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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動 員統制

第五節 部落重心轉換的意圖

本章第4 節討論了原來官製部落組織--保甲與新部落團體--農事實行組合之間的關連 性,本節接著討論高雄州若干實行寺廟整理較為徹底的郡,如何透過寺廟整理,使部落議事 及教化中心,由民間的寺廟轉變為官製社會教化團體-農事實行組合。

一、 寺廟整理的起因與停止

寺廟整理運動過去已有許多專家研究過,以下說明寺廟整理的大概經過。391F99寺廟整理緣

97楊通宜甚至於二次戰後擔任第一屆塔樓村村長,且連任里港鄉鄉民代表共五屆,直到其病逝。楊明義,《塔樓 村誌》,頁27、31。轉引自:吳文雄,《屏東縣里港鄉塔樓聚落變遷之研究》),頁 91-92。

98 只今精三,《本島ニ於ケル農事小組合ニ就テ》),頁 115。

99 如蔡錦堂,《日本帝囯主義下台湾の宗敎政策》(東京:同成社,1994)。其第七章寺廟整理問題就提及寺廟 整理運動的發生、過程與中止原因。竹中亮造,〈寺廟整理の性格〉,《天理台湾研究会年報》4 期(1995,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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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於1936 年 7 月的「民風作興運動」,有打破迷信陋習項目,1937 年地方官員發起,1938 年到1940 年之間為全盛期。392F100由於總督府對臺灣傳統宗教仍採行尊崇保護態度,未有統一 方針,因此各州廳郡市推行的情形不一。西部五州以臺南州的56%佔第一位,其次為高雄 州的54%、新竹州的 40%,臺中州僅 9%、臺北州為 7%。執行最力的臺南州,二市十郡有 高達100%的新豐郡,也有低於 4%的臺南市。393F101

有些地方實施過程過激,臺灣總督府於1939 年初針對寺廟整理是否過當提出關心,表 示寺廟整理的目的除導正部份淫祠邪教外,對同一市街庄內同質性寺廟進行整合,是為了避 免社會經濟上的過重負擔,因此必須在「尊重民意」前提下謹慎推行。394F1021941 年 10 月總督 府正式作出「中止寺廟整理」的決定,1942 年 6 月委託臺北帝國大學宮本延人為宗教行政 專任調查官,調查研究寺廟整理問題,令其提出「舊慣信仰改善根本方針案」。395F103

寺廟整理的廢止原因,蔡錦堂提出中止原因有四個可能,一為長谷川清總督本人的決 斷,二即帝國議會追究等(此兩點蔡氏認為皆非根本原因),其三則為在日本向南方擴張 時,寺廟整理將使得南方的民眾或華僑,畏懼宗教壓迫而反日,其四則為由於米供出問題,

需要農村協力。396F104

良)。馬杉吉則,〈日本統治期台湾の宗教政策に関する一考察 : 「皇民化」期を中心として〉,《キリスト教 社会問題研究》57 期(2008,京都),頁 205-242。

100 高雄州的情況,根據查詢「臺灣日日新報」資料庫的結果,寺廟整理的新聞報導主要分布在 1938 年 6 月到 1939 年 12 月底之間。〈潮州郡内埔庄で 廟宇を全廢 建物は國講所に利用〉,《臺灣日日新報》日刊 05 版,

1938/06/15。〈舊慣や寺廟祠 鳳山で改革 斷乎改善委員會結成〉,《臺灣日日新報》日刊 5 版,1938/06/19。

〈岡山神社の末社を 彌陀に新設 寺廟整理を斷行して〉,《臺灣日日新報》日刊5 版,1938/07/20。〈舊慣の 寺廟を廢止 日本祭神を奉祀 各街庄に攝社末社を建立 皇民化運動の一翼に〉,《臺灣日日新報》日刊07 版,1938/08/19。〈各街庄に末社岡山郡下に建立 〉,《臺灣日日新報》日刊 05 版,1938/09/24。〈鄭、孔二廟は 存置 雜寺廟は一掃 屏東郡でも信仰是正〉,《臺灣日日新報》日刊05 版,1938/10/02。〈寺廟を廢止して 街庄に神社建立〉,《臺灣日日新報》5 版,1939/04/20。〈一庄に一祠宛 建立の計畫 屏東郡の寺廟整理〉,

