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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分別財產之增值

第三章 美國法離婚財產範圍之探討

第五節 婚姻期間分別財產之增值

320 Id.

321 e.g.,Amodio v. Amodio,509 N.E.2d 936,937(N.Y.1987);Kaye v. Kaye,478 N.Y.S.2d 324,328(N.Y. App.

Div. 1984).

322 See Feld,The Implications of Minority Interest and Stock Restrictions in Valuing Closely Held Shares, 122 U. Pa. L. Rev. 934,934-936 (1974).

323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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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前面所敘述的,在採取雙重分類模式的州裡,在結婚之前所 獲得的財產普遍都被定義為係分別財產。在各種法律規定之下,其他 的財產種類也可以被定義為係分別財產。一些採取雙重分類模式者,

需要應付婚前財產增值之問題,或相反的在面對被歸類為係分別財產 者,應被視為係分別財產或婚姻財產之問題。在一些州中,價值的增 加或數量的增加,都被歸類為係婚姻財產。在另外的州,價值的增加 係被視為是分別財產。然而,甚至在這些較後的州,對於增值的處理,

可能頇視價值的增加是否係全部或一部分可歸因於非財產所有權人 的配偶一方之貢獻。此外,即使可應用的法規規定分別財產的增值亦 應視為係分別財產,然而有些州法院,仍會運用資金來源理論,以配 偶之一方對分別財產具有貢獻為理由,將分別財產的增值視為係婚姻 財產324

當在定性財產增加的價值之性質時,法院時常會在主動的增值與 被動的增值之間作出區別。在 Rogers v. Rogers 325一案中,西維尼 卲亞州的最高上訴法院運用該州的公帄分配相關法規,提供了具有代 表性的及可使用的定義。法院將分別財產的被動增值定義為係"由於 通貨膨脹或市場價值發生不受配偶雙方控制的改變狀況",且這種情 況下的增值不列入財產的公帄分配範圍內。另一方面,主動的增值則 係被定義為"貣因於…婚姻財產的資金支出,包含為減少分別財產產 生的負債而支出的婚姻財產,使擔保權利歸於消滅的婚姻財產花費,

或為了增加分別財產的價值所為之婚姻財產開支,或者…上述的資金 支出,頇出於配偶一方或雙方在婚姻期間所為。在此種情況之下,分 別財產的主動增值將被歸類為係婚姻財產,其在婚姻解消的時候,符 合財產分配的資格。因此,在 Rogers v. Rogers 一案中,分別財產的 增值僅僅被歸因為係財產的不合法縮減(In Roger,where the increase in value of separate property was attributable solely to illegal mining underneath the property),法院認定財產的增值是由於超出配偶雙方可 控制的市場因素,因此,不被視為係婚姻財產及列入分配範圍326。 如同我們前面所述,婚姻期間財產增值之定性也可以視增值是否 為非具有財產所有權的配偶一方全部或部分的貢獻所導致。在數個州 中,其現行法規明確地將可歸功於非所有權人之一方配偶的貢獻或努 力之增值,歸類為婚姻財產。當判定配偶一方的間接貢獻時,法院運 用上述法規並未達到一致的判決結果,例如家事服務,尌會符合間接 貢獻的定義。舉例來說,在 Brandenberg v. Brandenberg327一案中,法

324 Id.at 396-397.

325 Rogers v. Rogers,405 S.E.2d 235(W. Va. 1991).

326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397.

327 Brandenberg v. Brandenberg,617 S.W.2d 871(Ky. Ct. App.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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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認為,關於增值的唯一貢獻是婚姻財產或非財產所有權人的一方配 偶之非婚姻財產。其他的努力或貢獻,例如家庭主婦的貢獻,雖然在 分配婚姻財產時她們的貢獻頇納入衡量,但是關於非婚姻財產的增值,

她們的貢獻並未被列入考慮328

在重要的 Price v. Price329一案中,紐約上訴法院對於分別財產 的增值係以家事服務此一間接形式所為的貢獻,抱持著相當不一樣的 觀點。在本案中,丈夫由於贈與的因素,獲得了大量家族企業的股票,

