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共計六章,除第壹章緒論與第陸章結論與建議外,第貳章「要求勞 工求職時揭露個人資訊的類型、目的與爭議」的第一節將以本節中將以美國學界 資料為主,先介紹一般會探討求職時揭露個人資訊的類型,本文分為三種類型,
生理資訊(包含基因檢測、藥物檢測、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心理資訊(包含心理測驗、誠實測驗或測謊等)與生活背景資訊(包含信用紀錄、
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第二節本節主要探討雇主要求求職者揭露 個人資訊之經濟目的,其主要目的在於為尋求最適合的員工,增強其競爭力,降 低保險支出,並減少勞工受僱後因執行職務上故意或過失行為而致生雇主的損 失;第三節主要探討要求揭漏求職者個人資訊不盡然為保障雇主利益,而是為了 維護公共利益,例如某些工作環境將誘發特定人疾病,而透過科技檢測技術能提 早得知哪些求職者屬易受誘發者,則可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又例如部分涉及公共 安全之工作,如公眾運輸、核能技術等高風險工作,若由嗜睡或其他隱性疾病者 擔任,其可能帶來執行職務的風險可能大於一般人。故在此目的下,是避免雇主 錄用將對勞工自己或第三人造成直接危險之勞工;第四節是介紹因揭露個人資訊 所衍生的爭議,此包含勞工求職時與雇主的地位不對等,勢必將發生勞工為在競 爭中求得工作,而無法合理期待其意志在毫無受壓抑下揭露個人資訊,以及隱私 權的無故侵犯、就業歧視、揭露後的資訊保存等問題。
第參章「求職勞工隱私權保障的相關理論發展」的第一節將介紹隱私權從 1890 年 Samuel D. Warren 和 Louis D. Brandeis 於 Harvard Law Review 上刊載「隱私 權」(The Right to Privacy)乙文起的源起過程,以及隱私權於美國與我國的發展 狀況;第二節將介紹隱私權發展至今,如依據古典理論乃「獨處之權利」(right to be alone),而邁向資訊化社會後,隱私權則包括「控制自身資訊之權利」;且依 德國學者看法,更將「資訊自決權」從隱私權中抽離成為單獨基本權,也因此,
隱私權的內涵正從消極被動的「私生活領用不受干擾」發展為積極主動的「個人 資訊自我控制」;第三節將以美國學者論述為主,強調勞工求職時與雇主的地位 不對等,更應透過隱私權的最新發展的理論,對其求職時的隱私權保障,排除就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業歧視,藉以維護其人性尊嚴;第四節的論述主要放在勞工求職時,基本上是與 雇主之間形成一種社會互動關係,基於為能確保雇主的部分經濟上需求及公共利 益,在此社會互動關係中,勞工既然不能獨存於自己的生活領域中,勢必須與社 會其他人或團體有所互動,故在此無法主張絕對的隱私權利,而應在相對的隱私 權利中獲得保障。
第肆章「勞工於求職關係中隱私權之立法與司法現狀」的第一節將介紹與本 文主題有關之國外法規範,如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第一章(Title I of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德國國家倫理委員會(German National Ethics Council)所撰寫告的指令、我國就業服務法與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第二節將介紹國內與本文主題有關之國內法規範,此包含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業服務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第三節將逐一介紹美國 司法實務中 Wilkinson v. Times Mirror Corp.(1989)、Loder v. City of Glendale(1997) Chandler v. Miller (1997) 、 Ga. Ass'n of Educators v.
Harris(1990)、 Am. Postal Workers Union v. Frank(1989)等案,以了解 並分析美國法院的立場;另於第四節亦將介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 第四九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七八號等行政、民事判決與 相關行政函釋。
第伍章「求職勞工資訊揭露過程中隱私權保障的形成」的第一節將就勞動法 的新趨勢為基礎,分析除了國家法律以干預力量介入勞工求職時揭露個人資訊範 圍外,其他可能的立法選擇,例如以法律保障勞雇之間的協商或溝通的程序,取 代國家力量的實質干預,尤其科技檢測技術的快速發展,以法律具體規範求職勞 工揭露個人資訊,恐緩不濟急,因此國家法律在此種新興的勞資關係與隱私權的 議題中,或許要扮演更有彈性的角色;在第二節中則介紹史康波(Naomi Schoenbaum)的「資訊移轉模式」(information-shifting model),以有別於法 律禁止求職勞工向雇主揭露資訊的思考模式,反而建立勞工與雇主的溝通管道,
以及雇主的合理配合措施,使求職勞工得以揭露其個人資訊,雇主以其個人資訊 去營造更為合適的職場環境;第三節將從法律社會學角度出發,以屠步涅
(Gunther Teubner)的反思法律(reflexive law)的理論為基礎,將國家法律 設定為確保結構上與程序上符合正當性、民主原則,使人民在自律發展的空間,
作出自律規範。故依反思法律,或有可能使勞資關係的互動從對抗演進為對話,
以協調出合於社會期待的個人資訊揭露規範,國家法律不再作出明確的個人資訊 揭露規範,而是在確保勞資雙方以及專業人士得以就該行業的特殊需求尋求合宜 的個人資訊揭露範圍;第四節則是就以上討論的揭露個人資訊目的、求職勞工的 隱私權保障,綜合美國司法實務見解、學者論述與德國國家倫理委員會指令,在 求職的社會互動中,就揭露個人資訊的法律規範,提出個人看法。最後本文的預 期成果是勞資雙方在求職過程的高度社會互動下中,基於確保雇主得以僱用合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員工、避免勞工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受到過度壓抑等目的,以法律規範求職勞工 與雇主之正當的溝通、協商程序,由雙方形成個人資訊揭露的自律規範,期望此 種立法模式能形成合宜的法律規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貳章 勞工求職時揭露個人資訊的類型、目的與爭議
一般而言,「資料」(Data)是指未經處理的數據或事實;而「資訊」
(Information)則將是資料經過分析或處理後而成為有意義的或有用的資訊。
而雇主基於一些特殊目的而要求求職勞工所揭露者,勢必須為符合該目的特定、
具體或有意義的資訊,而非原始、龐雜或抽象的資料。因此,本文所探討的前提 則是以求職勞工揭露個人的「資訊」範圍為中心。再者,勞工求職時或許會順應 雇主的要求揭露特定的個人資訊,而雇主為不同的目的與科技的發展,其所要求 揭露的資訊也有可能不同。本章將先介紹雇主要求求職勞工揭露個人資訊的類 型,並分析要求揭露的目的,最後並分析求職勞工依雇主要求揭露個人資訊時,
所可能引起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