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動 員統制
第四節 農事實行組合與保甲
第二章介紹了農事實行組合出現前的部落組織,本章前三節介紹農實組出現的歷史背景 及經過,以及介紹了農實組的統制機構民風作興會與農實組的組織功能,並介紹官方心目中 的模範農實組,本章最後想接著探討新制度農實組與舊制度保甲的關連,特別是空間與人員 的關連性。
一、 制度與空間的關連
本論文第1 章第 3 節的研究概念曾論述「部落」一詞即自然村,第 2 章曾論述自然村、
大小字與保甲的關連。指出日人完成土地調查前後,確定街庄(1920 年後稱大字)及土名
(1920 年後稱小字)界,一地方的大字與小字合計就是自然村。1903 年後保甲設立以大小 字(街庄)為基準進行劃分,依據施添福的說法就是依照自然村進行劃分,因此保甲有其自 然村基礎。1910 年代後期設置「部落」共同苗代組合時,設置基本單位已是「保」為基本 單位,並視地方情況進行調整。1936 年後設置農實組,是否也依照「保」為基本單位設 置,以下探討此問題。
首先是1936 年 8 月,高雄州產業會調查屏東郡設置農實組的區域,載明以大字下的字
(小字)為單位,部份是以區或保(主要是在有區分第1 第 2 的情況下,區約略與保相 等)。375F83這些「字」是在大字之下的單位,一個大字通常有數個小字,也有數保。根據資 料,保與這些小字大致應可對應(參見附錄表 23「屏東郡農事實行組合與保正關連表」),
小字與保約略相等,為屏東郡設置部落農實組的基本單位。
《高雄州下農事實行組合の概要》論述農實組設置單位為:「在市以一區,U在街庄依照 保甲制度以一保為單位,並參酌沿革、地理、交通、產業、財政、民情等,依照適宜區域設
83 高雄州,《高雄州產業調查會農業部資料. 下》(高雄:高雄州 ,1936),頁 148-152。
154
置U,平均1 組合農家戶數 131 戶(下引線及粗黑體為筆者所加)」。376F84此說認為農實組係以保 為基本設置單位,並參酌各種情況設置。以下針對各郡的農實組與保數量進行比較,首先是 屏東郡的情況,屏東郡下農實組與保數分布圖如圖四-25。
圖 四-25 屏東郡保與農事實行組合數分布圖377F85
84 小野田快雄,《高雄州下農事實行組合の概要》,頁 4。
85九塊庄與里港庄分別扣除2 個及 8 個日本移民村農事實行組合
長興庄 鹽埔庄 九塊庄 里港庄 高樹庄
保 17 14 7 12 16
農事實行組合 24 16 12 14 23
0 5 10 15 20 25 30
數量
155
圖 四-26 屏東郡保與農實組數量比例散佈圖
由圖四-25 及四-26 可知,屏東郡的農事實行組合皆比保數量略多,但大抵都在-0.3 之 內,只有九塊庄的情況較為特殊為-0.42,其他三庄都在-0.3 之內。
附帶一提,屏東郡下保正自1941 年初到 1943 年初間名單無大變動,1942 初至 1943 年 初僅有3 人更改日本姓名(保正一定為台灣人,故有日本姓名即為改姓名者)。可掌握的屏 東郡保正名單計有66 個,1943 年初前僅 3 人改姓名,僅 4.55%保正改日本姓名。
以下討論其他各郡的情況,各郡的保/農實組兩者數量及比例可圖示如下:
長興庄, 0.71
鹽埔庄, 0.88
九塊庄, 0.58
里港庄, 0.86
高樹庄, 0.7
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
0 1 2 3 4 5 6
比例
156
圖 四-27 保數與農事實行組合數(約 1937-1940 年)378F86
86 保為 1937-1940 年大致情形,農實組數量採各郡歷年統計最大值。岡山郡即使加上最多時期的農實組與與部 落振興會合計也與保數相差甚遠。參見:岡山郡,《昭和十二年版 岡山郡要覽》(岡山郡,1937),頁 33、
