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大學生公共參與經驗與學生權利意識關係之研究-以北區大學校院為例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大學生公共參與經驗與學生權利意識關係之研究-以北區大學校院為例"

Copied!
31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博士論文. 指導教授:林佳範 博士. 大學生公共參與經驗與學生權利意識關係之研究 -以北區大學校院為例. 研究生: 李立旻 撰 中華民國. 107 年 08 月.

(2) 大學生公共參與經驗與學生權利意識關係之研究 -以北區大學校院為例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北區大學校院學生公共參與經驗與學生權利意識之 關係,採用混合研究設計,量化部分採用問卷調查法,並以「高等教育學 生權利意識問卷」為研究工具,有效施測樣本為788人,分別以描述性統 計、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階層迴歸分析之統計方法進行量化分析;此外並 針對量化研究結果,進行質化焦點座談訪談,以探究影響學生權利意識的 深層因素。本研究發現茲分述如下: 一、北區大學院校大學生整體公共參與狀況以「校內學生社團」人數比 例為最多,其次依序為「學生自治組織」、「校內議題主張」、「校 外議題主張」、「校外社會組織」;大學生學生權利意識總平均為 2.71 分(滿分 4 分),顯示大學生之學生權利意識有提升之空間, 就各面向而言,表現由高至低依序為「人際面向」、「個人面向」、 「社會政治」面向。 二、大學生公共參與程度受性別、年級、學校類型、雙親教育程度、主 修領域、修課經驗影響;而學生權利意識則因性別、年級、學校類 型、主修領域、修課經驗、校園民主環境實際影響。 三、不同公共參與經驗對學生權利意識有顯著差異;以「學生自治組織」 、 「校內議題主張」兩個參與經驗影響最為顯著。 四、個人背景變項與學習經驗對學生權利意識的 R2 係數為.051,預測 整體學生權利意識的解釋力為 5.1%;不同公共參與經驗對學生權 利意識不高,其 R2 係數為.503,預測整體學生權利意識的解釋力.

(3) 良好,R2 係數為 50.3%。 整體而言,學生公共參與經驗對於學生權利意識發展有正向影響,最 後本研究針對大學生、學校行政單位、教育主管機關,以及未來研究等四 方面提出具體建議。. 關鍵字:公共參與經驗、學生權利意識、大學生.

(4)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udents’ Public Engagement and the Awareness of Student Rights Abstract This study aims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udents’ public engagement and their awareness of student rights through a mixed-method research design. The quantitative study was conducted by using the Questionnaire for Awareness of Student Rights in College Students. A total of 788 valid samples were collected. The data were analyzed by statistical methods including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ne-way ANOVA, and hierarchical regression. For the qualitative study, interviews were conducted based on the quantitative results in order to probe into the underlying factors in relation to the awareness of student rights. The key findings are outlined below: 1. In terms of public engagement, students who were involved in on-campus student organizations scored the highest. Those involved in student-governed organizations, those who advocated for campus issues, those who advocated for off-campus issues and those involved in off-campus organizations have the next highest scores respectively. The overall average for the Awareness of Student Rights in College Students is 2.71 (out of a total score of 4), implicating that there is still room for improvement. With repsect to each aspect, results of the interpersonal aspect, personal aspect, and social political aspect showed scores from high to low respectively. 2. The factors that impact public engagement of college students include gender, grade level, types of school, educational level of parents, major as well as courses taken.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 awareness of.

(5) student rights, include gender, grade level, types of school, major, courses taken, and actual experiences with campus democracy. 3..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of the factors are shown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engagement and the awareness of student rights. Factors that have the most significant impact include the “experiences in on-campus student organizations” and “advocating for campus issues.”. 4. In relation to the awareness of student rights, the factor of “personal background and learning experiences” scored an R2 coefficient of .051, which yields the explanatory power of hierarchical regression (for predicting the awareness of student rights) as 5.1%. The factor of “public engagement” scored an R2 coefficient of .503, which yields little explanatory power for the awareness of student rights. However, the factor of “public engagement” yields a high explanatory power of hierarchical regression (for predicting the overall awareness of student rights) as 50.3%.. Generally speaking, public engagement has a positive relationship with the development in the awareness of student rights. Based on the findings in this research, specific suggestions are provided for college students, school administration, education authorities, and future studies.. Keywords: public engagement, awareness of student rights, college students.

(6)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 ................................................ 6.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9. 第四節. 名詞釋義 ............................................... 12.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14. 第六節. 研究貢獻與重要性 ....................................... 1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9 第一節. 高等教育發展與學生權利意識 ............................. 19. 第二節. 學生權利意識與「增能賦權」之關係 ....................... 36. 第三節. 學生權利意識與「校內公共參與」之關係 ................... 55. 第四節. 學生權利意識與「校外公共參與」之關係 ................... 65.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 79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79. 第二節. 研究假設 ............................................... 81. 第三節. 研究對象與研究倫理 ..................................... 83. 第四節. 研究工具 ............................................... 88. 第五節. 研究步驟 .............................................. 108. 第六節. 資料處理與統計分析 .................................... 110.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 113 第一節 個人背景變項和公共參與現況分析 ......................... 113 第二節 學生權利意識現況 ....................................... 128 第三節 個人背景與學習經驗變項對公共參與經驗與學生權利意識之差異分析 . 137. 第四節 各變項對學生權利意識迴歸分析 ........................... 201 第五節 質性焦點座談分析 ....................................... 20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223 第一節 結論 ................................................... 223. I.

(7) 第二節 建議 ................................................... 232 參考文獻 ....................................................... 239 附錄一 內容(專家)效度名單............................................ 255 附錄二 專家(內容)效度問卷修正意見彙整.................................256 附錄三 高等教育學生權利意識問卷(預試)..................................266 附錄四 106 學年度北區大學校院名冊.......................................272 附錄五 高等教育學生權利意識問卷(正式)..................................274 附錄六 焦點團體訪談大綱................................................280 附錄七 焦點團體訪談邀請函及說明........................................283 附錄八 訪談同意書......................................................284 附錄九 各研究參與者焦點座談逐字稿......................................285. II.

(8) 表. 次. 表 2-2-1 增能賦權之向度與測量.............................................52 表 3-3-1 正式樣本數發放與回收情形.........................................84 表 3-3-2 質性焦點訪談參與者基本資料.......................................85 表 3-4-1 學生權利意識向度與題目對照表.....................................91 表 3-4-2 個人面向因素分析分量表..........................................100 表 3-4-3 人際社群面向因素分析分量表......................................101 表 3-4-4 社會政治面向因素分析分量表......................................102 表 3-4-5 個人面向分量表信度分析摘要表....................................103 表 3-4-6 人際社群面向分量表信度分析摘要表................................103 表 3-4-7 社會政治面向分量表信度分析摘要表................................104 表 3-4-8 個人面向因素分析及信效度摘要表..................................105 表 3-4-9 人際社群面向因素分析分量表......................................106 表 3-4-10 社會政治面向因素分析分量表.....................................107 表 4-1-1 個人背景變項分析摘要............................................115 表 4-1-2 學習經驗變項分析摘要............................................117 表 4-1-3 公共經驗變項分析摘要............................................124 表 4-2-1 個人面向表現情形................................................130 表 4-2-2 個人面向各因素分析..............................................131 表 4-2-3 人際面向表現情形................................................132 表 4-2-4 人際面向各因素分析..............................................133 表 4-2-5 社會政治面向表現情形............................................134 表 4-2-6 社會政治面向各因素分析..........................................135. III.

