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香港教會」的結構與管理
第二節 行政管理與型態
討論聚會所的行政結構,基本可歸納兩大項目:長老、執事,而從身分 來看,則又多了使徒與祭司。使徒的定位比起長老,更加特殊,他有著特定 且實際的工作內容,但是卻不歸為行政體系之下。
(一)長老
長老(elder)可以說是教會行政最重要的核心。教會的元首是基督,而 在實際運作下,教會是要受長老所監督。因此長老又稱為監督,而長老之外 的第二種行政人員,就是執事。302長老接受權柄,但是長老真正所做的,不 是替當地教會做事,而是監督、管理、栽培當地教會。303實際處理教會事務 的人則為執事。304
其二,長老的人數一定是複數,不能只有一個人擔任教會的長老,要眾 長老互相協調。305由於長老是複數,所以彼此間要有交流,故長老之間會有 一個週間長老聚會,306在長老聚會所討論的內容,是不可以給長老以外的人 知道,即使是該長老的至親都不可以干預。307
第三,關於長老的任命,長老的權柄源於基督,但是長老實際的任命者,
是使徒。使徒沒有行政權,卻有著可以設立長老的權力,這一種設立長老的 權力,聚會所視之為屬靈權柄。308所以旁人可以發現,每一個長老都不是、
302 倪柝聲,《教會的事務》,頁 1。
303 倪柝聲,《工作的再思》,頁 81-85。
304 李常受,《長老治會》,頁 143。
305 李常受,《長老治會》,頁 119。
306 倪柝聲,《教會的事務》,頁 13。
307 李常受,《長老治會》,頁 149。
308 倪柝聲,《工作的再思》,頁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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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用多數決投票的方式選出來。309在討論到權柄問題時,必須知道一點,
就《聖經》所啟示,基督與教會就好比丈夫與新婦的關係。基督是頭、是元 首,將此概念縮小至婚姻中,丈夫就是元首,是有權柄的人,妻子要順服於 丈夫,而負責監督教會的長老,不可以由女性來擔任,在聚會所中,所有的 長老都是由男性擔任。
其四,關於長老監督的界限。長老是教會實際主持人,而其行政的實際 範圍,應以一間教會為主。不同地方教會的行政都是各自獨立的,一間教會 不是以堂會為單位來計算,應以一個地方一教會來算。310但一個城市過於廣 大,並無法找到一個地方能讓所有基督徒一同聚會,所以有了分區聚會。故 聚會所的聚會,常常可以看到分布在各地,但各地間又通稱自己為「香港教 會」、或是台北市召會。
長老雖然是使徒所設立的,但是長老在管立教會上,可以不接受使徒的 命令,而教會一定要接受長老的命令。311長老所負責的工作範圍,是地方性 質的,使徒卻不能在同一個地方滯留,屬區域性質。因此,一個地方教會,
一定由該地人所管理,也就是「香港教會」的長老,不能是香港以外的人。
312聚會所於教會管理上,傾向在地化,由該地人管理該地。這種行政各自獨 立的情況,有四種優勢:一、避免有野心的假使徒培植勢力;二、限制錯誤 或是異端的蔓延;三、避免宗派成立;四、工作在地化,符合當地需求。313 教會之間彼此各自獨立,但是依地方教會的實質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普 通的地方教會,另一個是身為區域工作中心的地方教會。簡單的分別,即是 區域工作中心的地方教會,有使徒在其中。但使徒仍要堅守其權柄與工作原 則,因此,要實際參與地方教會工作時,使徒是要以長老的身分參與,而不
309 倪柝聲,《教會的事務》,頁 169。
310 倪柝聲,《教會的事務》,頁 147。
311 倪柝聲,《教會的事務》,頁 171。
312 倪柝聲,《教會的事務》,頁 158-159。
313 倪柝聲,《工作的再思》,頁 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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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使徒的身分加入行政。也就是該使徒同時身兼長老的身分。314然而,使 徒是負責設立長老的人,一個使徒不能建立了一個地方教會後,自己設立自 己為所設立之教會的長老。315亦即 A 教會的使徒,到 B 地成立了 B 教會,
他對於 B 教會而言是使徒,並且在 B 教會設立長老。他卻不能擔任 B 教會 的長老,B 教會的長老,也要由 B 地人所擔任,而 A 教會的使徒,原為 A 教會的弟兄,他可以在 A 教會擔任長老一職,也就產生了使徒兼具長老的 情形。此外,還有一點,使徒有著流動性,而長老由於負責一地方教會,所 以有著固定性,因此,不擔任長老的使徒可以,一直出去設立教會、長老,
但若有長老身分的使徒,必須回到其所負責的教會。316
第五,長老的實際工作與其特質。長老於一地教會有重大責任,擔任長 老的人都必須有著共同特質,方可使一間教會走向良性發展。對教會而言,
教會是脫離世界的,當然不是指教會與世界完全脫軌,而是教會是神在世界 的一個彰顯,然而一間具體的教會,仍有許多實際的問題,教會內的基督徒,
生活於世界中,故所面臨的問題,不會是單純地屬靈問題。再者,教會成員 複雜,到聚會所聚會的每個人不見得都是虔誠的基督徒,因此,身為一間教 會的管理者,必須處理的問題是複雜且多樣化。
對教會而言,教會是屬靈的地方,所以教會的監督亦是一個屬靈的人。
