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美國法離婚財產範圍之探討

第二節 社會保險

儘管司法實務上時常較喜歡採納將退休金利益降低至現存價值 且於離婚訴訟之同時為分配的方式,但普遍上這樣的判決使得退休金 的分配和估價方式變得較清楚,且一旦退休金被歸類為婚姻財產,則 如何對待它們則屬於法院的裁量權。法院裁量權的行使方式取決於案 例事實與配偶的情況172

綜上所述,退休金價值的估量可能存在複雜的問題。管轄法院必 頇在不同的估量方式中做出選擇。這些包含:

一、計算員工對退休金計畫的提撥金額,加上利息,以及給予未 從事尌業的一方配偶一個適當的數額(最有益處的退休金計劃資金來 源是由僱主負責提撥一定數額至此計畫下之勞工個人帳戶,而不是員 工自薪資中提撥一小部份至此計畫下之勞工個人帳戶。)173

二、計算已被合法授予,預期可得的退休金利益之現存價值,並 依可得受領之現存天數予以折扣。(依據數種推測的可能情況)174。或 者,

三、法院在婚姻解消時即先確定計算之分配公式,但是法院必頇 保留司法管轄權直至退休金實際收受之時。175

第二節 社會保險

170 Id.at 290.

171 Moore v. Moore,553 A.2d 20(N.J.1989).

172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427.

173 D. Kelly Weisberg, supra note 63, at 164.

174 Id.

175 Id.

42

第一項 社會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之介紹

1934 年 6 月 8 日,羅斯福總統宣布他將實施社會保險計畫,其目 的在於透過社會保險的提供,使得不再工作的老年工人得以支付生活 必需品。隨後,羅斯福總統建立了經濟安全委員會,被指派研究經濟 不安全的整個問題及提出建議,而這將作為社會保險利法變革的基礎。

1935 年 1 月,這委員會對總統提出了報告,而在 1 月 17 日,羅斯福 總統同時對國會兩院提出了這份報告。在歷經重要的修正之後,社會 保險法在 1935 年 8 月 14 日經由羅斯福總統簽署成為法律。新法案建 立了一個社會保險計畫,以支付 65 歲或 65 歲以上的工人在退休之後 的持續收入。利益只有在工人於 65 歲退休時支付,且是基於這些工 人在他工作期間所貢獻的薪資稅。這新的社會保險計畫具有重大意義,

因為它詴圖透過一個提撥制的系統,解決老年人經濟安全的長遠問題,

而在提撥制的系統中,這些工人藉由定期支付薪資進入一個特別的共 同管理機構中,藉以貢獻他們自己未來的退休金利益176

而原法案只有提供退休金利益給工人,1939 年的修正案在社會 保險計畫中做了一個根本性的變革。修正案增加了兩種新類型的利益:

支付給配偶及退休工人的未成年子女,且如果被保險的工人提早死亡,

則倖存者利益會支付給他的家庭。這變化轉變了社會保險的性質,使 它從專為保障工人的退休金計畫,轉變為一個以家庭為基礎的經濟保 險計畫177

然而,社會保險計畫沒有解決傷殘者的利益問題。1956 年 8 月 1 日,社會保險法再次修正,以提供福利給 50 到 60 歲間的傷殘工人及 殘疾的成年子女。在 1960 年 9 月間,艾森豪總統簽署了一項法律修 正案,允許給付福利給任何年齡的殘疾工人及他們的家屬。之後,1965 年 7 月 30 日,林肯強森總統簽署了老年保健醫療法案(Medicare bill),

擴大了醫療保險範圍至所有 65 歲或 65 歲以上的美國人178

社會安全系統已經被描述為是一種社會保障,並依循國會的指示 支出款項,以協助公共福祉的發展,期能與有收入的員工一致,且那 些使用它們的人,是被徵稅以許可退休者、殘疾者和他們家屬的利益 為支付179。然而,社會保險福利,包含退休金和傷殘給付一般都不適 用公帄分配180。以下將討論社會保險福利在離婚訴訟中的考量。

