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國時期之繼受與轉折
2. 學說之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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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學說之演進
而於學說上,雖現可覓得之民國初年教科書多為現行民法頒佈後(民國十 九年)之著作,然而此等早年學者,對於我國建置初年之立法及現代化家事法 制之推進,皆有極鉅之貢獻。固有論者可能主張,於此等學者主持之立法下,
尚未達真正之男女平等或全盤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惟本文作者以為,於相異 之各該時代均有其時代推進之極限,其進步價值亦與今日有所不同,此些早年 學者已盡力於該所處時空背景及社會現實下,嘗試破除固有法下之壓制性家事 關係,並進而提升男女權利平等以及未成年人於家庭中之保護,此已實屬不 易,若恣意以今非彼,信口狺狺,實非可取。本文於此特誌學說上之發展,即 欲為此等早年學者刻劃留名,以免因時間之久遠而消逝於歷史長河中。
民國八年,清末民初之民法學家邵羲著有《民律釋義》一書,可謂係民國 初年相當完整之民事實體法著作。邵羲本人曾為清末之日本法科留學生之一,
此一著作要係針對民國民律為逐條釋義,邵氏因同時精於我國固有法以及繼受 後之新式民法,故其見解均甚有參考之價值。關於家庭中之未成年子女,邵氏 於其著作中存有相當先進之觀點,並對當時之立法者為不少批判;如關於兩願 離婚後或呈訴離婚後子女監護之歸屬,邵氏之觀點,原則上均以子女之利益為 出發基點14。此外,關於民律中上有關於庶子、嗣子而為之不平等規定,邵羲 亦於其著作中強力批判立法者此種「舊思想」,認應予以修正15。由本書可知,
邵氏雖處於清末民初改革及轉型之初期,然而其因受日本新式之西方思想影 響,其解釋論及立法主張皆甚係進步,十足可貴。
於民國十八年,屠景山教授著有《親屬法原論》一冊,其中主要以《大清 民律草案》(第一次草案)以及民國民律草案(第二次草案)為主,並以民國十 七年始訂之國民政府法制局版民法草案(最新草案)為核心,以淺白之方式介 紹民國初年之親屬法制。其中亦有諸多部分回顧清代前固有法中之舊律及舊 慣,並於各章節段落附註作者個人之主張與見解,格局宏大且內容豐富,並納
輯,民事訴訟法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華文化復興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報告,民國 62 年 7 月。
14 邵羲,王志華勘校,民律釋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年 6 月,頁 498-499。此一版本為中 國大陸學者重行校勘後之出版品,然竟將作者之姓名誤植為「邵義」,實乃頗謬,此或亦繁體字 簡體化後所生弊害之一。
15 邵羲,同前註,頁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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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大量比較法觀點。關於未成年子女,屠景山認為舊律及習慣皆受傳統宗法制 度之影響,對於父母與子女之關係,概以父母之權利為根本;於近世個人主義 思想發達後,立法者應依以下各種方針改革親屬關係:(一)子女地位平等、
(二)私生子之保護、(三)養子之地位抬升、(四)立嗣之限制、(五)同居子 女之財產獨立16。由本書之立場觀之,屠氏多由未成年子女本位之角度出發觀 察民法中之親子關係,並謀求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於當時之時空下,實屬先 進。
於現行民法通過施行後,作為立法者之一之黃右昌教授,於民國二十二年 一月出版《民法親屬釋義》一書,本書乃以逐條釋義之方式,述介該時最新之 我國民法。黃右昌對於德國、瑞士民法皆深有研究,故於本書中多有德、瑞二 國之觀點。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法律地位,黃氏並未如前述屠氏一般有強烈之改 革觀點,惟仍係主張傳統上如納妾、庶子、私生子等區別惡制應予廢除17。至 於關涉未成年子女權義由夫優先行使之部分,黃教授並未有特別之意見。
而民國早年之學者鍾洪聲,自辛亥年起即於各地法律學校講授,其中以講 授民法親屬之時期為最長18,亦曾於民國二十二年於上海出版《中國親屬法 論》一書。本書之特殊之處乃在於大量比較法觀點之引入,本書作者於親屬法 之解釋及議題分析時向先以我國固有法為出發,並於適用上有相當比例係參考 德國、瑞士、法國、日本民法等他國民法典,並佐以部分個人之見解。故涉及 未成年子女部分之見解,本書之作者原則上係參考他國之作法,然於部分議 題,亦有其個人之見解,如因亂倫或姦通所生之非婚生子女,於法國及瑞士民 法,均不得認領,惟鍾氏即認為:「然咎在父母,不在其子,計較太明,不惟使 人情有所難堪,且開生而不舉之風,不如不設區別為愈也。19」此種見解,無 非亦屬由子女利益出發之新式思考。
