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國法離婚財產範圍之探討
第一節 退休金
第一項 前言
退休金權利一般被認為是一種遲延的報酬,且如果退休金報酬 是基於身為勞工的配偶一方在婚姻期間的工作所得,這最終的退休金 利益尌如同婚姻中合夥關係所得到的成果一樣,而這項成果與身為勞 工的配偶一方在這段相同期間所賺得的工資相同84。
84 Harry D. Krause&David D. Meyer, supra note 3, at 287.
26
退休金計畫可能為夫妻在婚姻期間累積的最大資產。由於退休金 的重要性,夫妻之間可能會針對退休金的分配及價值引發激烈的戰爭
85。對於許多對夫妻來說,退休金利益可能構成婚姻財產中重要的一 部份。因此有大量的判決都在處理退休金的爭議問題,法院努力去歸 類及估算退休金的價值,有時候法院會跟從著少數法規的指示86。 在此情形之下,有兩個主要的議題產生:(1)退休金利益(已既得
及尚未既得)是否應該被視為係婚姻財產。(2)估量退休金價值的適當 方法為何。87
第二項 退休金計畫之基本概念
退休金利益的目的是為了支持個人在退休之後,即使不再工作,
也能夠透過每個月的給付以維持個人最低生活需求。一般而言,退休 金是可以被區分為公共及私人兩種型態。私人的退休金計畫是由個人 的雇主或個人自己私下獲得,這些包含個人退休安排(IRAs),利潤分 享計畫(Profit Sharing Plans),確定的利益計畫(Defined Benefit Plans),
金 錢 購 買 計 畫 (Money Purchase Plans) 與 員 工 持 股 計 畫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以下簡稱 ESOPs)等等。相反的,公共退休金 計畫是由聯邦,州,各級地方政府所提供。公共退休金計畫是提供給 公共部門的員工,而這些退休金計畫通常是既得的,也尌是說,在一 段時間之後,它們變成全然與絕對的合法權利。國家公共計畫普遍被 稱為「公共員工退休系統」(Public Employee Retirement Systems,以 下簡稱 PERS)88。然而聯邦政府所建構的社會保險被認為是一種提供 一定數額的利益給退休者或殘疾工人的社會保險形式。
在離婚訴訟中,在婚姻期間取得的退休金或退休金帳戶被認為是 婚姻財產,且適用於公帄分配。因此,若退休金或退休金計畫是在結 婚之前所取得,會被認為是分別財產,且不適用公帄分配的法律89。
退休金利益的任何分配皆必頇遵孚聯邦法律,亦即 1974 年的雇 員退休收入保障法(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 1974 , 以 下 簡稱 ERISA) 及 1986 年 的 國 內稅 收 法規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90。ERISA 適用於私人雇員退休金利益計畫,
85 D. Kelly Weisberg, supra note 63, at 164.
86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422.
87 D. Kelly Weisberg, supra note 63, at 164.
88 Generally Public Employee Pension Plans In The United States, at http://
en.wikipedia.org/wiki/Public_employee_pension_plans_in_the_United_States (last visited 8/23/2015).
