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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說明與相關爭議

第一節 安寧緩和醫療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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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說明與相 關爭議

雖然我國於 2000 年 5 月 23 日立法通過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該條例為醫療人員及親屬對於末期病人的臨終照顧提供了一套可依 循的法則,然該條例施行至今已過七年,當條例與醫療實務結合後,

在適用上卻迭生爭議,甚或部分學者認為該條例之立法,只是讓醫師 每天在處理的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ion:以下簡稱 DNR)

的合法緩和醫療行為,取得進一步的法律確認罷了!事實真是如此?

造成爭議的原因何在?本章擬先簡述安寧緩和醫療的概念,其次說明 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背景和過程,再進而就《安寧緩和 醫療條例》作一概述,最後針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衍生的特殊 爭議加以分析,並指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缺失與修法方向。

第一節 安寧緩和醫療之概念

安寧緩和醫療是由兩個概念所組成,即安寧療護(Hospice)222與 緩和醫療(Palliative care),而實施安寧緩和醫療的行為則稱為緩和

222我國行政院衛生署在 1995 年依據 Hospice 的字義,翻譯定名為安寧療護;香港學者直接稱之 為善終服務或寧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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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的行為,以下分述之:

一、安寧療護的意義

Hospice 之拉丁文為 Hospitium,其乃源自於拉丁文字根 Hospes,

可稱為 Host(主人),含有 Hospitality (好客、款待)與 Welcome(歡 迎)之意,故原有給朝聖者在中途休息暫時棲息處的意思 223。對照於 現代人泰半是在醫院中死亡,這樣的死亡經驗常常是孤立隔絕且缺乏 親人陪伴。有鑑於此,英國桑德斯女士(Dame Cicely Saunders)於 1967 年在倫敦郊區興建了第一所安寧院-聖克利斯多夫安寧醫院(St.

Christopher’s Hospice)224。它對癌末病人的照顧與一般醫院提供的疾 病導向醫療服務大不相同,所強調的是以病人為中心的症狀控制、專 業間合作、志工的參與,連續性照顧及家屬的哀傷輔導,除獲得社會 的認同和政府的支持,創立了現代安寧照護的典範,也帶動了安寧照 顧的世界性潮流,無疑地提昇了臨終病人的生命品質。

在 1993 年,美國安寧照顧組織(The National Hospice and Palliative Care Organization 【NHPCO】)則對於安寧療護作了如下 的定義:「安寧療護肯定每人有免於痛苦且尊嚴的死亡的權利(Each of us has the right to die pain-free and with dignity)。安寧療護的使命在 於支持並照顧臨終病人,使他們在這生命的最後階段能盡可能清醒並 滿足地活著。安寧療護不加速也不延遲死亡的到來。安寧療護的理想 與信念是:病人與家屬在精神與心靈上能準備好並接受死亡的事實。

而達成這個理想的先決條件是:給予病人適當的照顧並建立充滿同情 心並瞭解病人及家屬需要的醫護團體。」225

二、緩和醫療的意義

223溯自西元 475 年,始於羅馬時代有位 Fabioal 婦女,開設一所收容兼照顧旅客與病人的地方,

照顧自非洲歸來的朝聖者。中世紀時代,歐洲各地的 Hospice 為修道院所屬,用來做為朝聖者或 旅行者中途休息補足體力的驛站,宗教進入現代所謂的傳統西方醫療服務,起初也是來自 Hospice 的成立。

224 參閱網站http://www.stchristophers.org.uk/page.cfm/link=13(引用日期 2006.08.03)

225Care Connections home, What is Hospice?參閱網路資料

http://www.caringinfo.org/i4a/pages/index.cfm?pageid=3466(引用日期 20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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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何謂緩和醫療?Palliate 來自拉丁文 Palliare 是「掩飾」、「隱 藏」的意思。最早於 16 世紀在醫學上使用敘述對遭受痛苦的緩和或 減輕。緩和醫療起源於安寧照護運動,目前已成為一種醫學專科-緩 和醫學(palliative medicine)。 緩和醫療是提供末期病人的一種積極 性、整體性和人性化的醫療團隊照顧。首先要解除或控制病人身體上 一切痛苦的症狀,讓病人在心理上能夠瞭解並接受不治之症的事實,

轉而珍惜存活的每一日子,完成心願並交待後事走得莊嚴無憾。此外 對家屬的哀慟輔導也是全程照顧的一環。在 1990 年世界衛生組織揭 示「緩和醫療」的原則 226

1. 緩和醫療重視生命並認為死亡是一種正常過程。

2. 緩和醫療既不加速也不延後死亡。

3. 緩和醫療提供痛苦和不適應症之解除。

4. 緩和醫療整合病人心理與靈理性層面的照顧。

5. 緩和醫療提供幫助病人盡可能地積極生活直至死亡的一種支 持系統。

6. 緩和醫療亦提供協助家屬在病人照顧和死亡哀痛期間調適一 種支持系統。

三、緩和醫療行為的意義

所謂緩和醫療行為,是指對於健康上沒有復原可能性的重病末期 患者,為維護其人性尊嚴,而中止其生命維持措置,進而讓其面對死 亡的行為。爲不讓患者的痛苦延長,因而不給予積極的延命措置,而 使患者的死亡提早發生,這種對於末期病患得免予急救的行為 227

綜而言之,國內的安寧緩和醫療是指緩和醫療結合安寧療護有關 人員和資源包括醫療、護理、社工、志工以及宗教師的服務,以團隊

226參閱陳慶餘,<緩和醫療的原則>,臺大醫院家庭醫學部,參閱網路資料 http://med.mc.ntu.edu.tw/~hospice/paper_chen.htm (引用日期 2006.08.06)

227參閱甘添貴‧謝庭晃合著,同前揭註 195,頁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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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式提供善終環境,使末期病人享有身、心、靈上的安寧,符合 個人選擇死亡的意願。其目的仍是基於維護末期病人的人性尊嚴,不 施予或終止其維生醫療,以使病人免除痛苦的經歷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