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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法離婚財產範圍之探討

第六節 贈與及繼承之財產

第一項 法規的作法

在大多數採取雙重分類財產模式的州中,它們明確地將因贈與及 繼承所獲得之財產(一般來說,因為遺贈或血統而得到的財產)歸類為 是分別財產或非婚姻財產。在少數採取所有財產分類模式的州中(In a slight majority of all property jurisdictions),關於因贈與或繼承所得到 的財產,公帄分配法規是未規定的。法院解釋說,這些法規已經允許 財產在各種環境之下得為分配。在其他採取所有財產分類模式的州裡,

335 Harper v. Harper,448 A.2d 916 (Md. 1982).

336 4.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399.

337 Cockrill v. Cockrill, 601 P. 2d 1334(Ariz. 1979).

338 4.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39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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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法規將贈與及繼承所得到的財產視為係法院在分配婚姻財產 時必頇納入考量的因素之一或者是將這些財產的來源表列出來,並做 為是重要的因素。印第安那州的法令對於之後的作法頗具解說性,在 此提供相關的一部分:"在決定什麼是公正的及合理的時候,法院應該 考量下列的因素:…(2)一方配偶獲得的財產應優先於婚姻或透過繼 承或贈與所得到的財產。339"

第二項 贈與及繼承之財產屬於分別財產或婚姻財產之爭議 一般來說,所有在婚姻期間所取得之財產都是婚姻財產,在離婚 訴訟程序中,適用於分割及公帄分配。而配偶在結婚之前獲得的財產,

或在婚姻期間藉由贈與或繼承所獲得的財產,係屬於分別財產,且不 適用財產分配,而運用任何分別財產所交易得來的財產也是一樣。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不得剝奪配偶的分別財產。然而,根據法規 賦予給法院在為公帄分配時的極大自由裁量權,法院在決定某種財產 適用或不適用於財產分配時,並不具有重要性。

贈與或繼承的財產是否依然豁免於婚姻財產分配範圍外,必頇尌 財產的原始狀態、財產的同一性及財產的特性,每一項都必頇分別被 評估,並隨著這些評估弄清這些財產是否已變成婚姻財產。而在這些 因素中的任何一個實質上的改變,都足夠使得這些財產的性質轉變為 婚姻財產,其中一個或多個因素沒有發生變化,審判法院通常必頇仔 細評估關於剩下的因素是否已經產生改變或者證明繼承或贈與的財 產不再具有豁免地位是有理由的要素之相關證據。

大家已經注意到,對於贈與或繼承的財產轉化為婚姻財產,在離 婚訴訟程序中,一些法院在決定財產的性質為分別財產或婚姻財產的 時候,都會依賴變形理論(the doctrine of transmutation)而決定,這原 則代表著贈與推定原則的運用,且指出財產的性質藉由客觀顯示出的 確切意圖之運用,從分別財產到婚姻財產的轉變。

第三項 司法方面的態度

在各種議題之間,法院提出贈與及繼承所得到之財產的相關特性,

大部分共同會遇到的及意義重大的問題包括(1)一方配偶從第三人身 上受贈或繼承之財產,(2)第三人移轉給雙方配偶的財產,(3)配偶之

339 Ind. Code Ann.§ 31-15-7-4(West 2001);Wyo. Stat.§ 20-2-114(1986)(requiring the curt to consider

"the party through whom the property was 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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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移轉,及(4)判斷某項財產是否係屬於禮物340。 一、 一方配偶從第三人身上受贈或繼承之財產

在各種法規制度之下,法院普遍認定一方配偶從第三人身上受贈 或繼承之財產是非婚姻財產或分別財產。舉例來說,伊利諾斯州的上 訴法院在包含推定的法規底下(這法規被制定於某些採納雙重財產制 模式的州)得到了配偶一方在婚姻期間所得到的財產皆為婚姻財產的 果。法院判決藉由贈與所獲得的財產是一種可以戰勝婚姻財產推定的 方法341

在 Julson v. Julson 一案342中,阿拉斯加最高法院的決定也是具有 啟發性的,法院認定說,在婚姻期間獲得的遺產不具有可分配性,即 使阿拉斯加州的法律規定"分配配偶雙方間的財產時,無論是共同財 產 或 分 別 財 產 , 只 要 財 產 的 獲 得 是 在 婚 姻 期 間 …(only during coverture)"。法院指出,這決定與公帄分配原則認為的「婚姻合夥理 論及配偶雙方應為相互的努力與具體的貢獻,而非僅僅為形式上婚姻 關係的存在」此一通常概念一致。在 Gaulrapp v. Gaulrapp 一案343中,

丈夫及妻子在婚姻期間都曾收到過禮物。北達科他州的最高法院認為,

下級審法院對妻子將贈與物排除在婚姻財產之外是錯誤的,法院認為,

婚姻期間的長度及財產的來源都是相關的,而受贈的財產重行分配對 長期的婚姻而言是公帄的。344

二、 第三人給予配偶雙方的財產

幾乎不變的是,法院對待第三人透過繼承或贈與給配偶雙方的財 產的態度,都認為不論在採納所有財產分類模式或雙重財產分類模式 的州中,在婚姻解消時,這些財產都被認為具有公帄分配的資格。使 得 在 不 同 的 法 規 制 度 底 下 , 也 能 達 成 相 同 的 結 果 。 Forsythe v.

Forsythe345這重要的案例是值得解說的。在本案中審判法院將妻子的 財產放置一邊,並未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的範圍,因為這財產是來自於 妻子的雙親贈送予丈夫與妻子兩人的禮物。相反的,密蘇里州的上訴 法院接受了丈夫的主張,認為贈與給妻子及丈夫兩人的禮物是屬於婚

340 4.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400.

