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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說明與相關爭議

第二節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立法背景與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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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式提供善終環境,使末期病人享有身、心、靈上的安寧,符合 個人選擇死亡的意願。其目的仍是基於維護末期病人的人性尊嚴,不 施予或終止其維生醫療,以使病人免除痛苦的經歷死亡。

第二節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立法背景與過程

醫師對於病人,不問其病痛嚴重度或其治癒希望如何,本應竭其 所能,依醫學的適應性與醫療技術之正當性,盡力給予救治。但病人 如已病入膏肓,顯無治癒可能且瀕臨死亡時,自醫療的立場客觀加以 觀察,任何醫療行為對於病人已無任何益處時,醫師未給予繼續救治 或其他延長生命的措施,並未違反法秩序的全體精神,亦與社會生活 倫理秩序不相牴觸,自得阻卻違法 228。故對於末期病人實施緩和醫療 之行為,既已視為合法行為,是否仍有必要制定專責條文,以明文允 許得在一定條件下實施緩和醫療行為,將該行為視為依法令所實施之 行為,而屬於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以下即針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之立法背景與過程作一概述,以說明制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必 要性。

第一項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立法背景

自 1960 年代以來,隨著醫藥科技不斷的進步、急救加護技術的 發展,改變以往一旦呼吸停止,迅即心跳停止,即刻死亡的觀念,可 以使不能呼吸的人維持呼吸,停止的心臟再度跳動,此稱為「人工復 甦術」(Artificial resuscitation)或「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以下簡稱 CPR)229,此心肺復甦術原是對溺死、中毒、

觸電、外傷等急性病人所作的救命措施,如施之於癌末病人,則不但

228參閱甘添貴‧謝庭晃合著,同前揭註 195,頁 146-147。

229 1960 年美國 Safar、Jude 及 Kouwenhoven 三位學者發現胸腔壓縮可以達到小量的人工循環的 心肺復甦的方法。透過有節律地按壓動物胸骨可產生動脈壓搏動,並在長時間心室纖顫後使用閉 胸電除顫成功,首創胸外心臟按壓復甦法救治心性猝死成功。參閱網路資料

http://en.wikipedia.org/wiki/History_of_CPR(引用日期 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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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挽救其生命,反而只有痛苦的短暫延長其瀕死期。尤其有些病人 的痛苦完全無法用藥物減輕,而且身體的痛苦往往不是病人最不能忍 受的痛苦,很多病人想要結束生命是因為不願意完全依賴別人,也不 願意失去身體所有的功能後還茍延殘喘 230

其實早在 1965 年,Dr. Talbott 已經指出「CPR 的目的在於防止 非預期性的死亡(Prevent sudden unexpected death),而不該使用在無 望恢復的長期持續性惡化的瀕死病人。」231此外,1974 年美國在有關 心肺復甦術及心臟急救國際會議(National Conference on Standards for CPR and Emergency Cardiac Care)中亦說明,「CPR 的目的在於防止 非預期性的突發死亡,在末期而無法恢復的病人並不適用。」232因此 醫界已逐漸形成共識 233,咸認為對於末期病人,不應施行心肺復甦 術,而應接受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方式,讓末期病人,回歸自然死亡

(Natural Death),安詳離世 234

由於安寧緩和醫療不僅強調「全人醫療照護」,亦強調善終與自 然死,故在尊重病人意願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以求得病人自然之善 終 235。不過,發展之初,由於醫界對於我國《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醫 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 得無故拖延。」以及舊《醫療法》第四十三條(現行法為第六十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立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 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規定之誤解,以及受到行政院衛生署早期 行政函釋之影響 236,致深恐對癌症末期病人不予積極急救會有觸法之

230參閱紀欣,同前揭註 63,頁 59。

231參閱邱世哲,<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臨床的影響>,《全民健康保險》,第 27 卷,2000 年 9 月,

頁 6-8。

232參閱趙可式,<臨終病人照護的倫理與法律問題>,《護理雜誌》,第 43 卷第 1 期,1996 年 3 月,頁 25。

233參閱 McClung JA, Kamer RS: Implications of New York's DNR Law. N Eng J Med. 1990; 323:

270-2。

234參閱姜安波,同前揭註 170,頁 270。

2351996 年 11 月 8 日衛署字第 85058854 號:「按安寧療護為醫療方式之一,對於癌症末期之臨終 病人,醫療人員如以善盡告知義務並尊重病人之意見,提供緩和醫療之安寧照護措施,並無違反 相關醫療法之規定。」

236舊醫療法第 43 條(現行法為第 60 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立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 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其說明為:「有關罹患不治之症病人,如經本人或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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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故對於末期病人在其意識清醒有決定能力時,表示當其昏迷 時,不願接受急救,但醫師往往無視於病人自主意願,仍全力搶救病 人 237

