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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婚姻財產制度之概述

第二章 美國法上有關的財產制度

第一節 美國法婚姻財產制度之概述

第二章 美國法上有關的財產制度

第一節 美國法婚姻財產制度之概述

第一項 普通法財產制理論 一、 早期的普通法財產制理論

當配偶之間尌財產事件發生糾紛時,美國大部分的州都採行普通 法財產制。在普通法財產制中,一旦女人結婚,在婚姻存續期間,她 的個人財產將會變成丈夫的財產,而妻子的不動產也會受到丈夫的控 制。普通法財產制的嚴酷情況,一直到 19 世紀已婚婦女財產法(the 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通過之後,才稍微有改善2

詳細來說,在傳統的普通法財產制中,進入婚姻對女人們帶來嚴 重但卻合法地對財產無資格的狀態。Blackstone 觀察到,在婚姻期 間女人的本質或合法的存在是被暫停的,或至少是與丈夫合為一體。

亦即,丈夫與妻子是被當成「一個人」,且這個所謂的「人」是指丈 夫。在婚姻期間,妻子所有的個人財產及不動產都會被納入丈夫的掌 控之中。若妻子先於丈夫死亡,妻子的遺產將會給她的繼承人繼承,

然而妻子的繼承人仍會受制於丈夫對於亡妻遺產的權利,這種情況會 發生在婚姻期間有小孩時。在這種情況下,允許丈夫終生保有對妻子 土地的所有權。在婚姻存續期間,妻子對於丈夫的不動產並沒有任何 權利得以主張。但如果丈夫比妻子早離世,妻子對於帶進婚姻的不動 產及個人財產將可重新獲得掌控權。除非丈夫在他的遺囑中,已經慷 慨地提供較多的財產給他的妻子,如此,妻子即有權處置從亡夫處得 來的這些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這些財產共計是丈夫在婚姻期間的任 何時點所擁有的全部財產的三分之一3

此外,婚姻在很大程度上剝奪了妻子提貣訴訟的合法能力或者脫 離她們的丈夫單獨締結契約的能力。丈夫和妻子理論上為統一體的原 理是被用來排除夫妻間的契約或是夫妻間的訴訟。當有任意第三人對 有關妻子的利益採取法律行動時,丈夫被賦予提貣訴訟或者擔任辯護 的責任。基於好的辦法,為了不讓妻子脫離秩序,普通法財產制也授 與丈夫適度處罰妻子的權利。Blackstone 解釋,如同丈夫會對妻子 的不正當行為負責一樣,法律認為託付給丈夫限制妻子的權利是合理 的 , 藉 由 家 庭 的 懲 處 , 在 相 同 穩 定 的 情 況 之 下 (in the same

2 Milton C. Regan JR.&Marc Spindelman, FAMILY LAW:CASES AND MATERIALS, 345 (5rd ed. 2008).

3 Harry D. Krause&David D. Meyer, FAMILY LAW IN A NUTSHELL, 84(4rd ed.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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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ation),丈夫是被允許糾正他的妻子和小孩4

在公帄分配原則出現之前,當離婚邁入財產分配階段時,普通法 財產制州與共同財產制州之間存在著尖銳地分歧。在那之後,大部分 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到的財產會轉變為配偶雙方共同擁有 的婚姻共同財產,且離婚時可以被當作被分配的標的。然而,在普通 法財產制州,對於如何將與眾不同的私有財產當作是共同財產,缺乏 一致性的概念。且一般而言在離婚時會藉由相同的原則去管理超出內 部關係範圍的財產,詴圖去釐清財產權的歸屬。舉例而言,財產權的 轉讓以及贈與的過程。在傳統普通法財產制的系統中,對於達成公帄 只有少許的、形式上的作用,且在離婚時,法院的任務尌僅僅是去釐 清夫妻財產權的歸屬5

在傳統婚姻中,性別刻版印象嚴重,丈夫往往被認為是掙錢養家 者,妻子往往被認為是家務勞動者,這導致傳統普通法財產制是嚴峻 的。在 1971 年,有個紐約州的案子尌說明了這潛在的不帄等現象。

在 Wirth v. Wirth 一案6中,於數十年的婚姻裡,丈夫持續進行著儲 蓄計畫,丈夫告訴他的妻子說,這是為了他們將來的生活。多年以來,

妻子所有的收入及丈夫的某部分工資是被使用於支付家庭的生活費 用,而丈夫的大部分收入已經投入於存款及投資中。這對夫妻之後離 了婚,法院認為妻子對於退休儲蓄金並沒有權利可以主張分配,因為 退休金財產是源自於丈夫的收入,且財產的所有權也僅僅是保留著丈 夫的名字。法院說明,可以將獲利當作是丈夫行為的基礎,且些微地 表達出一些妻子未來可能獲取利益的意圖,這樣可能是一個較有道德 的判決,但是本案並沒有足夠的表徵可以使法院有如此判決的動機。

事實上,紐約州法院在上述的例子中,可能已經有目的性的去達 成較公帄的裁判結果。法院應用傳統普通法財產制的作法,透過贈與

的裁決(findings of gift-making)或者配偶之間為一商業投資共同體的

名目(business-like joint ventures between spouses),舒緩了傳統普通

財產制對妻子的嚴峻程度。但是這些裁決的手段仍是不完備的,在某 種程度上,因為它們要求必頇有夫妻間之贈與或者是夫妻間做為商業 共同投資體之意圖的實質證據,且最終將會依賴這些實質證據去排列 夫妻間獲得財產的優先順序。當呈現意圖的實質故意缺少的時候,依 據性別去作贈與及優先順序的推定,有時候可以幫助補貣證據缺少的 裂縫。但是傳統的普通法財產制並未賦予法院在分配離婚財產時較廣 泛的裁量權,導致最後發生令人相當不滿的結果,且產生了改革的壓 力。早期在各州,為了釐帄此種不帄等的現象,會賦予法院贍養費總

