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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香港教會」的歷史背景

第三節 宗教與政府政策的轉變

香港歷經英國殖民百餘年,因此在討論香港宣教的客觀外在條件時,香 港的法規可以是一個依據,而在探討香港的法規,必須從兩大部分來看,第 一是港英時期的法律,第二是 1997 年後,香港所使用的法律。

(一)港英時期(1841 年-1996 年)

港英時期,香港最重要的兩大法源為《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以及

《王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248此兩份文件頒佈於 1843 年,可以視為 香港的憲法。不過在兩份文件中,並未明確對宗教信仰做特別說明,因此,

即使英國以基督宗教作為國教的情形下,對殖民地人民的宗教信仰,並未強 制限定。

首先透過英人在香港設立大學的法律,見 1953 年所編之《香港法律彙 編(一九五三年版)》卷四〈大學法則〉:

茲在港創立大學一所,以增進學生之文學及科學與研究發明等知識,

予以高深教育,頒授學位,及養成良好德行,並無國籍,種族,宗教階 級之分,暨謀敦睦中英兩國良好友誼,用特進行大學立案為法團,並訂 立規則,以資管理。249

又〈大學法則〉第 15 條:

248「港英時期」(British Hong Kong):為英國殖民香港時期簡稱。

249 馬沅 編譯,《香港法律彙編(一九五三年版)第四卷》(香港:華僑日報,1953),頁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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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無種族國籍之分,亦無宗教職業之別,無論何人均得為大學各 部會同人,教授,講師,教職員,學生或擔任職務,享受學位或任何權 益等。250

透過教育情形瞭解,港英政府對於宗教、種族等,採取較開放之態度。

不侷限於基督宗教,在基本受教權與任職上,名義上對各個宗教民族賦予相 同的權益。英國官方將教育,視為溝通中、英雙方之橋樑,不在此方面作特 例施壓,這種教育上包容的態度,讓基督宗教背景之學校,建立了鼓勵與保 障之基礎。

再自細部條例與法規來看,其一,英國對香港整體規範,仍可以見到英 國是以基督宗教背景國家的角度訂定法規,將華人傳統宗教信仰,與基督宗 教分成兩類。其二,對於基督宗教,英國政府相對給予特別的重視。其三,

由於英國政府並未特別約束宗教的發展,因此教會的成立或登記,便被歸納 以公司、社團為主。251

其次見〈公司條例〉第 21 條:

(一)總督如認定將次組合為有限公司之會社係為發展商業,增進 藝術,科學,宗教,慈善,或其他有益主旨,擬將各該事業所得盈利或 他向收益為發展此項主旨之功用,並禁止分派股利與各股東同人者,總 督得給予執照,指令該會社登記為有限責任之公司,不必在公司名稱之 內加入「有限」字樣,此種會社得遵令登記之。252

250 馬沅 編譯,《香港法律彙編(一九五三年版)第四卷》,頁 116。

251 龔立人,〈宗教角色與全球社會運動-香港基督教的社會面貌〉《成大宗教與文化學報》

17(2011): 182。

252 馬沅 編譯,《香港法律彙編(一九五三年版)第一卷》(香港:華僑日報,1953),頁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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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教會之組成登記,可以依據〈公司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以宗教為 發展主旨,並將所得用於該成立之目的。對照教會之運作,即為將奉獻款,

用於教會之宣教等發展,而此種類型之公司或團體是可以得到政府核可之執 照,亦即有其合法與正當性。

再看〈公司條例〉第 143 條:

(一)公司須在註冊事務所設置董事或經理登記冊,對於每一董事 或經理須併載明下列詳細事項--(甲)如為個人,則列明其受基督教 洗禮名字或姓名,或其以前洗禮名字或姓名,寓址,國籍,如現隸國籍 非原本國籍,則書其原本之國籍,職業,如無職業,而在他公司充任董 事者,則其充任各該董事之詳細事項。253

從該條文可以歸納兩點:一是,基督徒受洗後,部分基督徒會做改名之 行為,而這溯源於基督宗教自身教義,自〈哥林多後書〉五章 17 節:「若有 人在基督裏,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254因此,這也 影響了基督徒在公司行號等人員登記上,有著變動性。其二,由於英國為基 督宗教國家,因此對於基督徒相關之教義與反映於社會之現象,有著深入的 理解,因此在法條上,較能結合基督徒生活。

又自〈公積基金規程〉第 4 條:

(二)該局員八人應由提捐人於必要時在補助學校教職員中舉選之,

舉選辦法如下--(甲)由羅馬天主教會男校聯合提舉二名。(乙)由 羅馬天主教會女校提舉二名。(丙)由拔萃男書院,拔萃女書院,聖保 羅書院(男女同校)及聖保羅男書院聯合提舉二名。(丁)由英華男校

253 馬沅 編譯,《香港法律彙編(一九五三年版)第一卷》,頁 295。

254 作者不詳,《聖經》,頁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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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英華女校提舉一名。(戊)由聖士提反女校及協恩學校連同提舉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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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積基金規程〉第 7 條:

