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民間組織:寺廟為例
一、 臺灣寺廟的文化權力網絡
清代在「街庄」層級(此指清代的街庄,並非指1920 年代後的地方行政單 位的街庄),設置有總理、董事等准官方職員,民間主要有地方的公廟。P91F2P除了地 方信仰事宜外,許多地方的公事也是在地方公廟解決。筆者的碩士論文曾略為討 論,如日治初期所設置的保甲局,臺北地區多在當地重要廟宇(士林則為慈誠 宮,艋舺則為龍山寺,大稻埕則為媽祖宮),其他地方或許亦是如此。降匪林清 秀曾至龍山寺欲睡後殿,卻因其為保甲局軍裝重地被阻。記者的評論認為寺廟常 充作保甲局地一事應是常識。P92F3P在廟宇討論地方公共事務的習慣,也許是宗教信仰 為凝聚該處人民重要的地點,為「權力的文化網絡」一環,也或許是由於地方的 公共場所只有廟宇,也或許是清代地方的公共事務多以宗教為主,如宗教建醮及 臺閣習俗經費徵收,與保甲等經費徵收為同一對象。《日日新報》一篇報導提及 大稻埕保甲分局如欲增設壯丁成員,經費不足可先用「凌雲閣會資」,凌雲閣會 為大稻埕重要節慶活動,是當地的重要「公共事務」。地方宗教成員網絡也構成 了參與其他公共事務的網絡。P93F4
1 「部落」一詞,是在日本時代廣泛用於指涉臺灣自然村(約略範圍)的特殊名詞,解說參見本 論文第1 章第 3 節,以下直接沿用原名詞。
2 關於清代鄉治可參考戴炎輝,《淸代台灣之鄉治》(臺北市:聯經,1979)。
3 詳見〈有慮於此〉,《臺灣日日新報》日刊 6 版,1898/9/27。〈士林保甲〉,《臺灣日日新報》日刊 5 版,1898/1/8。其他地區筆者推論或許也應是如此。〈降匪遊艋〉,《臺灣日日新報》日刊 3 版,
1898/9/21。
4 陳怡宏,《忠誠和反逆之間—1895~1901 年間台北、宜蘭地區「土匪」集團研究》(臺北;國立 台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頁 158-159。
41 nexus of power)來分析鄉村社會生活中權力關係的各方面,揭示宗教或庇護如何 影響鄉村公共權力的施展,包含規定村民權力與義務,決定鄉村公共資源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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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利用。這一網絡分為等級組織及非正式相互關聯網,前者如市場、宗族、宗 教、和水利控制組織,後者如庇護者與被庇護者親戚關係,構成權力與權威基 礎。文化是指扎根於這些組織中,為組織成員所認同的象徵與規範,包括宗教信 仰、愛憎及親親仇仇,由制度與網結交織維繫。這些組織依附各種象徵價值,從 而賦予一定權威,成為地方社會中領導權有合法性的表現場所。P98F9
關於宗教組織如何為鄉村社會權力結構提供框架,他從對華北鄉村的研究 中,提出三個結論:
第一,宗教圈構成村莊公務範圍,為鄉紳們提供了施展領導才能的場所;
第二,雖然經濟分化,但鄉紳們經常以代表全村的身份進行祭祀活動,從 而使其地位高於一般村民;第三,通過對關帝等的供奉和信仰,使鄉紳們 在文化意識和價值觀念上與國家和上層士紳保持一致。P99F10
清代臺灣的漢人庄廟常由地方知名仕紳、地主或商人捐建或管理,也大致與 其華北鄉村研究結論相同。
