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香港教會」的結構與管理

第一節 教義制度與規範

教會不同於一般公司行號或行政單位,成員的聚集,主要不是憑藉利益,

或是必要的強制性。故教義與理念,便成為教會成員凝聚的核心,其所詮釋 的宗教內容,以及運作方式,影響著成員是否選擇聚集於該教會。因此,在 分析教會的結構與管理時,必須先從核心價值討論。藉成員共同認同之基礎 價值觀之分析,進而分析其組織脈絡與模式。

普世教會宗派繁多,對《聖經》之詮釋各有見地,因著解釋的不同,各 宗派林立,在此現象下,近代華人自立教會中,出現了另一種型態的團體-

-「聚會所」。強調自身不屬於任何一種宗派,單純是一間教會,而此種型 態的教會,自 1920 年代倪柝聲興起後,至今已遍及亞洲、美洲、歐洲各地,

形成一個龐大的「召會」網絡。

(一)元首

教會的構成,首先最重要的一個共同要點:元首是基督。一切教會的建 構,都要以此為基準,因為基督為元首,故教會不推舉人的角色,即便有一 個領頭者,其權柄亦是由基督所給予。279在此必須說明,在教會的管理上,

管理者所有的管理權,稱之為「權柄」而非「權力」或是「權利」,因為管 理者所擁有的的管理權,無法透過選舉,以及繼承而得來。教會的「權柄」

皆由基督所授予,唯有有權柄者,方可對教會進行監督的工作,其餘基督徒,

279 卓遵宏、周琇環、林秀華 訪問,《基督與召會李常受先生行誼訪談錄》,頁 114。

82

則應順服權柄。這是一種「非獨裁、非民主」,以及被授權柄者,亦要服從 這種授予的管理形式。280

(二)範圍

聚會所在稱呼聚會所以外的基督宗教團體,普遍使用「公會」一詞。強 調使徒是可以聯合的,但是教會不能聯合,倘若教會聯合成一個團體,就是

「公會」。281因此真正的教會應是獨立的,其獨立包含行政獨立、責任獨立、

裁判獨立。282建立一個獨立的教會,其所涵蓋範圍的界定,則以一個「城市」

為單位,對於城市的定義倪柝聲闡釋:

一個團聚居人的地方有了最小單獨的名稱,而且是行政最低的單位 的,就是一個地方的單位,就是一個地方教會的境界了。283

換句話說,今日的「香港教會」,就是將一整個香港,看作是一個城市,

故整個香港僅有一個「香港教會」。雖然整個香港是一個「香港教會」,但是 聚會所的聚集地卻又不只是一個,這些分區的聚集地,不能視作一個教會,

但是卻是基督徒們實際聚會的地方。

又見倪柝聲對於差會的聲明:

280 李常受,《長老治會》(臺北:臺灣福音書房,2004),頁 131。

281 倪柝聲,《教會的事務》(臺北:臺灣福音書房,2005),頁 173-174。

聚會所此用「公會」,表示已脫離了屬靈範疇,是一種世界組織。

282 倪柝聲,《教會的事務》,頁 114。

283 倪柝聲,《工作的再思》(臺北:臺灣福音書房,1992),頁 105。

83

對於你們這個差會的團體,我一點都不敢非議。因為聖經中的工作 是有團體的。你們覺得應當有組織、有名稱,這是你們在神面前應當負 責的,我是誰,怎敢批評主的僕人呢?不過我自己不敢如此作,因為神 沒有這樣引導我。284

倪柝聲對於差會的行動,呈現較保留態度。他肯定工作是可以有團體的 合作,但是卻不認同有一個共同的團體出現。時至今日,聚會所依然堅持自 身立場,反對教會聯合團體之類的組織。但在與其他教會的活動中,仍可以 看到聚會所的參與,此顯示工作可以允許團體合作。

最後關於分區聚會的形成。分區聚會除了考量距離問題,另一個原因為 人數問題:

假設能彀搭配的同工有五六個、七八個,那麼監督的聚會,就可以 有二十個人到三十個人。不必再多,多了就沒有法子支配。285

故一個聚會點的人數,同工與信徒比約 1:5。但即使同工人數足夠,

但也盡量控制在 30 人以內。286在非聚會所的教會中。若場地允許。人數可 達上百人,但是聚會所,於平時分區聚會,並不支持人數超過 30 人,除此 之外,分區聚會亦是受到了其聚會模式的影響,聚會所於聚會時,鼓勵每個 人都能站起來申言(站起來說話),若人數過多,人人都申言就較為困難。287

(三)團體性

284 倪柝聲,《工作的再思》,頁 194。

285 倪柝聲,《教會的事務》,頁 32。

286 「申言」:受聖靈、《聖經》所感動,而講出個人體會或領悟。

287 李常受,《召會與地方召會的歷史》,頁 60。

84

聚會所一直強調著基督徒們要過著「教會生活」,而「教會生活」是一 種團體生活,強調著團體性。288基督徒們視彼此之間互為肢體,而肢體要服 從頭的指示,這頭就是上述所指之元首「基督」。289既然互為肢體,故強調 彼此間的聯繫,因此,除了私下的個別關心外,一週七日內,基督徒們有著 各式緊密的聚會,諸如:禱告會、小排、青職聚會、學生聚會等各式聚會。