341 In re Marriage of Cook,453 N.E.2d 1357 (Ⅲ. App. Ct. 1983).

342 Julson v. Julson 741 P.2d 642(Alaska 1987).

343 Gaulrapp v. Gaulrapp,510 .N.W.2d 620 (N.D.1994).

344 4.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401.

345 Forsythe v. Forsythe,558 S.W.2d 675(Mo. Ct. App. 1977),affd,591 S.W.2d 222(Mo. Ct. App.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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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財產而應為分配。法院指出密蘇里州的法律規定,婚姻財產是指「任 何一方配偶在結婚之後所獲得的所有財產」,並列出「由於贈與、遺 贈或繼承所獲得之財產」的例外情形。這法規也包含了婚姻財產的推 定346。審視這法規的意圖及目的之後,法院判決:斟酌這法規條款的 內容,其僅提到第三人贈送予一方配偶的財產可以被豁免於分配範圍 之外,這法規的目的應該是要將贈與給配偶雙方的財產視為係婚姻財 產。從上述,我們可以得到結論:這整體法規意欲法院分割及安排所 有財產的所有權,且這法規也彰顯了雙方配偶在婚姻關係中的價值

347

三、 配偶之間的移轉

關於配偶之間內部財產移轉的案例包含了許多作法。在配偶一方 移轉財產進入夫妻共同存款帳戶(joint tenancy)或夫妻間視為一整體 的存款帳戶(tenancy by the entirety)的情況下,配偶之間內部財產的移 轉可能導致被移轉的財產具有婚姻財產的性質348

在一般法律制度中,會明確的將此種財產移轉定性為是婚姻財產。

在 In re Marriage of Deem349一案中,丈夫與妻子運用妻子的分別財產,

在婚姻期間取得了替代財產,丈夫及妻子並身為共有財產的全部占有 人(tenants by the entirety)。隨後,配偶雙方藉由擔保契約(warranty deed) 將財產移轉給妻子。丈夫上訴主張並未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說上述 的移轉為一種贈與,因此,此種財產移轉應屬於非婚姻財產。法院提 出了伊利諾斯州法律有關婚姻財產之推定的規定,法院認為,詴圖將 在婚姻期間獲得之婚姻財產排除分配範圍外的一方配偶,頇提出明確 的及令人亯服的證據,證明這財產是一個贈與物。考慮到這契約本身 不足以證明此財產為一項贈與物,上訴法院認定此財產應被視為是婚 姻財產,並將本案發回重審350

然而,在 Roig v. Roig351一案中,審判法院認定,丈夫及丈夫的 阿姨贈與給妻子的珠寶及毛皮的價值是屬於婚姻財產,但西維尼卲亞 州的最高上訴法院與原審法院持不同見解。法院認為,立法者的意圖 相當明顯,他們允許一方配偶利用不可撤銷的贈與行為將財產移轉給 另一方配偶,而因此使得被移轉的財產並未被包含在婚姻財產範圍內。

346 Mo. Rev. Stat. § 452.330(3)(1986).

347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401-402.

348 Id.at 402.

349 In re Marriage of Deem,463 N.E.2d 1317(Ⅲ. App. Ct. 1984).

350 John Dewitt Gregory& Peter N. Swisher& Sheryl L. Wolf, supra note 39, at 402.

351 Roig v. Roig, 364 S.E.2d 794(W. Va.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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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院提醒在每一個例子中,主張贈與的一方配偶具有舉證責任 的負擔。在 O'Neill v. O'Neill352一案中,丈夫提出珠寶與其他的私人 物品是他在妻子生日的時候、在聖誕節和其他的場合贈與給妻子的,

而所有物品都是從丈夫的薪水所支付。肯塔基州的上訴法院認為,分 類開啟了每一個例子中相關的事實,包含購買金錢的來源,婚姻及同 類事物的法規。因此,若是丈夫購買這些物品當作是一項投資,希望 這些物品的增值可以轉變成現金,並作為孩子的教育基金,則這些物 品尌不能被視為是禮物353

在 Carter v. Carter354一案中,丈夫將其分別財產移轉給妻子,緬 因州的最高法院將此種配偶間內部財產移轉的情形歸類為是婚姻財 產。在本案中,丈夫藉由共同共有擔保契約(joint tenancy warranty deed),將某些他在結婚之前已獲得之不動產轉讓給他自己及他的妻 子。法院認定法律規定贈與為婚姻財產的例外情況並不適用從一方配 偶移轉財產給另一方配偶的情形。相反地,缺少清楚及令人亯服的證 據的情況下,上開財產轉移展現了丈夫將其財產轉讓給婚姻財產的意 圖355

運用婚姻財產所獲得的財產可能被歸類為是婚姻財產,配偶間內 部財產移轉的情況亦同。在 InMcArthur v. InMcArthur356一案中,喬治 亞州的最高法院認定,在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仍屬於婚姻財產,儘管 配偶之間有任何後續的移轉亦同。在本案中,配偶雙方用共同的資金 購買了房子,而這房子變成了婚後的家。在購買當時,房子的所有權 是登記於丈夫名下。因此,他移轉房子給他的妻子,而所有權仍保留 在他的名下357

妻子主張是給她的贈與物,因此是屬於分別財產。丈夫爭論說,

他並沒有贈與的意圖,也沒有意圖放棄他對房屋公帄分配的權利。在 審視數個他州法院對於配偶間贈與的態度之後,這法院擴張哥倫比亞

他並沒有贈與的意圖,也沒有意圖放棄他對房屋公帄分配的權利。在 審視數個他州法院對於配偶間贈與的態度之後,這法院擴張哥倫比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