(9) 表 4-2-7 學生權利意識三面向現況分析......................................135 表 4-2-8 學生權利意識八因素現況分析......................................136 表 4-3-1 不同性別之公共參與經驗變異數分析摘要............................139 表 4-3-2 不同年級之公共參與經驗描述性統計摘要............................140 表 4-3-3 不同年級之公共參與經驗變異數分析摘要............................141 表 4-3-4 不同學校類型之公共參與經驗描述性統計摘要........................142 表 4-3-5 不同學校類型之公共參與經驗變異數分析摘要........................143 表 4-3-6 不同父親教育程度之公共參與經驗描述性統計摘要....................144 表 4-3-7 不同父親教育程度之公共參與經驗變異數分析摘要....................145 表 4-3-8 不同母親教育程度之公共參與經驗描述性統計摘要....................146 表 4-3-9 不同母親教育程度之公共參與經驗變異數分析摘要....................147 表 4-3-10 不同性別之學生權利意識變異數分析摘要...........................158 表 4-3-11 不同年級之學生權利意識描述性統計摘要...........................159 表 4-3-12 不同年級之學生權利意識變異數分析摘要...........................151 表 4-3-13 不同學校類型之學生權利意識描述性統計摘要.......................153 表 4-3-14 不同學校類型之學生權利意識變異數分析摘要.......................154 表 4-3-15 不同父親教育程度之學生權利意識描述性統計摘要...................156 表 4-3-16 不同父親教育程度之學生權利意識變異數分析摘要...................157 表 4-3-17 不同母親教育程度之學生權利意識描述性統計摘要...................159 表 4-3-18 不同母親教育程度之學生權利意識變異數分析摘要...................160 表 4-3-19 不同主修領域之公共參與經驗描述性統計摘要.......................163 表 4-3-20 不同主修領域之公共參與經驗變異數分析摘要.......................164 表 4-3-21 不同修課經驗之公共參與經驗描述性統計摘要.......................165 表 4-3-22 不同修課經驗之公共參與經驗變異數分析摘要.......................166 表 4-3-23 不同校園民主環境實際感受之公共參與經驗描述性統計摘要...........167 IV.

(10) 表 4-3-24 不同校園民主環境實際感受之公共參與經驗變異數分析摘要...........168 表 4-3-25 不同主修領域之學生權利意識描述性統計摘要.......................169 表 4-3-26 不同主修領域之學生權利意識變異數分析摘要.......................170 表 4-3-27 不同修課經驗之學生權利意識描述性統計摘要.......................172 表 4-3-28 不同修課經驗之學生權利意識變異數分析摘要.......................173 表 4-3-29 不同校園民主環境實際感受之學生權利意識描述性統計摘要...........175 表 4-3-30 不同校園民主環境實際感受之學生權利意識變異數分析摘要...........176 表 4-3-31 學生自治組織參與對學生權利意識描述性統計摘要...................180 表 4-3-32 學生自治組織參與之學生權利意識變異數分析摘要...................181 表 4-3-33 校內議題主張參與對學生權利意識描述性統計摘要...................183 表 4-3-34 校內議題主張參與之學生權利意識變異數分析摘要...................185 表 4-3-35 校內學生社團參與對學生權利意識描述性統計摘要...................187 表 4-3-36 校內學生社團參與之學生權利意識變異數分析摘要...................189 表 4-3-37 校外社會組織參與對學生權利意識描述性統計摘要...................190 表 4-3-38 校外社會組織參與之學生權利意識變異數分析摘要...................192 表 4-3-39 校外議題主張參與對學生權利意識描述性統計摘要...................194 表 4-3-40 校外議題主張參與之學生權利意識變異數分析摘要...................196 表 4-3-41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高等教育學生權利意識差異分析一覽.............198 表 4-3-42 不同學習經驗與高等教育學生權利意識差異分析一覽.................198 表 4-3-43 不同公共參與經驗與高等教育學生權利意識差異分析一覽.............199 表 4-4-1 研究變項對學生權利意識迴歸分析摘要表............................203 表 4-4-2 個人背景與學習經驗、公共參與經驗對學生權利意識階層迴歸摘要......217. V.

(11) 圖 次 圖 2-2-1. Zimmerman 的賦權增能模式.......................................40. 圖 3-1-1 研究架構圖.......................................................80 圖 3-5-1 研究步驟圖..................................................109. VI.

(12) 第一章. 緒論.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明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基於大學生為高等教育主 體的角度,確實保障學生基本權利、培養其學生權利意識以協助學生人格開展, 完成自我實現,應為高校教育重要目標之一。 本研究將探討我國高等教育學生權利意識之議題,深入探究公共參與經驗 是否影響學生權利意識程度,欲以學生校內外公共參與經驗進行驗證,期盼本 研究之結果能做為促進學生校內外公共參與意願與提升學生權利意識之參考。 本章共分六節。第一節,說明本研究的研究背景;第二節,說明研究動機;第 三節,說明研究目的與問題;第四節,針對本研究重要名詞進行闡釋;第五節 說明研究範圍與限制;第六節為研究貢獻與重要性。. 第一節 研究背景 壹、成長於學運世代的大學生 人權具備固有性及普遍性,不論人的年齡達到成年門檻與否,皆為人權之 主體。換言之, 《憲法》所保障之人民或國民,理應包含大學生,其所賦予的基 本人權,不論年齡、身分、地位、性別……等,都應等同視之。在以往校園強 調尊師重道的環境及法律上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支配下,教師與學生長期處於 較不對等的關係,而學生權利的觀念在校園中根本無人敢提及,更遑論學生在 校園中的主體地位及其人格之自主發展。然隨著近年大法官會議解釋、 《大學法》、 《教育基本法》等相關的法律修正施行提供校園師生關係新的詮釋方向,加上 人權法治觀念逐漸提昇,使大學生在校園中的權利保護規範與措施受到重視, 在制度上也更明確鼓勵學生公共參與。 發生在 1990 年 3 月的野百合學運(又稱三月學運),是台灣史上重要的一. 1.

(13) 次學生運動,由於三月學運的參與者的政治立場與意識形態不盡相同,因此在 推動訴求的過程中,反而更促使參與者必須更加依賴民主程序以捍衛主要訴求, 對當時的參與者來說,這六天內在不間斷地內部鬥爭過程中基於民主程序進行 溝通與達成共識的經驗,已是前所未有的公民教育與民主教育歷程體驗。 經過這次參與經驗,許多高等教育階段的參與者回到校園後開始投入學生 自治或其他校內公共參與活動提出許多校園民主的訴求,同時也因此接續帶動 了 1990 年代初期的校園民主化浪潮(謝秉憲,2003);然二十多年後,2014 年 的太陽花學運(又稱 318 學運)由高等教育階段學生與其他公民團體共同發起 的社會運動,展現學生與公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促進新世代的年輕人 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動機,像是「民主黑潮學生聯盟」、「島國前進」、「民主鬥 陣」等團體(張錦華、陳順孝、吳柏緯、郭浩田、吳淑鈴、邱圓庭、林安儒, 2015);此外也發現這些曾參與 318 學運的年輕人進一步投入 2014 年的九合一 地方選舉以及 2016 年立委選舉,同時亦間接影響香港民主運動,值得注意的是, 這群因太陽花學運影響的高中生們,也在這兩年進入大學就讀了,期待這些學 生們能將此社會民主化的精神,持續帶進校園中反思學生權利的議題;這兩次 以大學生為主體、由大學生所號召之社會運動,突顯此年齡層已有部分同學擁 有權利的基本認知,且具備高度積極參與之態度與能力。. 貳、高等教育學生權利法律保障的確立 天賦人權強調每個人不因身分地位之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權利義務,且應受 法律的平等保障,基於此概念,在校園裡學生權利也應受保護與尊重;自 1995 年起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第 382 號、2005 年大學法修正,以及 2011 年大法官 釋字第 684 號公告後,校園民主、學生自治與學生權利成為大學校園中的熱門 議題,藉由上述規範修正與發佈可以發現學生在校園的主體性已經漸受到肯認。. 2.