290若參與者時間願意配合與釋出,則一週七日內,有一半的日子可以見到信 徒,形成一個緊密的聯繫網,而這團體性的生活,除了各式的聚會,亦有「弟 兄之家」、「姊妹之家」的建立,鼓勵信徒們一起生活、扶持、追求屬靈生活。

又見《聖經‧創世紀》二章 18 節:「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 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291從《聖經》看,明確地指出「獨居不好」

的觀念,這獨居不單指一個人的生活,婚姻的有無,更重要的意義在於有沒 有「屬靈同伴」的陪伴。屬靈同伴的功用,消極面向,可以防止基督徒遇到 挫折時產生心理的軟弱,積極方面,可以一起在屬靈生活中成長。然而,《聖 經‧哥林多後書》六章 14 節:「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 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292這又影響了基督徒在 配偶選擇上的一個教導。簡單地說,基督徒不鼓勵獨居生活,一個是屬靈層 面的獨居,另一個是婚姻方面,而在婚姻方面的選擇,雖未有一定的強制性,

但仍希望夫妻雙方皆是基督徒。就屬靈面,是可以互相成長,就實際面,是 價值觀的共通。一如基督徒崇尚教會的團體生活,在時間分配上,教會已經 融入了生活,若僅有一方是基督徒,生活重心的調配,將會產生矛盾。

288 即「召會生活」,於聚會所內,普遍自我稱呼為「召會」,故即便香港教會在對外名稱 上以「教會」稱之,但於內部,則稱為「召會」

289 倪柝聲,《工作的再思》,頁 275。

290 「青職聚會」:指的是青年人及在職人員的聚會。

291 作者不詳,《聖經》,頁 3。

292 作者不詳,《聖經》,頁 282。

85

(四)照顧與關懷

基督徒應該要有愛心,並憑著愛心服事。這方面,可以分兩部分,首先 對內這不僅反映團體生活中,基督徒間彼此照顧,互相關懷。293這也再次強 調,基督徒反對獨立個體的生活。承繼上述,當一個基督徒需要有屬靈同伴,

透過屬靈同伴,除了彼此可以一起建造屬靈生活,同時還兼顧彼此的關心。

一個屬靈同伴,往往是親密的,彼此分享的事物,並不侷限在《聖經》的教 導,更可以擴展到生活方面的排憂,透過彼此的交通,加強聚會所成員的聯 繫。

再者,看關懷與照顧的對外面向。所指對象,就不單單只對於基督徒,

而是概括了非基督徒者。這也點出《聖經‧馬可福音》十二章 31 節:「其次 就是說:『要愛人如己。』再也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294此節清楚 地說明兩件事,有兩條誡命,一是愛神,二是愛人。因此對基督徒而言,神 是基督徒要順服的元首,基督徒還要愛神。在此之外,最重的事即是愛人。

故舉凡接待客旅、相互扶持、解決困擾,都是基督徒應憑藉著愛而行。295愛 人也可以視為事奉人,每個基督徒都要以此為自己的負擔。296既然事奉人為 每個基督徒都應當做的義務,故對人的關懷,就偏向了個人型態,教會沒有 權力去強迫基督徒們該如何做,或是建立一套標準規條,對於愛人的方式,

都只能以鼓勵、建立一套信心價值觀方式處理,而如設立學校、醫院等事務,

聚會所強調,《聖經》未曾以教會之名義,去實行、建立這些機構。297 筆者總結上面所述,即使是設立機構或贊助等方面活動,應為基督徒「個

293 倪柝聲,《工作的再思》,頁 280。

294 作者不詳,《聖經》,頁 76。

295 李常受,《長老治會》,頁 116。

296 倪柝聲,《教會的事務》,頁 80。

297 倪柝聲,《工作的再思》,頁 202。

86

人」名義去參與。這間接地反映了,相對於香港其他教會團體積極地參與各 種社會福利,聚會所不以教會團體名義去加入,聚會所對於教會權限、工作 的內容劃分相對嚴格,社會公益等活動,定規為「個人」的行為,這並非表 示聚會所拒絕參與社會建造,而是聚會所不以教會的名義參與。

(五)政治立場

聚會所的政治立場,可以從倪柝聲在中國推動主恢復運動時觀察。在 1950 年代,中國開始推動「自治、自養、自傳」的三自愛國運動。於倪柝 聲個人傳記中,曾簡述道:

就是將各地方信條相同的團體,組織成一個『教會。』或者是以一 個差會為中心,而設立一個差會的『教會,』包括了許多地方的團體。……

牠們的界限越過了聖經所說的界限。

神所以不許人設立聯合各地信徒團體的教會,就是因為這樣作,會 破壞祂所定規的地方原則,而叫這個團體變作一個不三不四的團體。298

首先倪柝聲在此簡單明白地寫下了教會的一個範圍界定的原則。教會應 該是各自獨立,且具有地方性質的,而各宗派的聯合團體,有違了地方性質。

聚會所一再強調,《聖經》所指的教會應是地方性質的教會,而聯合團體則 跨越了地方界限。

其次倪柝聲進一步表述:

人不能合起來成功一個組織機關,人不能藉著一個機關來發號施令,

298 倪柝聲,《工作的再思》,頁 125-126。

87

而不管個人在神面前有沒有負擔。299

而不管個人在神面前有沒有負擔。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