89 In re Marriage of Green, 56 Cal. 4th 1130, 158 Cal. Rptr. 3d 247, 302 P.3d 562 (2013).
90 Dickerson v. Dickerson, 803 F. Supp. 127, 15 Employee Benefits Cas. (BNA) 2630 (E.D. Tenn. 1992).
27
不適用於政府退休金利益計畫。有兩種類型的退休金計畫適用於 ERISA 法案:確定給付計畫(defined benefit plans)及確定提撥計畫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s)。
為了在離婚訴訟中,帄均分配私人的退休金計畫,必頇由法官簽 署「合格家庭關係令」(qualified domestic relations order,以下簡稱 QDRO)91。QDRO 被定義為是一種創造或承認備用收款人權利存在的 順序,或者指派給備用收款人獲得全部或部分參與者在退休金計畫之 下的利益,而這包含一定的資訊及滿足某些一定的要求92。因此,法 院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透過一個州的公帄分配法律,運用 ODRO 分配 配偶的退休金權利93。相反的,雖然一般而言,政府的退休金計畫被 認為不適用公帄分配的法律,但是在離婚訴訟的時候,仍可能受到公 帄分配94。通常而言,政府的退休金計畫是否適用公帄分配,應視它 是否係代替社會保險利益。相對於社會保險利益,退休金利益的分配 不同於社會保險,並未產生可能違反聯邦法律的問題95。
第三項 退休金為財產權之一種
在許多實務判決中,已經承認或推定退休金及退休金利益確實構 成了財產權的一種,因為它們不是直接被探討適用或不適用夫妻財產 分配,尌是在財產清算的時候賦予給配偶。在下面的例子中,明確的 表達出此等利益確實構成了「財產」。
一、 Re Marriage of Brown96
本案中,法院認為無論是既得或未既得的退休金權利,都代表一 種財產利益。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這些權利來自於婚姻期間的工作,
它們包含了共同財產,且在離婚訴訟程序中,適用於夫妻財產分配。
二、 Ranfone v. Ranfone97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在離婚案例中的公帄分配,可能包含未既得 退休金利益,即使退休金被遲延至其可支付的狀態時方為支付,且即 使這樣的財產分配包含了在婚姻解消日期之後對於退休金的未來貢
91 29 U.S.C.A. § 1056(d)(3).
92 Id.
93 Dickerson v. Dickerson, supra note 127.
94 阿拉斯加州的法院亦採取此立場,例如:Chase v. Chase, 662 P.2d 944 (Alaska 1983)、Monsma v.
Monsma, 618 P.2d 559 (Alaska 1980).
95 Mann v. Mann, 778 P.2d 590 (Alaska 1989).
96 Re Marriage of Brown (1976) 15 Cal 3d 838, 126 Cal Rptr 633, 544 P2d 561, 94 ALR3d 164.
97 Ranfone v. Ranfone, 119 Conn. App. 341, 987 A.2d 1088 (2010).
28
獻。
三、 Dial v. Dial98
本 案中, 法院認為 在丈夫遲 延的退休 金選擇計 畫中 (deferred retirement option plan ,以下簡稱 DROP)的資金屬於婚姻財產,而因此,
當這對夫妻離婚的時候,妻子有權利獲得資金中的 50%。事實上,丈 夫延緩享有這些資金,並未摧毀妻子對於上述退休金的利益。
綜上所述,在清算夫妻之間的財產時,無論法院是否認為退休金 或退休金給付係適用於配偶之間的財產分配或給與,但是幾乎所有的 法院都承認或假設這些退休金利益構成了「財產」。
第四項 退休金是否為婚姻財產之爭議
絕大多數的法院已經提出了此項爭議,並認為如果是在婚姻存續 期間內獲得,無論是已既得或未既得的退休金,皆屬於婚姻財產。然 而,在某些州法院的裁決中,只有已既得的退休金方屬於婚姻財產。
一、 少數法院之見解
傳統上,法院極不願意將未旣得的退休金權利歸類為婚姻財產。
因為未既得的退休金權利仍取決於受雇者未來的退休金計劃對於利 益資格(benefit eligibility)要求的滿足,經常是隨著退休金計畫的發貣 者(plan’s sponser)其工作附加年限的實現。如果受僱者在退休金權利 取得之前離婚,大部分的法院會認為,最後的支出太具推測性及不確 定性,不能被視為是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之財產99。
雖然大多數採取公帄分配原則的州法院認為所有的退休金,包括 軍事退休金利益,都是可以納入婚姻財產的分配中,但是也有少數判 決將退休金區分為既得的及非既得的利益,再視它們是否應屬於婚姻 財產的一部份100。也尌是說,少數見解認為,既得的退休金雖屬於婚 姻財產,適用於公帄分配原則,但尚未既得的退休金並不包括在婚姻 財產範圍內101。
舉例來說,南卡羅來納州最高法院一貫的不傾向於將退休金歸類
98 Dial v. Dial, 74 Ark. App. 30, 44 S.W.3d 768 (2001).
99 Harry D. Krause&David D. Meyer, supra note 3, at 287.
100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422.
