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 年代社會教化運動興起前,由官方建立或者是官方主導建立的官製部落 組織,在高雄州主要有維持部落治安設立的保甲制度及增加部落生產的共同苗代 組合,以下分別介紹。P123F34
一、 保甲組織
(一) 臺灣保甲制度簡介 1.保甲創設目的
在1915 年以前,官方很少將視角放到「部落」,主要是設置保甲制度以達到
33 在洪秋芬運用張麗俊日記所做研究中,張麗俊曾為保正,後也擔任寺廟慈濟宮管理人,並在寺 廟選舉及寺廟事務過程中,與豐原街長展開權力鬥爭。參見:洪秋芬,〈日治時期殖民政府和地方 宗教信仰中心關係之探討—豐原慈濟宮的個案研究—〉。
34 1936 年前雖有青年團,但當時的青年團是以小公學校通學區域為單位,並非部落為單位,其詳 細變遷詳本論文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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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目的。總督府在1898 年參酌舊慣,為保地方安寧,透過保甲的連帶責任 制,以對付抗日的「土匪」,依照「保甲條例」及施行條例所組織起來的,基本 上以十戶一甲,十甲一保,設置保正及甲長,採選舉方式產生。P124F35P這樣的制度設 計,如同研究者姚人多所言,是基於兩大策略,即「透過家庭來治理」,以及
「極大化監視」。P125F36
保甲制最初是為了解決治安問題,作為輔助警察行政而設立的,到了1909 年,保甲條例施行規則第三條之二規定:「臺灣總督認為有必要時,保及甲之役 員得使之補助執行區長之職」,因此又演變為兼具輔助地方行政的功能,此規定 一直沒有更易,僅在1920 年將區長更改為「市尹、街庄長或區長」。P126F37
以下簡介保甲制度中的規約及保正甲長的工作內容,用以說明為何後來又於 部落另行設置其他組織的原因。
保甲規約由各保甲在規定範圍內自行訂定,但規定應記載事項共有11 項。
可以歸納如下表格:
表 二-1 保甲規約應記載事項一覽表P127F38
屬性 規約記載事項
保甲相關規定 9-1 保甲名稱及區域 9-10 保甲會議 9-11 過怠處分
9-12 保甲內之褒賞救恤
9-13 經費收支及預算決算及賦課徵收 治安及天災相關 9-2 戶口調查
9-3 出入者管理
9-4 風水火災及土匪強盜等警戒搜查
9-14 前述各項外,為地方安寧保持必要之事
衛生 9-5 傳染病預防
9-6 鴉片弊害矯正
9-7 道路橋樑小破損修繕及掃除 9-8 害蟲預防
9-9 獸疫預防
保甲費用徵收及稅賦 9-13 經費收支及預算決算及賦課徵收
35 〈保甲條例〉,《府報》,0361a 號 18980831。〈保甲條例施行規則〉,《府報》,0361a 號 18980831。
36 姚人多,〈政權轉移之治理性:戰後國民黨政權對日治時代保甲制度的承襲與轉化〉,《臺灣社 會學》15 期(2008,臺北),頁 59-65。
37 〈保甲條例施行規則中改正〉,《府報》,2805a 號 19091005。〈保甲條例施行規則中改正〉,《府 報》,2212a 號 19201001。
38 〈保甲條例施行細則標準〉,《府報》,1339a 號 19030509。〈保甲條例施行細則標準中改正〉,
《府報》,1625a 號 190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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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 至 1896 年間,為了區別良匪,曾短期內於各地成立由地方士紳主導的
「保良局」。1898 年,比照清代的舊制成立的保甲制度,最初目的也是為了地方 安寧,抓出抗日的「匪徒」,但以後則轉變為輔助警察的制度(保甲任務大致與 警察任務相同,包括治安、戶政、衛生、徵稅等),P128F39P殖民政府利用警察制度及保 甲制度,得以將其控制權延伸到地方。
2.保正「資格」及兼任職務
哪些地方人士會被選為保正呢?以1903 年的新竹廳為例,新竹廳警務課提 出保正資格(此也代表著地方官員的期待):1.要名望,2.要財產,3.要才幹,4.
