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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婚姻制度

婚姻是兩性的結合,是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的。婚姻包含 三層含義:(1)以男女兩性結合為基礎;(2)以共同生活為目的;(3)具有 夫妻身分的公示性。而在學說上婚姻的本質有以下各說3

一、信託關係説

英美法系有學者認為,婚姻是一種「信託關係」。在此關係中,國家居 於委託人的地位,而配偶居於受託人的地位,給予他們在處理家庭問題上的 權利,且保留婚姻利益中,對社會有潛在影響的權利。國家與個人為主體;

國家所保留的這部分權利,是婚姻信託利益的重要部分。因此,婚姻信託的 效果,即是在不完全的婚姻所有權及其附屬的自然權利,例如子女撫養、夫 妻性生活及婚姻身分權等。惟若父母虐待子女,國家就會剝奪其父母權利;

另配偶享亦有彼此性愛的權利,國家保留對夫妻一方在夫妻生活中荒淫無度 之行為的處罰權。

二、制度説

1902 年時,由法國學者所提出,主張結婚制度是強制性的規定,是法 定的;婚姻的締結雖由當事人選擇,當事人僅有制度上的權能,但雙方不能 附條件或期限,也不能改變結婚的法定方式,婚姻的當事人在結婚後,制度 上之效力即發生,與婚姻當事人的意思如何無任何關係,因而主張婚姻並非

3 田兵,《論婚姻的本質》2011 年,頁 2 以下。

契約關係,而為制度之一。另有學者認為,夫妻不能變更婚姻效果,蓋因結 婚行為是使婚姻當事人結合,而達成婚姻制度上的效果為目的之法律行為,

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將婚姻自行解除。4因此,人不能以自己的約定改變 制度,人可以選擇婚姻,但婚姻非如契約一般可由當事人隨心所欲地締結,

而是受到法律(或為成文法或為習慣法)所限制的,是人所創建的制度。是 以,這個影響,除了婚姻中的當事人外,還影響到他們的親屬,以及在締結 婚姻時尚不存在的孩子。從各個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規定,婚姻須得到國 家的認可之性質,即可窺視出婚姻是一種制度的端倪。法律可以規定婚姻具 有排他性,或當違反制度時,國家運用強制力加以干涉;法律也可以規定一 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甚至可以在將來規定同性之間可以成立婚姻。因 此,結婚行為,若僅從男女雙方來看,是一種合意,若從整個社會的角度觀 察,還包含著國家的認可,而不僅是當事人的合意;婚姻關係,則是由婚姻 制度所産生的一種法律關係,因此,在婚姻上,契約自由的理念得不到體現。

三、倫理説

黑格爾是此學説的創始人。他認為婚姻並不牽涉到可以轉讓的「個別外 在物」5,故本質上並不是基於財産權相互轉讓而産生的契約;婚姻是倫理 的實體,法律的規定使倫理的實體具有法律的意義,且具有法意義的倫理的 愛,婚姻契約論使婚姻庸俗化。另有學者認為,結婚行為是以夫妻二人納入 全人格結合的共同生活體為目的,強調婚姻的精神層面,而並不以個別的給 付或以財産的交換為目的性。

四、身分關係説

4 巫昌楨,《婚姻與繼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7 年版,頁 106 。

5 宋智慧,《以契約理念透視婚姻本質》,長沙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 年第 4 期。

該學説將婚姻行為創設為是一種身分法的行為,主張婚姻在法律關係上 之本質為一種身分關係。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財産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附 隨於人身上的權利。這種關係的行為人須有結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條 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6亦有學者認為,

因身分是婚姻關係的基本要素,雖然婚姻是以類似於契約的形式所成立,但 是成立的婚姻的契約與其他形式的契約是不同的,一旦締結了婚姻,婚姻關 係中的剩餘部分是「身分」比「契約」多。7

五、契約説

康德是最先提出「婚姻是契約」理論的學者,其認為婚姻雖不是任意的 契約,是兩個不同性別的人,為了終身相互佔有對方的性官能而産生的結合 體,依據人性法則産生其必要性的一種契約。另如柯朗、加比堂等學者也都 認為婚姻是一種男女之間的「要式契約」8,且不少國家在立法上也採納了 這種觀點。9其後,將婚姻視為民事契約的觀點也為英國社會所支持,美國 的大多數州也以法律明文規定婚姻具有民事契約的性質。

第二項 婚姻的發展

舊石器時代沒有婚姻的概念,而是群婚雜交,到了新石器時代,初步的婚姻 制度始開始建立,原始人類也漸漸從生活中,逐漸明白「近親相交,其生不繁」

的道理。直至距今七、八千年前,人類開始能製作陶器、紡織,發明了解農業和 畜牧業,方有了定居的生活,定居生活即是婚姻制度建立的基石;而所謂的制度,

6 楊大文,《親屬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頁 68 。

7 宋智慧,《以契約理念透視婚姻本質》,長沙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 年第 4 期。

