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範圍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現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離婚制度,都已普遍實行了破綻主義離婚。在英美 法系中,英國為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源頭,對英美法系許多國家的制度都有重要 影響,且離婚制度是近來英國婚姻、家庭法領域爭議最大的焦點所在,近代的英 國,其離婚立法的主要課題,是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如何對處於弱勢一方當 事人進行救濟,以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其輔助救濟的制度,其中有許多規定對 我國都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是以本研究將以英國的婚姻、家庭法律與我國的裁判 離婚制度作比較分析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借鑒國外的婚姻、家庭法理論與實務,

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裁判離婚制度提供參考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研究 範圍、研究方法、研究流程與預期效益。

第二章闡述了婚姻及離婚的發展,並透過文獻分析與國、內外實務探討,對

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決議:採丙說。

婚姻制度的解析和探討。在舊石器時代沒有婚姻的概念,而是群婚雜交,到了新 石器時代,初步的婚姻制度始開始建立,原始人類也漸漸從生活中,逐漸明白「近 親相交,其生不繁」的道理。由於古代男子是私有制社會的主體,女子一直被看 作是男子的財產,所以有搶婚、買賣妻妾以及一夫多妻制等現像,而婚姻的制度 亦係產生於「私有制」。婚姻產生於私有制,所以它一直與人的財產關係密切相 關;婚姻是一種人際間取得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受法律保障與約束;婚姻必須 是合於法律所規定之一定要件之婚姻;婚姻是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 的,是兩性的結合,具有夫妻身分的公示性。婚姻包含三層含義:(1)以男女 兩性結合為基礎;(2)以共同生活為目的;(3)具有夫妻身分的公示性。而學 說上婚姻本質有:契約説、信託關係説、身分關係說、制度說、倫理說等學說。

我國民法親屬編中並未直接對於婚姻的目的、意義有所規定,親屬法學者認為,

就民法上之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在雙方當事人合意下,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 之適法結婚關係,而且此一結合關係之內容依法而定。又所謂婚姻是適法結合之 關係,蓋指婚姻必須是合於法律所規定之一定要件之婚姻,如民法修法前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96 年 5 月 23 日修法後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 結婚之登記。」即為婚姻的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則為婚姻當事人本身不可不備 之要件。具備上述兩種要件者,婚姻關係成立,若有欠缺,將成為婚姻無效之原 因,或為撤銷之標準。

離婚(divorce),是互為配偶的雙方在生存期間,合意或通過法律手段來解 除婚姻關係。離婚,不僅使婚姻當事人的身分關系、財產關系、相互間權利和義 務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發生變化,而且還直接涉及子女的撫養教育等問題,從 而對家庭和社會都產生重大影響。離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和婚

姻制度同時產生,並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中國古代法律上不用離婚 這個詞語,而用「絕婚」、「離棄」、「休妻」、「出妻」等用語。古代的羅馬 法,是本於家父長制的婚姻觀,承認夫一方之專權離婚。但自基督教傳佈以後,

歐洲之離婚制度即大為改觀。根據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四-六節:開闢之初,神 造男女,是故人離父母而合於妻,凡此二人,應為一體,夫妻不再是二人,而是 一體。是故「神所合者,非人類所得離」之教義,宣言婚姻非解消主義(Principle ofindissolubility of marriage),而禁止離婚。到了 1791 年法國制憲會議時,首度 肯認婚姻為民事契約性質之婚姻制度 (mariage civil) ,這也意味著離婚是被允 許的。19 世紀後,已有許多國家更弦易轍,承認離婚制度 ,「離婚為必要之惡

(necessary evil)」之觀念亦日益普植人心。

英國現代離婚制度的發展演變從社會政治、宗教、女權運動等發展背景下無 過失離婚主義在英國現代離婚制度中生根、萌芽。迨至 20 世紀後半葉,新一輪 的社會思潮促使英國離婚制度應時而變,建立無過失離婚主義,英國現代離婚制 度的指導思想,其主要內容是:保障離婚自由、維護婚姻穩定、防止草率離婚;

保障離婚法律效果的正義最大化、損害最小化。英國現代離婚制度的法定理由是 婚姻無可挽回地破裂,在離婚程序上,英國離婚必須由法院做出絕對離婚令,雙 方的婚姻關係才結束。經法院判決離婚大體可分為無爭議的離婚和有爭議的離婚 兩類。英國現代離婚制度的價值的特殊性表現為:整體上,以個人的離婚自由權 為主,家庭穩定為輔;兩性關係上強調男女平等;親子關係上強調子女最大利益 優先。具體而言,英國現代離婚制度追求自由、公平、平等、秩序價值,其中秩 序價值又具體表現為支持、調適、保護方面的價值。在英國現代離婚制度的諸價 值出現價值衝突時,應將公平價值放在優先位置。

