出,傳統強調「國家實質介入」的法律形式漸漸走向另一種 瓶頸,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國家調控能力的腐蝕」:實質化的法律形式,代表著 某種程度的國家藉著法而對於社會系統的干預(例如國家對於勞資關係領域的介 入),因為社會各功能系統的逐漸成受發展,各有各的運作邏輯及系統理性,也 因為政治系統不再凌駕於其他各社會功能系統,不但對國家以法律為媒介的干預 產生難以適應的問題,甚至已多有反抗、阻撓、甚至乾脆規避、逃脫法律管制範 圍的現象,此時,對法的思維及建構又逐漸走入另一時期,也就是是所謂的「反 思的法」40

37 西方自十九世紀以來所承繼的國家與法律正是韋伯所倡說的「形式合理性」之模型,此法律體 系是採用一套普遍可行的法律規則,讓它不偏不倚的施行,也仰賴法律專業人員,以講究法律的 理性,來解決特殊的衝突,就是通稱的法制化、或法律化。詳參洪鎌德,從反思法到自生法-屠 步涅法律社會學之解析,問題與研究,41 卷 3 期,2002 年 5、6 月,頁 2。

38 洪鎌德,前揭註 32,頁 392、407。

39 金仲明,不動產仲介紛爭處理機制之研究-以屠布涅的反思法理論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碩 士論文,2006 年,頁 64-65。

40 林佳和,台灣勞動爭議的行政調解-國家性認知、勞動法貫徹困局與 ADR 本質的微妙既緊張關 係,月旦法學,173 期,2009 年 10 月,頁 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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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形式法律到實質法律的發展,以及實質法律所遭遇的「干涉主義國家的 危機」或「國家調控能力的腐蝕」,也可以呼應本章第二節第一項關於國家立法 干預或管制勞雇關係的質疑;也如同本文第三節第一項中史康波對於禁止雇主取 得應徵者資訊的法律解析,此立法可能僅注重形式平等,卻可能造成勞雇之間彼 此互不認知與無法適應,故仍有立法者無法以特定法律加以涵括該社會關係下所 有發生的因子。

基於前述法律進化的歸納,屠步涅認為法律已演化到反思的階段,而所謂的 反思法律是指法律變成了行動協調的體系,也就是協調社會次級體系所產生的行 動,這一可能性目前尚未完全成形,但已湧現,而略見端倪41。反思法律的正當 性、合法性來自於社會合作反覆出現的形式之協調慾望,其角色在使半自主的社 會體系獲得結構,或重新結構,其方式為塑造其內在言說(internal discourse) 的程序,以及調節法律體系同其他社會體系交往的方式;反思法律傾向於依賴程 序的規範,這些規範管理著程序、組織和權利與職能的分配,可知其特徵是程序 取向;在反思法律運作下,社會行動的法律控制是間接和抽象的,因為法律體系 只決定未來行動組織與程序的先決條件而已42,法律不再回應社會問題,而是帶 來去管制化的社會結構,以使社會次系統得以形成自主與民主的結構43。 反思法律藉由創設「管制的自主性」(regulated autonomy),採取了一個介 於形式性法律和實質性法律間的中間立場,「自主性」象徵了自我立法對自由和 自制的理解,而管制則代表了國家促進功能分化的社會整合,一方面讓個人自主 決定自己的事項,另一方面,反思法律透過建立引導個人自主決定自己的事項。

反思法律透過建立引導個人行為的程序機制來干預社會運作過程,其角色為「藉 由塑造內部的論述程序以及與其他社會體系協調的方法,以組織或重新組織一個 半自性的社會體系」44

反思法主要功能在於,運用有效的內部控制結構,來取代外在的干涉控制,

但反思法律的法律體系並不是傾向於直接介入其他的次級體系,並予以直接約 束,而是提供程序上、組織上以及權限上的規範,促成其他社會體系達成民主的 自我組織和自我管制,在解決社會問題同時,避免破壞社會生活原有價值的模式

45。換言之,在這樣的法律理解下,法的功能及作用應在於「一個規範導向的社 會形成」,法應成為一開放的、能連結不同環境及條件的概念,它的目的不但不 是僅提供社會行為主體一個形式上的行為規則(法的形式化),更非作為政治系

41 洪鎌德,前揭註 37,頁 3。Gunther Teubner, Substantive And Reflexive Elements In Modern Law, 17 Law

& Society Review, at 257-table 1.(1983).

42 詳參洪鎌德,同前註,頁 13。

43 See Gunther Teubner, supre note 41, at 274-275.

44 金仲明,前揭註 39,頁 65。

45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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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介入各社會功能系統之實質決定的媒介(法的實質化),而是在社會整合的目 標設定下,在社會各系統自我運行與管制調控的基礎上,作規範性的整合給付,

提供一個整體性的、非個別干預的所謂「框架關聯的引導調控」,如此思維下的 的法律形式可能是一種「程序規則」上的呈現,也就是所謂的「法的程序化」46。 尤其像勞工法此類新興法律議題,從契約自由走向國家干預,再往社會自律 發展,法律演進過程是邁向於勞資社會團體形成自律性規範。於勞動法上,在涉 及集體磋商、集體議價方式,這便顯示了反思的潛在能力,集體磋商的法律規定 其運作在於形塑集體磋商的機關、界定磋商過程的規範、限制或擴大集體行動者 之能力,此處法律在平衡磋商的權力,也就是直接助益過程,而間接助益後果(磋 商的實質內容)47。勞動法亦反映資本與勞動間的社會關係、或社會的力的關係,

所以勞動法的政治意義及本質是相當清楚的,它不只是法律關係的個別當事人間 之個別權利義務關係,而是這些個別的關係必須擺在整體的社會關聯下來觀察,

所以勞動法的政治意義及本質是相當清楚的,它不只是法律關係的個別當事人間 之個別權利義務關係,而是這些個別的關係必須擺在整體的社會關聯下來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