(14) 如 1995 年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明示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大學應保障學生自治; 同年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打破 43 年以來的特別權力關係,明定學生身分亦為 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主體之一,針對影響其受教權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 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之措施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2005 年大學法 修正除明訂第五章為學生事務章節外,另一方面肯認大學生為大學成員之一, 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或其他自治組織,使學生自治團體參與學校事 務取得法位階的依據,也彰顯學生聲音在校園的重要性;2011 年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更加具體保障了學生訴訟權,將原本釋字 382 號限定「對學生所為退學 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之措施始得 提起行政救濟之意旨,進一步變更為「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 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 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 及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 在大學校園內建立一個更完整的權利保護體系,使任何基本權或其他於法令有 所依據的權利,皆在行政訴訟權保障的範圍內。. 參、校園內學權規範的不落實與低度的學生參與 隨著民主化的浪潮,1993 年的大學法修正中,明示校務會議成員的多元化 同時賦予學生提案權與投票權,更確立了校園民主的基本精神,然而在 2005 年 的再次修正,進一步提升了學生校務參與及組織學生會的權利;惟根據 2011 年 與 2012 年大學學生權利調查小組針對各大專校院提出「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報告」, 大學學生權利調查小組以學生為主體出發,細探大學學生在校園內所面臨權利 行使的實際遭遇與處境,這兩份報告揭露台灣高等教育的學生權利保障措施的 不足且在校園內不受重視的困境,該調查小組藉由實際的調查數據突顯學生權. 3.

(15) 利在校園內應得到重視,將每個大學生與學生自治團體視為校園內重要的角色 (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2011)。 檢視 2017 年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行的「106 年公私立大專校院 校園學生權利調查」調查顯示各大學雖都設有學生自治組織且有權參與校務會 議,但是仍有 5%在校務會議的學生席次比例未達法規標準且 21%學生代表未經 選舉產生,學生在校務會議曾經提案的僅有 28%,顯示實際上學生的校務參與流 於形式且學生亦未有主動積極的參與態度,在此現況下導致教育主管機關提升 學生自治組織與學生公共參與的目標難以實現。 「106 年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園 學生權利調查」檢視校園內學生權利狀況發現:從學習與受教權到表現自由、 隱私權、勞動權益均仍有部分待改進之處,例如: 一、有 13%學校仍未建立停修課程機制且 16%學生未能停修特定課程,顯示 有部分學生在學校之選課、修課自主性與自由受到限制; 二、學生辦理演講需經學校事前審查同意者有 77%,自費的刊物或海報仍需 學校事前審查者亦達 73%,顯示校方對於學生自辦活動與刊物之表現自 由仍有諸多限制; 三、有 28%大專校院會將學生獎懲資訊公告周知,另有 3%所大專校院則採 「獎勵有公告、懲處無公告」的作法,以保護學生隱私權的觀點出發顯 然不宜; 四、在勞動權益方面:依弱勢學生助學金規定,不能附帶服務學習的要求, 惟仍有高達 32%的學校違反規定。 不夠完善的學權環境恐難以滋養學生校務參與,且校內學生自治組織近三 年投票率皆低於 25%、候選人組數平均皆不到 2 組,顯示大學生參與學生自治 事組織之意願低,不完整的校園參與制度亦難以提升學生主動參與校園事務與 進一步推動以學生為主體的改革,長久以來,使學生參與校園事務的狀況每況 愈下,且難以進一步培養學生公共參與的態度。 4.

(16) 參考上述調查結果可發現,「學生權利」在校園呈現「不被重視」的狀態, 即使近期大學校園有爭取學生權利的案例出現,像是:輔仁大學爭取宿舍落實 性別平等的規範1、台大爭取校內勞工權益2、台大爭取校園公共場地使用權3、少 數宗教信仰的同學主張適當餐點的規劃4、台南大學要求廢止非必要的定期集會5 以及在文化大學要求廁所內放置衛生紙6、清大無視校內學生團體的質疑並強行 通過「與竹教大併校案」7、中國醫藥大學變更水湳校區計畫書將教學與學生活 動空間砍半並在事後壓制校內學生反對聲音8…等多元議題,雖然學運世代多數 青年世代對於「基本權利」有相當認知,並瞭解學生權利保障範圍為所有學生, 但在實務上學校環境裡多數議題卻處於僅有少數學生主動參與的狀況,顯見部 分學生雖已有認知但無法起而行發聲的學生低度參與。. 新聞:灰姑娘贏了 輔大女宿廢門禁 新聞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996694 (106.11.19 檢視) 2 新聞:拒當血汗研究助理 研究生到教育部爭勞工權益 新聞來源: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40318/1153937 (106.11.19 檢視) 3 新聞: 「中國新歌聲」毀台大田徑場學生會質疑違法 新聞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922003355-260405 (106.11.19 檢視) 4 新聞:印尼留學生首選台科大 台大缺了什麼?新聞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2184021 (106.11.19 檢視) 5 新聞:〈南部〉不滿升旗典禮 南大生舉牌抗議 新聞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137225 (106.11.19 檢視) 6 臉書活動:權益部-衛生紙公聽會懶人包 來源: https://www.facebook.com/ccusafamily/posts/1729926973684530 (106.11.19 檢視) 7 臉書活動:譴責交大踐踏校園民主價值,罔視學生權益 https://www.facebook.com/TWUARA/posts/828330300665870 8 臉書活動:說好的圖書館呢?!說好的操場呢?!』 https://www.facebook.com/TWUARA/posts/845205155645051 1. 5.

(17) 第二節 研究動機 隨著近幾年因社會氣氛、校園學生權利議題的熱度上升,像是 2014 年台大 限制學生社團成立9、2015 師大阻擋學生提案進入校務會議10、2016 年政大擅撕 學生社團海報11、2016 年輔大爭取廢除不同性別的宿舍宵禁12以及 2017 年台大學 生組織爭取學校場地使用權13…等議題與事件,突顯部分學生能基於基本權利提 出具體主張且亦有意願對公共事務提出意見。 就實務現場觀察可發現,隨著近幾年修法將基本權利回歸給學生且校園內 對於基本權的限制逐漸減少時,部分學生反而開始不重視這些權利,甚至輕忽 這些權利,驗證了當前部分年輕世代對公共事務的漠不關心(鄭慧蘭,2001:1)。 且從前述學生自治組織的投票率與參與狀況可推測部分學生對自己本身以外公 共事務的不積極參與,甚至對校園事務缺乏認同與歸屬。 此現象對於公民教育與民主環境的絕非好的發展方向,校園是學生學習的 重要場所,充分讓學生表達看法與建議的校園環境不但影響學生學習效果、引 導學生多元智慧發展也是促進學生主體意識的建立的關鍵;Kymlicka 與 Norman(2000)亦強調:當代民主的健全與穩定,不只是依賴正義的基本制度, 更須仰賴公民的素質與態度,而良好的公民素質與態度,則有賴於公民教育的 形塑。如果連未來社會人才培育之重要場所-高等教育之學生都普遍存在對公共 事務的漠不關心,也缺乏與公共事務的對話,甚至連個人與社會的重要權利都 新聞:嗆校方保守!台大生示範繩縛強調安全 新聞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166135 (106.11.20 檢視) 10 新聞:台師大學生赴教部 控校方打壓學生自治 新聞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315874 (106.11.20 檢視) 9. 11. 新聞:逾百學生抗議教官撕毀 228 海報 政大道歉坦言不當 新聞來源:.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7538. (106.11.20 檢視). 新聞:女宿宵禁不合理 讓女大生淪「灰姑娘」變「貓女」新聞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727341 (106.11.20 檢視) 13 新聞:中國新歌聲引發濺血事件 台大學生會譴責暴力 新聞來源: http://www.epochtimes.com/b5/17/9/25/n9666503.htm (106.11.20 檢視) 12. 6.