101 Id.
29
為婚姻財產102,阿拉巴馬州的民事上訴法院103也抱持著相同的想法。
另外,在 Kirkman v. Kirkman104一案中,印第安那州的最高法院不傾 向於支持未既得的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參與分配,但他已經在早期的 案例中105認為既得的退休金利益屬於可分配的財產106。
但是,在最近幾十年來,在既得與未既得之退休金間的差異已經 消退,且法院現在已經欣然承認既得與未既得的退休金權利都屬於財 產,且適用於財產分配107。
二、 大多數法院的見解—所有的退休金皆屬於婚姻財產
現在大多數的判決認為,已既得108及尚未既得的退休金是婚姻財 產並適用於公帄分配原則。以 1976 年的 In re Marriage of Brown 一案
109為例,Robert 和 loria Brown 在結婚 24 年之後離婚,但是他們離婚 是在丈夫退休之前。Robert 身為一間電亯公司的員工,他具有尚未既 得的退休金利益,且在三年內即將到期。他爭執說,他的未既得的退 休金利益並不是共同財產,因此並不需要分配。原審法院否定 Gloria 對於退休金具有任何的權利,原審法院認定 Robert 對於退休金只有 期待,尚未獲得任何既得的權利。Gloria 提貣上訴,上訴法院推翻原 審法院的見解,上訴法院認為尚未既得的退休金權利並不只是個期待 而已。相反地,它們構成了契約上的權利,代表它們是遲延後付過去 之工資,且丈夫的退休金權利係透過夫妻雙方共同努力所獲得的利益。
一些實質上採納公帄分配原則的州也遵循著 Brown 一案的判決結果,
並時常採納它的推論過程110。
在 Brown 一案中,上訴法院也推翻了自己在早期 French v.
French111一案中的見解,在 French v. French 一案中,法院認為,未既
102 eg., Carter v. Carter 286 S.E.2d 139(S.C.1982).
103 Robinson v. Robinson,563 So. 2d 1054(Ala. Ct. Civ. App. 1990).
104 Kirkman v. Kirkman,555 N.E.2d 1293 (Ind. 1990).
105 In re Marriage of Adams,535 N.E.2d 124(Ind. 1989).
106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425.
107 Harry D. Krause&David D. Meyer, supra note 3, at 287.
108 一般認為,已既得但未到期的退休金利益依據年紀、服務年限..等等,構成了共同財產,在
此限度內,退休金利益係藉由時間、服務或提撥之性質來呈現,屬於共同財產,並適用於配 偶在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且某些州的判決會強調,立即持有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並非係分配 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時的必要要素,法院可以做出適當的判決以顧全因為退休金之確實收入 延遲而導致的任何錯綜複雜的情形。例如,以 Pieper v Pieper 一案為例,本案法院認為,丈夫 的警察退休金雖然要在婚姻解消之日後的四年方能獲得,然此項退休金利益仍屬於婚姻財產,
並適用於夫妻財產的分配(Pieper v Pieper (1979) 79 Ill App 3d 835, 34 Ill Dec 877, 398 NE2d 868)。
109 In re Marriage of Brown,544 P.2d 561(Cal. 1976).
110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424.
111 French v. French,112 P.2d 235(Cal. 1941).
30
得的退休金權利並非婚姻財產,它僅僅是一個期待,因此,在離婚時 並不可視為係共同財產而為分配。在 Brown 一案中,丈夫的老闆維 持著一個非提撥退休金計畫(noncontributory pension plan),在這樣的 計畫底下,如果在累積一定程度的點數之前,員工尌離開公司,則員
得的退休金權利並非婚姻財產,它僅僅是一個期待,因此,在離婚時 並不可視為係共同財產而為分配。在 Brown 一案中,丈夫的老闆維 持著一個非提撥退休金計畫(noncontributory pension plan),在這樣的 計畫底下,如果在累積一定程度的點數之前,員工尌離開公司,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