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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安置機構中的觸法少年

部分少年因觸法行為來到安置機構中,機構為少年提供健全的生活空間,

同時以活動增添少年生活的樂趣與豐富性。本節就安置機構觸法少年法源 基礎、兒少安置機構服務的目的、安置機構觸法少年重要特質加以說明:

一、安置機構觸法少年法源基礎

少年所嚮往的是家庭,若在生活中,少年的家庭遭逢變故無法發揮功能 或因犯罪情事需要,將對此年少的生命產生負向影響,這時安置機構有機 會成為少年暫時落腳的地方 (吳聰鎰, 2008)。目前台灣各個安置機構的少年 來源,依法可分為兒少權益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少事法。兒 權法是因為少年在家庭無法獲得應有的照顧,轉到安置機構中接受服務,

促進少年健全的身心發展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7)。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即是少年為被害人與他人有對價性交、猥褻行為或被供於觀賞,

製作成影音光碟等情節,經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查獲後的 24 小時之內將被害少年交由主管機關評估,部分少年則進入緊急安置場所提 供保護及教養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7)。另一群被服務的少年不僅是因為 家庭功能的失調來到機構中,還包括了拒學、逃家及觸犯法律的行為,需 要接受額外的處分,就是因少事法交付安置輔導之觸法少年 (全國法規資料 庫,2017)確切來說,觸法少年的審理過程是少年在出現觸法或有犯罪之虞 的行為後,經警方查獲或他人檢舉由少年法庭收案,再交少年調查官進行 審前調查,待法院開庭後,法官再依據少年調查官調查結果審理,若確認 觸法則依據少事法第 42 條執行下列四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 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 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全國法規資料 庫,2017),這時法官與少年及家長進行協商式審理,其中部分的少年依少 事法第 52 條,評估少年身心狀況、行為性質、學業程度等重要行為依據後,

進入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中進行輔導 (張慧敏, 1999)。

在家庭缺乏功能情況下少年權益受到侵害或是因個人偏差行為,則可能 透過兒少權益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少事法進到安置機構中,

安置機構的少年,雖然有各自的原因,但法條是基於保護教養的方式來幫 助少年,期望能在機構中獲得較好的照顧及相關輔導。

二、兒少安置機構服務的目的

安置機構依少年的需求提供保護及安全的場域成長 (翁毓秀、曾麗吟譯,

2009),服務內容除了基本的生活照顧外,會依機構性質安排相關針對少年 的醫療保健服務、心理行為輔導、課業輔導、家庭輔導或結案後的追蹤輔 導…等 (翁毓秀, 2011)。但是張銀旭(2014)提醒安置機構服務內容應與時漸 進,使安置機構不僅有照顧功能,對外更要走向社區資源連結培育少年多 元能力,在未來結束安置機構生活後能與社會接軌。

余姗瑾(2011)也認為機構提供的基本需求無法因應環境改變的需求,對 內應讓少年認識在安置機構中的個人隱私權利,培養類似家庭的氣氛,打 造屬於少年的居所,將使得少年感受到被尊重產生信任感。特別對於有創 傷經驗的少年,安置機構小家化、人力因應需求專業化都可以幫助少年修 復創傷(張銀旭,2014)。所以安置機構有原本的服務外,對外應連結社區資 源,提供時下相關服務給少年訓練學習,對內可加上少年感受、經營機構 氣氛考量、增能…等,使少年內心或行為有真正的改善,也能從中獲得適 應社會的相關能力。

可顯而知,機構對於少年的相關服務相當重要,當今的安置機構也提供 多元的服務給少年,但是李三益與張瑋(2013)發現安置機構在服務過程缺乏 人格特質的認識,在少年缺乏人格特質的認識下,面對突如其來的挫折和 壓力,則可能使少年產生失落感,不知原因無從改善,進而有偏差行為。

當持續的偏差行為發生就會產生衝突與不諒解,使少年在人際關係存在負 向的壓抑與無力感(楊韻璇,2010)。因此,少年在多重因素的考量下,個人 特質成為安置機構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相當重重要的議題。

三、安置機構觸法少年重要特質

Smith 等人認為一般少年在的個人特質中重視自尊、自我效能、負面影 響容忍度、基本的自我意識、自我行為控制力、長遠的價值觀、復原力、

樂觀、幽默感、應對壓力的策略、經驗中平衡的觀點(as cited in Olsson, Bond, Burns, Vella-Brodrick, & Sawyer, 2003),以 12~17 歲的少年來說,在生理上 的變化容易造成少年情緒上的不安與矛盾,如體重過胖或過輕、青春痘、

生理病痛、外貌改變的不同、營養攝取,都有使少年有焦慮、緊張、暴躁、

易怒的情緒 (黃天、楊芊、邱妍祥,2015)影響少年在個人特質中的表現,

這時,少年非常需要在家庭、同儕獲得正向支持。但是觸法少年在此階段 正處於人生中的過渡期也就是青春期,卻是在安置機構中成長,缺乏穩定 長久的依附關係、沒有安全感、挫折忍受力差、控制能力薄弱等,時常激 起觸法少年的負向情緒(曾伊麗、蘇益志,2011),讓少年萌生邪惡、敵意、

怨恨、猜忌、破壞性等特質(何明晃,2006)與一般少年的特質相比,觸法少 年缺乏基本的自我意識、低自尊、自我效能感低、負向刺激容忍度少,在 行為控制力上會因情緒有所波動、悲觀、應對壓力策略方法較為粗魯等,

使觸法少年在所處環境中獲得的回饋更為負向產生偏差行為(何明晃,

2006)。

因此,觸法少年不只在家庭得不到關心甚至被逼迫產生巨大壓力、失去 個人特質的培育,在同儕間也因為特殊的人格特質,無法在學校獲得肯定,

所以同儕與學業間都有挫敗感(何明晃,2006),而觸法少年剛進入安置機構 時,因為在過去依附關係不佳,容易產生不信任感,遇到挫折時候的忍受 力很低,只要在陌生環境受到丁點委屈,情緒爆發可能變得難以掌控 (曾伊 麗、蘇益志,2011),使得觸法少年在生活中非常辛苦,影響正向特質發展,

所以觸法少年在機構中在乎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與自我效能連結可提 高在陌生環境的適應力 (李自強,2006),此時安置機構可因應觸法少年生、

心理需求,培養正向的自我效能。

四、小結

本節文獻先探討安置機構內的少年法源,發現少年因不同法令進入安置 機構中,而本研究對象法源依據為兒少權益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少事法,所以少年不一定有法官審理後的觸法相關實證,但是部分兒 少權益法的少年仍在機構中有觸法實情,因此在機構提供的訊息後,研究 者也將兒少權益法之少年納入本研究對象中,此階段的少年因身、心理影 響,對人格特質缺乏相關的認識,所以應協助少年自我發展及適應在機構 中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