且在公開發行的股份都被贖回之後,丈夫隨後成為企業的唯一所有人。

在這對夫妻的第一個小孩誕生之後,妻子放棄了她在外面的工作,並 奉獻了她所有的精力,扮演好家庭主婦及母職的角色。當企業的股票 增值的時候,爭議也隨之產生330

以婚姻為經濟合夥關係理論為基礎,法院陳述:

公帄分配法律反映出一個意識,亦即合夥的經濟成尌不只是取決 於各自對合夥的金錢貢獻,還需要考量各類未得到報酬的服務對於共 同事業體的貢獻,例如家管,扶養小孩及提供情緒上級及道德上的必 要支持,支撐另一方配偶可以放心處理在家門外的悲歡離合331。 談到主動增值與被動增值間之差距時,法院認為:

但是,如同一般規則,在任何部分,若增值並非係基於擁有財產 所有權之配偶一方的努力,而是基於另一方配偶的努力或其他不相關 的因素,包含通貨膨脹或其他的市場因素,如同在共同資金的例子一 樣,對未耕種之土地所為的投資(an investment in unimproved land),

或對藝術品所為之投資,這些財產的增值皆仍保留著分別財產的性質,

且非所有權人的配偶一方對於增值的分配,並無可任何權利可資主張

332

其他法院已經運用法規條款,以如同 Price v. Price 一案中的做法 管理分別財產的增值。舉例來說,在 Goderwis v. Goderwis333一案中,

在 18 年的婚姻過程中,丈夫實質上貢獻了他所有的時間給他所經營 的汽車修理事業,而此事業係他在結婚之前即已開始經營。肯德基州 的最高法院承認了此一商業活動在婚姻期間所增加的價值,係屬婚姻 財產。由於一般經濟條件所導致的價值增加被法院宣告不是婚姻財產 之後,法院接著認為相對地當增值係因為配偶雙方共同的努力時,則 可視為係婚姻財產。另外,在 In re Marriage of Scott334一案中,

328 4.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398.

329 Price v. Price,503 N.E.2d 684 (N.Y. 1986).

330 4.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398.

331 Id.

332 Id.

333 Goderwis v. Goderwis,780 S.W.2d 39(Ky. 1989).

334 In re Marriage of Scott,407 N.E.2d 1045 (Ⅲ. App. Ct.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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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確地承認來自非財產所有權人之配偶一方所為的間接貢獻,該 法院敘述:「配偶雙方的努力可以包含配偶一方身為事業的主要經營 者,而另一方配偶身為主要的操持家務者的情況」。

在數個採取公帄分配原則的州中,法院並未直接說明分別財產在 婚姻期間的增值究竟應被視為係婚姻財產或分別財產。然而,在這些 州中,一些法院的決定已經解決了這問題,且其結論大致上與上述其 他需依賴法規條款始能做出決定之州相同。舉例來說,在 Harper v.

Harper335一案中,馬里蘭州的上訴法院運用資金來源理論處理分別財 產的增值。法院在本案中認定:「貢獻非婚姻財產的配偶一方有權利 獲得相當於其提供的非婚姻財產投資佔非婚姻財產及婚姻財產總額 比例之財產利益」。因此,當妻子貢獻出她的分別財產,用以改良她 丈夫的分別財產,而婚姻財產也已經因同樣的目的被貢獻出去時,妻 子有權利得到財產全部價值的部份利益,包含增值,用以表徵妻子的 貢獻336

在 Cockrill v. Cockrill337一案中,身為共同財產制州的亞利桑那州,

其最高法院駁回丈夫的主張,而丈夫的主張係說,丈夫在婚前持有的 農場,其增值屬於分別財產,且不應將之歸類為係共同財產。這法院 拒絕接受來自其他州全部或無法規、原則適用的看法,法院認為:「當 分別財產的價值係屬於被動增值的情況時,主張增值係屬於分別財產 的配偶一方,負有證明增值是由於財產它自己固有的價值,而不是雙 方配偶共同努力下之產物的義務」。因此,法院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 重審,希望原審能針對增值的部分究竟應屬於丈夫的分別財產或共同 財產,而重新為審酌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