81。小野田快雄,《高雄州下農事實行組合の概要》,頁 11。高雄州知事官房文書課,〈保甲及壯丁團〉,《高雄 州統計書》 (高雄:高雄州知事官房文書課,1940),頁 164。臺南地方法院岡山出張所岡山郡總計 111 個農事 實行組合資料(含合併及廢掉的,為1936-1944 年間最完整資料,但為正確比較採用 1937 年底資料,岡山郡 有98 個農實組,10 個部落振興會。鳳山郡役所,《鳳山郡要覽(昭和十三年版)》,頁 9-15。鳳山郡大字資料 是參照1938 年版的要覽資料統整。高雄州知事官房文書課,〈保甲及壯丁團〉,《高雄州統計書》,頁 164。高 雄州教育課,《高雄州學事一覽 敎育課 (昭和十五年四月)》,頁 25-26。高雄州教育課,《高雄州學事一覽 敎育課 (昭和十五年版)》,頁 24。高雄州教育課,《高雄州學事一覽 敎育課 (昭和十六年版)》,頁 23。小 野田快雄,《高雄州下農事實行組合の概要》,頁12。潮州郡役所,《潮州郡概況 昭和十三年版》(潮州郡,
1938),頁 23。。高雄州教育課,《高雄州學事一覽 敎育課 (昭和十三年十二月)》,頁 24。
岡山郡 鳳山郡 旗山郡 屏東郡 潮州郡 東港郡 恒春郡
保數 189 124 75 66 106 94 33
農事實行組合數(含部落
振興會) 108 128 74 88 100 80 29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200
數量
157
158
民情等,依照適宜區域設置」方式,但岡山郡應屬「一或數」保為設置基本單位。
綜上所述,除岡山郡外,「保」作為部落團體-農實組的基本單位,並參酌沿革、地 理、交通、產業、財政、民情等,依照適宜區域設置的說法,仍可成立。推其原因,在於一 是保甲制度沿用已久,官民皆熟悉運作模式,符合設置效率。二是保甲原即參酌自然村及人 口分布設置,作為「基準單位」應屬合理。
二、 人員的關連
(一) 保正兼任組合長情況初探
以下擬以資料較完備的屏東郡下農事實行組合名單(參見附錄表 23 屏東郡農事實行組 合與保正關連表及附錄表 24 屏東郡保正一覽表(1934-1943),來分析其與原先保甲制度關 連性。380F88根據資料可統整如下圖四-29:
圖 四-29 屏東郡農實組組合長兼任保正比例(1940-1941 年)381F89
以下針對上圖進行詳細說明,可掌握的屏東郡下農事實行組合資料共有100 筆(包括曾 存續出現者,包含日人組合),各街庄留存資料狀況不一,以資料較為齊全的幾個庄進行分
88 筆者本來擬以陸季盈日記相關的鳳山郡或岡山郡下的保正及農事實行組合長名單比對,惟岡山郡僅有較為完 整的農事實行組合成員名單,但無完整保正名單(現有1934 及 1936 年名單,惟 1936 年名單誤植甚多,無法 做為參考依據),鳳山郡則僅有保正名單卻無農事實行組合長完整名單,故亦無法比對。
89 根據附錄表 23「屏東郡農事實行組合與保正關連表」及附錄表「 24 屏東郡保正一覽表(1934-1943)」製 作。長興庄1940 無資料,為便於統計,暫以 0 代替。高樹庄因資料不齊全,暫不列入。
0.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鹽埔庄 九塊庄 里港庄 長興庄 1940年兼任保正比例 62.50% 27.27% 35.71% 0 1941年兼任保正比例 50% 36.36% 36.36% 0%
百分比
159
