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早期海德格所提出的「誰」的問題
第二節 《存有與時間》中分析此有的計畫及其「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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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存有與時間》中分析此有的計畫及其「誰」的問題
我們可以說,〈時間概念〉揭示了此有與時間的同一關係,但還未提出「存 有一般的意義」的問題48。《存有與時間》則是從「此有的存有論分析論」
(ontologische Analytik des Daseins)出發,建立「基礎存有論」,在該書第一篇 中也提出了「誰」的問題,藉由分析「誰」以及其他「在世存有」的環節,暫時 指引出此有的存有49,以為回答「存有問題」做準備。
本文在這一節打算先透過《存有與時間》〈導論〉(Einleitung)中的第二節、
第四節和第五節,來概述「基礎存有論」的計畫。其中第二節的部分是關於「存 有問題的形式結構」,第四節論述「此有之於存有問題的優先地位」,第五節則 說明「此有的存有論分析論的工作」。
1.此有的存有論分析論
(1)存有問題的形式結構
《存有與時間》的第二節指出,任何發問或尋求都有三個基本環節:「問之 所問」(das Gefragte),「被問及的東西」(das Befragte)與「問之何所以問」
(das Erfragte)。在此不妨先指出,在存有問題中,「問之所問」是「存有」,
「被問及的東西」是「此有」這種存有者,「問之何所以問」則是「存有的意義」
(der Sinn von Sein)。這就是說,海德格欲重提之存有問題乃是就「存有」這個 方向而提出的,其方式是透過「此有」以把握和確定「存有的意義」。之所以透 過「此有」是因為,只有「此有」這種存有者會發問,而且「我們〔作為此有〕
已經活動在對存有的某種理解(Seinsverständnis)中了」50,儘管「我們甚至不知 該從哪個視域(Horizont)來把握和確定存有的意義」51,但這種懵懵懂懂的、「平 均且含混的」(durchschnittlich und vage)存有理解是一個事實(Faktum)。
48 參見〈時間概念〉英譯者 Ingo Farin 和 Alex Skinner 所寫的〈跋〉,The Concept of Time, p. 30。
根據學者薛漢的看法,海德格在1925 年的課程,後編為《時間概念史導論》(Prolegomena zur Geschichte des Zeitbegriffs)中提出「存有問題」。見 Sheehan, 1979, pp. 81-82 .
49 SZ, S. 41.
50 SZ, S. 5. 方括號內文字為筆者所加。
51 SZ, 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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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drücklich und durchsichtig)提法要求我們事先就此有的存有來適當闡明
(Explikation)此有53。
(2)此有於存有問題的優先地位
海德格在《存有與時間》第四節表明此有於存有問題的優先地位。根據海德 格,此有相較於其他存有者的優先地位可以從三個層次來說54:第一,在存有者
52 海德格在 1927 年《現象學的基本問題》(Die Grundprobleme der Phänomenologie)中則明確提 出其前期的「存有論差異」(ontologische Differenz),此書的內容可算是《存有與時間》計畫中 第一部的第三篇。
53 SZ, S. 7.
54 SZ, S.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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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次上(ontisch),此有在其存有中與這個存有本身相互往來關聯(in seinem Sein um dieses Sein selbst geht),此有對存有的理解即是其存有規定。第二,在存有 論層次上,此有以「實存」為規定,故此有本身就是「存有論的」。第三,此有 是一切存有論在存有者與存有論層次上得以可能的條件。依序說明如下。
首先,此有在「存有者層次」的與眾不同之處在於,此有於其存有中與這個 存有本身相互往來。這既是說,此有與存有具有一種存有關係(Seinsverhältnis),
也是說「此有在其存有中總以某種方式、某種明確的方式(Ausdrücklichkeit)對 自身有所理解」。更好的說法是,「對存有的理解本身就是此有的存有規定」55, 此有與存有相關聯或打交道的方式就是,此有總是理解著它自己的存有與其他存 有者的存有,且始終如此存有著。於是,此有異於其他存有者即是「此有在存有 論層次上存有著」。然而,這句話並不是指此有能夠建立關於存有者的意義的理 論,為了避免誤解也可以說,此有在「前存有論的」(vorontologisch)層次存有 著。
其次,此有在「存有論層次」的優先地位可說是來自於它在「存有者層次」
的優先地位,也就是說,由於此有總是以它特殊的存有方式,即「實存」(Existenz)
為規定,故此有本身是「存有論的」。是故如前所述,此有還包含對其他存有者 的存有的理解。
最後,海德格主張,實存問題是存有者層次上的「事情」(Angelegenheit),
通過實存活動而對實存活動自身的理解是「實存上的理解」(das existenzielle)。
實 存 的 存 有 論 結 構 的 聯 結 (Zusammenhang ) 則 被 稱 為 「 實 存 論 建 構 」
(Existenzialität)。而分析那些實存論建構作為「在實存論上分析此有的任務,
就其可能性與必要性來看,已在此有的存有者層次上的建構(Verfassung)中預 示出來了」56。換言之,此有在存有者層次上的優先地位,使對此有進行實存論 上分析的任務成為可能的與必要的,此任務需要先考察此有的存有建構。再者,
