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植物人之自主權
第二節 自主權之內涵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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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個月,甚少可以好轉,幾乎無法完全恢復 117。同樣根據我國臨床統 計,只有千分之一的植物人可能會有一些意識的恢復,但這些病人仍 須全天候的照護,至於腦外傷造成的植物人偶有意識恢復個案,一旦 是腦缺氧缺血等非外商性腦病變所造成的植物人,則似乎沒有任何恢 復機會 118。
第二節 自主權之內涵與發展
身為喪失意識且無任何恢復機會的植物人而言,可否基於自主權 的行使而合法主張其死亡權利?目前對於自主權合法性的質疑,根本 的問題還是在於究竟病人自主權的概念是什麼?其與國家保護生命 義務形成衝突時,病人自主權是否能夠凌駕於國家的保護義務之上?
當病人自主權的行使造成生命權的放棄,且又必須藉由第三人的行為 來完成時,自主權是否應有其界線?這些疑問,皆是本節所要討論與 回答的問題。
第一項 自主權之內涵119
西方社會推動安樂死運動最大的動力,應是西方人視為金科玉律 的價值-個人自主權(autonomy):只要行為不傷害他人,個人的行 為可以完全不受限制,而生命倫理學所謂的「自主原則」(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也就是病人的自主原則的簡稱。自主原則下的兩個必要 條件是:自由(liberty):不受外力操控(independence from controlling influences);能力(agency):有決定的能力(capacity for intentional
Med. 1994;330:1499-508;1572-9.
117至於植物人的存活率,依據日本的統計,第一年存活率 60%;第二年年存活率 45%;第五年 存活率 20%。
118參閱賴明亮,<死刑之存廢:由醫學基礎省思死亡及其相關事件>,《成大醫訊》,2001 年 9 月。
119 與病人自主權相似之用語或內涵包括病人自我決定權,及其下位概念的拒絕醫療權,本文皆 以自主權泛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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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on)120。申言之,死亡方式與死亡時間亦應由當事人自決,而無 論安樂死或尊嚴死的提倡正是要體現這個生死自決權 121。所以,「死 亡的權利」(the right to die)在西方社會成為一個響亮的口號,有論 者更強調此為最後的權利(the last right)122。換言之,病人有權利和 平的終止自己的生命,因為醫療的極限也是一種自然律,何苦單獨要
123存在主義思想家海德格(Martin. Heidegger)曾說,人是一種奔向死亡的存在(Being toward death)。參閱海德格著,王慶節等譯,《存在與時間》(Being and Time),台北:桂冠出版社,1989
126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03 號解釋(2005.9.28.):「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 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 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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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從自主權的內涵可知,其成立的法理基礎在於落實人性尊嚴的 保障,而對於人性尊嚴的重視,則是人類追求自主權過程中不斷發展 與演進之結果。
第二項 自主權之發展
依照希波克拉底斯的誓言(Hippocratic oath),醫師乃是仁慈的、
權威的、以病人之最大福利為己任的專家。其執業準則為盡醫師最大 的良知與能力去追求病人的最大利益,不得對病人為有害之行為,此 為西洋醫學思想史上重要的醫學倫理規範之一 127,故醫師也基於「為 病人謀求最大利益」以從事醫療行為。然而,一般病人欠缺足夠的醫 學知識及判斷能力來衡量不同治療手段的利害得失,醫師相對於此,
因受有專業訓練以及臨床上的執業經驗,使得醫師具有比病人更好的 判斷力來決定何種治療手段是符合病人的最大利益。因此,醫師可能 會認為病人無法理解一些專業的醫學術語,或者主觀認定病人不想聽 或聽不懂,而刻意忽略一些重要醫療資訊,此也反映了根源於希波克 拉底斯的西方醫學傳統-父權式醫病關係,賦予醫師全權照顧其病人 的責任與義務 128,這個義務的內容包含了以病人的最大利益為考量而 代替病人做決定,不管此決定本身事實上是否符合病人自己的價值觀 和意願。
隨著多元社會的發展,人們對生命的價值也益趨多元,醫療的目 標不再僅以「疾病治癒」一語概括,生命的尊嚴、生活的品質與其它
127該宣言一直是西方醫學倫理規範的重要指引如「我願在我的判斷力所及的範圍內,盡我的能 力,遵守為病人謀利益的道德原則,並杜絕一切墮落及害人的行為。我不得將有害的藥品給予他 人,也不指導他人服用有害藥品,更不答應他人使用有害藥物的請求。尤其不施行給婦女墮胎的 手術。我志願以純潔與神聖的精神終身行醫」、「無論到了甚麼地方,也無論需診治的病人是男是 女、是自由民是奴婢,對他們我一視同仁,為他們謀幸福是我惟一的目地」。參閱網路資料 http://en.wikipedia.org/wiki/Hippocratic_Oath。(引用日期 2007.04.03)
128在傳統父權式的醫病關係中,醫病關係是一種「命令─服從」的關係,醫師無庸向病患解釋醫 療行為的過程、原因,及可能結果,因為「說了你也聽不懂」;「一切作為都是為了你好」病患的 任務就是信任醫師,服從醫師的命令。參閱楊秀儀,<誰來同意?誰作決定?從「告知後同意法 則」談病人自主權的理論與實際:美國經驗之考察>,台灣法學會「紀念世界人權宣言五十週年」
學術研討會論文報告,《台灣法學會學報》,第 20 期,1999 年 11 月,頁 36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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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ozo)在 1914 年揭示了個人身體自主權的原則 130。接著於 1947 年的紐倫堡宣言( Nuremberg code)131,首次明訂了人體實驗的十條倫 理規範,其中影響最深遠的規範之ㄧ為「必須取得受試者知情且出於130 美國大法官卡多若在 Schloendorff v Society of New York Hospital 的案例中提出「每一個心智 健全的成年人都有權利決定其身體要接受何種之處置。」(Every human being of adult years and sound mind has a right to determine what shall be done with his own body; and a surgeon who performs an operation without his patient's consent commits an assault, for which he is liable in damages.)參閱網路資料http://www.answers.com/topic/schloendorff-v-society-of-new-york-hospital
(引用日期 2006.11.23)
131參閱蔡甫昌、李明濱,<當代生命倫理學(An Introduction to Bioethics )>,《醫學教育》,第 6 卷第 4 期,2002 年,頁 381-395。
132參閱 Emanuel EJ., Cost saving at the end of life-What do the date show?JAMA.1996;275(24):
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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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的努力 136,以及新修訂《醫療法》與《醫師法》有關病人病情、
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及人體試驗「告知義務」的增訂,甚至在新 立法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範癌末病人病情的告知 137,皆可逐漸 反映出我國社會嘗試擺脫父權式醫病關係陰影,落實對於病人自主權 的尊重,故下一節即針對我國現行法對自主權的規範作一概述性介 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