(18) 不願積極維護,更遑論未來民主社會的發展,而這也意味著各大學應承擔起此 公共責任,讓大學生的學生權利意識能於高等教育的階段進一步培養與提升, 然而我國目前並沒有與學生權利意識相關研究,是故研究者查詢近五年有關學 生權利、公共參與、權利意識的博士論文,發現有關權利意識主題並無直接相 關博士論文,但有三篇博士論文探討學生權利議題;第一篇「我國國民中小學 教師專業自主權與學生隱私權衝突之研究」乃基於學生之基本人權探討教師專 業自主權與學生隱私權的衝突與解決辦法(薛美蓮,2012) ;第二篇「行動智慧 導向之大學生基本權保障檢核指標研究」以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為基本概念並 以行動智慧為導向之視框,檢視大學生基本權保障之指標建構、發展與實踐(葉 于正,2013) ;第三篇「大學生基本權利與自治的保障」以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 為基本概念,檢視大學生在入學前後的權利(含大學自治)是否為學術自由及 教育基本權的客觀法功能的具體實踐(盧浩平,2014)。 前述三篇研究突顯我國對學生權利論文僅限於法規層面之基本權利與其所 保障利益探討,尚未針對學生從認識權利到提出主張的過程進行瞭解與現況分 析,故本研究瞭解大學生對自身的地位、權利的感知以及行使與救濟權利的態 度之現況為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之一。 承上所述,本研究所欲探討的高等教育學生權利意識內容包含大學生對自 身的地位、權利的感知以及行使與救濟權利的態度;綜觀國內外對於學生權利 意識的相關研究,幾乎搜尋不到任何期刊文章與論文,因此缺乏理論與工具直 接探討影響因素,研究者運用其他延伸與相關之關鍵字查詢,發現 Freire(1970) 對巴西平民識字教育以增能賦權概念探討個人意識之發展,提出參與式教育與 批判思考可以使學生察覺環境的壓迫並提升生活控制的能力;增能賦權理論的 研究主體多為被削權的群體,而這些群體中的個人透過公共參與可以發展自我 能力肯定的信念或為達到特定目標而逐漸自我增能,且在此歷程中,個體能覺 察權力結構壓迫的現況,並持續地去質疑、面對壓迫的結構,進而挑戰與改變 7.

(19) 其中不對等的權力關係;本研究基於我國高等教育階段學生長期受特別權力關 係影響,在此狀況下學生同屬長期被支配的角色,希望能深入探討與學生的權 利意識相關之理論與影響因素並進一步發展研究工具,此為本研究之研究動機 之二。 2017 年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的「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園學生權利調 查」,在學生資料分析部分可以知道共有 42 題的選項可選擇填寫「不清楚」的 答案,在立意抽樣條件下,平均每題仍約有 34.73%的學生填寫「不清楚」,表 示不少同學對於校內學權資訊不甚了解,反映台灣學生對於學權認知仍有待加 強。目前我國大學自治或學校本位管理已代表了政府對校方管理的授權,但學 校的師長仍須瞭解學生在校園的主體性,重視學生所主張及其背後追求公民參 與、公平與正義,正視學生在公共參與過程中能參與問題討論、進行價值判斷 並進一步分析利害與因果關係,不但能改善原本僵化的互動關係,更能創造民 主且自由平等的校園參與模式,俾落實並保障學生權利,使其發展學生權利意 識、實現人民為主體的民主社會。 本研究所強調學生權利意識從認知到願意主張的過程與近年鼓勵大學公共 參與的核心精神相同,而如研究背景所提,我國當代大學生成長於所謂的「學 運世代」 ,故本研究期望藉由公共參與相關理論,瞭解學生投入公共事務後,是 否在具有挑戰性的環境下、更願意組織與參與學生團體、社會團體並主動表達 意見,此為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之三。 為啟發大學生對於所生活社會的歸屬感以及提升學生的民主態度與多元 文化素養,營造自由平等的教育環境以消除文化壓迫避免社會再製對於學生自 我實現是相當重要的,本研究期能成為大學校園行政工作的參考,使高等教育 內容更豐富多元、校園環境營造更加友善民主。至盼未來大學行政管理單位能 營造民主化環境,進而引導學生能從校園生活中提升「學生權利意識」,從強 化學生參與公共事務的責任與動機,進而培養主動與關懷之能力。 8.

(20)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具體目的與問題茲分述如下:. 壹、研究目的 教育部於 2017 年啟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 ,其中第一部分主軸為「全面 性提升大學品質及促進高教多元發展」、維護學生平等受教權;在此基礎上, 高等教育機構應落實社會責任且對在地區域或社會之貢獻;引導大學對區域產 業、教育、生態保育、民主發展、長期照護、社區文化或城鄉等議題投入教研 能量,促進在地活化,落實大學社會責任實踐。 高等教育為培養大學生成為未來公民,鼓勵其從事公民參與相關活動是重 要方向之一,依據研究背景所述,當前的大學生成長背景歷經太陽花學運,在 公共參與方式與媒介不斷進化的現代,網路提供許多平台上讓學生獲得與了解 公共事務的資訊,這樣低門檻即可以的投入環境提升學生公共參與的意願;故 研究者在此背景脈絡下,欲進一步瞭解學生權利意識的現況並確認學生校內外 公共參與經驗對學生權利意識發展的影響?釐清學生校外公共參與經驗以及 何種程度、何種方式的參與對學生權利意識有影響? 據此,本文之研究目的,歸納為如下四項:. 一、透過研究工具瞭解大學生公共參與與學生權利意識現況 本研究假設公共參與狀況為重要影響因素,故利用研究工具瞭解大學生校 內外公共參與現況而權利是法律所保障的正當利益,惟並非人人皆知道如何行 使或主張權利;學生從不知權利到自我覺知而能行使權利甚至能因權利受損而 採取行動,即本研究所謂「學生權利意識」。 權利為人與生俱來的,然非透過教育或引導難以知其重要,學生在校園中 9.

(21) 並非即擁有權利意識,特別是在傳統校園尊卑的倫理關係或法律上特別權力關 係的影響下,許多學生甚至仍未具備有權利意識。本研究欲以相關理論釐清學 生從轉換缺乏權能的被支配者到覺察學校或師長的支配服從結構,進而反思重 新發展自我權能的歷程變化。並以此概念發展測量工具,以瞭解目前大學生的 學生權利意識現況。. 二、探討影響大學生學生權利意識程度的因素 在發展學生權利意識研究工具後,本研究欲近一步分析何種因素影響學生 權利意識發展,美國學者 Dewey 在 1916 所提倡的「做中學(Learning by doing)」 的概念,教育不是為未來生活的準備,教育本身即應該是生活,國家社會對於 學生的成長發展,不應僅止於提供基本需求的照顧,更需重視「公民身分」與 其轉銜的過程(引自 Dewey,2004 再版書籍) 。除瞭解不同背景變項大學生學 生權利意識現況外,亦參考公共參與相關理論,以確認不同校內外公共參與經 驗與學生權利意識是否造成影響。. 三、探討不同變項對學生權利意識程度的解釋力 本研究假設學生的不同背景變項、學習經驗與校內外公共參與狀況會影響 學生權利意識程度,故以此差異狀況進一步探討這些因素是否對學生權利意識 有解釋力。. 四、據研究結果提供高等教育學校行政單位與教育主管機關之參考 高等教育的目標,是追求知識的增進,也是透過各種資源累積對未來生活 的經驗。大法官釋字第 563 號解釋再次闡明在大學自治的範圍內,立法(校 規)及行政措施的規範,為落實學生主體的原則都必須接受適度限制。有基於 10.

(22) 此,學校應鼓勵學生在學習階段多累積校內外公共參與經驗,進而提升學生權 利意識的層次,本研究欲確認公共參與經驗與學生權利意識發展是否有直接關 係,並進一步作為高等教育學務工作規劃之參考。. 貳、研究問題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所探討的研究問題分述如下: 一、大學生公共參與與學生權利意識現況為何? 二、不同個人背景變項與學習經驗(性別、年級、學校類型、雙親教育程度、 主修領域、修課經驗與校園民主環境感受)學生之公共參與與學生權利 意識有無顯著差異? 三、不同公共參與經驗(學生自治組織、校內議題主張、校內學生社團、校 外團體參與與校外議題倡議)學生之學生權利意識有無顯著差異? 四、不同個人背景變項、學習經驗與公共參與經驗(性別、年級、學校類型、 雙親教育程度、主修領域、修課經驗與校園民主環境感受)對學生權利 意識程度的預測力為何?. 11.

