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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人權具備固有性及普遍性,不論人的年齡達到成年門檻與否,皆為人權之 主體。換言之,《憲法》所保障之人民或國民,理應包含大學生,其所賦予的基 本人權,不論年齡、身分、地位、性別……等,都應等同視之。在以往校園強 調尊師重道的環境及法律上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支配下,教師與學生長期處於 較不對等的關係,而學生權利的觀念在校園中根本無人敢提及,更遑論學生在 校園中的主體地位及其人格之自主發展。然隨著近年大法官會議解釋、《大學法》、

《教育基本法》等相關的法律修正施行提供校園師生關係新的詮釋方向,加上 人權法治觀念逐漸提昇,使大學生在校園中的權利保護規範與措施受到重視,

在制度上也更明確鼓勵學生公共參與。

發生在 1990 年 3 月的野百合學運(又稱三月學運),是台灣史上重要的一

次學生運動,由於三月學運的參與者的政治立場與意識形態不盡相同,因此在 推動訴求的過程中,反而更促使參與者必須更加依賴民主程序以捍衛主要訴求,

對當時的參與者來說,這六天內在不間斷地內部鬥爭過程中基於民主程序進行 溝通與達成共識的經驗,已是前所未有的公民教育與民主教育歷程體驗。

經過這次參與經驗,許多高等教育階段的參與者回到校園後開始投入學生 自治或其他校內公共參與活動提出許多校園民主的訴求,同時也因此接續帶動 了 1990 年代初期的校園民主化浪潮(謝秉憲,2003);然二十多年後,2014 年 的太陽花學運(又稱 318 學運)由高等教育階段學生與其他公民團體共同發起 的社會運動,展現學生與公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促進新世代的年輕人 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動機,像是「民主黑潮學生聯盟」、「島國前進」、「民主鬥 陣」等團體(張錦華、陳順孝、吳柏緯、郭浩田、吳淑鈴、邱圓庭、林安儒,

2015);此外也發現這些曾參與 318 學運的年輕人進一步投入 2014 年的九合一 地方選舉以及 2016 年立委選舉,同時亦間接影響香港民主運動,值得注意的是,

這群因太陽花學運影響的高中生們,也在這兩年進入大學就讀了,期待這些學 生們能將此社會民主化的精神,持續帶進校園中反思學生權利的議題;這兩次 以大學生為主體、由大學生所號召之社會運動,突顯此年齡層已有部分同學擁 有權利的基本認知,且具備高度積極參與之態度與能力。

貳、高等教育學生權利法律保障的確立

天賦人權強調每個人不因身分地位之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權利義務,且應受 法律的平等保障,基於此概念,在校園裡學生權利也應受保護與尊重;自 1995 年起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第 382 號、2005 年大學法修正,以及 2011 年大法官 釋字第 684 號公告後,校園民主、學生自治與學生權利成為大學校園中的熱門 議題,藉由上述規範修正與發佈可以發現學生在校園的主體性已經漸受到肯認。

如 1995 年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明示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大學應保障學生自治;

同年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打破 43 年以來的特別權力關係,明定學生身分亦為 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主體之一,針對影響其受教權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 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之措施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2005 年大學法 修正除明訂第五章為學生事務章節外,另一方面肯認大學生為大學成員之一,

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或其他自治組織,使學生自治團體參與學校事 務取得法位階的依據,也彰顯學生聲音在校園的重要性;2011 年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更加具體保障了學生訴訟權,將原本釋字 382 號限定「對學生所為退學 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之措施始得 提起行政救濟之意旨,進一步變更為「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 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 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 及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在大學校園內建立一個更完整的權利保護體系,使任何基本權或其他於法令有 所依據的權利,皆在行政訴訟權保障的範圍內。

參、校園內學權規範的不落實與低度的學生參與

隨著民主化的浪潮,1993 年的大學法修正中,明示校務會議成員的多元化 同時賦予學生提案權與投票權,更確立了校園民主的基本精神,然而在 2005 年 的再次修正,進一步提升了學生校務參與及組織學生會的權利;惟根據 2011 年 與 2012 年大學學生權利調查小組針對各大專校院提出「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報告」,

