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說明與相關爭議
第一節 安寧緩和醫療之概念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說明與相 關爭議
雖然我國於 2000 年 5 月 23 日立法通過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該條例為醫療人員及親屬對於末期病人的臨終照顧提供了一套可依 循的法則,然該條例施行至今已過七年,當條例與醫療實務結合後,
在適用上卻迭生爭議,甚或部分學者認為該條例之立法,只是讓醫師 每天在處理的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ion:以下簡稱 DNR)
的合法緩和醫療行為,取得進一步的法律確認罷了!事實真是如此?
造成爭議的原因何在?本章擬先簡述安寧緩和醫療的概念,其次說明 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背景和過程,再進而就《安寧緩和 醫療條例》作一概述,最後針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衍生的特殊 爭議加以分析,並指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缺失與修法方向。
第一節 安寧緩和醫療之概念
安寧緩和醫療是由兩個概念所組成,即安寧療護(Hospice)222與 緩和醫療(Palliative care),而實施安寧緩和醫療的行為則稱為緩和
222我國行政院衛生署在 1995 年依據 Hospice 的字義,翻譯定名為安寧療護;香港學者直接稱之 為善終服務或寧養服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醫療的行為,以下分述之:
一、安寧療護的意義
Hospice 之拉丁文為 Hospitium,其乃源自於拉丁文字根 Hospes,
可稱為 Host(主人),含有 Hospitality (好客、款待)與 Welcome(歡 迎)之意,故原有給朝聖者在中途休息暫時棲息處的意思 223。對照於 現代人泰半是在醫院中死亡,這樣的死亡經驗常常是孤立隔絕且缺乏 親人陪伴。有鑑於此,英國桑德斯女士(Dame Cicely Saunders)於 1967 年在倫敦郊區興建了第一所安寧院-聖克利斯多夫安寧醫院(St.
Christopher’s Hospice)224。它對癌末病人的照顧與一般醫院提供的疾 病導向醫療服務大不相同,所強調的是以病人為中心的症狀控制、專 業間合作、志工的參與,連續性照顧及家屬的哀傷輔導,除獲得社會 的認同和政府的支持,創立了現代安寧照護的典範,也帶動了安寧照 顧的世界性潮流,無疑地提昇了臨終病人的生命品質。
在 1993 年,美國安寧照顧組織(The National Hospice and Palliative Care Organization 【NHPCO】)則對於安寧療護作了如下 的定義:「安寧療護肯定每人有免於痛苦且尊嚴的死亡的權利(Each of us has the right to die pain-free and with dignity)。安寧療護的使命在 於支持並照顧臨終病人,使他們在這生命的最後階段能盡可能清醒並 滿足地活著。安寧療護不加速也不延遲死亡的到來。安寧療護的理想 與信念是:病人與家屬在精神與心靈上能準備好並接受死亡的事實。
而達成這個理想的先決條件是:給予病人適當的照顧並建立充滿同情 心並瞭解病人及家屬需要的醫護團體。」225
二、緩和醫療的意義
223溯自西元 475 年,始於羅馬時代有位 Fabioal 婦女,開設一所收容兼照顧旅客與病人的地方,
照顧自非洲歸來的朝聖者。中世紀時代,歐洲各地的 Hospice 為修道院所屬,用來做為朝聖者或 旅行者中途休息補足體力的驛站,宗教進入現代所謂的傳統西方醫療服務,起初也是來自 Hospice 的成立。
224 參閱網站http://www.stchristophers.org.uk/page.cfm/link=13(引用日期 2006.08.03)
225Care Connections home, What is Hospice?參閱網路資料
http://www.caringinfo.org/i4a/pages/index.cfm?pageid=3466(引用日期 2006.08.0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至於何謂緩和醫療?Palliate 來自拉丁文 Palliare 是「掩飾」、「隱 藏」的意思。最早於 16 世紀在醫學上使用敘述對遭受痛苦的緩和或 減輕。緩和醫療起源於安寧照護運動,目前已成為一種醫學專科-緩 和醫學(palliative medicine)。 緩和醫療是提供末期病人的一種積極 性、整體性和人性化的醫療團隊照顧。首先要解除或控制病人身體上 一切痛苦的症狀,讓病人在心理上能夠瞭解並接受不治之症的事實,
轉而珍惜存活的每一日子,完成心願並交待後事走得莊嚴無憾。此外 對家屬的哀慟輔導也是全程照顧的一環。在 1990 年世界衛生組織揭 示「緩和醫療」的原則 226:
1. 緩和醫療重視生命並認為死亡是一種正常過程。
2. 緩和醫療既不加速也不延後死亡。
3. 緩和醫療提供痛苦和不適應症之解除。
4. 緩和醫療整合病人心理與靈理性層面的照顧。
5. 緩和醫療提供幫助病人盡可能地積極生活直至死亡的一種支 持系統。
6. 緩和醫療亦提供協助家屬在病人照顧和死亡哀痛期間調適一 種支持系統。
三、緩和醫療行為的意義
所謂緩和醫療行為,是指對於健康上沒有復原可能性的重病末期 患者,為維護其人性尊嚴,而中止其生命維持措置,進而讓其面對死 亡的行為。爲不讓患者的痛苦延長,因而不給予積極的延命措置,而 使患者的死亡提早發生,這種對於末期病患得免予急救的行為 227。
綜而言之,國內的安寧緩和醫療是指緩和醫療結合安寧療護有關 人員和資源包括醫療、護理、社工、志工以及宗教師的服務,以團隊
226參閱陳慶餘,<緩和醫療的原則>,臺大醫院家庭醫學部,參閱網路資料 http://med.mc.ntu.edu.tw/~hospice/paper_chen.htm (引用日期 2006.08.06)
227參閱甘添貴‧謝庭晃合著,同前揭註 195,頁 14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合作方式提供善終環境,使末期病人享有身、心、靈上的安寧,符合 個人選擇死亡的意願。其目的仍是基於維護末期病人的人性尊嚴,不 施予或終止其維生醫療,以使病人免除痛苦的經歷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