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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對房價、型態、坪數及購屋支出之分析

第四章 實證分析

第三節 婚姻狀況對房價、型態、坪數及購屋支出之分析

本節以卡方(χ2)檢定進行分析不同之婚姻狀況對房價、住宅型態、居住坪數 與購屋支出比例是否有顯著性差異,茲分述如下:

一、不同婚姻狀況對房價之分析

已婚婦女與未婚女性能接受的房價,如表 4-6 所示,已婚婦女能接受的房價,

以401-600 萬元者為最多,有 76 人,佔了全體已婚婦女的 45.8%;其次為 400 萬元 以下者,有 65 人,佔全體已婚婦女的 39.2%;再次之為 601 萬元以上者,僅有 25 人,佔了全體已婚婦女的 15.1%。未婚女性能接受的房價,以 400 萬元以下者為最 多,有 36 人,佔了全體未婚女性的 61.0%;其次為 401-600 萬元者,有 15 人,佔 全體未婚女性的 25.4%;再次之為 601 萬元以上者,僅有 8 人,佔了全體未婚女性 的13.6%。

經由卡方檢定的分析結果指出, =9.162,p=0.01,達 1%顯著水準。未婚女 性能接受的房價以 400 萬元以下佔最大比例(61.0%)高於已婚婦女(39.2%)。相 對的,已婚婦女能接受的房價則是以401-600 萬元佔多數(45.8%)也高於未婚女性

(39.2%),顯示婚姻狀況之差異對房價有顯著性差異,即表示已婚婦女與未婚女性 在房價考量上有明顯的不同。

( )22

χ

表4-6 婚姻狀況與購屋所能接受價格之卡方檢定 接受價格

婚姻狀況

400 萬元以下 401-600 萬元 601 萬元以上 總計

未婚 36(61.0%) 15(25.4%) 8(13.6%) 59 已婚 65(39.2%) 76(45.8%) 25(15.1%) 166

總計 101 91 33 225

本研究整理。χ( )22 =9.162 p=0.01,達 1%顯著水準

二、不同婚姻狀況對住宅型態之分析

經由卡方檢定的分析結果指出, =8.082,p=0.018,達 5%顯著水準。已婚婦 女與未婚女性喜好的住宅型態皆以透天厝佔最大比例

坪以上者,有48 人,佔全體已婚婦女的 30.5%;再次之為 30 坪以下者,僅有 27 人,

佔了全體已婚婦女的16.3%。未婚女性認為最適的居住坪數,以 31-50 坪者為最多,

有34 人,佔了全體未婚女性的 57.6%;其次為 51 坪以上者,有 18 人,佔全體未婚 女性的30.5%;再次之為 30 坪以下者,僅有 7 人,佔了全體未婚女性的 11.9%。

經由卡方檢定的分析結果指出, =0.657,p=0.72,未達顯著水準,顯示婚姻 狀況之差異對居住坪數無顯著性差異,即已婚婦女與未婚女性在居住坪數上沒有明

經由卡方檢定的分析結果指出, =8.224,p=0.016,達 5%顯著水準。已婚婦 女與未婚女性之每月購屋支出比例雖皆以20%以下佔最多,但已婚婦女支出 20%以

( )22

χ

下的比例(66.9%)仍明顯的高於未婚女性(52.5%)。相對的,未婚女性購屋支出 41%以上的比例(11.9%)則是明顯的高於已婚婦女(3.0%),顯示婚姻狀況之差異 對購屋支出比例有顯著性差異,即表示已婚婦女與未婚女性在每月購屋支出比例上 有明顯的不同。

表4-9 婚姻狀況與每月所得投入購屋支出比例之卡方檢定 購屋支出比例

婚姻狀況

20%以下 21-40% 41%以上 總計

未婚 31(52.5%) 21(35.6%) 7(11.9%) 59 已婚 111(66.9%) 50(30.1%) 5(3.0%) 166

總計 142 71 12 225

本研究整理。χ( )22 =8.224 p=0.016,達 5%顯著水準

五、小結

本節探討不同之婚姻狀況對房價、住宅型態、居住坪數與購屋支出比例上是否 有所差異。實證結果顯示,已婚婦女與未婚女性在房價、住宅型態與購屋支出比例 上有顯著性差異,但在居住坪數上則無顯著性差異。在房價方面,未婚女性能接受 的房價以400 萬元以下佔最大比例;相對的,已婚婦女能接受的房價則是以 401-600 萬元佔多數。在住宅型態方面,已婚婦女喜好透天厝的比例明顯的高於未婚女性;

相對的,未婚女性對大樓喜好的比例則是明顯的高於已婚婦女。在購屋支出比例方 面,已婚婦女支出20%以下的比例明顯的高於未婚女性;相對的,未婚女性購屋支 出41%以上的比例則是明顯的高於已婚婦女。綜上所述,即表示已婚婦女和未婚女 性在房價、住宅型態與購屋支出比例上有明顯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