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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權利意識與「校外公共參與」之關係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學生權利意識與「校外公共參與」之關係

在民主的國家中,穩定的社會是建立在主權在民、政治平等、民意政治等 原則基礎之上,而這些原則基礎都共同指向「人民能理性、負責地參與政治過 程」的前提,也就是透過公民教育所公民參與的重要目標。為營造友善且民主 的校園環境,就須建構「培養學生有能力且有意願參與創造彼此共享的環境」;

由於增能賦權理論已印證公共參與會促進當事人對於權能的認知,我國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範承擔義務和享有相應政 治經濟社會權利的自然人)亦包含大學生在內,且公民參與相關理論與相關研 究符合本研究所聚焦校園之外公共參與,本章節先以公民參與相關理論為主,

探討學生校外公共參與的影響,再進一步釐清影響學生校外公共參與的影響因 素。

壹、公民參與定義

基於友善校園的政策,可以發現需要建構一套足以實踐民主精神的「高等 教育環境」,以支持和強化民主政治的發展,在所有元素中最重要的就是公民 組成的素質與態度(蕭揚基,2000)。而公民參與態度是公民參與的基礎,培 養民主公民所具有的公民參與態度,必須藉由公民本身的參與過程,才能將其 理念實際的展現出來,也才能實際的轉移並內化到他們裡面,成為公民特質(鄭 慧蘭,2000)。

學生權利意識發展的過程中相當重要的部分為對於主體的認識與認同自 己的權利並進一步提出主張,此部分與「公民參與」期待透過公民意識的覺醒 並結合公民意志、知識、及理想以追求公共利益或共同夢想為導向以實際參與

來影響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務的公民活動的發展過程是相當類似的;本文先說明 公民參與的定義再接續進一步說明與學生權利意識相關之處。

一、公民參與(citizen participation)定義

民主國家重要精神為主權在民,意指政府施政與管理應以民意為重要依歸,

而真正的民意,理應源自所有公民積極的、理性的參與公共事務的歷程與結果,

「公民參與」不只包括公民行動,還有過程中所投入的心力、想法,及個體本 身的意志,是公民落實本身責任的外在表現。Garson 與 Williams(1982)認為 公民參與是「政府在政策的管理和執行方面,提供更多施政的溝通管道來回應 民意,並使民眾能以更直接的方式參與公共事務的行動。」他們的觀點強調政 府機構在執行及決策時,必須與公民有更多的接觸與溝通,而公民參與者,應 該是任何與該政策有關的公民。ICCS2016 的國際報告中提到,公民參與的概 念不僅僅是個人學習或投入公眾事務而已,個人對參與的能動性、信賴感、自 我效能感都包含在其中,而個人未來進行公民參與的意向,更是其不可忽略的 一個觀察面向(Schulz,Ainley, Fraillon, Losito & Agrusti, 2016)。

公民參與所涉及的概念很多,如政治參與、社區參與、公民涉入、社區涉 入等,雖然不同名詞所使用的名稱及專業領域不盡相同,但其所探討的公共參 與概念是共通的。一個有效的公民參與系統,其中包括幾個重要的面向者(林 水波;蕭揚基,2004):

(一)公民參與動機

有效公民參與的必須是公民具有「主權在民」及「人民同意」兩個重要動 機;在民主國家,統治權來自於民眾的直接或間接授予,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均 源自人民的同意,因此公民透過適當的體制直接涉入並影響公共事務,就能發 揮公民參與效力。

(二)公民參與主體

Miller(2008)在以權利角度探討公民資格,提出了公民權利的三大類別:

保護性權利、政治權利與福利權利。在政治權利中,保證了人民有參與政治決 策之權利,在行使政治權利的過程中培育起共同成員的資格感與奠定了義務的 基礎,與其他權利相輔相成,並且基於對公共利益負有責任,也尋求一種公民 平等的社會政治地位以產生自尊。公民參與主體有三的要素:1、參與公共事 務的公民須具備參與主動參與意識;2、公民行政與管理機關須應保障人民知 的權利,提供政策資訊,使人民具備參與公共事務相關的知能和資訊;3、所 有公民要有公平接近決策的機會,在參與過程中受到平等對待,使公民能期待 透過實際參與行動產生影響力。

(三)公民參與制度

一個完備的公民參與制度,必須具備公平的執行程序以及完整的民眾參與 制度,上述制度應有相關法律作為準則,保障公民參與的合法性。而制度的建 立必須從政府組織及機關法制兩方面規劃,一個開放且彈性的組織結構,較有 利於公民參與。

(四)公民參與實施

實施公民參與的機制有下列管道:有效且明確的消息傳遞管道、有實質意 義的政策討論平台、彈性化的參與模式等,隨著科技的進展,新時代公民需要 的公民參與的內涵不斷在改變與擴充,而公民參與的具體實施應與時俱進,從 實施中不斷修正方法與模式,以提升公民參與成效。

