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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宗教團體使命與非營利事業

一、宗教團體使命之意義

根據王順民在「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之國政研究報告」5中指出,

就福利服務的歷史考察來看,宗教團體介入濟貧的慈善工作是比國家還更早的,

宗 教 團 體 總 是 將 紓 困 濟 貧 作 為 慈 善 救 濟 的 主 要 關 切 點 。

(Leiby,1985;Kramer,1981)只是提供經濟安全保障的救濟措施,往往會隨著貧 窮概念與貧窮意義在西方社會的轉變,而使得「宗教」與「社會工作」兩者有著 不同程度與不同形式的歷史性結合。 若就「宗教」與「社會工作」相與結合的 歷史考察來看,不同歷史發展條件下的種種因素,致使宗教慈善組織會承受著程 度不一的社會福利負擔。社會福利以及社會工作本身的發展倒並不是一種單線連 續的發展,而是從個人(家戶)、自願組織(宗教)、國家與市場這四者當中彼 此互相交攝作用後而產生在某種特定歷史脈絡中的產物。

宗教團體使命的設定提供了一個大方向,能讓該組織的所有成員清楚地明瞭 自己在從事什麼工作,更能凝聚起員工之間的向心力。非營利事業的管理經營 者,能透過使命的文字內容表達,訂定該事業的長期、中期、短期目標,然後評 估員工的工作績效。當非營利組織決定招募志工,或是向外界籌募善款時,有了 明確而又可行的使命說明,如此較能夠獲取社會大眾的認同,並易取得社會的幫 助。

而所謂的「使命」,可以從下面幾個面向做觀念釐清(蕭新煌、官有垣、陸 宛蘋,2011,頁 78):

1、使命是陳述組織所欲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2、使命是界定組織永續生存與發展的疆界。

3、使命表明了組織存在的目的和理由。

       

5 參考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之國政研究報告網站 http://www.npf.org.tw/post/2/6001,王順 民,2009,〈宗教與社會工作相互會通之研究〉,社會(研)098-007 號,2009 年 6 月 11 日。

4、使命在宣示組織究竟要為那一群對象做出什麼貢獻。

另外,Drucker 認為,使命宣言必須反映三項要素,分別是機會、能力以及 投入感,亦即當非營利事業在訂定使命的時候,必須先衡量確認該事業體本身所 具 有 的 優 勢 (strength ) 與 劣 勢 ( weakness ), 再 去 參 考 外 在 大 環 境 的 機 會

(opportunity)與威脅(threat)後,然後透過使命的文字說明內容,明確地表達 出具體可行的目標策略,如此能讓該組織員工全力專心地投入工作行列之中。非 營利事業在創辦時,會訂定出組織的使命,未來組織發展的大方向則會透過使命 表達出來,而使命的本身,不應該是永遠不變的文字,當非營利事業的內在條件 改變,或是外在環境變動時,使命就面臨修正的必要性 (林華德、張光文,2009,

頁11)。

江明修(2002)在「非營利管理」一書中提到,所謂「使命」的意義是:明 確地界定出現行與預期未來數年的經營範圍、產品、市場及期望,亦即未來組織 所欲進行的事業方向,而去加以審視或分析環境的優勢、弱勢、威脅與機會。界 定組織使命的第一個步驟就是定義組織想要經營的領域與範疇。這個定義在根本 上必需回答「我們組織是一個什麼事業?」「我們的事業將朝什麼方向發展?」

「我們應該朝什麼方向如何發展?」等等問題,這些問題的答案將引導使命陳述 的形成。

組織創設與存在的目的即是使命(mission)。使命對非營利組織有高度的關 鍵性,但是許多非營利組織並沒有明確而且足以指導行動的使命。非營利組織的 使命中,其所提供服務的共同特性是「維護社會價值、提供社會服務、啟發觀念、

改變行為、提升人的身心品質」。其服務的對象,依機構不同的性質,可以是某 弱勢族群、某些需要幫助的人、全體社會大眾,或許也可以是一群具有特定身分 的人。伊甸基金會的宗旨與使命是「服務弱勢、見證基督、推動雙福(福利與福 音)、引人歸主,以對宗教的熱誠,轉化為協助弱勢同胞的動力」。這個使命包含 了一些「社會價值」的傳遞,一些「社會服務」的提供,服務對象為「弱勢同胞」

(目前以殘障朋友為主)。為了對大眾更有號召力讓使命及宗旨簡潔易懂,例如,

法鼓山基金會的宗旨是「提升人的品質,建設人間淨土」,這是一個十分響亮的 口號(司徒達賢,1999,頁 48-50)。

很多非營利組織的創辦,往往是因為創辦人的特種經驗敏感度與深度,針對

其個人所關注的問題充份展現了熱情與洞察力,再加上使命感的召喚,從此啓動 造就了組織不可能的任務,也造福了很多需要的人。由於創辦人那份不求回報的 全心投入與承諾,更彰顯事業的價值,也感召了各方的從業人員與志工,種種資 源源源不絕而來,奇蹟地展現出聚沙成塔的功效。每個成功的非營利組織在成立 之初一定有其「初衷」,這個初衷就是「宗旨」與「使命」。例如佛光山本著「以 教育培養人才,以文化弘揚佛法、以慈善福利社會、以共修淨化人心」為理念體 現佛教慈悲精神。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秉承佛陀「無緣大慈,同體大悲」之心念,