析,整理圖表參見鹽埔庄為例,1940 年初,16 個農事實行組合,組合長兼任保正者共有 10 個人。1941 年初,仍有 8 人兼任保正,另有 2 人曾任保正,1940 及 1941 年組合長兼任保正 比例約62.5%及 50%。九塊庄,1940 年初有 15 個農事實行組合,可掌握 11 個農事實行組合 長名單,兼任保正者共有3 人,到 1941 年初時,掌握到 13 個農事實行組合長名單,扣除 2 個日本移民村無保正,兼任保正者有4 個,比例各為 27.27%及 36.36%。里港庄有 22 個農 事實行組合,1940 年初可掌握 16 個農事實行組合長名單,扣除千歲村及常盤村為日本移民 村無保正,兼任保正者有5 個,1941 年初掌握到 11 個農事實行組合長名單,兼任保正者有 4 個,比例各約為 35.71%及 36.36%。長興庄有 24 個農事實行組合,長興庄僅掌握到 1941 年的11 個組合長資料,其中兼任保正者無,比例為 0%,曾擔任過保正者僅 1 位,佔 9.09%。高樹庄掌握到 1938 年底的 22 位農事實行組合資料,其組合長同時 1936 及 1940 年 任保正者,共計7 位,比例為 31.82%,另有 5 位確定在 1934 或 1941 年擔任保正,比例為 22.73%。如果算組合長有保正經歷者,該庄則有 54.55%(高樹庄因為所有年份不同,暫不 列入討論)。
綜上所述,屏東郡為例,有如長興庄這類農事實行組合長兼任保正者比例為零的事例,
也存在鹽埔庄這類有62.5%的組合長是兼任保正的。各庄下組合長兼任保正者最多是 62.5%。擔任保正者,雖有可能兼任農實組合長,兼任比例各庄有極大落差。或許一方面兼 任農事實行組合長加重工作負擔,有意願兼任者不多,另方面新組織幹部出現新部落人士擔 任的現象,如本章第三節所提的鳳山郡、東港郡下農實組幹部以自耕農及少數在村地主擔任 幹部。
附帶一提,可掌握的屏東郡的76 個農事實行組合長名單,僅有 7 個也擔任過庄的協議 會員,比例僅約10%,屏東郡的組合長擔任庄協議會員的比例低。屏東郡 66 個保保正,也 僅有約4 個曾任庄協議會員。農實組與產業組合通常較有關連,但無法取得屏東郡產業組合 人員完整名單,無法進行比較。
綜上所述,部落新組織-農實組有舊制度-保正兼任組合長,同時也有不屬於原保正系 統的部落人士擔任組合長的現象。代表創建的部落新組織,有新的部落領導成員出現。此 外,農事實行組合運作通常會聘任書記負責實際執行,書記需熟黯日語且具備與郡或街庄民 風作興會聯繫的能力,「書記」一職應會有更多部落青年擔任。
(二) 農實組組合長與保正關連個案探討
接著,以屏東郡里港庄的塔樓部落為例,瞭解農事實行組合長兼任保正者情形,以及農 實組與共同苗代組合間的關連。里港庄的塔樓(第六保)的戰前保正可考名單如下:
160 1936-1940386F94 農事實行組合 組合長:楊通宜 書記:楊進和、楊萬福 1940-1944387F95 版,1941/01/01。〈屏東郡管內保正〉,《高雄新報》日刊 2 版,1942/01/02。〈屏東郡管內保正(昭和十八年)〉,
《高雄新報》日刊4 版,1943/01/05。高雄ニイタカ社,《昭和九年十月 高雄州下官民職員錄》,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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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塔樓部落的例子可發現幾點。首先,共同苗代組合及農事實行組合長都與保正有淵 源,除第二任苗代組合長外都是保正兼任,1930 年後的共同苗代組合長,掌握在楊為家族 手上。389F97其次,共同苗代組合與農事實行組合間有傳承關係,改組之初仍由原組合長擔任。
第三,共同苗代及農實組組合長需以能力取勝。雖然高雄州共同苗代組合標準規約第15 條 明訂組合職員的任期為三年,且得連任,但組合長能力不則,可能隨時遭組合員撤
換。390F981930 年代後的組合長長期由楊氏家族擔任,顯示工作能力受到組合員認可。
換。390F981930 年代後的組合長長期由楊氏家族擔任,顯示工作能力受到組合員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