探討其中之原因,除基於醫師以救人為天職之倫理「反射」思考 使然,有時病人角色,對於醫師而言,卻像一個複雜且充滿挑戰性的 案例,考驗著醫院中最傑出、積極的臨床醫師們 238。另在於醫師對於 放棄急救措施過程中,欲主張阻卻違法事由,必須自身負舉證責任,

為避免在日後舉證困難上造成醫療糾紛敗訴的可能性,或是擔心家屬 無法諒解不實施最後急救而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人員常面臨明知回天 乏術的病人,卻仍是不顧病人生命尊嚴而急救到底。在缺乏適當的倫 理與法律的指引時,許多不必要的紛爭、懊悔便會因此而起。同時,

病人拒絕醫療的過程中,亦涉及敏感的安樂死或尊嚴死爭議,更令醫 師為之怯步,進而期盼針對病人得否拒絕或接受急救有明確法規範可 以遵循 239

許多末期病人於臨終的前一刻,卻仍然無法獲得善終所透露出來 的無助 240,與醫師背負著救人的倫理使命及其一知半解的法律解讀,

對於病人實施積極卻無益的救助畫面,形成強烈的對比。由於這樣荒 謬的矛盾與無奈,喚起了病人本身、病人家屬、醫護人員以及其他人 權公益團體等之覺醒。其後,國外有關自然死的立法與操作逐漸成 熟 241,又適逢緩和醫療照護制度自國外的引進242,由於極力的推廣對

屬同意,立同意書後,醫師可否放棄心肺復甦術之處置疑義,因事涉生命尊嚴、宗教信仰、倫理 道德、醫學技術及病人情況等複雜問題,目前尚有不宜。」參閱 1989 年 3 月 16 日衛署醫字第 786649 號函。

237參閱楊秀儀,同前揭註 34,頁 5。

238參閱許爾文.努蘭著,楊慕華譯,《死亡的臉》,台北:時報,1999 年 10 月,頁 164。

239在台灣一項對全體內、外科醫師所作倫理取向的調查,回收問卷 1328 份中,有 96%的受調查 醫師認為我國需要「自然死立法」,並在病人自然死亡權方面有清楚的指南,以保障醫師不致因 為保持了醫學倫理卻違反了法律而遭控訴。參閱趙可式、王銘賢、陳敏鋑、姜安波醫師,<對末 期癌症病人臨終照顧的倫理取向>,衛生署委託研究報告,1997 年,頁 19-91。

240筆者曾照顧過的肺癌末期病人,在瀕臨死亡的前幾天,意志清醒時,睜眼說的第ㄧ句話為:「我 很痛苦,我怎麼還沒死!」,進而要求醫療人員為其注射高劑量之麻醉針劑,以即早解除其痛苦。

241參閱趙可式,<安樂死、自然死與安寧療護>,戴正德、李文濱編著,《醫學倫理導論》,台北:

教育部,2000 年,頁 109-123。

242早在 1990 年淡水馬偕醫院即已成立全國第一家的「安寧病房」。自此之後,許多醫院便陸陸續 續有安寧病房的成立。然而,其中我們不難發現,緩和醫療的立法,相較於緩和醫療的實施,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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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末期病人人性化的身、心、靈全人照顧,使其最後能安詳離世,因 而促使緩和醫療漸漸朝向立法之路邁進 243

第二項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立法過程

在國內醫學界、法律界、相關專業人員以及立法委員的協助下,

於 2000 年 5 月 23 日經立法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於 2000 年 6 月 7 日經總統公佈,2001 年 4 月 25 日並經行政院衛生署公佈「施 行細則」。至此,我國的緩和醫療史可謂邁入了一個新的紀元,並成 為亞太地區唯一立法保障人民「善終權」的國家。該條例最大的功能 在於替緩和醫療提供一套法制上的規範。過去由欠缺法制上的規範,

即便病人本人同意實施緩和醫療,但醫師仍不免要面臨到醫師義務或 是病人家屬因為意見不同所產生的衝突,因此造成對於病人實施緩和 醫療合法性與正當性之質疑。

在該條例通過後,為我國「安寧緩和醫療」,以及「不施行心肺 復甦術」取得了法源依據。在病人明確做成意願書後,緩和醫療的實 施,便成了醫師的義務,病人的家屬亦不得違反病人本人之意願。但 由於不少病人進入安寧療護病房時,已接上呼吸器,則在臨床實務上 常面臨可否將其呼吸器移除的問題?對於這部分的爭議,原條例中未 為規定,故行政院衛生署再度提出修法,在原條文第七條增列第六 項:「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

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賦予末期病人「撤除維生 設施」之法源依據,並於 2002 年 11 月 22 日經立法院通過,同年 12 月 11 日經總統正式公佈實施。

整慢了十年。在這十年間漫漫的歲月,背後歷經許多社會人士、公益團體、立委、政府各界的努 力,才促成該條例的通過。

243參閱陳榮基,<安寧緩和醫療-回歸人性醫療>,全民健康保險,27 卷,2000 年 9 月,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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