要有子弟姪可以任事者。P129F40P充分顯示地方官吏對保正任用資格的期望,希望能夠 掌握地方人士中的有名望財產者,且必須要可信任且可協力者。P130F41P吳文星的研究 中指出「1920 年以前,總督府是以參事、區街庄長、U保正、甲長U等職位,作為 籠絡利用各地富豪、望族的主要工具;其後,代之以府評議會員、各級協議會 員、街庄長等職位。」P131F42P其分析標準係因為1920 年後新州制街庄制施行,因此原 來的參事、區街庄長則轉化為1920 年代後的制度。由吳文星的行文,似乎認為 1920 年後,保正甲長不再屬於籠絡富豪望族的主要工具,筆者則認為在部落層 級,保正仍是部落名望人士的重要職位。保正在被任命前應即有相當的財力及地 方名望,被選舉為保正後,官方會給予一些特權(如專賣權利等)。保正兼任寺 廟管理人的情況(如本章第一節所述),或許係因原先即有地方名望而成為寺廟 管理人,加以日本時代寺廟管理人改為官方許可制,保正作為受到官方認可的部 落有名望者,更有可能兼任寺廟管理人。
1920 年街庄制實施後,為了輔助街庄行政,「街庄制施行令」第四條規定:
「街庄為處務便宜,於部內劃分數區,設置總代,任期為1 年。」為求行政統治 方便,設置數區,區總代為職務,並不是「組織」,主要擔任輔助街庄長任務,
以利街庄行政政令宣達。1935 年修正的街庄制之前,街庄為求街庄行政事務一元 及方便,區總代與保正原則上為同一人擔任。1935 年後,由於區總代任命的資格 較為嚴格,需25 歲以上(保甲僅需 20 歲),且需為有協議會員選舉權者,才出 現兩者未必一致的情況。筆者試著搜尋『臺灣日日新報』電子資料庫中關於高雄 州下區總代的報導,發現自1935 年新的街庄制修正後,其任命及運作較有跡可 尋,區總代與保正是否一致,則因資料不足無法確認。P132F43
39 陳怡宏,《忠誠和反逆之間—1895~1901 年間台北、宜蘭地區「土匪」集團研究》),頁 157-159。
40 〈新竹通信 選舉保正〉,《臺灣日日新報》日刊 05 版,1903/06/07。
41 Ching-Chin Chen, "The Japanese Adaptation of the Pao-Chia System,"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4, no. 2 (1967): 396.轉引自:姚人多,〈政權轉移之治理性:戰後國民黨政權對日治時代保甲制度的 承襲與轉化〉,頁61。
42 吳文星,《日治時期臺灣的社會領導階層》,頁 315。
43參見:高橋東夢,〈現下に於ける區長及區總代と保正に關する一考察〉,《臺灣地方行政》007 卷002 期(1941,臺北),頁 14-17。〈臺灣街庄制施行令〉,《府報》,2211a 號 19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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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甲制度作為部落組織基本單位
以下將先簡單討論保甲是否作為部落組織的基本單位,根據1926 年一篇研 究農事小組合的論文,當時臺灣農事小組合呈現「極為不振」的狀態,原因之一 是經營法拙劣。該文認為這類組合區域廣狹不定,應該依據其地形、人情習慣、
農業狀態等相類似的部落為單位,通常是由十戶以上百戶左右的農家組成,但本 島的組合卻多是以街庄為區劃(筆者按:這似乎有疑問,因為該作者文中所引小 組合,多數仍是以大字或保為單位設置),一街庄包含之戶數多達數千,區域過 廣無法貫徹團體活動,不能達到目的。該文認為保甲制可作為為島民團體的訓練 機關,經營農村小組合時,最好以保甲為單位,團結同時作為保甲民的組合員,
能使組合積極活動。P133F44
後來官方推行部落組織/團體時,基本組成單位通常參照保甲制度。第四章將 討論的農事實行組合,理論上以「部落」為單位,但為求設置方便,官方通常以
「保」為基本單位。P134F45P以下參照施添福的研究,論述保與自然村(大小字)的關 係。
施添福認為透過土地調查,劃分大小字(有些地方大字只有一個大字,有些 地方則是大字下另有一個小字,沒有小字的大字加上小字合計就是施添福所稱的 自然村),這些大小字在施添福看來就是後來所稱的「部落」,並以此為基礎參酌 人口設置「保」(基本上1903 年後的保參照大小字--自然村設置,可能一大字下 一保或數保,或數個大字設置一保,端看當地人口及聚落分布情形而定,),其 上則由數個派出所管轄,成為警察官空間,再其上則為1920 年代後的街庄空
間,P135F46P可圖示如下:
44 只今精三,《本島ニ於ケル農事小組合ニ就テ》(臺中市:農林專門學校農學科卒業報文,
1926),頁 77-78。
45 蔡慧玉,〈一九三○年代臺灣基層行政的空間結構分析──以「農事實行組合」為例〉,頁 55-100。此文曾提及農事實行組合是以「大字」或「保」以下單位為基礎的地域組織,實踐則需落實 到「部落」。部落就是一個社會生活單位,也不僅是生產區域單位,到戰爭時期也意指基層行政單 位。
46 施添福,〈日治時代臺灣地域社會的空間結構及其發展機制--以民雄地方為例〉,頁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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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二-5 施添福地域空間三層空間示意圖
1903 年後「保」的設置方式,依照臺灣總督府頒布的保甲條例施行細則標準 第3 條稱:
保甲參酌地方之舊慣、土地之狀況、種族之關係,大致依據左例編成:
保於廳直轄或支廳所轄區域內,應從其街庄區域編成,但可合併數街庄
(引按此為日治初期的街庄,非1920 年代後之街庄)編成一保,又一街 庄雖得分割為數保,但一街庄不得分屬兩保以上。P136F47
可能數街庄(1920 年前的街庄即之後的大字,以下同)成 1 保,也可能一街 庄得分割為數保,但一個街庄不可分屬2 保以上(各廳又有不同說法,如蕃薯藔 廳則規定一街庄得分割為數保,但合二個以上街庄之一部分為一保不可)。P137F48
1903 至 1919 年間,保的命名方式,各廳有所不同,有用地名,有用數字命 名者。總督府「保甲條例施行細則標準」第四條規定保「以數字命名」為原則,
但在各廳的保甲相關標準未必準照以數字命名。以蕃薯寮廳為例,係「以地名命 名」,其保甲條例施行細則第5 條規定保甲名稱:
第五條 保甲名稱照左例,須書上所轄本廳及支廳名。
一、U保用地名U,其一街庄內分有數保者,加地名之下數字,若合數街庄為 一保,須用有名之地名即如左:何廳何支廳何何保(何何第一保)
二、U甲須用數字U如左:何廳何支廳何何保(何何第一保)第一甲。P138F49 施添福認為大小字就是自然村,保是參照大小字設置。高雄州有些地方一個
二、U甲須用數字U如左:何廳何支廳何何保(何何第一保)第一甲。P138F49 施添福認為大小字就是自然村,保是參照大小字設置。高雄州有些地方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