日本時代的情況又是如何?研究日本時代豐原慈濟宮運作的洪秋芬,認為日 治初期,缺乏公共集會場所,因此借用廟宇聚集意識,如保甲會議就常利用廟 會。庄內業主土地繼承事宜需用印也在廟宇執行。廟埕也是民眾議事、娛樂場 所。此外,各種民間團體組織議事場所也往往運用廟宇,1920 年代文化協會聚會 則常使用慈濟宮,寫真活動劇也在該宮進行。P100F11P以慈濟宮為例,廟宇除作為地方 信仰中心,也作為地方民眾聚會議事或娛樂場所,並有著保甲會議或宣傳政令場 所的功能。
二、 日本時代寺廟管理政策沿革
清代臺灣的村庄及庄廟運作方式,直到日治末期的寺廟整理之前,仍大致維 持,以下簡介臺灣總督府的宗教政策變革。1899 年,臺灣總督府發布府令 59 號
「舊慣ニ依ル社寺廟宇等建立廢合手續」(「依據舊慣的社寺廟宇等建立廢合手 續」),規定欲建立依據臺灣舊慣之社寺廟宇時,受管轄地方長官許可,既設之社 寺廟宇欲廢止合併或移轉時亦同,並規定三個月內要將名稱及所在地向管轄地方 官廳提出申請。P101F12P同年訓令220 號「社寺ノ建立廢合等願屆書等取扱方」(「社寺 建立廢合等申請書處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時,需報告所在地、名稱、如知 道祭神本尊也要載明、建物及坪數、境內地官地民地、財產目錄,如被官衙所借 用需附記官衙等名稱及借用期限。P102F13
9 Duara Prasenjit,王福明譯,《文化、权力与囯家 : 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蘇人 民,1995),頁 4-5。
10 Prasenjit,王福明譯,《文化、权力与囯家 : 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頁 134。
11 洪秋芬,〈日治時期殖民政府和地方宗教信仰中心關係之探討—豐原慈濟宮的個案研究—〉,
《思與言:人文與社會科學雜誌》42 卷 2 期(2004,臺北),頁 5-7。
12 〈舊慣ニ依ル社寺廟宇等建立廢合手續〉,《府報》,0557a 號 18990711。
13 〈社寺ノ建立廢合等願屆書等取扱方〉,《府報》,0557a 號 189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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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時代與清代最大差別在於寺廟之建立及廢止需經官方許可,且管理人一 職需經官方發給證明(高雄州為例,明確規定是在1933 年,但其他州應該有不 同時間,如臺中州可能是在1920 年代),透過登記及管理人制度來管理寺廟。P110F21P 在其他方面應無太多改變,最大不同的在於日本時代的自然村庄失去了「法人 格」,庄廟則仍具有社團法人性質。P111F22P總督府對於臺灣的宗教,雖鼓吹其國家神 道,然除針對乩童等加以取締,並管理寺廟設立廢止及管理人選任外,寺廟事務 本身多未直接加以干涉。
不過臺灣人的宗教信仰被很多日人貶斥為迷信浪費及利己主義,從臺灣日日 新報的許多報導即可得知,但是化為實際的風俗改善運動,是在1934 年以後的 部落振興運動後才較大幅地展開。其具體的想法可在日治末期的1940 年,一篇 名為〈理想の街庄〉一文中看到,當中提到臺灣民眾日常生活各種行事所現的風 俗習慣,概觀來說,很少是美風,雖有存續必要者,但多數是因襲已久,執著於 民族性的陋習,充斥惡風,其內容多是虛榮、形式、無意義、無秩序、浪費,P112F23
三、 臺灣知識份子宗教改革論
針對臺灣漢人對民間信仰的熱衷及大肆鋪張的方式,1920-1930 年代臺灣知 識分子組織文化協會並辦報後,這些知識份子站在受過近代教育的啟蒙者角度,
