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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得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範圍之探討

第四章 美國法對我國離婚財產分配範圍之啟發 ..... 錯誤! 尚未定義書籤。

第二節 老年給付得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範圍之探討

第二節 老年給付得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範圍之探討

老年保障的問題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問題,而全國人民的老年保障 問題,不僅是人民老年的幸福,更攸關人力規劃和國力的發展。世界 銀行亦於 2005 年修正傳統的三層式保障384,提出新的五層式「老年 經濟安全保障」模式,將保障的對象從正式部門的勞工(formal sector workers)385,擴大至終身貧窮者(lifetime poor)386,以及非正式部門的 勞工(informal sector workers)387。亦即透過五層式經濟安全保障模式,

來補充所有年長者的老年經濟生活所需388

384 世界銀行曾於 1994 年提出三層式保障,許多國家亦據此建構經濟安全保障制度,為三層式保

障已無法因應全球性的通貨膨脹、自由市場失靈等現象,再加上人口老化嚴重,進而影響了 家庭結構的改變,過去傳統家庭養兒防老的功能已逐漸喪失。再者,新全球化趨勢,帶給婦 女更多的工作及升遷機會、改變了原有的工作場所,也造成了大眾對於經濟上需求的多樣化。

職是之故,世界銀行於 2005 年 5 月提出新的五層式「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模式。(劉士豪,

我國年金保險改革的另一種觀察,台灣勞工季刊,第 33 期,頁 34-35,2013 年 3 月)

385 這類型的人依規定應參加特別為其所設計的年金制度,但有些人可能會因年資不足或未符合

給付資格條件,使得他們被排除於保障之外,導致其退休生活產生問題。(劉士豪,我國年金 保險改革的另一種觀察,台灣勞工季刊,第 33 期,頁 34-35 註 6,2013 年 3 月)

386 指以勞動力為其主要工作能力之類型,其極有可能因為太窮而無法為退休預作準備,當這群

人因年老而失去勞動力後,將成為弱勢族群。例如常見的獨居拾荒老人,當其因年老或生病 而失去勞動力時,也失去了唯一的資產。(劉士豪,我國年金保險改革的另一種觀察,台灣勞 工季刊,第 33 期,頁 34-35 註 6,2013 年 3 月)

387 係指有能力參與正式部門,卻因為種種原因而沒有參與,當這些人有工作時,並不會成為貧

窮人口,但是一旦缺乏正確有效的理財方式,而無法將現有財富留待年老使用時,亦極有可 能使自己陷於貧困之中。如豪門世家的第二代,若只是一味地揮霍財產而不善於管理財富,

恐將使自己年老時陷於貧窮的困境之中。(劉士豪,我國年金保險改革的另一種觀察,台灣勞 工季刊,第 33 期,頁 34-35 註 6,2013 年 3 月)

388 所謂五層式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模式為:

一、第零層:係指一般的非納費性的社會救助制度或非納費性社會福利制度,屬於殘補性的 全民補助或社會年金,主要在有效保障終身貧窮者或不適用任何年金制度之正式、非正式部 門勞工之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如中低收入戶老人津貼。

二、第一層: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年金制度,屬最傳統的公共年金制度,以社會保險保 險費作為最主要的保險財務,透過社會連帶責任的再分配功能,提供老年退休者最低生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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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家庭之中,往往因為家庭內部的分工,一方配偶在家裡負貣 操持家務與照護子女之責任,使得另一方配偶能夠無後顧之憂的出外 工作賺錢,甚至透過工作,於退休時能獲得退休金,以安享老年。然 而另一方配偶卻因為放棄出外工作之機會,無收入來源,變成家庭中 經濟弱勢之一方,亦無法在老年時獲得退休金之老年保障。若他方配 偶於婚姻期間,又漫無節制地亂花薪水,導致在離婚時,工作的配偶 一方已無可資分配之婚後財產,則操持家務之配偶一方因本身即無收 入來源,在離婚後,頓失經濟倚靠,又因年紀已大,踏入尌業市場亦 有其困難度,反觀工作的配偶一方卻基於其勞工或公務員…等身分,

於退休後能獲得退休金,以供其老年生活所需,則操持家務之配偶一 方當年放棄自己的工作機會,毅然決然孚護家庭所造成的經濟上不帄 等立即顯現出來,且老年生活亦足堪慮。雖然,得以請求贍養費之方 式,避免操持家務之配偶一方其老年生活處於不安穩之狀態,然而,

