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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媒體近用

科技的發展使得媒體工具及載具產生變化,不僅改變了媒體的產製,更直接 改變了閱聽大眾的消費習慣,媒體從單向傳播轉變為雙向交流,由上而的下的垂 直傳播方式,轉變為水平的擴散方式。媒體的釋權及網路平臺的建置,再加上網 路的基礎建設,讓個人化的傳播媒體,可以透過網路發聲,呈現多元的觀點揮別 一言堂的社會。面對如此巨大的變動,令人擔心的是,若媒體素養無法從教育根 本培育著手,現今所見的媒體亂象,恐將更加令人擔心。誠如胡元輝副教授在數 位社會資訊素養研習營,最後語重心長說道:「法律所能把關的是最低限度的社 會秩序,法律外還有倫理問題,要靠業者自律以及大眾要懂得如何做一個好的生 產者、好的傳遞者以及好的消費者。」

壹、 媒體近用的意涵

1999 年政治大學率先成立媒體素養研究室;同時長期關心教育的富邦文教 基金會投入媒體素養教育:成立於 1992 年的電視文化研究基金會也在改組為媒 體識讀教育基金會。在多方社會力量的鼓吹和推動下,2002 年教育部頒佈《 媒 體素養教育政策白皮書 》,白皮書裡明訂媒體素養教育應包含五大面向:瞭解媒 體訊息內容、思辨媒體再現、反思閱聽人的意義、分析媒體組織、影響和近用媒 體,並在同年 ( 2002 年 ) 5 月 1 日成立「媒體素養教育委員會」;2008 年 5 月

公布微調後的九年一貫課綱,媒體素養知能將在民國 100 年納入國中小教材 中。

媒體素養是一種「能力」狀態,媒體素養教育目的就是要在民主社會中,透 過價值澄清的過程,造就閱聽人自我的主體意志,且能獨立思考媒體資訊內容的 能力。而其中兩種主要能力:是釋放 ( liberating ) 與賦權 ( empowerment )。

「釋放」意指:閱聽人能夠從媒體所建構的環境中分離出來,透過後設認知 的方法,恢復自身的自主意志,重新再對媒體做一番審視,希望能更進一步達到 社會參與的目的。

「賦權」意指:閱聽人經過釋放的過程,擁有自我自主意志後去分辨、選擇 與評估、批判媒體內容,再由透過理性思考出發,經過公民產製具有創意的、良 性的、教育的資訊,與媒體進行對話,去影響、督促媒體改善內容,共同建構建 全媒體社區,以提高社會的文化品質。整個過程中強調閱聽人主動出發,除了釋 放與賦權之外,希望閱聽人瞭解媒體公民權的意義後,再透過技術取得與內容產 製能力的培養,能實踐媒體近用,以使個體能夠成為主動的媒體閱聽人。

媒體近用的概念起自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宣示:「人人有權 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透過 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以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進一步分析,宣 言包含了兩個面向,一是不受干涉傳遞與接受的言論自由,二是同時人人擁有傳 播權,可以主張並發表意見,即使媒體權事實被掌握在少數集團身上。因此宣言 讓人們可以聚焦在個人及集體所能使用的傳播資源的不對稱(陳彥龍、劉幼琍,

2006:111),至此之後便引起了人們對媒體近用的研究與討論。

傳播媒介必須廣納民眾的意見才能實現媒體對公共領域關注與影響,透過媒 體讓民眾參與訊息的內容或傳播,讓媒體代表民意的發聲的更有力。但如何讓民 眾的力量參與,並不是一蹴可及的,1975 年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首先簽署一 項廣播執照與公眾協定,說明了民眾有權涉入聯邦傳播委員會公聽會,並參與核 發執照(Carray, 1978)。這樣的揭示是基於團體利益的考量,顯然媒體與民眾如此 不對等的關係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關注,希望透過民眾參與核照的過程,提供一般 民眾改變廣播業者控制的傳播體系的機會。

1982 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提出國際資訊新秩序的主張,倡導「傳播 的權利」,揭示不同地域,乃至不同的個人均應享有傳播權(Snijders, 1983)。所謂 傳播權「由獲悉、被知悉、告知、被告知等權利所構成」(CanadSnijders,1983)。

國內學者黃葳葳進一步闡述「不論任何國家、區域以及個人之發展程度為何,皆 應享有媒體主動蒐集、主動傳遞或被動知曉、被動通知的權利」。人民的發聲如 果可以透過媒體,將可以讓訊息被放大,得到討論的機會也就更大。因此傳播權,