對於臺灣漢人的祭典過於鋪張及普渡時的大張旗鼓,一貫以迷信及浪費視之。筆 者試以「迷信」為關鍵字搜尋「臺灣民報」線上資料庫(1920-1932 年 4 月的民 報系刊物),就查得95 筆,其中多為作者批判臺灣漢人宗教迷信的部份,「普 渡」及「反普」為關鍵字亦有6 筆,其批判力道極強,試舉幾例以理解其反對臺 灣漢人民間信仰的理由。
〈上山總督拜城隍〉一文中,副標題寫:「獎勵迷信的老紳士大滿足」,描述 上山滿之進總督,到新竹參加共進會時,園遊會已結束,只剩下會場巡視跟演藝 館觀劇,上山總督將觀劇改成參拜城隍爺,並親去城隍廟參拜,按照參拜神社方 式,獻上幣帛料金,「給在獎勵迷信的老紳士一個大滿足」,並評論道:
這也是一件平常不算得什麼事,豈知一般沒有受過教育的民眾,都說總督 尚且要獻幣帛料,我們小民的燒金紙,是一定不會錯的。唉為政者的一舉 一動,豈可不慎哉。P113F24
在臺灣新知識份子眼中,老一輩的紳士很多是迷信的,總督作為臺灣最高統 治者,為了要討好地方的紳士民眾,選擇到城隍廟祭拜,但仍依照神社參拜的方
21 洪秋芬,〈日治時期殖民政府和地方宗教信仰中心關係之探討—豐原慈濟宮的個案研究—〉。洪 秋芬的文章則透過臺中豐原的慈濟宮及張麗俊日記討論圍繞該宮間,地方街長如何試圖操控寺廟 事務。但這樣的情況是個案或是通案仍待研究。
22 戴炎輝,《淸代台灣之鄉治》,頁 194、198。
23 植田勇次郎,宮田彌太郎,〈理想の街庄〉,《臺灣地方行政》006 卷 005 期(1940,無版權 頁),頁103。雖是日治末期,但此類觀點在之前著作隨處可見。
24 〈上山總督拜城隍 獎勵迷信的老紳士大滿足〉,《臺灣民報》8 版,192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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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進行,象徵國家權力想要利用地方的文化權力網絡,以得到地方鄉紳支持。臺 灣新知識份子認為此舉讓獎勵迷信氣焰高張。
此類言論並非孤例,在〈迷信島〉一文中,說風景上臺灣是美麗島,但風俗 上卻是迷信島。臺北幾乎每日可見善男信女捧著香爐或紅燈,或抬著神輿捧香及 吹打。到迎媽祖、請城隍或建醮時,全市街住戶「投下無數金錢於有絕對之害的 迷信」。該文希望:
官廳,與其U傾全力於文化運動的臨視U,寧多分一點功夫於U撲滅迷信U,更 希望U御用紳士U們,不要借迷信為巴結當局的手段,更希望所謂言論界,
少鼓吹些迷信,最後,並且最緊要的,希望同胞不要永久執迷。(底線為 引用者加)P114F25
此文仍是一幅新知識份子打擊迷信御用紳士的圖像,並呼籲當局不要只打壓 文化運動,應該要多打壓迷信。原與官方站在對立面的新知識份子,在打壓打壓 迷信上,卻希望官方與其站在同一戰線。
此類呼籲是否得到當時地方官員的積極呼應呢?由高雄市的事例,可知地方 官員仍積極巧妙運用當地漢人信仰,以達其政治目的。1931 年的〈高雄港勢展覽 會 獎勵迷信要迎媽祖 任命紳士做委員!是否媽祖的信徒?〉一文中,提及高雄 市役所舉辦高雄港勢展覽會,設置迎媽祖部卻去北港迎媽祖,送迎委員為當地仕
此類呼籲是否得到當時地方官員的積極呼應呢?由高雄市的事例,可知地方 官員仍積極巧妙運用當地漢人信仰,以達其政治目的。1931 年的〈高雄港勢展覽 會 獎勵迷信要迎媽祖 任命紳士做委員!是否媽祖的信徒?〉一文中,提及高雄 市役所舉辦高雄港勢展覽會,設置迎媽祖部卻去北港迎媽祖,送迎委員為當地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