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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清代傳統法中未成年子女法律地位圖像

A. 案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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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責任38。故學者就此歸納,認傳統上將未成年人之保護置於私人自治領 域,似因傳統中國社會國家不太涉入家族事務,縱有所謂孤幼財產管理相 關規範,為基本上皆為簡單之規定,並未有如現代民法站在未成年受監護 人之立場而針對身體及財產上之保護加以詳細規定39

2. 規範考察

就前述學者之研究,本文嘗試於清代各制定法如大清會典、大清律 例、各部則例及地方省例中為相關之搜尋,然而似皆未能覓得清代就監護 而為之規範設計或其類似制度。故本文以下將嘗試由清代之淡新檔案中所 出現與「監護」有關之案例以及清代台灣人民間所使用之「託孤」字據為 觀察,考察此種類似監護之制,如何透過習慣性之規範模式,而適用於清 代之民間。

A. 案例考

觀清代台灣地區之重要檔案史料《淡新檔案》中,收錄清乾隆四十一 年(1776)至光緒二十一年(1895)之一百二十年間淡水廳、臺北府及新 竹縣之行政與司法檔案40,其中亦有諸多關涉清代台灣地區人民間之人事 關係者。根據《淡新檔案》計畫主持者戴炎輝教授及其團隊就淡新檔案所 為之編整及分類,將淡新檔案分為「編」、「類」、「款」等三層次,其中於 第二編「民事」中之第一類「人事」中,第五款即定名為「監護」,於此款 中僅有一案例,乃光緒四年(1878)二月由淡水分府所受理之事件,其事 件案由為「本城民鄭諒與鄭章基等酷勒迫逐變賣埤水呈請諭止拘訊由」,其 內容大要為民人鄭諒控其堂叔鄭章基於鄭諒祖、父皆喪後,代管其產業,

惟違背其利益,將代管之產業變賣,且對鄭諒並其弟苛酷對待。本件共有 訴狀二件,後附有審判衙門做成之判決斷語,本文以下將點校謄錄檔案原 文,並加以分析考研。

以下為本案第一件呈狀(無法判讀文字以○代之):

38 陳惠馨,同註 79,頁 316。

39 陳惠馨,同註 25,頁 293。

40 簡介參照台灣大學,淡新檔案學習知識網,網址:http://www.digital.ntu.edu.tw/tanhsin/descript ion/1.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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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呈狀人鄭諒 年三十六 住本城暗街仔

為迫逐、佔壞、絕祀、趕殺、抄擄,乞恩明察,諭止吊契拘訊就還,

以安幽明事

緣諒守分挑販,並非無犯,中外深知福。因先年諒祖仲茅經與長房伯 祖乾老鬮分紅毛港下崁頭厝等處田厝、園埔、埤○○○等項列明抄。鬮年瞨 佃葉阿賀租谷四十三石以抵閤家大小衣食及祖祭祀,歷久無異。不料前年 諒仝弟俱幼,而祖、翁、父相繼淪亡,該業暫交本房堂叔章基代掌。詎意 章基狼心莫測,租谷收吞,每存統佔,將諒兄弟百般酷逐,害弟牧牛被水 溺斃,時諒孤掌難鳴,致負屈至今。何期堂叔篤喪天良,更將佃業契據與 戴覌娘(即戴鈎輝)作何受授敗壞,又將埤水變賣張家,任○逞離,執刀趕 殺,顯然欺死、凌幼、佔壞、斷祀屬實,庄眾、耕佃悉知暨証○。此恃大橫 行,則小民負冤,係伸無奈,即赴 轅明冤泣叩,若有毫盧,倘蒙明察,

甘坐重遣。抄貼鬮據,哀凟伏乞青天大老爺。禋祀關重,恩訊諭止吊契拘 訊,究還歸管。俾資生死,其正鬮字容訊繳核,寔沾德便,切叩。

光緒肆年貳月 民人 鄭諒41

此一呈狀,其案例事實即因鄭諒之祖、翁、父相繼死亡,而由鄭諒之 堂叔鄭章基代管其家產。惟鄭諒主張鄭章基違背其職務,而將收取之租穀 金額私吞,且驅逐鄭諒兄弟於外,致鄭諒之弟於牧牛時溺斃死亡;並將店 業之契據交第三人戴覌娘敗壞,另將鄭諒家之埤水變賣,甚而執刀趕殺。

本件事實,雖無從確認鄭諒所稱之「幼」時,是否確係於未成年時期,然 觀其內容,實與現代民法中之監護制度稍有類似之處;鄭諒之堂叔就鄭諒 父祖家產之代掌,即與現行民法中之財產上監護相近。而鄭諒之主張,乃 認為其堂叔出賣其代管之人之財產,並凌虐被代管之人,係屬不適任,而 向地方官請求鄭章基將代管權限歸還。本案淡水分府就此即有批示:

