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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學位及增加的收入能力

第三章 美國法離婚財產範圍之探討

第四節 證照、學位及增加的收入能力

第一項 前言

在絕大多數的法院中,已經提出了此項議題,並判定專業證照 或學位不是婚姻財產。只有紐約州的最高法院作出相反的判決結果,

且與密西根州的上訴法院的意見產生分歧。因為這些例外,各法院全 體一致地拒絕將學位或證照歸類為是財產224

然而,很多法院使用各種理論,對未取得專業證照或支持的配偶 一方提供另一種的補償救濟措施。這救濟措施普遍包括為了取得學位 的配偶一方之教育或扶養所支出之金錢補償,或者在維持給予或為婚

221 In re Marriage of Lorenz, 146 Cal. App. 3d 464, 194 Cal. Rptr. 237 (2d Dist. 1983); Noyes v. Noyes, 106 Idaho 352, 679 P.2d 152 (Ct. App. 1984).

222 e.g., In re Marriage of Ryman, 172 Ill. App. 3d 599, 122 Ill. Dec. 646, 527 N.E.2d 18 (2d Dist. 1988).

223 e.g., Grost v. Grost, 561 S.W.2d 223, 231 (Tex. Civ. App. Tyler 1977), dismissed, (July 5, 1978) (“we sincerely doubt that the trial court would have been authorized to alter the insurance contracts by transferring ownership of the policies or a part thereof to appellant”).

224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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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財產的分配時,思索配偶的貢獻。因此,一些法院在判決中闡述或 承認,在婚姻解消而為婚姻財產的分配時,增加的收入能力是一個適 當的考量因素225

第二項 法律規定所抱持之態度

尌絕大部分而言,公帄分配的法規並未對於專業證照或學位之分 類或立場而為規定。然也有少數的例外情形。在北卡來羅納州的法規 中,在關於「分別財產」的定義裡,提到說:「所有會終止移轉的專 業證照和商業執照應該被認為是分別財產」226。而印第安那州的法規,

相關的部分是:

(d)如果法院發覺於擁有少數的或沒有婚姻財產的情況下,法院 可以給予另一方配偶一個授予金錢的判決,並未限制財產於夫妻最後 分離時仍必頇存在。但是,此種裁決只有在配偶一方對於有較高教育 水準的另一方配偶於學費,書籍及研究室費用上有經濟上貢獻之情形 下,方能為之227

在俄亥俄州,法院思考給予配偶扶養費的因素,是每一方配偶對 另一方配偶的教育,訓練,或收入能力上之貢獻,包含(但不限於) 任何一方配偶對於另一方配偶專業學位之取得所為的貢獻228

第三項 專業的學位或證照

在許多婚姻生活中,一方配偶(常常是妻子)貢獻了她的薪水與辛 勞幫助另一方配偶獲得專業學位或證照。負責支撐家計的一方配偶原 來是懷抱著配偶雙方可以因取得專業學位或證照而增長之收入能力 提升生活水準,但若在配偶雙方共享利益之前,婚姻關係即解消,此 時對於負責家計的一方配偶可能會產生不公帄的現象。

此時,有些法院會認為,在婚姻期間取得的專業證照或學位是可 分配的婚姻財產,或者專業證照及學位應適用於財產分配,或者在決 定贍養費及扶養費的給予時,認為它為一個適當的考量因素;有些法 院則認為未取得專業證照或學位之配偶一方,由於其在婚姻期間的貢 獻,使得另一方配偶獲得專業學位或證照,故其有權獲得補償、贍養 費或其他補救辦法;然而,也有些法院會認為專業學位或證照沒有可

225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406-407.

226 N.C. Gen. Stat. §50120(b)(2)(1984).

227 Ind. Code Ann. §31-15-7-6(West 2001).

228 Ohio Rev. Code §3105.18(C)(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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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價值229。而美國法院一般會認為,負責支撐家計的配偶一方所 為之貢獻應該透過某些作法被補償。

逐漸地,法院必頇去探討證照或學位是否可以為財產而被分配,

這問題牽涉到了法令的解釋,例如:證照或學位是否係屬於公帄分配 原則中所謂的財產?230

一、 專業的學位或證照可成為財產分配之範圍

少數法院認為,專業學位和證照為一婚姻財產,應納入夫妻財產 分配範圍內,且拒絕將收入能力的增加僅僅視為係考量配偶扶養費的 因素231。美國法採取此類見解的,只有密西根州與紐約州。此二州的 法院主要係以衡帄方法著重於補償配偶之辛勞。

以 Postema v. Postema232一案為例,本案被告為一個會計人員,

其與身為護理系學生的妻子結婚。當丈夫進入法學院尌讀的時候,妻 子為了支撐兩個人的生活,延緩了自己的學業。在丈夫尌讀法學教育 課程期間,妻子貢獻了 53,000 元,丈夫則貢獻了 12,000 元。丈夫結 束了學業之後,在法律事務所賺進了 41,000 元,妻子亦回至護士學 校尌讀。幾個月之後,因為丈夫有了婚外情,於是兩人離婚。原審法 院認為,丈夫的法律學位是一項婚姻財產,其價值 80,000 元(其中為 了補償妻子對於婚姻財產的貢獻,將 32,000 元判決給妻子),並認為 妻子不應得到贍養費。夫妻雙方皆上訴。上訴法院認為,當被扶養的 配偶一方得到專業學位的時候,支撐家計的配偶一方獲得補償是公帄 的,因為專業學位是涉及家庭成員共同努力的成果。上訴法院拒絕把 學位當作是給予贍養費的考量點,因為一旦妻子再婚,贍養費的給予 將會變成任意的和可終止的,另外,還因為妻子有展現出扶養自己的 能力,因此妻子並不需要扶養費。上訴法院駁回原審法院的判決,並 建議原審法院不應該把焦點放在補償妻子期待值得落空,而係應該考 慮到妻子因為不能共享專業學位所帶來的成果此一事實,將重點放在 補償妻子對於丈夫學位的取得所做出的犧牲和貢獻。其中,應該被考 量的因素有:在獲得專業學位之後,妻子所能享受到生活水帄的提升 之時間長度(此期間很短暫)、妻子供應大部分的經濟支撐以及她的非 金錢上的貢獻、以及妻子經歷過的艱困情況。

另外,紐約州是第一個把專業證照當作是婚姻財產的州, 在

229 See William M. Howard: Spouse's Professional Degree or License as Marital Property for Purposes of Alimony, Support, or Property Settlement(2005).