(一)基金之提捐,為強迫性質,係為實施補助方案所有永久專任 教師之義務(包括試用之教師),但屬於下列者除外--(甲)依不合 薪資標準評定者。(乙)年逾五十歲然後受聘者。(丙)教師而能繳騐其 人對於教育有司核准之公積或養老基金繼續提捐之證據者。(丁)宗教 會社,教會或公教團體之會員對於其需要補助經由該會社,教會或公教 團體予以充分供應者。256

在港英時代,政府對於教會與教會學校多以立案法團方式管理,使其發 展彈性度高,然值得注意法團雖然管理自由度高,但在個別法團的條例中舉 出:「本例之規定,不妨害或視為有影響英王其嗣君或繼人之權益,或任何 法人,法團或其他人之權益。」257一條,代表一切自主性,以不干涉英王繼 任為主,除非提出討論者本身為相關利益者。又自〈公積基金規程〉第 4 條來看,可知當時教會學校在教育上占有重要份量,且與政府有著相互輔助 的功能,其所例舉之學校,皆成立自基督宗教團體(包含天主教)。第二,

見〈公積基金規程〉第 7 條,若所依存之教會補助充分者,可以免除強制提 捐,此也代表當時教會有一定規劃體制,並且資金方面相較於其他學校更為 充裕。第三,教會於港英時代之活動,除了單純教會活動外,更涉足教育面

255 馬沅 編譯,《香港法律彙編(一九五三年版)第四卷》,頁 240。

256 馬沅 編譯,《香港法律彙編(一九五三年版)第四卷》,頁 240。

257 馬沅 編譯,《香港法律彙編(一九五三年版)第四卷》,頁 83。

所謂「法團」(corporation):指法人團體,有獨立法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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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透過教育同時達至宣教目的。

再自〈休假日條例〉而言,港英時代休假融合了中國農曆節慶與基督宗 教原有重要紀念日,包含受難日、降靈節、聖誕節等。258此凸顯港英政府,

除了兼顧華人傳統外,對於基督宗教相當地重視,而這也透露了立法者以基 督徒視野修訂治理規範。故舉凡〈公司條例〉與〈休假日條例〉,皆特別舉 出基督宗教相關規則。

又觀〈徵稅商品規則〉第 10 條:

除須履行條例或施行規則規定義務辦理外,下列各項貨物應特許免 稅--(甲)註冊淨噸位六十噸以上之船舶或飛機所用之貯備用品,燃 料及滑機油,不論在港外使用或部份在本港部份在港外使用者,其數量 得由處長權宜決定之。(乙)本港輸出之貨物。(丙)經處長許可毀棄之 貨物。(丁)旅客行李內載供私人應用之啟封貨物,其數量得由處長權 宜決定之。(戊)聖餐典禮用酒,惟須經由教堂主教之證明。(己)總督 在政務會依附表第一號第二十四號格式表核准作教育,科學或慈善團體 所用烈酒。259

在稅收範圍上,港英政府特別為基督宗教所需用之酒,准許免稅,且僅 須經由主教許可。此透露港英政府視基督宗教,相較於其他宗教更加偏重。

其中第(己)項,教育、科學、慈善團體已持有免稅酒精許可證者,仍需由 代表提出書面申請,轉成總督核准。260但對基督宗教的管轄,則尊重教會團 體自身的管理。

258 馬沅 編譯,《香港法律彙編(一九五三年版)第三卷》(香港:華僑日報,1953),頁 114。

259 馬沅 編譯,《香港法律彙編(一九五三年版)第二卷》(香港:華僑日報,1953),頁 305。

260 馬沅 編譯,《香港法律彙編(一九五三年版)第二卷》,頁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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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而言,港英政府對宗教是採取開放發展方式,雖然沒有特列出宗教 法規,但在各項細則中,融入了相對處理方式。其中特別的是,對於華人宗 教,港英政府特別規範了〈中國廟宇條例〉與〈文武廟條例〉。261這兩項條 例將華人傳統信仰與其他宗教分別出來。故從教育、休假、廟宇,三方面來 看,英國對於香港的殖民上,參考了原有在地民族之文化。

再者,英國殖民時期香港的基督宗教對於社會的參與是多元性的,範圍 橫跨教會基本事務、教育等,而基督宗教團體之所以可以較廣泛發展,其原 因可以歸功於政府對該宗教之尊重,以及教會本身的發展較完善,至於教會 之所以能有相當的發展,母會的輔助功不可沒,使教會在設立上,有較多的 資源可供利用。以教育為例:拔萃女書院、聖保羅書院等,背後的團體為聖 公會。簡單地說,港英時期由於政府對宗教限定規範少,故基督宗教得以自 由發展。但須注意一點,在各項規範中,對於英王領導之質疑、嗣位問題,

以及「王室」等相關名稱之使用,明言禁止干涉,此項約束涵蓋宗教、會社 與公共活動等範圍。

(二)香港回歸後(1997 年-)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正式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1984 年 12 月 19 日,中英兩國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 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諾 香港五十年不變政策,使其成為一國兩制之型態,在這五十年內,香港可以 繼續實行資本主義。1990 年 4 月 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

1984 年 12 月 19 日,中英兩國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 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諾 香港五十年不變政策,使其成為一國兩制之型態,在這五十年內,香港可以 繼續實行資本主義。1990 年 4 月 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