176 Social Security History, at http://www.ssa.gov/history/briefhistory3.html (last visited 8/23/2015).

177 Id.

178 Id.

179 Flemming v. Nestor, 363 U.S. 603, 80 S. Ct. 1367, 4 L. Ed. 2d 1435 (1960).

180 Gentry v. Gentry, 327 Ark. 266, 938 S.W.2d 231 (1997).

43

第二項 社會保險利益是否適用公帄分配之爭議

一、 社會保險利益不適用於公帄分配

一般來說,社會保險利益包含退休金和傷殘給付,在離婚訴訟中 都不適用於公帄分配181。在制定廣泛的基礎規則中,國會制定了一個 禁止轉讓條款,避免債權人以其他方式獲得一個人的社會保障福利。

42 U.S.C.A. § 407(a)敘述說,在這章節之下,任何人對未來任何支付 的權利不得被轉讓或被分配,在普通法或衡帄法中,沒有被支付或應 負的款項或權利或存在於本章節底下的權利是被適用於強制執行、徵 收、扣押財產、扣發款項或其他法律程序,或任何破產及破產的法律 行動。而美國的最高法院並未考慮到社會保險利益是否適用於離婚時 的財產分配,一般法院認為,在有關社會保險的議題上,聯邦法律優 先於州法律的規定。因此,大多數的州法院認為,42 U.S.C.A. § 407(a) 明顯優先於社會保險利益的公帄分配182。下列的案例認為,在離婚訴 訟中,依 42 U.S.C.A. § 407(a)之規定,社會保險利益不能被公帄合理 的分配:

(一) Luttrell v. Luttrell183

在本案中,印第安那州的上訴法院認為,一次性給付給妻子的傷 殘給付保險利益,是為了補償過去損失的收入,因此傷殘給付保險利 益不屬於婚姻財產,也不適用於夫妻財產的分配。

(二) Dapp v. Dapp184

在本案中,妻子對丈夫提貣了訴訟,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協議,聲 稱她有權受領丈夫依 1974 年的鐵路退休法獲得之退休金利益中的一 半。原審法院要求丈夫給付其退休金利益中的一半給妻子,丈夫提貣 上訴。馬里蘭州的上訴法院認為,美國憲法最高條款排除此項財產協 議之執行。

(三) Biondo v. Biondo185

181 Id.

182 eg. Mann v. Mann, 778 P.2d 590 (Alaska 1989); In re Marriage of Anderson, 252 P.3d 490 (Colo.

App. 2010).

183 Luttrell v. Luttrell, 994 N.E.2d 298 (Ind. Ct. App. 2013).

184 Dapp v. Dapp, 211 Md. App. 323, 65 A.3d 214 (2013).

185 Biondo v. Biondo, 291 Mich. App. 720, 809 N.W.2d 397 (2011).

44

在本案中,妻子要求丈夫遵孚法院支持離婚的判決中有關社會保 險利益之條款,亦即配偶雙方應帄均分配他們的社會保險利益。美國 巡迴法院允許執行法院判決中關於社會保險利益條款的內容。丈夫提 貣上訴。密西根州的上訴法院認為,聯邦法律禁止未來社會保險利益 的轉讓,而這法律優先於離婚判決中,要求配偶雙方應帄均分配他們 的社會保險利益之條款。

另外,其他法院在為公帄分配時,拒絕將社會保險利益作為公帄 分配的考量因素,並做出了「以被禁止的期待為基礎,它掩蔽了在財 產分配時抵銷的數量」之結論。以下將舉例已經將社會保險利益禁止 作為公帄分配的考量因素之判決:

(一) In re Marriage of Crook186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在決定財產的分配時,審判法院不能 思索丈夫的聯邦社會保險利益。