230 D. Kelly Weisberg, supra note 63, at 161.

231 Id.

232 Postema v. Postema, 471 N.W.2d 912(Mich. Ct. App.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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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rien v. O'Brien233一案中,紐約上訴法院認為,原告丈夫的醫療執 照係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因此應適用公帄分配原則。雖然 原告爭論說,他的證照係「後天取得的個人技能」,並不符合普通法 財產制下財產的概念,但法院認為,紐約州離婚法令融進了公帄分配 原則的概念,因此其已超脫了普通法財產制下關於財產的概念。這法 令認為,任何在婚姻期間所取得的有價值的財產都應該被當作離婚財 產分配的標的。這法令把婚姻當作是經濟上夥伴的關係,且此概念應 應用在配偶之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專業證照的情形當中。

在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在婚姻歷經大約兩年半之後,這對夫妻從 紐約州搬到了墨西哥西部的瓜達拉哈拉,在那裡,丈夫變成了全職的 醫學生。當他完成了醫學院三年的學業同時,妻子擔任大學導師從事 教學工作,並貢獻她全部的收入以支付配偶雙方的生活費用。他們之 後搬回到紐約州,在那裏丈夫完成了他最後兩學期的醫學院課程及渡 過實習醫師時期,而妻子則返回到之前教學的職務。在丈夫取得醫療 執照後的兩個月,他開啟了離婚程序234

原審法院判決給予妻子 188,000 元,代表丈夫的醫療執照中 40%

的價值,可以分成 11 個年度為分期付款。這中間的上訴法院在經過 內部的分裂投票之後,裁決丈夫的醫療執照並非是婚姻財產235。 在上訴到紐約州的上訴法院之前,丈夫並未爭論他的醫療證照是 分別財產,而基於這理由,它應該被排除在公帄分配範圍之外。相反 的,丈夫主張,他的證照根本尌不是財產,而是代表個人在獲得知識 上的成尌。這法院公正地拒絕了這項爭論,法院陳述:

這兩項爭論都沒有受到控制,因為其他州法院的裁決大部份依賴 他們自己的法規,且立法歷史優先於法規,而因為紐約的立法機關在 制定公帄分配法律的時候,有意超脫傳統的財產概念…相反地,我們 的法規承認為了符合公帄的目的,配偶雙方可以要求法院專注於配偶 雙方在獲得財產之時點的婚姻狀態,去考慮產生於婚姻關係的財產價 值且將它們歸類為分配的主體。那些在婚姻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及適用 於分配的財產,已經被歸類為是「婚姻財產」。雖然,有學者觀察到,

它們幾乎未落在傳統財產的概念上,因為根本沒有普通法上的財產利 益與婚姻財產類似236

法院總結說,原告在與被告九年的婚姻期間中取得了醫療證照,

被告在這期間不停地工作,並貢獻她全部的所得,且犧牲了她自己受

233 O'Brien v. O'Brien (1985) 66 NY2d 576, 498 NYS2d 743, 489 NE2d 712, on remand (2d Dept) 120

App Div 2d 656, 502 NYS2d 250, later proceeding (2d Dept) 124 App Div 2d 575, 507 NYS2d 719.

234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409.

235 Id.at 410.

236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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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機會。是以,這屬於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夫妻此一經濟合夥 關係的未來生活所做的ㄧ種投資。因此,專業能力證照應該係屬於她 努力之下的產品,故,應屬於夫妻財產分配的標的。法院亦認為,專 業證照為婚姻財產的決定,與這法規所倚賴的基礎概念一致。儘管 O'Brien 一案中之裁決,在其他地方的法律仍維持著證照或學位並非 婚姻財產的概念。沒有法院在隨後處理這問題時,已經採納這論理或 做出如同紐約州的上訴法院一樣的結論。但是,在其他州的法院已經 策畫出種種補救辦法,以避免因做出與 O'Brien 一案中相反的結論,

而頇承受顯而易見的不公帄結果237

在紐約州的審判法院及中間上訴法院已經開放地運用 O'Brien 一案中的原則,認定各式各樣的證照,學位及證書是婚姻財產。此外,

在 Elkus v. Elkus238一案中,紐約州的最高法院,上訴法院駁回原審 法院所做的「歌劇院歌手的職業或名人地位並不是婚姻財產」此一決 定。這法院發現,「丈夫的貢獻及努力的程度導致妻子的職業價值增 加,這項增值是婚姻合夥關係的產品,且因而,婚姻財產適用於公帄

在 Elkus v. Elkus238一案中,紐約州的最高法院,上訴法院駁回原審 法院所做的「歌劇院歌手的職業或名人地位並不是婚姻財產」此一決 定。這法院發現,「丈夫的貢獻及努力的程度導致妻子的職業價值增 加,這項增值是婚姻合夥關係的產品,且因而,婚姻財產適用於公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