(23) 第四節 名詞釋義 現代國家係以法律作為社會生活的基本遵行準則,並建構秩序,然大學傳 統上被視為是追求客觀學識的殿堂,為捍衛此目標,大學行政主管單位應營造 民主、獨立自主的環境,以保障學術自由,使教師、學生能自由地從事研究、 教學,並發揮其教育與提升社會發展的功能提升學生的學生權利意識,進而激 發國家發展動力、謀求社會大眾的福祉。本研究在缺乏直接相關文獻的狀況下, 為確實瞭解學生權利意識的程度與影響因素,茲將本研究中的重要名詞,分別 定義說明如下:. 一、學生權利 大學之學生權利(students’ rights),係指高等教育階段學生可以向國家或 是學校所主張憲法或法律上所保障的正當利益;學生權利不只是一種表徵,而 是在憲法或相關法令上可以具體請求的權利,包含防禦權、共享權、客觀價值 秩序、制度性保障、組織程序保障與多元文化面向。本質上與憲法所規範的其 他基本權利一樣,係一種排除侵害或請求給付的法律地位與價值拘束。. 二、學生權利意識 本研究所指之學生權利意識(Students' Rights Awareness)僅限於探討高等 教育階段大學生的學生權利意識,因此將之定義為「大學生對自身的地位、權 利的感知以及行使與救濟權利的態度」。學生在高等教育階段透過轉換缺乏權 能弱勢者的角色,覺查教育關係中的權力結構壓迫,進而反思重新發展自我權 能,透過自己和他人合作進而採取行動消除學校權能阻礙,改變自己在學校的 處境。這種參與的過程,是學生對於自身存在群體意義選擇和行動的自由擴展, 與增能賦權工作所欲達成的目標:「個人主體性的展現」是相同的,透過學生 12.

(24) 覺察權能到實際發聲的歷程,可以增加自己反映影響生活的資源和決策的權利 和支配能力,此能力的提升也代表學生權利意識從無到有向上提升。. 三、校內公共參與經驗 在本文中擬擷取學生發聲相關理論作為釐清學生校內參與概念之重要依 據。本研究定義學生校內公共參與經驗的範圍為:1.學生於大學時期參與學生自 治組織或其他自治團體、社團經驗;2.基於自由意志對事件或學校主動表達個人 看法與進行倡議經驗。. 四、校外公共參與經驗 在本文中擬擷取公民參與相關理論作為釐清學生校外參與概念之重要依據。 本研究將定義學生校外公共參與經驗的範圍為:1.基於自己對權利、義務和資格 的認知,主動參與校外社會組織的經驗;2.透過公開的參與管道,付出自己的情 感、意志與行動參與公共事務的經驗。. 五、北區大學校院 大學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 之高等教育機構。」。本研究所指大學校院係指我國公私立大學校院、公私立 科技大學校院,另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分區擷取北一區、北二區之公 私立大學校院、公私立科技大學校院,不包含軍警學校以及空中大學。依教育 部 106 學年度大學校院清冊,共計 64 所學校為北區大學校院。. 13.

(25)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針對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研究問題,本研究的範圍及限制說明如下:.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北區大學校院的學士班學生為研究對象,不包括軍警學校以及未 授予學士學位的五專及三專學生,也不包括夜間部學生;了解其對於學生權利 主張的歷程,以學生當下的認知與態度表現為研究範圍,以自編量表與焦點座 談瞭解不同公共參與經驗影響學生權利意識的差異狀況。.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北區大學校院為研究場域,抽樣方式乃採多階叢集分層比例抽樣。 首先將大專院校分成一般大學、技職大學兩個類別,並根據實際學生人口比例 決定各層樣本數。隨機取樣 20 所公、私立大學學生為量化研究對象,並從中 隨機取樣邀請 6 位學生參與焦點座談。. 二、研究主題 學生權利意識可分為以增能賦權、學生發聲與公民參與相關理論為基礎發 展檢測工具,量化研究向度可分為:個人面向、人際面向與社會政治面向三面 向,希冀運用直接性、客觀的評量探究高等教育學生學生權利意識是否受公共 參與經驗影響。另亦從受測者中隨機邀請 6 位學生參與焦點座談深度探究公共 參與經驗影響學生權利意識的相關程度;惟由於高等教育階段的學生權利的概 念與範圍既多且廣,故本研究聚焦公共參與經驗對於學生權利意識之影響,不 個別探討其他影響學生權利意識的因素。. 14.

(26)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之限制包含「研究理論與文獻」 、 「研究方法」 、 「研究對象」 、 「研究 變項」四部分,分述如下:. 一、研究理論與文獻限制 由於國內外對於「學生權利意識」皆無具體定義,有關「學生權利」相關 研究則多以法制面評述之質性研究為主,且近五年僅有一篇博士論文以法治規 範探討大學生基本權利,對於學生是否具有學生權利的認知與願不願意主張學 生權利等學生權利意識均無相關文獻,故本研究所為「學生權利意識」尚屬抽 象定義,現階段以量表方式施測之相關理論背景稍顯不足,為研究限制之一。 為彌補此不足之處,研究者依據相關文獻自編量表,將「學生權利意識」 著重個人面向、人際面向與社會政治面向的不同程度,藉以瞭解「學生權利意 識」的不同樣貌,另亦根據研究結果以焦點團體座談方式進一步了解相關文獻 未提及之狀況。. 二、研究方法限制 「意識」可以透過直接或間接的評量檢核其當下狀態,然而發展「意識」 的系統必須有持續變化的紀錄始能準確評量;本研究方法係以自我評量的方式 進行施測,調查部分為橫斷式的研究設計,無法長期追蹤研究對象形成「學生 權利意識」的歷程。在答題過程中,學生公共參與經驗可能為記憶回溯而影響 答題結果,是為研究限制之二。惟本研究欲使用焦點座談以彌補橫斷式分析的 不足。. 15.

(27) 三、研究對象限制 本研究對象為我國北區 64 所公、私立大學校院,欲叢集抽樣先區分學校 類型(公立/私立、一般大學/技職大學),進一步隨機抽樣受試學校,探討不 同學校類型與學生權利意識發展之關係,未能普遍性實施普查,因此本研究結 果無法推論所有大學校院,此為本研究限制之三。. 四、研究變項限制 本研究探究個人背景因素、公共參與與學生權利意識的關係,其中除了學 生基本資料外,另探究學生校內外公共參與如:學生自治組織參與時間、投入 程度以及社會運動參與時間、投入程度等因素對學生權利意識發展之影響,惟 由於學生權利意識影響因素多元,例如:同儕相處、家庭背景、政治意識形態 或其他學習經驗等,無法將所有因素進行研究,僅針對過去研究所指之重要影 響變項納入,此為本研究限制之四。. 16.

(28) 第六節 研究貢獻與重要性 本研究擬以高等教育為場域,探究個人背景、公共參與經驗對於學生權利 意識影響情形,此主題迄今仍未有相關研究,因此本研究對高教可以提供的貢 獻如下:. 壹、檢視我國大學生公共參與狀況提供教育主管機關參考 我國在民主政治發展之下推動的善校園環境、人權教育、青年參政等政策, 且清楚規範各大專校院應營造友善校園的環境,以提升學生公共參與的意願與 經驗,進一步培養積極的公民。 大學生應於高等教育階段學習為自己的學習權益主張以學生為中心的學習 社群環境,目前我國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司以及青年發展署均注重大學 生透過公共參與累積事務判斷的經驗,進而累積必要的公民素養與公民知識藉 以提升國家競爭力;故本研究除企圖高等教育學生的學生權利意識狀況、學生 是否因參與公共事務影響其學生權利意識發展外,亦檢視我國大學生公共參與 狀況,作為說明或檢討鼓勵學生公共參與政策的實證資料之一。. 貳、檢核影響學生權利意識的因素 我國碩博士論文、期刊關於高等教育學生權利的文獻,採取質性研究的內 容分析檢核高等教育學生有何基本權利、法規面如何被授權、權利規範為何, 等面向進行探討。然而,高等教育應具有博雅教育的精神,除制度上應維護學 生受教權與學習權益,在經營、管理與教學各方面更應以培養未來公民為核心 目標之一;故本研究希透過瞭解個人背景變項、公共參與狀況與學生權利意識 差異狀況與影響程度以利學校行政端進一步規劃與改進校園方案,持續啟發大 學生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精神。 17.