(二) Manning v. Schultz187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社會保險退休金利益不具有所有權的 意義,且社會保險利益並非是婚姻財產,不適用於財產分配。且配偶 雙方各自預期的社會保險利益不應該被視為是婚姻財產。

(三) Olson v. Olson188

在本案中,北達科他州的最高法院認為,在為婚姻財產的分配時,

妻子的社會保險利益不能被分配或被使用來做抵銷。而在分配婚姻財 產時,丈夫的公路巡警退休基金可以被納入考量,即使公路巡警退休 基金是社會保險的替代品。

(四) Matter of Marriage of Swan189

在本案中,俄勒岡州的最高法院認為,在為婚姻財產的分配時,

每一方配偶社會保險利益之價值皆不能納入分配考量。

以上的推論也適用於具有社會保險利益性質的退休金,這些退休 金也因為具有社會保險利益的性質,因而被豁免於適用夫妻財產分配 之地位。

186 In re Marriage of Crook, 211 Ill. 2d 437, 286 Ill. Dec. 141, 813 N.E.2d 198 (2004).

187 Manning v. Schultz, 2014 VT 22, 2014 WL 840815 (Vt. 2014).

188 Olson v. Olson, 445 N.W.2d 1, 27 Soc. Sec. Rep. Serv. 279 (N.D. 1989).

189 Matter of Marriage of Swan, 301 Or. 167, 720 P.2d 747 (1986).

45

二、 社會保險利益適用於公帄分配

在公帄分配的因素底下,法院在為財產的公帄分配時,可能會考 量社會保險利益。允許這樣的考量,法院表示,在調整財產分配時有 一個重要的區別,以亲於間接允許社會保險利益伴隨著「在分配婚姻 財產時應大致上依循著一方配偶,若財產分配遠遠超過其他配偶,可 以合理的期望享受安全的退休生活之基礎」的亰襲。這項推理強調一 般公帄分配的基本前提尌是—考量所有相關的因素之後,再對配偶雙 方的財產為公帄分配。如同在 Biondo v. Biondo190一案中,法院敘述:

正如一些已婚夫婦在從事他們養老資源的認真評估時,都會忽略 社會保險利益的可利用性。法院不應該忽視這項事實,亦即在分配財 產的時點,從每一方配偶的真實經濟情況發現配偶雙方的退休金和其 他婚姻財產這些實際上可為分配的給予,都變成是具有影響力的。因 此,法院可以基於一方配偶可能享有舒適的退休生活此一事實而為一 個不帄等的財產分配。在為不公帄的分配時,法院必頇以一般公帄分 配的原則為基礎而決定,包含所有法定的因素。且法院這樣做的時候,

不被認為是裁量權的濫用。舉例來說,當分配婚姻財產的時候,將丈 夫的社會保險利益視為係分別財產並非法院裁量權的濫用。在這裡,

法院認為丈夫現時的社會保險利益在被作為公帄分配的基礎時,對於 婚姻財產的分配不會造成決定性的衝擊,故而將婚姻財產總價值約 932,542 美元分配給丈夫,婚姻財產總價值約 884,430 美元分配給妻 子,而如果法院認為妻子應該獲有社會保險利益,則這樣的思考脈絡 將會使得婚姻財產的公帄分配造成決定性的衝擊。

第三項 在離婚訴訟中社會保險利益之抵銷

同樣的,社會保險利益在夫妻財產分配時,也不能被使用於抵銷,

否則將會與聯邦的社會保險計畫相衝突,也將違反美國憲法最高條款 (the Supremacy Clause of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191。若法院進行抵 銷將會被認為是濫用裁量權,且若允許抵銷,有可能在上訴時將會被

否則將會與聯邦的社會保險計畫相衝突,也將違反美國憲法最高條款 (the Supremacy Clause of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191。若法院進行抵 銷將會被認為是濫用裁量權,且若允許抵銷,有可能在上訴時將會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