《臺灣日日新報》日刊05 版,1939/05/06。〈寺廟の半數が廢止方を申出づ〉,《臺灣日日新報》日刊 05 版,

1939/06/18。〈財團組織の下に 寺廟の財産を整理 高雄州鳳山郡に初の許可〉,《臺灣日日新報》日刊 07 版,1939/07/09。〈一庄に一神社 寺廟や祭祀公業を整理して 屏東郡が來年中に建立〉,《臺灣日日新報》日 刊05 版,1939/09/10。〈全島市税務打合會〉,《臺灣日日新報》日刊 05 版,1939/09/30。〈彌陀神社造營 二千 六百年記念事業に〉,《臺灣日日新報》日刊5 版,1939/10/13。〈廟を寺院に改造〉日刊 05 版,1939/12/17。

〈潮州に妙心寺 媽祖廟を改稱〉,《臺灣日日新報》日刊05 版,1939/12/27。

101宮本延人,《日本統治時代台灣における寺廟整理問題》(奈良縣:天理敎道友社,1988),頁 41-50、59-61。

102 宮崎直勝,《寺廟神の昇天--臺灣寺廟整理覺書》(臺北:東都書籍株式會社,1942),頁 1-2。 內容摘要轉 引自林呈蓉,《皇民化社會的時代》,頁52。

103 蔡錦堂,〈再論日本治臺末期神社與宗教結社諸問題--以寺廟整理之後的臺南州為例〉,《師大臺灣史學報》4 期(2011,臺北),頁 71-72。宮本延人,《日本統治時代台灣における寺廟整理問題》,頁 41-50,59-61。此點 為馬杉吉則的研究,作為背景的

104 蔡錦堂,《日本帝囯主義下台湾の宗敎政策》,頁 28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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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皆在5%以下甚至無整理。400F108

高雄州各郡的寺廟整理風潮,對於高雄州民宗教信仰衝擊甚大。1997 年高雄縣志系列 的《高雄縣民間信仰》採集田野資料時,仍可採訪到許多寺廟整理相關的口述歷史(參見附 錄表 25「《高雄縣民間信仰》寺廟整理相關記載」)。舊高雄縣日治時期設有岡山郡、鳳 山郡及旗山郡,屬於當時岡山郡的寺廟有「寺廟整理」口傳的有19 間,鳳山郡有 16 間,旗 山郡則僅有1 間有傳說。內容多是日本人要燒毀神像,故偷藏神像最多,很多偷藏到大岡山 超峰寺,也有少部份是講被充作集會所或講習所,有兩間指出是寺廟被廢後,納入「鳳山郡 社會教化助成會」管理,岡山郡下的崑山宮則是請來日僧東海宜誠管理,401F109因此未被整理,

也有一些被改為日本佛教的布教所。透過寺廟的口傳,可看出當時臺灣人如何透過各種方式 抵制地方官員的寺廟整理。

三、 寺廟整理與農事實行組合關連

寺廟整理與農實組的關連為何,以下先從寺廟整理後的神像廟宇及財產使用情況來追尋 線索:

108 宮本延人,《日本統治時代台灣における寺廟整理問題》,頁 60-61。臺中市資料缺如。

109 關於日僧東海宜誠與臺南高屏地區的佛教關係,詳見江燦騰,〈日僧東海宜誠與近代高雄佛教的發展〉,《臺 灣近代佛教的變革與反思:去殖民化與臺灣佛教主體性確立的新探索》 (臺北: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3),頁 159-186。亦可參見馬杉吉則,〈日本統治期台湾の宗教政策に関する一考察 : 「皇民化」期を中心 として〉,頁229-232。日僧東海宜誠為臨濟宗妙心寺派出身,精通臺語,後來在高屏地區掌握佛教發展大局,