就公民參與的意義來看,吳英明(1993)即認為「公民參與」泛指人民或 民間/社會團體基於自我權利的認知,當收到公共資訊時,針對政府的政策或

行動透過參與表示意見,如上所述,政府應提供充分且完整的資訊並規劃健全 的參與管道,使人民在公民參與的歷程中得到受尊重的感受,進而投入知識、

時間及行動;而政府與行政機關亦可透過此機制與人民進行良性互動,為行政 機關施行政行為提供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基礎。

林水波(1999)指出「公民參與」乃人民基於對主權的認知與實踐,透過 公平公開的參與管道,對政府與行政機關所執行的公共事務進行關注與了解,

並自願付出自己的情感與行動投入公共事務的處理之中。而 Cooper(1984)

在其研究中,指出為了實現主權在民的目標,公民參與在行政決策上是必要的 且是民主政治的力量展現的一種形式;在政治系統中,公民參與可針對政策的 制定與施行提出具體看法以符合所需,以維持民主政治系統運作的穩定,因此 公民在實際參與的過程中能掌握既定決策的演進,當出現與其想像不符的內容 時能及時反應意見並提出可能的替代方案。

公民參與可以幫助人民尊重多元文化與關懷社會,同時也增進政府和行政 機關規劃行動和政策時有機會向民眾解釋,但是公民往往會針對實際影響生活 較多的公共事務產生更多的關心,若欠缺公共理性的意識,只以自我利害為思 考或行為作為選擇方案的基礎,可能反而會造成不公平或資源分配不均的狀況。

因此能歸納學生在校園生活外透過公民參與累積公共事務的參與經驗以養成 正確的參與意識與權利意識對於未來的公民參與是相當重要的,同時亦能加強 其對與所處環境主體地位與所享有的權利的認知。

二、公民參與的特質

公民參與不只是投票行為,還包括對公共事務積極參與;不僅是行使公民 自身權利,更重要的部分是創造公共利益。陳定銘(2002)指出公民參與特質 包括:

(一)落實民主政治:人民依自身固有權利,透過公民參與使權利得以彰顯。

(二)創造公共利益:民主社會中,人民逐漸了解爭取自身權益,透過適當的 管道來表達期望,會有助於社會穩定。而若公共政策能納入更多民眾意 見,能夠形成較佳之方案。

(三)發揮公民資質:公民參與是彰顯民主政治的精神,公民實踐自身的權利 與義務,就是民主政治的最佳表現。人民必須扮演公民的積極角色,透 過由下而上的行為,共同推動公共事務以邁向成熟社會。

在高等教育環境中,要營造校園民主的環境,身為主體的學生必須了解在 學校所擁有的權利,透過適當的管道來表達對學校期望,使學校規劃符合其需 求的政策與方案;而公民從知權到行使權利的過程不但與公民參與中公民意識 的發展有關,更與本研究核心議題學生權利意識有直接關係。

三、公民參與的條件

要建構公民參與的社會,必須給予參與的權利,並且藉由教育培養有參與 意願能力的公民,並激發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消除以往公民對公共事務 的冷漠與疏離,如此才能達到真正公民參與的理想(鄭慧蘭,2000)。

若要幫助公民透過適當的組織來參與並發表自己意見,Philips 和 Long

(1978)針對公民參與也提出了六大原則,藉以鼓勵公民自動參與之條件:適 當的組織、效益的獲取、生活方式受到威脅、義務、豐富的知識及在團體中之 舒適感。透過了解公民的權利以及認識公民的責任,使人民體認自我的參與對 整個社群所產生的正面效益,而社群的公共善亦是個人達成自我效益的催化劑,

此外,增加公民豐富的知識,使其具有正確的判斷力,有助於參與過程的順暢;

其次建立團體中互信互賴的氣氛,相信不僅能使公民有參與的自由與能力,也 將提升公民參與的意願,有助公民的主動參與。

由上述文獻可知,若要促使學生透過增能賦權察覺其主體地位,學校必須 尊重其參與自由並在過程中減少干預與限制、鼓勵學生組成組織透過討論累積 歸屬感與豐富知識;且透由此經驗,可增加學生豐富的公民知識,使其具有正 確的判斷力。本研究為了解學生對於主體地位的認識程度,擬以校外公共參與

由上述文獻可知,若要促使學生透過增能賦權察覺其主體地位,學校必須 尊重其參與自由並在過程中減少干預與限制、鼓勵學生組成組織透過討論累積 歸屬感與豐富知識;且透由此經驗,可增加學生豐富的公民知識,使其具有正 確的判斷力。本研究為了解學生對於主體地位的認識程度,擬以校外公共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