進而於民國二十六年,知名法律、政治及經濟理論家陶彙曾(陶希聖)著 有民法親屬論一書,由上海法學編譯社出版。本書之結構分明清晰,富有教科 書之風格,對於當時施行未久之我國現行民法有詳盡之解說。關於未成年子女
16 屠景山,親屬法原論,世界書局,民國 20 年 3 月,再版,頁 149-151。
17 黃右昌,民法親屬釋義,上海法學編譯社,民國 22 年 1 月,頁 144-146。
18 鍾洪聲,同註 9,頁 1。
19 鍾洪聲,同註 9,頁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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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部分,此書除納入諸多外國見解為介紹外,亦以相當之篇幅述介我國自傳統 以來父母子女關係之演變與歷史20,實甚有參考之價值。
而至民國三十年代後,學者陳惠馨教授曾彙整此一時期之重要著作,皆為 受後世學者所接連引用者,包含民國三十三年李宜琛之《現代親屬法論》;民國 三十四年趙鳳喈所著《民法親屬論》;民國三十五年胡長清所著《中國民法親屬 論》、曹傑所著《中國民法親屬論》、羅鼎所著《親屬法綱要》;民國三十六年吳 岐所著《中國親屬法原理》、陳宗藩所著《親屬法通論》以及陳顧遠所著《民法 親屬實用》等書21。以上著作,皆於我國中央政府尚未播遷來台前著成,可謂 民法於中國大陸適用時期之典範著作。另此時著作量之豐,實係我國民事身分 法研究之擴展期。
而於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後,諸多學者如戴炎輝教授、陳棋炎教授、史尚寬 教授、辛學祥教授等,即於臺灣出版身分法有關論著22。此些著作除承繼前二 十餘年之我國新民法傳統外,進而納入部分臺灣本土之觀點,開啟我國民事身 分法研究轉向之新時代。此後更有黃宗樂教授、郭振恭教授、戴東雄教授、林 菊枝教授、林秀雄教授、陳惠馨教授、鄧學仁教授等旅外身分法學者,持續為 我國注入德國法、日本法等最新見解23,並以學說推動並影響實務見解之發 展。直至近十餘年,諸多留學英美之學者返國,攜回與德、日學說略有不同之 研究及方法,並結合社會學及實證研究,為我國之身分法領域開啟另一疆 土24。
故統整可知,我國身分法研究,可分為四不同時期:第一時期為民國早年 之學說見解,著重於新式民事身分法立法之述介,以及對於傳統固有法之回顧 與橋接,此一時期之學者,除多為我國民法之立法者外,亦多係舊律之研究權 威,故對於我國之固有法及舊慣,皆極其熟稔。而第二時期為我國中央政府遷 台後之時期,此時之學說研究,除關注於我國民法之釋義與新發展外,更加入 臺灣本土之見解,形成頗具特色之本土化研究。而第三時期,為德、日留學學 者返國後之時期,將德國、日本之學說帶入我國之身分法研究,大幅加強研究
20 陶彙曾,民法親屬論,上海法學編譯社,民國 26 年 4 月,六版,頁 139-146。
21 陳惠馨,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元照,2016 年 3 月,頁 42-43。
22 陳惠馨,同前註,頁 41。
23 陳惠馨,同註 21,頁 50-51。
24 陳惠馨,同註 21,頁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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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深度與廣度,並建構起我國現行身分法研究之完整結構。第四時期為英、美 留學學者返國後之時期,研究取徑以判決分析、社會學、實證研究、女性主義 為主軸,使我國之身分法研究更趨多元、蓬勃之面貌。其演進可略由下圖呈現 之:
參、現代化民事法建構之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法律地位
我國之民事法律於二十世紀初經歷法制史上之巨變,逐漸轉向以歐陸民事 法律繼受為主之現代化民事法制,於身分法及民事程序法之領域亦非例外。關 於未成年子女法律地位之形成與演變,於民國時期亦有相當程度之進步與變 革。本文以下將嘗試由實體法及程序法二層面為觀察,考掘民國時期如何於成 年意義、父母子女關係、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義歸屬、未成年人監護以及 未成年人民事程序等層面,強化關於家庭中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並檢視我國如 何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簽訂後,朝向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之發展取 徑。
一、實體法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