除自創高雄龍泉寺外,也兼任大仙寺、鼓山元亨寺、屏東東山禪寺住持,於戰爭期間,在南臺灣運作皇道佛教 政策之重要人物,且將南臺南佛教勢力「大岡山派」,透過代理的操控,在日本時代後期支配該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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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四-31 整理寺廟建物處理方式402F110

110 宮本延人,〈第二表 整理寺廟廟宇神像處分調 高雄州(自昭和十二年一月一日至昭和十七年十月末日)〉,

《日本統治時代台灣における寺廟整理問題》 (奈良縣:天理敎道友社,1988),頁 104。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高雄市 屏東市 岡山郡 鳳山郡 旗山郡 屏東郡 潮州郡 東港郡 恆春郡

寺廟建物毀壞 5 2 6 17 2 1 33 9 0

寺廟供作他用 1 0 82 48 5 8 34 1 0

齋堂建物毀壞 0 0 0 0 0 0 1 0 0

齋堂供作他用 0 0 0 1 0 2 2 0 0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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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四-32 神像廟宇以外所屬財產處分調查-手續403F111

111 宮本延人,〈整理寺廟廟宇神像處分調 第三表 神像廟宇以外ノ所屬財產處分調 高雄州(自昭和十二年一 月一日至昭和十七年十月末日)〉,《日本統治時代台灣における寺廟整理問題》,頁116。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200

高雄市 屏東市 岡山郡 鳳山郡 旗山郡 屏東郡 潮州郡 東港郡 恆春郡

寺廟財產處分手續完成者 5 2 0 29 0 2 8 1 0

寺廟無相應手續者 1 0 88 43 0 0 34 9 0

齋堂財產處分手續完成者 0 0 0 2 0 0 0 0 0

齋堂無相應手續者 0 0 0 0 0 2 3 0 0

神明會財產手續完成者 0 6 73 184 0 67 82 0 0 神明會無相應手續者 1 14 0 76 0 16 80 13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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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第6 章「寺廟或宗 教團體土地之清理」,清理寺廟相關問題土地,該條例第34 條規定:

U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 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U,經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 人同意,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 更名登記。416F124

以下分別簡述該條例第二章(第17 條有相關規定)及第 34 條的制訂理由,根據行政院 提案說明所述第二章的制訂理由為:「U日據時期之組合性質類似現今之合作社,惟其於臺灣 光復後如未依法辦理登記,亦非法人U;其情形與日據時期之會社相近,以日據時期組合名 義登記之土地爰納入本章予以清理。(下引線為引用者加)」高雄州農事實行組合(及其於 1944 年改組而成的農事實行組合)如本章第 1 節所述在戰前為簡單法人,但是戰後如果沒 有依法登記則亦非法人,戰後農實組的問題並未被特別注意,因此多屬並未依法登記的法 人,成為歷史問題。

該條例第34 條的制訂理由為:

按日據時期有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U為避免被沒收,而改以他人名義登 記之情形U。該等土地原既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為協助將其登記名義人更名 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以避免可能衍生之產權紛爭,並促進土地利用……(下引 線為引用者所加)417F125

從第 34 條的制訂理由可見,由於戰前的寺廟整理,造成寺廟為避免沒收改以他人登 記,形成歷史問題,直到近年才正式制訂相關法規,進行地籍整理以求徹底解決。經過數年 地籍清理後,已有相當成效。根據統計,寺廟轉移至農事實行組合名下的情況,大部分在高 雄州。根據內政部「102 年上半年地籍清理業務工作會報(第 1 場)會議資料」顯示,418F1262013 年 5 月前,「原以寺廟等名義登記,34 年 10 月 24 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62 筆

從第 34 條的制訂理由可見,由於戰前的寺廟整理,造成寺廟為避免沒收改以他人登 記,形成歷史問題,直到近年才正式制訂相關法規,進行地籍整理以求徹底解決。經過數年 地籍清理後,已有相當成效。根據統計,寺廟轉移至農事實行組合名下的情況,大部分在高 雄州。根據內政部「102 年上半年地籍清理業務工作會報(第 1 場)會議資料」顯示,418F1262013 年 5 月前,「原以寺廟等名義登記,34 年 10 月 24 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6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