大學學生權利調查小組以學生為主體出發,細探大學學生在校園內所面臨權利 行使的實際遭遇與處境,這兩份報告揭露台灣高等教育的學生權利保障措施的 不足且在校園內不受重視的困境,該調查小組藉由實際的調查數據突顯學生權

利在校園內應得到重視,將每個大學生與學生自治團體視為校園內重要的角色

(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2011)。

檢視 2017 年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行的「106 年公私立大專校院 校園學生權利調查」調查顯示各大學雖都設有學生自治組織且有權參與校務會 議,但是仍有 5%在校務會議的學生席次比例未達法規標準且 21%學生代表未經 選舉產生,學生在校務會議曾經提案的僅有 28%,顯示實際上學生的校務參與流 於形式且學生亦未有主動積極的參與態度,在此現況下導致教育主管機關提升 學生自治組織與學生公共參與的目標難以實現。 「106 年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園 學生權利調查」檢視校園內學生權利狀況發現:從學習與受教權到表現自由、

隱私權、勞動權益均仍有部分待改進之處,例如:

一、有 13%學校仍未建立停修課程機制且 16%學生未能停修特定課程,顯示 有部分學生在學校之選課、修課自主性與自由受到限制;

二、學生辦理演講需經學校事前審查同意者有 77%,自費的刊物或海報仍需 學校事前審查者亦達 73%,顯示校方對於學生自辦活動與刊物之表現自 由仍有諸多限制;

三、有 28%大專校院會將學生獎懲資訊公告周知,另有 3%所大專校院則採

「獎勵有公告、懲處無公告」的作法,以保護學生隱私權的觀點出發顯 然不宜;

四、在勞動權益方面:依弱勢學生助學金規定,不能附帶服務學習的要求,

惟仍有高達 32%的學校違反規定。

不夠完善的學權環境恐難以滋養學生校務參與,且校內學生自治組織近三 年投票率皆低於 25%、候選人組數平均皆不到 2 組,顯示大學生參與學生自治 事組織之意願低,不完整的校園參與制度亦難以提升學生主動參與校園事務與 進一步推動以學生為主體的改革,長久以來,使學生參與校園事務的狀況每況 愈下,且難以進一步培養學生公共參與的態度。

參考上述調查結果可發現,「學生權利」在校園呈現「不被重視」的狀態,

即使近期大學校園有爭取學生權利的案例出現,像是:輔仁大學爭取宿舍落實 性別平等的規範1、台大爭取校內勞工權益2、台大爭取校園公共場地使用權3、少 數宗教信仰的同學主張適當餐點的規劃4、台南大學要求廢止非必要的定期集會5 以及在文化大學要求廁所內放置衛生紙6、清大無視校內學生團體的質疑並強行 通過「與竹教大併校案」7、中國醫藥大學變更水湳校區計畫書將教學與學生活 動空間砍半並在事後壓制校內學生反對聲音8…等多元議題,雖然學運世代多數 青年世代對於「基本權利」有相當認知,並瞭解學生權利保障範圍為所有學生,

但在實務上學校環境裡多數議題卻處於僅有少數學生主動參與的狀況,顯見部 分學生雖已有認知但無法起而行發聲的學生低度參與。

1 新聞:灰姑娘贏了 輔大女宿廢門禁 新聞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996694 (106.11.19 檢視)

2 新聞:拒當血汗研究助理 研究生到教育部爭勞工權益 新聞來源: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40318/1153937 (106.11.19 檢視)

3 新聞:「中國新歌聲」毀台大田徑場學生會質疑違法 新聞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922003355-260405 (106.11.19 檢視)

4 新聞:印尼留學生首選台科大 台大缺了什麼?新聞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2184021 (106.11.19 檢視)

5新聞:〈南部〉不滿升旗典禮 南大生舉牌抗議 新聞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137225 (106.11.19 檢視)

6 臉書活動:權益部-衛生紙公聽會懶人包 來源:

https://www.facebook.com/ccusafamily/posts/1729926973684530 (106.11.19 檢視)

7 臉書活動:譴責交大踐踏校園民主價值,罔視學生權益

https://www.facebook.com/TWUARA/posts/828330300665870

8臉書活動:說好的圖書館呢?!說好的操場呢?!』

https://www.facebook.com/TWUARA/posts/84520515564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