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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問題分析

第四節 配偶權

配偶權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國家率先提出並使其日臻完善的。配偶權的 實質意義,在於對夫妻雙方之間權利的分配、義務的分擔,以及雙方共同享有的 權利和共同承擔的義務及社會責任的確認。其評價意義在於,通過這樣的確認,

使得對一切具有夫妻身分性質的糾紛的處理有了一個明確的評判標準,便於夫妻 雙方以及其他人參照法律或契約,設計和規劃自己的身分行為或者影響他人婚姻 的行為,準確預期自己的行為後果,符合正常生活秩序,符合社會穩定的需要。

現代社會的婚姻締結是自由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從配偶權的演進歷史以觀,配 偶權是由無數的夫妻,在長期共同生活中,所達成對彼此和外界作為或不為一定 行為的認可,並非由法律所創制。當人們自由選擇婚姻時,夫妻雙方之間權利的 分配、義務的分擔以及雙方共同享有的權利和共同承擔的義務及社會責任,久而 久之地自然成為一種生活模式,這也意味著對夫妻雙方對於權利義務的安排,達 成了某種協議。又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組成的一部。婚姻本身俱有的 倫理性,由婚姻產生的家庭具有的特殊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致使國家建立了 一套婚姻家庭制度。

在近代,這個制度主要係由法制來完成。惟國家的介入和干預婚姻的目的首 要是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並促進社會良性發展,並不是考慮每個具體的婚 姻的狀態、質量。且婚姻的性質是人身上的契約,通過這個契約,婚姻當事人取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與「慰撫金」,兩者有何不同?

研究意見:同意研討結論,採甲說。

甲說:民法中關於「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之規定有第 194 條、第 195 條第 1 項、第 979 條、第 999 條第 2 項、第 1056 條第 2 項;關於「慰撫金」之規定有第 18 條 第 2 項。二者之不同,乃前者所得請求賠償之範圍較後者為廣,前者包括後者,而後者不 能包括前者,故除慰撫金外,當事人間如尚有其他非財產上損害時,亦可請求賠償。例如 被殺 受傷,住院治療時,則除財產上(醫藥費等)、精神上(慰撫金)損害外,即時間 上光陰之浪 費亦屬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得了配偶的身分。而婚姻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意義在於,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 務、違背權利義務的法律後果、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而不是提高婚姻的質 量,保證婚姻關係當事人的情感幸福。配偶權之形成,一方面是對長期以來形成 的夫妻之間的應該具有的權利義務的承認和固定,另一方面也是出於對國家、社 會利益的考慮,其初衷絕非是想要通過規範配偶行為、安排權利義務的法律手段 來保障夫妻感情穩固和提高婚姻生活質量。80

第一項 配偶權的定義與特徵

配偶,是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雙方相互間的稱謂。而所謂配偶 權,是指夫妻之任意一方依據其為對方的配偶的身分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在英美 法國家,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權利。配偶權的價值 是確認和保護婚姻關係的獨有利益。81

配偶權由配偶身分權和配偶財產權兩部分組成,所謂配偶身分權是夫對妻、

妻對夫基於婚姻互享互負的身分權利和義務。配偶財產權則是夫妻之間基於配偶 身分產生的財產上的權利和義務。在配偶權中,配偶身分權居於核心地位,配偶 財產權則具有附隨性,以配偶身分權為前提,並為配偶身分權的存續提供物質保 障。雖然配偶財產權基於保持配偶身分的目的產生,但其內容遠不如配偶身分權 多樣和豐富,有學者因此將之界定為身分權。從配偶權的內涵看,夫妻間依法產 生的財產上的權利和義務,屬於配偶權的應有之意。配偶共同生活的延續有賴於 配偶之間產生一定的財產關係,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相互扶養關係在維持夫妻共 同生活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配偶的身分是夫妻相互取得財產繼承權的依據,配偶

80 蔣清華,《配偶權基本理論問題》,中國民商法律網,2004 年。

81 威廉·傑歐·唐奈等著,顧培東、楊遂全譯,《美國婚姻與婚姻法》重慶出版社,1986 年,頁 73。

一方死亡則是夫妻繼承權實現的法律事實。由此可見,配偶身分權是配偶財產權 的基礎,兩者密不可分。我國學者多將配偶身分權和配偶財產權統稱為「配偶 權」,並將配偶身分權歸於狹義的配偶權。另關於配偶權,有以下幾個要點:

一、配偶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

二、配偶權僅存在於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三、現代文明社會,男女平等,故夫妻雙方都享有配偶權。

配偶權可分為對人配偶權和對世配偶權。前者是指夫妻之任意一方獨立享有的,

義務人為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權,比如請求扶養權;後者是指夫妻雙方共同享有 的,義務人為其他任何人的配偶權,比如共有財產權。應注意的是,對人配偶權 的義務主體在某些具體法律關係中處於義務人的地位,但在另一些具體法律關係 中則可能處於權利人的地位。

關於配偶權的定義有以下五點,分述如後:

一、身分說

認為配偶權是夫對妻及妻對夫的身分權。

二、陪伴說

認為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鍾愛和幫助的權利。

三、利益說

認為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分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 偶的身分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四、法定說

認為配偶權是法律賦予的合法婚姻關係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分權 利,其他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五、性權利說

認為配偶權是項民事權利,夫妻互為配偶,就有配偶權,配偶權的核 心特色是性權利。

鑑此,配偶權是身分權,具有平等性、絕對性和支配性等特性;配偶權應基於合 法婚姻關係而在夫妻雙方之間發生的、由夫妻雙方平等專屬享有的要求對方陪伴 生活、鍾愛、幫助的基本身分權利。

另關於配偶權的特徵,有學者認為,配偶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能由夫 妻任意創設,此即為「配偶權法定主義原則說」,是故,基於私法自治等一系列 民法基本原則,配偶權亦適用之。配偶權之設立原則為:法定主義和任意主義相 結合、行使原則有:平等原則、忠誠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其特徵為:

一、主體的平等性

即夫妻互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權,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這是婚姻關係的自然屬性所決定的。帶有專制性質的夫妻關係發生改變,

係從身分到契約的運動,促使個人開始擺脫家族和身分的束縛和強制,並 轉化為個人人格的獨立和自決。這種變化使丈夫與妻子之間不再屬於支配 關系,而是平等人格所派生的身分關系。另基於個人獨立和男女平等的價 值理念,亦決定夫妻雙方共同地享有配偶權,且具有平等性。

二、客體的利益性

配偶權就是依照法律規定,在夫妻關係建立後,基於夫或妻的特定身分 而生的權利。易言之,配偶權的客體是夫妻互為配偶的身分利益,其客體 僅包含配偶的共同身分利益,不包括財產利益,且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規定 建立夫妻關係,就不享有此項權利。而當夫妻關係終止時,配偶權也隨之 消失。這種利益具有獨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這是我國一夫一妻 的婚姻制度所決定的。

三、內容的雙重性(即權利義務的不可分割性)

配偶權由締結婚姻關係後的男女雙方平等地享有,雙方既是權利主體,

也是義務主體。而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一是這種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 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二是配偶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缺一不可,此為權利義務的相互性。

四、權利的排他性

前已說明配偶權係基於夫或妻之特定身分而生的權利,是基於夫妻特定 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的身分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性,從某種意義上說配 偶權也是對世權,必須就具有排他性;配偶權的專屬性,專屬於夫妻享有,

是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配偶權也是具有排他性的對世權,亦即夫妻以外 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權的義務主體,都具有不作為的義務,都應當承擔侵權 的民事責任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義務主體,都具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得實 施干擾、妨害、侵犯配偶權的行為。

第二項 配偶權的派生權利

配偶權是基本基於法律規定的夫妻身分地位而產生的身分權,配偶權作為基 本身分權還包括諸多派生的身分權。究竟配偶權包括哪些派生的身分權利,多數 學者們主張配偶權係不獨為權利人之利益,同時為受其行使之相對人之利益而存 在。本質上,配偶權是權利,以義務為中心,權利人在道德和倫理觀的驅使下自 願或非自願地受制於相對人的利益,因而權利之中包含義務。基此,亦有學者稱 配偶權為合權利義務為一體的新型權利。配偶權派生出下列之權利和義務:

一、夫妻姓名權

指夫妻締結婚姻關係後,妻子是否有獨立姓氏之權利,配偶各自有無獨

立的姓名權是配偶有無獨立人格的標誌。各國關於夫妻姓名權的立法,有 5

立的姓名權是配偶有無獨立人格的標誌。各國關於夫妻姓名權的立法,有 5

在文檔中 人格權與配偶權衝突之研究 (頁 99-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