8 史尚寬,《親屬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 年版,頁 98-111。

9 1971 年的法國憲法第 7 條規定,法律祇承認婚姻是一種民事契約,該法也因此奠定了婚姻自由 的法則,肯認了婚姻契約説。

是規矩和限制,對男女性交關係和一點社會性的限制,因此,人類逐漸縮小性交 範圍,從而建立起婚姻制度。婚姻制度的演變,不僅是認知上的提高,加上社會 生產力不斷的提升,使原始人不必再全體活動,不必男男女女夥居,性交的範圍 才得以縮小,為偶婚制與一夫一妻制打下基礎。

由於古代男子是私有制社會的主體,女子一直被看作是男子的財產,所以有 搶婚、買賣妻妾以及一夫多妻制等現象。婚姻制度的產生即係出於「私有制」10, 且因有「繼承係由血緣關係中的男性為之」的觀念,且為了保證血緣的純淨,就 有了「處女情結」和對女子性行為的嚴格約束。在出現了部落和國家等社會組織 之後,婚姻又成了一種政治籌碼;從部族的通婚,到國家統治者之間的「聯姻」,

都是試圖通過婚姻來達到政治目的。迨至今日,婚姻仍被權貴家族用於結盟和財 產繼承關係;而在農業經濟社會中,婚姻則是一種勞動的分工組合,因此,就有 所謂「男耕女織」與「男主外女主內」之說。

婚姻制度的演變,大致經歷過血婚制、夥婚制、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等四個 階段,以下係介紹各時期之婚姻制度:

一、原始亂婚時期

原始社會男女在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著缓慢發展,從最初的那 種無限制的兩性關系中;兄弟姐妹間可婚配;甚至父母、子女上下輩間之婚 配亦無限制。随著缓慢發展,從最初的那種無限制的兩性關系中,逐漸演變 出現在群婚姻的各種型態。

二、血緣婚時期

排除了不同輩份的通婚,而成為相同輩分之兄妹婚,姊弟婚或等級婚;

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體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過。

10 《簡明文化人類學詞典》謂:「確立這種婚姻形式,主要係由於私有制的發展」。

三、對偶婚制時期

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結成配偶,但是不排斥與外人同居。

四、一夫一妻制:

是現代婚姻的主流,指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雙方 同時祇有一名配偶,是現時世界上最多國家奉行的婚姻制度。

五、其他

(一)走婚

一種存在於摩梭人之間的婚姻方式,是一種較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 女之間不涉及經濟關係,亦並不需要同居,純粹以愛情關係維持的婚姻。

(二)換婚

如一對兄妹和另一對兄妹互換結婚。

(三)一妻多夫

即一個妻子同時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個男子同時娶一個女子為妻 子。藏族曾經存在過這種婚姻模式;在一些非基督教國家,此制度仍然存 在。

第三項 我國婚姻制度的演繹

原始時代兩性生活所呈現的面貌就是群婚雜交,此亦是人類生產力低下時的 現象。在中國的歷史上,也曾出現過漫長的群婚雜交時代。11根據歷史記載,在 三皇時代人皇氏才開始有「夫妻之道」,此即為中國婚姻制度之開端。到了伏羲 氏正式制定男女嫁娶之禮儀,規定以「儷」皮為禮;12五帝時代,婚禮更為繁瑣,

11 《呂氏春秋-君覽》:「昔太古常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婦男女 之別與上下長幼之道。」、《列子-湯問》:「男女雜遊,不媒不聘。」

12 「儷」為成雙,是為倆倆相配之意,所以現在稱夫妻為「伉儷」或「賢伉儷」,且由男方送二

要選擇良辰吉時舉行婚禮,男方不但要送儷皮做聘禮,並且要選擇良辰吉時舉行 婚禮;夏、商兩代到周代,婚姻制度已漸臻完備,而自西周以後,統治階級為了 鞏固社會秩序,制定了「周禮」作為統一的道德和思想標準,婚姻程序也逐漸形 成,當時不但顧及男女適當結婚的年齡,亦有選擇婚禮舉辦的時間,以趨吉避凶、

興旺家族。

中國故有的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係的開端。13在封建時期,社會倫 理規範認為:「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 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準此以觀,我國自古以來,

即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集體的胚胎,並認為婚姻的目的有二:(1)「重人倫」,

建立一定的社會秩序;(2)「廣繼嗣」,即繁衍後代。第二點尤為重要,因近親 相交的後代大多身體贏弱、早夭或癡呆,體質和智力一代不如一代,最後被淘汰。

為了避免這種情形,亂倫成為性禁忌,氏族和部落則得以繼續生存發展下來。

為了避免這種情形,亂倫成為性禁忌,氏族和部落則得以繼續生存發展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