依祖遺分產暫交堂叔章基代管,若被佔收以及私相毀變,侭可檢同鬮 書,自邀族房秉公清理,毋得架詞餙聳,自取干名犯義之咎。

41 淡新檔案,第 21501 案,光緒 4 年 2 月,原檔存於臺灣大學典藏數位化計畫,網址:

http://www.darc.ntu.edu.tw/newdarc/darc-frameset.jsp?c1=臺灣大學圖書館&c2=淡新檔案

&doTreeView=true,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1 月 19 日。句逗為本文作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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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就此所為之批示,即相當程度呼應前述學者之歸納,而可證成

「傳統上乃將未成年人之保護置於私人自治領域,似因傳統中國社會國家 不太涉入家族事務」之推論。因此一官府作成之批示,無非命本案當事人 鄭諒將此種「類監護」事件交由家族中之族房耆長斷定,並認為鄭諒對堂 叔提起訴訟之行為乃「架詞餙聳」,甚而恐有觸犯「干名犯義」條之刑事責 任風險。

故於此之後,鄭諒更進呈第二件訴訟書狀如下:

具催呈狀人 鄭諒 年三十六 住暗街仔

為違處佔變、廢絕、兇橫,不得不哀懇 作主迅差諭止吊契,拘訊追 還事

緣諒以迫逐、佔壞、絕祀、趕殺等事抄鬮具控堂叔章基狼心莫測,欺 諒幼少、翁父早歿,百般酷勒迫逐遠出,害弟牧牛溺斃,橫將祖遺鬮分二 房,紅毛港下崁頂頭厝、田厝、園埤、家嚴契頃租谷收吞,列粘前詞;更 將業契與戴覌娘等私受毀壞,復將埤水變賣張雲龍。絕嗣、廢祀、阻被、

趕殺情細,前詞蒙批錄後深感愛民無訟,敢不凜体。但已疊請族長鄭春仝 到,秉公理斥交還,無如章基父子昧良,恃暴凌孤,不顧祖宗,懶惰經 營,任意嫖賭,私業蕩盡,強佔變壞,絲毫不還,族長併遭欺老呈辱可 証。刁稱賭仍不勝定,將諒祖翁父母宗牌移在無祀壇,將厝統壞,將諒殺 滅奚奈他何等語。似此兇橫,勢必壞淨,嗣祀兩絕,于心焉忍萬分無奈,

再瀝催凟號乞 仁政大老爺垂憐,極准迅諭止吊契,拘訊追還,庶知有法 而免大禍,嗣祀得賴幽明,啣結沾叩。

光緒肆年貳月初八 鄭諒42

由此第二件呈狀中可知,鄭諒第一次呈狀後,循官府之批示,將此事 件交由同姓族長共同介入辦理,惟族長介入處理後仍未果,甚而族長亦遭 欺辱,故鄭諒始為第二次呈狀,請求官府儘速諭止吊契,拘訊追還。迄於

42 淡新檔案,第 21501 案,光緒 4 年 2 月,原檔存於臺灣大學典藏數位化計畫,網址:http://w ww.darc.ntu.edu.tw/newdarc/darc-frameset.jsp?c1=臺灣大學圖書館&c2=淡新檔案&doTreeView=tru e,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1 月 19 日。句逗為本文作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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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淡水分府始批示:「姑候吊契傳訊。43」既意謂此時官府始願意介入 本案,至於後續審斷情形為何,即無從得知。

要而言之,由本案觀察歸納,可推測清代之「類監護」制度有以下特 點:一、此種類監護之身體上及財產上代管(代掌),非由國家制定法規 範,而係由家族內部自行為之。二、此種類監護制度之發生,乃於家族中 之祖、翁、父等男性家族尊長死亡時發生,並由家族中其他男性尊長代行 職權。三、此種類監護制度中之監護人發生不適任情形,而需改定或轉回 代管權限時,應先經家族內部調和,未得貿然呈訴,若貿然呈訴,甚有犯 干名犯義條之虞。四、國家(審理官府)對於此種案件原則上採消極態 度,即極大程度交由家族內部秉公清理。藉此一案件之考掘,可印證過去 學界對於傳統中國監護制度之設想,並進而延伸至過去學界研究所未及之 清代。然現實上之限制,乃因就此相類之事件類型史料未豐,僅得就現有 之史料而為規範之重建及分析,期待未來更有研究者就此議題為進一步深 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