(29) 參、促使高教重視學生權利意識發展相關議題 大專校院長期以來偏重研究忽視教學,近年來由於教育部大力推動「五年 五百億」、「教學卓越計畫」,均以評鑑/評量工具為手段做為獎勵與補助的重要 依據,於是各校開始著力於教學與研究發展工作;惟教育部於 2017 年開始推行 高教深耕計畫,強調高等教育機構社會責任的重要性,此政策方向也為學生事 務有關的實務工作更大的挑戰。大專校院在追求「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的前提下,學生的校內公共參與機會有可能受到制度規範影響而被限制。惟高 教應承擔維護學生權利的責任,並依學生的需求改善與其學習與生活相關重要 事務,本研究期能提供客觀的研究分析,促使高教主管機關、大學校院重視學 生權利意識相關議題,進一步透過人性與多元的教育方案培養學生在日常生活 實踐權利與提升學生權利意識,建立友善的校園環境。. 18.

(3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依據本研究的研究問題與目的,本研究將探討公共參與與高等教育學生權 利意識之關係,並提出相關結論與建議。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高等教育 發展與學生權利意識;第二節為學生權利意識與「增能賦權」之關係;第三節 為學生權利意識與「學生發聲」之關係;第四節為學生權利意識與「公民參與」 之關係。. 第一節. 高等教育發展與學生權利意識. 本研究主題為高等教育的「學生權利意識」,對民主國家來說,具有權利意 識的公民才能不斷促進國家的進步與發展,高等教育承擔著培養社會公民的重 要責任,然隨著時代的演進,高等教育機構對學生權利的保障與教育目標也有 所不同,因此探討高等教育發展對學生權利與學生權利意識的影響可作為本研 究立論基礎。 20 世紀末是臺灣教育變革非常大的時期,從以往國家教育權為主導之體系, 轉變成國民教育權為主體的制度,開放私人興學、師資培育多元化、教科書審 編機制、分流教育多樣化等等重大的教育措施,顯示國家教育權力已逐漸鬆綁。 而教育鬆綁理念是以學習者為主體,並兼顧個人自由與社會正義(教育機會均 等)下,使學習者的學習效益最大化。在 21 世紀的現今,因上述氛圍的變化使 得校園內關係發生改變,同時學生權利與學生權利意識的概念在高等教育環境 逐漸受到重視,本章節先就國外發展進行討論,進而延伸至我國發展著重探討 高等教育發展與學生權利意識之關係。. 19.

(31) 壹、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 一、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 1950 年代以來,台灣的高等教育有長足的進步,但台灣高等教育的發展史 也並不是呈直線式的穩定成長,而是隨著時代變遷,有高有低的起伏演進。陳 舜芬(1993)依台灣高等教育設校政策將台灣高等教育的發展區分為:停滯階 段(1945-1953 年)、成長階段(1954-1972 年)、限制階段(1973-1985 年)、開 放階段(1986 年-)等四階段;1994 年,民間教育改革開始啟動,提出「廣設 高中大學、小班小校、教育現代化、訂定教育基本法」等四大主張,在政府積 極的回應下,不僅大學校院積極籌設,招生人數亦屢創新高臺灣高等教育近十 年來有著相當大幅度的轉變,大學的定位從傳統「菁英教育」轉為「大眾教育」, 意味著大學已經從象牙塔走到世俗社會中,必須因應市場需求及經營績效,因 此「績效責任」觀念之下就必須強調教授論文產出、全球評比、大學校務評鑑、 學生授課內容標準化及畢業生能力需結合市場導向等市場績效規準,政府經營 高等教育的角色也從全部概括承受退至第二線轉為輔助督導角色。 觀察上述台灣高等教育歷年來的發展,歷年來台灣高等教育的重要改革大 致上包括:高等教育快速擴充、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走向鬆綁及學術自主、鼓勵 大學追求卓越、提升高等教育品質,推動大學評鑑工作等方面。. 二、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 在台灣,受到教育鬆綁及校園民主思潮的影響,在教育行政體制方面,這 些年來教育部與大學校院之間的關係已不再是上下從屬的關係。往昔台灣的高 等教育在制度上非常強調一致性的標準,無論在招生、學籍、課程、師資、乃 至學校的組織、運作制度均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共同標準與規定辦理,以致存在 著制度過於僵化,在社會快速變遷的今日,就往往無法配合社會脈動的發展。 20.

(32) 許慶雄(1991)指出在民主國家中,教育目的有二:其一是經由教育使個 人具備獨立自主能力;其二是教育可使個人得適應社會,維持社會秩序,使社 會維持發展。而在學校以何者為主體會實際影響在教育體系中具體的教育內容 以及制度。因此釐清教育主體的歸屬,對本研究有極大意義。. (一)國家為教育主體 國家為養成所謂「健全的公民」透過教育體系教育人民,接受教育便成為 國民之「義務」。教育也變成了統治權行使態樣之一,教育主體是國家非國民, 而這也使得教育變成國家塑造定型化國民的機制。早期國家為教育主體可依據 以下規範得知:1、憲法第 21 條規定,國民有受教育之義務,所以國家有實施 行使教育事務的權利;2、依民主主義原理,國家依法律規定,擁有經營教育的 權能,並直接對全體國民負責;3、為使國家基礎義務教育符合內容一致性的要 求並使國民所受教育有達到一定的水準,國家公權力則必須介入教育專業領域 (包含教材與教育相關規範)。. (二)學生(國民)為教育主體 許慶雄(1992) 指出國民為教育權的主體,教育並非是國家統治權之行使, 國民接受教育是一種權利,絕不是「國家權力」運作下之客體。此說排除國家 對教育的主導權,而認為有關教育事項應由學生、家長及教師構成的民來共同 決定,國家僅需負責準備教育條件及環境義務。 1999 年 6 月制定公佈的教育基本法第 2 條明確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而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只是應負協助其人格開展之責任(許育典,2000: 1331)。確立了學生為教育主體地位。近年來教育法學界逐漸澄清憲法第 21 條 規定的意旨與內容,認為所謂接受國民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者,其中權利是 對學齡兒童而言,義務則是應是針對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而言(林憲聰,2002: 21.

(33) 8)。而實務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84 號具體保障了學生訴訟權,在校園內建立 一個更完善的權利保護體系,使任何基本權或其他於法令有所依據的權利,皆 在訴訟權可以保障的範圍內。 從美國與德國的大學發展脈絡中可以發現高等教育機構逐漸脫離宗教與國 家的控制,此發展概念也映證於學術自由的概念上;由於每所高等教育機構裡 的教師與學生均屬同一社群,均享有學術自由的保障,以教師來說是研究與教 學面向,以學生來說則是學習與校園生活;因此各校應避免傳統以教師或國家 為主的政策與制度設計,應將校園內所有成員平等視之。雖然我國較晚開始著 重學術自由概念的發展,校園文化仍待進一步地人權與民主化,然經近年相關 法規的修正與社會團體的監督,校園內的成員正逐漸了解本身的權利與得基於 此主張非法侵害,此過程映證本研究所著重學生權利意識的發展背景。. 貳、特別權力關係解構與學生權利的萌芽 隨著國內政治環境的解嚴邁向民主,我國政治發展漸趨向保障基本權利的 實質法治國,使得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式微,轉而主張「學生為教育主體」 的概念,且受德國「重要性理論」之影響,認為在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中, 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吳庚,1996:205)。 在校園中「法律保留原則」意指教育行政事務中屬於「重要」的事項必須 以法律訂定之,包括:教育內容、教育目標、課程決定、學校組織的基本架構、 學生的法律地位以及管教措施等。在此原則之下,對學生學習、升學或人格發 展有重大影響之秩序維護措施,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且須符合授權明 確性原則。在此原則下,學校或教師對學生的學習、升學或人格發展有重大影 響的相關規定,亦應保有學生提起司法救濟的途徑。 然「特別權力關係」學界之通說,特別權力關係有以下五項特徵(吳庚, 2001:108): 22.