一個屬靈的人,並不用什麼事都會,重要是心態與性格的純正。其特質包含 心胸寬大、誠實、正直、殷勤、穩定、懂得關心他人,以及將就他人。317從 以上七點來看,對一個長老的要求,並沒有針對學經歷,或是任何其他實際 背景做判斷,而是以個人性格與屬靈性質為標準。所謂將就他人,顯示長老 不能剛愎自用,要可以與人配搭,同時要有穩定性,不能隨波逐流,對真理 要堅守並且維護。318
314 倪柝聲,《教會的事務》,頁 154-155。
315 倪柝聲,《工作的再思》,頁 91。
316 倪柝聲,《教會的事務》,頁 164。
317 李常受,《長老治會》,頁 37-69。
318「配搭」:「配搭」一詞為聚會所在服事上的習慣用語,有與人合作、彼此磨合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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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的工作,是監督教會的事務,當然同時也要處理教會的問題。實際 的內容包含:幫忙解決難處、帶領信徒們學習、帶領大家互相扶持配搭。319 幫忙解決難處,包含了現實層面,也就是對於信徒的困難,除了禱告,同時 要有建議或是真實行動。這方面概括了婚姻、聚會、職業等方面,內容多元 多樣。因此,一個長老,在面對問題時,不能只是禱告,只是口頭的安慰,
他們會透過禱告,進一步配合實際行動,來處理教會成員的問題。執事是直 接處理教會的事務,長老卻是帶領教會前進,故長老不直接處理教會事務,
但須規劃整個教會與信徒們的屬靈造就,並且長老要是一個屬靈榜樣。最後,
長老還有一件重要的工作,就是與各地教會交通。雖然教會各自獨立、行政 權柄也是僅限於各自的教會,但長老之間的聯繫,形成一個團體的工作網絡。
320故長老間的聚會,不單純只有地方教會內部自行的聚會,更是擴展到與其 他地方教會間的聚會。
(二)執事
若說長老是管理者,那麼執事就是實際庶務的執行者。執事是為著服事 而存在的角色。為著侍奉以及為著辦事,故執事可以被稱為「service」或是
「ministry」。321因此一個地方教會的負責人,是長老;一個教會的行政人員,
是執事。
聚會所中執事的工作,基本上都是自發性義工性質。參與的人員,為該 教會的信徒,既然是自發性的特質,就與長老不同。長老是使徒有所感動,
任命設立的;但執事,則是有心為教會處理事務的人主動參與。教會強調一 個團體的生活,故鼓勵每一個信徒都可以參與教會的服事。對於參與服事的 人,其工作內容的安排,可分三種情形:一是信徒本身的專長、二是信徒對
319 李常受,《長老治會》,頁 200-216。
320 李常受,《長老治會》,頁 178。
321 倪柝聲,《教會的事務》,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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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事務有所感動而加入、三是透過現行服事者的詢問。
其中還我們必須注意到一點,就是執事的義工性質,既然執事屬義工性 質,那麼就執事基本上是無支薪。
工人是要負工作經濟完全責任的。我們沒有一個接濟工作的機關。
我們所有的同工,都是自己負自己和工作的責任。322
所以執事本身有一份實際的職業,其經濟屬獨立狀態,對於教會事物的 運作,教會並不會給予其薪資。有時候,可以看到執事收到錢的情況,但這 種情況,屬於信徒本身對於某一位弟兄、姊妹有所感動而奉獻。也就是以個 人對個人的名義奉獻,並不是以教會的名義,對其的固定薪資支付。323
早在倪柝聲時期,便將教會的事務分工定義清楚:
一個地方的教會裏,只有眾聖徒、和諸位監督、諸位執事,並沒有 使徒。使徒的責任,是出去設立地方教會,他們是超教會的。324
教會的行政體系,簡單地分為負責規劃、管理的長老,以及實際執行的 執事,而執事與信徒之間的差異在於有無參與服事。此外,即便長老不直接 執行教會事務,但是長老仍參與服事,故嚴格地說,長老不以長老的身分進 行事務的執行。
322 倪柝聲,《工作的再思》,頁 253。
323 對於全時間的服事者,教會將給予基本生活維持的奉獻金。
324 倪柝聲,《工作的再思》,頁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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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日早起總是全體祭司出去事奉人,個個都要事奉人。325
從這來看,事奉是全體的事,即使不是執事,但在整個教會團體上,每 一個人去幫忙教會的事務、去事奉人,儼然是每一個信徒應該盡的義務。故 執事主要處理了教會的基本事務,但全體教友,亦應一起幫忙執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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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事所處理的事務龐雜,舉凡教會所有需要有人工作的部分,都可以歸 入執事的範疇。執事,可以看作是固定服務某些事務的人。但其服務時間長 短,沒有硬性規定。因此,有些執事可能做了一年,有些也可能做幾個月,
因為執事是義工性質,故多出於信徒自主行動。另外,教會的事務被視為團
因為執事是義工性質,故多出於信徒自主行動。另外,教會的事務被視為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