「為佛教,為眾生」。法鼓山文教基金會的使命則是:「提升人的品質,建設人間 淨土」。

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曾經說過:「非營利機構的創立與出現是為了要改變 社會大眾。」而非營利組織的多元性就在於不同的組織擁護了不同價值的「宗旨 與使命」(蕭新煌、官有垣、陸宛蘋,2011,頁 74)。一個好的使命必須具有「行 動涵義」,它可以凝聚參與該組織的所有成員,並使其明確地瞭解「為誰而戰?

為何而戰?」此外組織必須在不同的階段擬定具體可行又深具激勵作用的目標,

來激勵成員,再規劃出策略性計畫進而達成這個目標(陸宛蘋、何明城,2009,

頁83)。

營利事業與非營利事業所不同的是:非營利組織真的沒有財力像這些企業一 樣,以實質的、財務上的報酬做為誘因,吸引其投身於機構。因此,可以真正對 這些人產生影響的因素即是對組織的宗旨與使命的認同感。簡而言之,「使命」

是凝聚組織內部各種人力資源的關鍵原因。所以我們也可以這樣認為:有了明確 的使命,是獲得組織利害關係人(捐款者、專職人員、志工等)認同並投身組織 的決定性因素。相反而言,如果一個非營利組織的使命界定不明、主題模糊,「資 源提供者」與「專職人員」、「志工」將會對組織失去向心力。「服務對象」定位 不清、沒有明確的重點,組織的服務與經營方向也都將喪失了努力的焦點。綜觀 而言,有了使命,人力資源才可以知道為了何人而努力,資源提供者才能了解為 何人而奉獻,組織的努力才有明確的目標(蕭新煌、官有垣、陸宛蘋,2011,頁 76-79)。

二、宗教型非營利事業

依2006 年頒佈之「公益勸募條例」第二條規定:「非營利團體:非以營利為 目的,從事第八條6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林江亮(2011,頁 5)在 非營利組織之定義說明中指出,非營利組織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而 並非「不得有利潤」的組織。為追求永續經營,任何組織都必須產生利潤,非營 利組織也不例外。社會各界所關注的焦點,應該放在非營利組織是否將外界所託 付的款項,以及其因上述款項運用在營利或投資活動所賺之利得,是否都用在其 目的事業上。而不是關心非營利組織是否有從事營利活動,或是禁止及避免其有 任何獲取利益的行為。基本上,非營利組織只要不把獲利當做組織的主要目標,

並將所獲取的利潤加以分配,來從事適度的營利活動,那麼這都應該是可被接受 的。

再者,非營利組織之所有權,應該歸屬於社會大眾或其社員及會員,而不是 其管理者所擁有,所以,其管理者無法將權利出售給其他人,當然也無法用繼承 的方式,將經營權移轉到下一代。此外,因為欠缺所有權結構,所以提供商品或 勞務給非營利組織之個人或企業,也不會預期從非營利組織中獲得相對等的報 償。由於非營利組織使命的達成,必須仰賴許多公眾的財物付出與人力投入,因 此非營利組織除了受政府相關法令的約束之外,通常也必須接受民間機構的監 督。

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的目標是不相同的,非營利組織的各種資源與所得,

都必須運用在組織之社會使命達成,以及組織基本業務的運作。營利組織的各項 資源和所得,都是運用在創造並且達成所有權人利益極大化的目標。除目標的差 異外,兩者對於盈餘是否可以分配的規定也不同。非營利組織的盈餘,因其沒有 明確的所有權概念,所以不會分配給組織資源的提供者。而營利組織的盈餘,通 常依照所有權的比例分配給組織的股權持有者。此外,因為非營利組織沒有所有 權人,所以當組織廢止或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也不可以分配給資源提供者,而必

       

6 公益勸募條例第八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一、社會福利事 業。二、教育文化事業。三、社會慈善事業。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 認定之事業。」

須依法移轉給政府,或者是其他與原組織性質類似的非營利團體。非營利組織的 員工、志願者(志工或義工)、各階層的管理者、董、理事或受託人等,都不可 以分配來自非營利組織的盈餘,這是社會大眾會比較信任非營利組織的主要原 因。上述盈餘不可分配的特性,除了可以降低管理者為了增加利潤的動機之外,

也可以避免管理者因為私利而犠牲了服務品質的可能性。

也可以避免管理者因為私利而犠牲了服務品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