可被視為個人、區域,乃至國家參與任何公共機構管理的 保證途徑(1978,

MacBride)。這樣的說法,直接明確的表達出傳播權與參與公共事物的關聯性。

「媒體近用權」(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是一個外來語,意思是「公民 接近、使用媒體的權利。」陳世敏(1988)在〈新聞自由與接近使用媒介權〉一 文中,將「媒體近用權」劃分為「接近」和「使用」兩種權益形態。首先大眾傳 播媒體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器,如果媒體權與公民的距離過於遙遠,政府就必 須透過適當的立法建立制度,爭取更充分的公民接近使用媒體權,所以媒體近用 權的第一個意涵是「接近」,具體目標則是要求媒體提供完的媒體發聲機會即使 用權為私人所有。政府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文做了明確的宣示,在釋字第 364 號 中提到「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 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 均應以法律定之。」它說明了媒體近用權的法理來源是依據憲法第十一條之人民 言論自由權,提出應該由國家運用公權力來規範以確保電波頻率為公平合理之分 配。

簡言之,凡為中華民國之公民,皆應在憲法的保障下享有接近並使用媒體的 機會與條件,因此政府便開始制訂硬體設備上的近用服務規範,如《通訊傳播基 本法》第十二條中說明:「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劃採必要措施,促 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然而,此條文主要意旨在於,政府有權 採取必要措施,督促業者開放媒體權,而業者亦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服務,

以此才能確保傳播管道之普及與暢通,使全體國民享受近用通訊傳播之權益(洪

媒體近用權除了「接近」義涵外,強調由公民主動發起,以關心公共事務出 發的「使用權」更可被視為「媒體近用權」的核心。所謂「使用權」是指公眾享 有自行製作內容,而不受新聞專業規範影響,與經營媒介的權利」(晁成婷,2002)。 社會關注媒體權的轉變,焦點從媒體工作者的新聞自由,到強調公民權利的媒體 近用權,包含許多時代的意義,科技的進步使得傳播環境有了很大的發展,媒介 類型與數量的豐富度勝於以往,讓公民有機會透過參與媒體製作,能帶領民主社 會前往更好的境界。

在媒體近用的過程中,對公民所需之文本產製技術須加以支援,讓公民能在 需要的時候得到必要的協助,各種「公眾」的聲音才能順利發出。而其中教育是 最好的管道,透過教育的訓練,讓學生具備成為公民的基本素養是現代教育的重 要目標之一。所以近用權的主要對象是「媒體」,近用的活動是為了彰顯公民的 價值,所謂公民的價值意指「參與社區民主」的行動,因此媒體近用的目的是表 現在公共性議題的專注。簡言之公眾媒體仍有為公共利益服務之責任,不得為私 領域之使用。因此所提供之篇幅版面、播出時段,應針對公共議題提出個人或團 體意見之意見」。

貳、 媒體近用的重要性

1982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德國舉辦的媒體教育國際論壇,會後發表〈 媒 體教育的挑戰 〉聯合聲明,大聲疾呼媒體素養教育的重要,引起了各國研究媒 體素養教育。美國在 1992 年舉行的「媒體素養領袖會議」( National Leadership Conference on Media Literacy ) 中所提出「媒體素養」的定義 ,媒體素養係指:

閱聽大眾面對各類媒體時有能力進行分析、評估與選擇媒體,達到愉快使用與溝 通思想的目的,進一步亦能產製各種媒體訊息,表達對準公共議題的意見,以近 用媒體,建立健全媒體社區。突顯媒體素養應包含的能力,有分析、評估、產製、

樂用、近用等媒體能力,其目的在培養主動的閱聽人。

長期以來「專家與媒體」代理公眾事務,反而是身為當事人的「公民」大眾,

實際上對生活的社會環境,可能一點參與感也沒有。對於兒童與青少年來說可能 更是如此,從小就使「政治參與」與「社會參與」缺乏相關性,成為公民後將無

識產製流程與操作器具而已,首先必須站在公眾的角度出發,透過媒體引發公民

「參與」社區生活,如此「近用」才能有效帶起媒體力量將疏離的個人與社會參 與連接起來。

黃創夏(2011)引用,英國傳播政治經濟學者 Graham Murdock 與 Peter Golding (1989) 認為透過媒體的近用,可以達成傳播與公民間的三種關係:首先,公民 須接近使用各種資訊,才能瞭解自身權利,從而追求這些權利;次之,公民應大 量近用媒體工具表達意見,以便交換意見、達成共識,進而展開動員改變社會;

最後,所有公民團體,要在媒體中建立形象、發展其所代表的利益。

在台灣的媒體素養核心概念圖中,媒體近用置於中心位置,原意也在期望每 個核心概念都能與近用的實踐行動相連結,媒體近用能翻轉媒體消費者的角色,

進而建立媒體公民的自我意識,2002 年教育部頒佈《 媒體素養教育政策白皮書 》

進而建立媒體公民的自我意識,2002 年教育部頒佈《 媒體素養教育政策白皮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