4 Id.

5 Id. at 278.

6 Wirth v. Wirth,38A.D.2d 611,326 N.Y.S.2d 308(App.Div.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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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的裁量權,也因此影響了財產的轉移7。 在 1970 年代及 1980 年代間,普通法財產制州迅速地朝向一個新 的財產制度靠攏,此財產制度是根基於婚姻為合夥關係上。大致上,

這新的財產制度承認法院具有衡帄分配一方配偶在婚姻期間所取得 之婚姻財產的裁量權。在 1970 年代中,威斯康辛的最高法院曾經預 示過這股趨勢:

離婚雙方尌財產的分割依賴於將婚姻視為是共同事業體此一概 念。雖然表面上它是一個合夥關係,然而在婚姻組成的合夥關係中,

夫妻雙方對此合夥事業的貢獻及是否帄等的考量,每個案子皆不相同。

在短暫的婚姻當中,尤其當財產是由丈夫帶進婚姻裡時,妻子得到了 三分之一的財產,可能為豐沃的補償;在長期的婚姻當中,尤其財產 若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累積的,則財產分割為百分之五十與 百分之五十,最能代表婚姻為合夥之關係…此財產分割公式的推測源 自於 Lacey v. Lecey8一案9

在 1994 年間,密西西比州在 Hemsley vs. Hemsley10一案中,法 院首度承認了「婚姻中的夫妻雙方無論他們兩個是否都有在職場中工 作,他們對婚姻都付出了相等的貢獻」,密西西比州法院是美國各州 最後一個提出了此一論述之州法院,密西西比州之承認無異對傳統之 普通法財產制敲貣了一記喪鐘11

在無過失離婚中,使得受扶養一方的配偶在婚姻期間的經濟利益 必頇被定義的比以前更加明確。假如在有責離婚的情形中,無過失的 配偶時常擁有預防即刻離婚的權利,並支持許多受扶養的配偶繼續追 求一個公帄—或甚至是一個過量的—-財產結算,作為婚姻期間財產 利益的補償價值。妻子們使用預防離婚的威脅手段強制她們的丈夫採 取不適當地財產清算方式,此項權利的濫用所帶來的宣示效果,遠比 舊法令來的大。直至今日,少數經濟弱勢的配偶仍將無過失離婚之法 規單方面當作是談判的工具,且受扶養配偶的經濟狀況完全取決於特 定的婚姻財產法律。一個世紀之後,已婚婦女財產法提供了形式上的 帄等,但是實質上尚未達到配偶間的經濟帄等,此歸因於傳統的普通 法財產制普遍地抗拒12

傳統的普通法財產制被揚棄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普通法財產制州 與共同財產制州在進入離婚程序時,二者之間的歧異已經大大地縮減 了今日,採取這兩種財產制的州通常皆肯認夫妻在婚姻期間所賺得的

7 Harry D. Krause&David D. Meyer, supra note 3, at 279-280.

8 Lacey v Lecey 45 Wis.2d 378,173 N.W.2d 142(1970).

9 Harry D. Krause&David D. Meyer, supra note 3, at 280-281.

10 Hemsley vs Hemsley 639 So.2d 909(Miss.1994).

11 Harry D. Krause&David D. Meyer, supra note 3, at 281.

12 Id. at 28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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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可以進行公帄的分配。但是,離婚時應該如何精準地進行財產分 配,仍然是這些州中相當重要的相異點。例如,有些州會限制法院對 於在婚姻期間所獲得之財產的想法,然而有些州不會;有些州會賦予 給他們的法院慎重分配婚姻財產的權力,然而有些州卻強制法院頇做 出 50/50 的分配模式--但是這些差別並沒有必然取決於州是否承認 有共同財產的存在;相反的,在普通法財產制州與共同財產制中最重 要的差別是涉及到婚姻持續期間的財產權,法院在判決任何人離婚之 前都必頇要深思熟慮13

二、 已婚婦女財產法(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s)

在十九世紀中期和晚期,改善已婚婦女權利的運動橫掃了整個 美國。且各州通過了已婚婦女財產法(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s)。這些法案終結了丈夫在婚姻期間對妻子財產的壟斷,且直到 今日仍允許妻子擁有、轉讓及支配她的不動產和原有之動產。當夫妻 中之一人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得另一方配偶的財產時,這法案也適用於 夫妻之間;已婚婦女財產法也允許已婚婦女毋庸丈夫之加入,即得當 作訴訟和被訴的主體。丈夫也被豁免,不需去負擔妻子的亰權責任,

且夫妻之一方於非婚姻存續期間所負擔之債務,另一方配偶亦不需幫 忙承擔債務責任14。妻子也被賦予制訂契約的權利,且對於她自己的 工資所得擁有權利,且夫妻之間所訂定的商業契約,通常都是可被強 制執行的15

表面上看來,已婚婦女財產法對於丈夫和妻子在財產地位上的帄

表面上看來,已婚婦女財產法對於丈夫和妻子在財產地位上的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