美國傳統離婚須他方有過失(atfault),即祇有無辜當事人才能獲准離婚,且

事由有限,祇有通姦、極端或不人道的身心虐待、遺棄(不回復同居之意思)、心 神喪失、習慣性酒醉等事由,而被告針對此法定事由可提出宥恕(condonation)、

挑釁(provocation)、通謀(collusion)、原告也犯錯(recrimination)、縱容(connivance) 等抗辯方式。在離婚過於艱難與規避法定過失證明之要求下改採無過失離婚 (no-faultdivorce)制度,但仍需經法院判決准許,祇採取裁判離婚主義。其理論 基礎即學說之「乾淨手(clean hands)原則」,係指「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過失而 獲得法的利益」。在「離婚過於艱難」與「規避法定過失證明之要求」已逐漸扭 曲家事法院制度之公正性。法律准許家庭法院或其他法院對婚姻任何一方之請 求,准許離婚,而不要求申請人證明對方已犯了違反婚姻契約;無過失法律取消 法院認定過失之需要,賦予任何一方祇以「不能協調之歧異」(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訴請離婚之自由。這些法律產生了單方離婚(unilateral divorce)之觀 念:即任何一方覺得欲結束婚姻時,可以結束並自由離開。無過失婚姻之政策理 由是避免妨礙家庭隱私,減少夫婦摩擦等。夫妻離婚後,由婚姻關係所發生之身 分上、財產上之一切法律關係,即向將來消滅。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在兩願離 婚,為離婚登記完成之時;在裁判離婚,為離婚判決確定之時。此外,離婚後尚 有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財產取回之問題,裁判離婚時,更有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之請求問題,而按我國民法親屬編規定之形式,將離婚當事人間之財產關係分為 離婚之損害賠償、離婚後之扶養及財產分割等三部分。本章的重點在於婚姻的本 質是「雙方想要共同生活的意願」。

第三章為本研究之研究之方法,本研究係採文獻歸納、演繹等質性與體系性 之研析方式,從宏觀層面來論述憲法及民法上人格權與配偶權之體系性議題,並 以民法上人格權之保護為中心。探討人格權和配偶權與裁判離婚制度間之關聯 性,並以「90 歲阿嬤離不了婚」事件為例。針對研究對象、研究途徑及各種適

合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做概括性描述。

而研究途徑(approach),是指選擇問題與相關資料的標準,主要是指作者 擬從何種角度切入去探討該主題與相關問題。例如結構功能研究途徑、理性選擇 途徑、社會心理學途徑等。

文獻分析係指系統蒐集與客觀評鑑過去事實的資料,能考驗有關事件的因 果、成效或趨勢,以利瞭解過去及預測未來。由於常需要大量的歷史資料與文獻,

因此亦稱歷史文獻法。文獻資料分析法的應用具有幾項特點,包括:其研究的事 件與使用的資料是過去的紀錄與遺跡、是種間接而非直接的觀察、分析的結果可 用以解釋現況、預測未來等。

個案研究是指採用多種方法蒐集有效的完整資料,單一的個案或社會單位作 縝密而且深入研究的一種研究方法。個案也可以是人、組織、過程、一個計劃、

一個社區、一個學院,甚至是一個事件。在進行以個人為個案的研究時,往往將 個人視為一個完整的整體,且強調在個人的社會脈絡/社會情境中,對其行為加 以解讀。「事件」也是個案研究常見的個案類型;利用個案研究途徑,來剖析事 件時,吾人通常將特別凸出此事件中「決策人物」與其「歷史情境」或「社會脈 絡」之間的互動。針對組織的個案研究,往往傾向利用田野的方式,參與組織之 中,身歷其境的去掌握、理解組織的整體特性。

個案研究法是以經驗為主的調查法,這種調查法以深入研究當前社會現象與 真實生活。個案研究法經常使用在現象與社會脈胳(context)不容易區分的情況。

其最重要的是研究社會現象,而此社會現象非常難以從社會脈絡中獨立出來。更 進一步地說,個案分析是相關事實的說明,能夠提供問題的狀況,以尋求其可行 方案。本研究即係以「90 歲阿嬤離不了婚」此事件作分析,主要價值是從個案 的詳細描繪與分析中,發現主要的問題及原因,以檢視我國裁判離婚制度與人格

權及配偶權間之衝突關聯性。透過「90 歲阿嬤離不了婚」此真實事件,重新了

權及配偶權間之衝突關聯性。透過「90 歲阿嬤離不了婚」此真實事件,重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