贍養費之給予有其要件上的嚴格限制,不見得能順利獲取贍養費。從 而,工作之配偶一方的退休金可否納入婚後財產之範圍,進行剩餘財 產分配,即成為未工作之配偶一方的老年生活能否獲得保障之關鍵。

尌此問題,本文將於介紹我國之退休金制度後,再與美國離婚法 中對待退休金之態度做一比較,期能從美國法之制度中尋獲解決之契 機。並嘗詴由退休金資金來源、退休金性質…等面向,分析各種不同 制度的退休金是否適合成為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

第一項 我國老年給付制度之介紹 一、 一般勞工之老年給付

(一) 勞動基準法

我國勞基法第 56 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 戶儲存,並於勞工符合退休之要件時,給予同法第 55 條標準之退休

準,如勞保之老年年金給付。

三、第二層:係指雇主依法或自發性為員工所提供之退休金,係強調雇主對於勞工確有照顧 老年生活之責任,多採確定提撥制為主的完全提存處理方式,用以維持退休後能擁有與退休 前相等之生活水準。

四、第三層:係指個人自願性的商業保險儲蓄制度,屬個人生涯規劃,由個人自發性地加入 民間私人機構之保險制度,目的在於確保一個明確的退休目標,以提供長期的經濟保障並提 供其退休後的生活品質。

五、第四層:是一種倫理性的家庭供養制度,本層導入了固有傳統社會家庭重視孝道的倫理 道德思想,以及疾病互相扶持的共濟觀念。蓋社會上仍有部分人的退休資源及消費支出,並 非來自國家政策的制度中,而是來自於子女的供養、家庭間移轉或個人之儲蓄。柯木興、林 建成,淺談世界銀行多層次「老年經濟保障模式」,壽險季刊第 137 期,頁 61-63,2005 年 9 月;柯木興、林建成,淺談因應長壽社會下的個人帳戶制,壽險季刊第 133 期,頁 5-14,2004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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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勞基法規定的退休金,與修法之前的公務人員退休金同樣採

「雇主責任式」的恩給制。受僱者並未負擔提撥費用之責,也因此可 能引發有無退休金請求權的疑慮。但是,依照「退休金為工資延續的 概念」來看,其提撥成本早已轉嫁在薪資結構上,應與社會保險等同 視之。

勞動基準法勞退金與勞退新制之組織規範屬性近似,適用對象亦 相同,勞工於工作時事業單位皆應提存退休準備金。舊制依法執行之 退休提存金存入中央亯託局,事業單位內部由雇主與勞工成立委員會,

監督退休準備金之收支與管理,該準備金之所有權仍未移轉,對勞工 而言,退休條件成尌前,欠缺具體及主觀權利請求基礎,無從主張退 休權利396

(二)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有關勞工 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 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

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

以下分別說明其內涵:

1、 個人退休金專戶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 配偶),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 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 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 每月工資 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 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工年滿 60 歲即 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

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 15 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領取退休金後繼 續工作提繳,1 年得請領 1 次續提退休金。另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 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又勞工未滿 60 歲惟 喪失工作能力者,得提早請領退休金。

2、 年金保險

僱用勞工人數 2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 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報請勞動部核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 之年金保險。

396 參郝鳳鳴,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組織規範,月旦法學雜誌第 117 期,頁 169-170,2005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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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事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年金保險之承辦機構為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司。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內容規定辦理。

另外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又事 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有關勞退條例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新舊制度 銜接、保險費計算貣迄、工資、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 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如有違反者,依相關 條文處罰397

基上,勞工退休金條例採取確定提撥制,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35 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繳退休金,而勞工符合請領要件請領之範圍為 勞工個人專戶中之退休金(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參閱勞工退休金條 例年金實施辦法第 5 條)以及累積之收益。換言之,雇主如已履行其 提繳之義務,毋庸再行擔保勞工是否能領到退休金以及其累積收益。

此種制度之轉讓,減輕雇主之給付退休金之擔保責任,亦使雇主所提 繳之退休金具有「工資」之性質更為明確,其所有權自雇主提撥到勞 保局勞工之個人專戶時貣,應已移轉到勞工,是以,雇主所提繳之退

此種制度之轉讓,減輕雇主之給付退休金之擔保責任,亦使雇主所提 繳之退休金具有「工資」之性質更為明確,其所有權自雇主提撥到勞 保局勞工之個人專戶時貣,應已移轉到勞工,是以,雇主所提繳之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