(34) 一、當事人地位之不對等。 二、義務不確定:隸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相對人,其義務無確定分量,係 包括的權力服從關係。 三、有特別規則:行政主體得訂定特別規則拘束相對人,且無須法律授權。 四、有懲戒權:對於違反義務者,得加以懲罰。 五、不得爭訟: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事項,既不得提起民事訴訟,亦不能以 行政爭訟為救濟手段。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濫觴於德國,之後為日本繼受再傳入我國,隨即被 我國行政法學界接受(翁岳生,1982:131-132)。依據行政法院 41 年判字第 6 號判例可發現:在實務運作上,行政法院本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拒絕審理 學生提起要求保護權利之訴訟。直至 1995 年司法院發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82 號解釋,釋憲文中引用重要性理論指出: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 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 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 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為獲救濟者, 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41 年判字第 6 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 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此 一解釋,宣告任何屬於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之措施或處分, 學生均可提起救濟,至此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在我國實務上的適用逐漸解 構(蔡茂寅,1995:60-63) ;之後 2011 年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將原本釋字 382 號 限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 育之機會」之措施始得提起行政救濟之意旨,進一步變更為「大學為實現研究 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及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 23.

(35) 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闡明高等教育機構應訂定更完整的權利保護體系,使 任何基本權或其他於法令有所依據的權利,皆在行政訴訟權保障的範圍內。 目前行政法上通說主張傾向於:關在學關係之教育事項處置,如涉及學生 受教育等基本權利之實現且有重要影響者,立法者必須自行以法律加以規定, 或至少在目的、內容與範圍明確的法律授權下,才能交由教育行政權決定,以 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周志宏,2003:280;許育典,2002:131-137) 。此 外教育部自 2004 年起所規畫「友善校園計畫」更是徹底解構校園內特別權力關 係。除「友善校園計畫」提出營造尊重人權的法治校園的理念外, 「教育基本法」 明訂「教育權」與「學習權」的法律關係;擔負校園之教育權責機關,不再是 由國家所獨占,學校、教師、家長等亦應擔負完成教育目的之職責之外,甚且 要求對老師或學生的權利受損,應提供有效的救濟管道(林佳範,2005:30-41)。 基於上述文獻,我國在談校園學生權利問題的同時應進一步規劃培養學生 權利意識的具體政策,亦即應從校園環境與倫理角度、師生互動的調適歷程著 眼,以求落實校園民主的精神,此概念包括教室管理民主化、社團輔導民主化、 學生的公平參與等,讓學生有實際發聲的機會與能力,使得校園教學與學習效 果更有效益,並使學生在參與的過程中認識在學生在校園的權利習得保護自我 權利的認知與能力,近一步將之轉化為行動。. 參、高等教育學生權利的保障 吳清基(1987)指出,在美國傳統教育中「學生權利」 (student rights)早期 並未受到社會之重視,也無學生特別主張其權利。一直到 1960 年代末期,美國 發生學生運動,各大學校園出現學潮,方引起大眾對於學生權利的重視與注意。 像是 1961 年 Dixon v. Alabam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案例,美國的最高法院宣 告憲法對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人權保障要求,應適用於學生被. 24.

(36) 公家贊助的學校退學的案例中,開啟了美國校園內正視學生的基本人權。 反觀我國學生權利的概念直至 1990 年代才開始萌芽發展,這與學生權利相 關的法律及大法官會議解釋陸續出爐關係密切。 然而權利的保障並非只是概念或法律、制度層面,必須具體落實在校園才 有實質意義。也就是說,學生權利保障的概念,一方面是在實質面肯定學生的 權利,另一個更重要的概念是在程序上保證當其權利受侵害時,能有正式的救 濟途徑(尤其是司法機關的救濟)來維護權利、防止被侵害。然本研究在探討 學生權利意識發展前,先釐清焦學生權利保障的積極作為,作為發展研究工具 的理論依據,以下以此方面加以論述。. 一、學生為權利保障的主體 在肯定學生為學生權利保障的主體上,在推動友善校園政策時,學校及學 務人員應有以下認知: (一)學生權利的保障可以促進學生的自我實現 隨著社會民主化伴隨著教育部友善校園計畫政策的推動,基於學生是受教 育的主體的精神,學校教育制度的內容與方式已成為學生可共同參與的一部分。 柯志堂(2005)認為大學階段對一個人的影響至深,學生往往僅被視為教育給 付與被觀察的對象,或思慮欠周之應被輔導者,卻忽略了學生作為一個獨立個 人所應享有之主體性。因此若輕忽的校園內學生權利的保障將難以培養具有公 民意識與寬廣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但昭偉(1983)認為學校是一個文化再生的機構,教育和個人經驗是密不 可分的。學校的風氣也影響學生權利保障的落實與否,學生在學校中接觸的不 只是教師及學習,還包括行政與學務人員等其他從事非教學工作的職員,所以 不論教師、職員及學生本身都應尊重自身及他人人格,營造適當的環境使學生 無形中學習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學習傾聽他人,進而尊重多元文化,進一步去關 25.

(37) 懷需要關懷的人、團體及社會。 林佳範(2002)指出「教育關係並不止於法律上的界定,最直接的更在於 實際的教學關係上」 。在尊重人之尊嚴的人權理念上,除承認學生的「權利主體 性」外,於教學上也要承認學生作為「學習主體」的地位。校園內的各項措施 應以學習者的生活作出發,也就是說,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使學習者「開展自我、 實現自我」 ,為了達成學生的自我實現的目標,必須透過校園環境的營造使學生 學習開展自我、實現自我。. (二)保障學生的基本權利 學生的基本權利建構在憲法的最高價值一人性尊嚴的本質要求上,要求尊 重個人的人格,保障其人權,使其發揮人性而得有尊嚴(李震山,1992:22-31)。 為使學生發展自我、實現自我,成為立足於社會的成熟個體,達到自我管理、 自主決定的目標,應該保障其在學校的基本權利。 在大學校園內,基於大學自治的精神,學校能依據法律,享有與其目的、 性質相當之自治程度,進而以其多元、開放、具代表性的組織型態塑造學校文 化,使其成為學生自由開展人格之基礎。然不可忽略的是,學生既為教育主體, 為使其自由開展人格與完成自我實現,學校必須在相關校務上,使學生各項基 本權利受到具體保障;例如,校務參與權、言論與意見表達的自由…等。 從教育學者 Kohlberg, L. 的「道德認知發展論」中(張秀雄,1998:105-108), 可以歸納在成規層次(Conventional Level)的第四階段,開始有所謂「法律秩 序導向」(Law and Order Orientation);即服從團體規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 法律權威,判斷是非有了法制觀念。因此校園中對於學生的團體規範會影響學 生的自我思考與成長,故學校管理者不可以「管教」的角度、不可挑戰性威權 心態而漠視了其基本人權,應基於友善校園營造了解學生自我權利的學習環 境。 26.