由於此有對其他存有者的存有總已有所理解,故那些以「不具備此有式的存有特 性的存有者」為主題的各種存有論,都植根於此有自身的存有者層次上的結構,
55 SZ, S. 12.
56 SZ, S.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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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域」(Die ontologische Analytik des Daseins als Freilegung des Horizontes für eine Interpretation des Sinnes von Sein überhaupt),它先回應第二節提出但尚未解決的 那個問題:我們該如何正確通達此有?繼而說明分析工作的方向、界限與預計展 有,亦即從「只能現成(vorhanden)存有著的存有者全體」57來理解自己,把自 己的存有解釋為同於非此有的存有者的存有;此有「對世界的理解從存有論上反 照(Rückstrahlung)到對此有的解釋之上」58,把它自己的存有解釋為「範疇」(Kategorien)而遠離了它屬己的存有方式。 從其自己顯示出來,亦即「應像此有首先與通常(zunächst und zumeist)所是的 那樣顯示這個存有者,應在此有的平均的日常性(Alltäglichkeit)中顯示這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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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60,從中提供出此有的本質的(wesenhaft)結構。然而,按照海德格的說 法,這樣的存有分析不僅是不完備的,且最初還只是暫時的(vorläufig),它乃 是一項準備工作,旨在進一步展露能最源初解釋存有的那個視域——時間性
(Zeitlichkeit)。
總之,《存有與時間》重提了存有的(意義)問題,其著手處為總是已經理 解存有的「此有」。海德格指出此有有三重優先地位,這些優先地位使對此有進 行實存論上分析的任務成為可能的與必要的。也就是說,唯有先藉由基礎存有論 清理出此有的基本結構,這樣對此有的實存論上的解釋才會是源初的、才能正確 通達此有。基礎存有論作為對此有的實存論(存有論)分析工作,要從此有的日 常狀態的基本建構(Grundverfassung)著眼,這項工作並非是完備的,它旨在展 露出用以解釋存有的視域——作為此有的存有之意義的時間性,進而闡釋存有一 般的意義。
60 SZ, S.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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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存有著的存有者」和「在之中本身」(das In-Sein als solches)。其中第二個就 是在問「誰」的時候所追問的東西62。首先,海德格在第九節說明的是此有分析的主題,他先指出此有的兩個特徵:
一是其「本質」(Wesen)在於其「實存」,另一是「向來屬我性」(Jemeinigkeit)。
前者是說此有並非「現成存有」(Vorhandensein),也就是說,從此有那裡所能 陳列出來的種種性質並非其看來所具有的、固定不變的「屬性」(Eigenschaften), 而向來僅是此有「去存在」(zu sein)的種種可能方式。「向來屬我性」則是指 此有「在其存有中與之關聯的存有,向來是我的存有」(Das Sein, darum es diesem Seienden in seinem Sein geht, ist je meines.)63;此有的存有活動總是關涉到它自 身的存有活動。兩者合而論之即是:「此有向來是它的可能性」或「此有向來作 為它的可能性而存在」(Dasein ist je seine Möglichkeit)64。這就是為什麼此有能 在其存有中「選擇」(wählen)65、獲得自己本身,也可能失去自己或只是「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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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最源初的、最積極的(letzte positive)67存有論規定,而不是在存有論上低於現 實性(Wirklichkeit)與必然性的那種可能性。至於「本真性」與「非本真性」,簡言之是「實存」的兩種方式或兩種可能 性,兩者由「向來屬我性」規定。海德格說:此有可以「去是它自身,或不去是 它自身」,可以選擇某些可能性,抑或陷入某些可能性或已經在這些可能性中成 長,此有以把握住(Ergreifen)或錯過(Versäumen)的方式自己決定著實存68。
「去是它自身」、「以把握住的方式為自己決定實存」等為本真的可能性,「不 去是它自身」、「以錯過的方式決定實存」則為非本真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海德格在第九節再次指出,分析此有要先「在實存活動的首 先與通常的無差別特性(indifferenten)中」發現此有,亦即要先從此有日常的「平 均性」(Durchschnittlichkeit)或平均的日常性中來說明此有69。海德格認為,此 有的日常性是一個積極的(positiv)現象特性,由於它是存有者層次上首先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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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言之,《存有與時間》進行此有分析的出發點是此有的平均性或日常性,
從之得出此有的「實存結構」或「實存論特性」,與此相關的問題即是「存有者 是誰?」。這也就關聯到《存有與時間》第十二節中所指出的,「在世存有」(In-der-Welt-sein)這個整體現象的其中一個面向:「向來以在世存有的方式存有的 那個存有者」,而在現象學的展示中應予以規定的是:「誰以此有的平均日常性 的樣式存有著?」(wer im Modus der durchschnittlichen Alltäglichkeit des Daseins ist)71,或者用《存有與時間》第一篇第四章〈前言〉的問法是:「此有在日常 性中所是者為誰?」(wer ist es, der in der Alltäglichkeit das Dasein ist?)72。由此 可見,在《存有與時間》第一篇問「誰」的問題即是問日常的此有是如何存有的,
它又有何實存論特性。
71 SZ, S. 53.
72 SZ, S.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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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在世存有」同等源初的(gleich ursprünglich)此有結構。首先,海德格在《存有與時間》第九節就已經以此有的一個基本規定為「形 式指引」(formale Anzeige)74,指出了「此有這個存有者向來是誰?」的問題的 答案:「這裡所分析的存有者向來是我們自己,這種存有者的存有向來是我的存 有」75;「此有就是我自己向來所是的那個存有者」76。這個規定指引出一種存有 論建構,它包含一個存有者層次上的粗糙說法:向來有一個我是這個存有者,而 非他人是這個存有者。
傳統主體哲學77認為這個說法是自明的,主張這個「誰」作為「我自己」(Ich selbst)、「主體」或「自己」(Selbst),乃是在變動中的種種舉止行為(Verhaltungen)
與體驗(Erlebnisse)中保持同一的,從而與多樣性(Mannigfaltigkeit)有關聯的
(René Descartes, 1596-1650),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和胡塞爾(Edmund Gustav
(René Descartes, 1596-1650),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和胡塞爾(Edmund Gusta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