(38) 二、學生權利的保障 美國高等教育專業團體於 1967 年發表〈學生權利與自由之聯合宣言 (JointStatement on Rights and Freedoms of Students)〉其中在第 4 條「學生事務 (Student Affairs)」方面,明示大學必須維持並保障學生的各項自由,其內容包 括:(一) 查詢及表達的自由(Freedom of Inquiry and Expression);(二)組織 社團的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三)學生參與組織管理(Student Participation in Institutional Government)。以我國高等教育實務現況來說,基於 憲法、教育基本法、大學法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並參照 2016 年教育部「公私立 大專校院校園學生權利調查」專案所列學生權利向度,將受保障之學生權利可 概分為下列八項,以下分別說明。. (一)表現自由 美國〈學生權利與自由之聯合宣言(Joint Statement on Rights and Freedoms of Students)〉中第 1 條「進入高等教育的自由(Freedom of Access to Higher Education)」明示,各校的入學政策依其選擇而有不同,教會學校可能偏愛相同 宗派的學生,但這應該有清楚且公開說明,不能因種族因素而排除學生入學機 會;只要是符合入學標準者,都應開放所有學生能夠進入學校的機會,而學校 的設備及服務也應開放給所有入學的學生。第 2 條則闡述「學生在教室內的權 利(In the Classroom)」,規範教師在教室中應鼓勵學生自由討論、發問及自由 表達意見,且在評估學生的表現時,應以學業成效基礎為主。 「學生在教室內的 權利(In the Classroom)」具體內容包括:1、保障自由表達的權利(Protection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2、防止不適當的教育評估(Protection against improper academic evaluation);3、防止不適當的揭露行為(Protection against improper. 27.

(39) disclosure)。 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445 號,表現自由係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自由。 廣義的表現自由,係指個人的精神自由,對個人尊嚴之尊重,具體的表現在對 每個人的精神自主性之尊重。我們的精神活動,可存在於我們個人的內心世界 中,亦可對外表達出來讓別人得以理解與認知(林佳範,2004)。 大學生表現自由屬於意志自由的展現,其主要包括三個面向:言論自由、 著作自由與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即學生有將其思想或意見以言論方式發表之 自由(謝瑞智,2005) ;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 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 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釋字第 509 號 解釋參照)。 著作自由(Freedom of Writing)指學生可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 圍之創作,自由表達意見,不受國家權力非法干涉之意(謝瑞智,2005) ;故學 生基於個人意志或集合團體意志所產生的著作,應受保障。 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指學生以文書、圖畫用機械印版或化學方 法所印製而供出售或散佈,以表達其思想自由意見之自由(謝瑞智,2005) 。我 國憲法第 11 條之出版自由,亦為民主憲政之基礎。美國〈學生權利與自由之聯 合宣言〉第 4 條明示學生出版刊物及學生報紙可以提升校園自由及學術氣氛, 並形塑學生在各種議題上表達各種意見的能力。 集會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 ,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 由,其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之目的,以共同的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權 利,並確保團體的存續、內部組織與事物的自主決定即對外活動之自由等;即 學生在校內得自由參與校內各式學生社團、學生自治組織並進一步參與內部活 動。 28.

(40) (二)學生自治 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之理由書,明文指出學生自治,亦屬大學自治之一環, 而受憲法第 11 條之保障。此外,大學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更明定學生參與 校務會議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大學法第 33 條更明 定,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為實現憲 法所保障的學生基本權利,與促進學生人格的自由開展。學校對於學生自治組 織與學生社團所採行之輔導,應立於法規之規範上,達成學生學習自省、自律 能力的主要目的(許育典、朱朝煌,2003:188)。而學生自治組織為學生反映 校園意見的重要管道之一,在高等教育環境中,學生不應只是狹隘地處理自我 的事務,而可以進一步透由參與學生活動與自治組織形成培養學生團體意識, 並在認同自我主體的態度下積極參與校務與行政事務。學校應提供學習自由的 場所,學生得以主體的地位,參與大學之內的各種公共事務並決定之。 Astin(1985:133)謂「學生投入才會學習」 。1984 年美國學習委員會(The Study Group)主張,學生參與或學生投入是改善大學教育環境最重要的元素; 他們認為:「學生參與在學習過程中的時間和精力愈多、對教育的投入愈積極, 他們的自我成長與成就和對於學習經驗的滿意度愈大,對於學習也愈堅持,就 更有繼續學習的意願」。 Astin(1984:279-308)認為,學生參與為「學生對於學習所投注的心力」, 「學生參與是學生身心投入學校經驗的質與量,所謂有效的教育政策與實務是 指政策與實務增進學生參與的程度」;參與程度高的學生會投入更多精力讀書、 或長時間待在學校與主動參與學生組織,並且經常將有更多機會與老師和其它 學生互動。Corson(1975:244-247)則認為,學生參與校務的基礎在於:合乎 民主價值、受影響者宜有參與權、學生已是成人已趨成熟、參與本身具有價值。 29.

(41) 另 Tinto(1987)提出的學生持續理論(Theory of Student Persistence)中,強調 投入(involvement)在大學生獲得正向教育經驗上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學生 進入校園之後,為了讓自己整合進大學裡的學術與人際體系,他開始與所處的 環境互動,學生不斷探索新的經驗,並且開始採納合於該環境的信念與行為模 式。 大學法第 33 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為學生參與校務發展之法源:「大學為 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 關規章之會議。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 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各校應訂定具體規範以實 質落實與提升學生的校務參與權利。 大學生作為高等教育權的主體,需對與其人格自由開展有相當關係的學校 教育事務決定,有參加討論與決定的權利;柯志堂(2005)認為學生參與權是 學生意見表明權的具體表現,學生參與權分成個別參與權(Individuelle Mitwirkung)與集體參與權(Kollektive Mitwirkung)兩種。前者指個別學生因 學校行政措施涉及其基本權利時,具有要求在做行政決定前被告知與表達意見 的權利;後者則是由學生形成一個團體,由多數學生以集體方式,或選出代表 來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運作。. (三)學習與受教權 教育基本法第 1 條亦明文訂定除受教權以外,更應及於學習權的保障。此 外,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在維護表現自由下,亦強調學生的學習自由,如學 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釋字第 563 號亦強調學生受教權的剝奪,亦應遵守 正當程序。而釋字第 382 與 684 號,亦打破特別權力關係,允許學生的受教權 或其他權利之侵害,得提起行政救濟。. 30.

(42) (四)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許育典(2000)認為, 學校應該在多元文化國之國家與多數主流宗教信仰者的宗教寬容原則的保障下, 發展成為一個寬容之宗教信仰自由開展的空間,而不歧視或壓迫其它占少數之 不同宗教信仰的學生,且不能以國家或多數主流宗教信仰者的權力,去強制其 它占少數之不同宗教信仰者,忍受違反其宗教信仰的行為。. (五)平等保障 「平等原則」為現代國家憲法上之重要原則,意指行政權的行使,不論實 體或程序上,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非有合理的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翁岳生,1998:119) ;教育部 2004 年《友善校園計畫》強調「校教師及學生 在進行教與學的歷程上,必須「如師如友,止於至善」 ,任何教育活動以及輔導 管教措施均可建立在「友善校園」上發展,其主要內涵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學 生輔導體制、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及生命教育等。」 ;另憲法第 7 條明訂法律的 平等保障原則,且在增修條文中亦提到要消滅性別歧視與原住民、身心障礙者 等之弱勢保障,且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教育法、 原住民教育法等,皆有相關平等保障之具體規範皆應在大學中落實。學生在校 園內,有關學習、活動、補助等等之權益,不會受到不平等的對待,且校園內 之多元與弱勢群體,可以受到平權的保障。. (六)隱私權 學生的隱私權,在校園中可能會涉及學習、生活及宿舍的居住隱私和資訊 隱私權,例如與個人有關之健康、輔導、學業、通訊、身分等資訊之蒐集、保 管、使用等面向的法律保障。 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明白肯定,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 31.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3、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 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 或其他華裔學生之證明文件(符合

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 1 年以上之學籍者(108 學年度

C7 國立台中護理專科學校護理科 台中市 主任 C8 中臺科技大學老人照顧系 台中市 助理教授 C9 中山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台中市 助理教授 C10

資源和支援 學與教資源 社區資源 學校設施 和支援 研究與 發展計劃 學校領導與

臺北市大理高級中學 第32試場.

本「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大學組生物考科考試說明」(99 課綱微調)的編

§  透過與教育局及⼤大專院校顧問合作,共同發展、試⾏行及驗

年齡階段 N(2-3歲班) K1(3-4歲班) K2 (4-5歲班) K3 (5-6歲班) 生活經驗 家庭與學校 家庭與學校 學校與社區 家庭、學校與社區. 重點培養 孝 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