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15人)
第一節 社會教化運動下的農事實行組合
一、 從部落振興會到農事實行組合(1934-936)
(一) 社會教化運動的推展
1931 年至 1937 年間,總督府開始推行一系列的社會教化運動,具體事項有 1931 年的 部落振興運動、1934 年舉辦「臺灣社會教化協議會」,並設立「臺灣教化團體聯合會」,發 布「臺灣社會教化要綱」,及1936 年「民風作興運動」,最後則是 1937 年 9 月,因應中日戰 爭時局的「國民精神總動員運動」。
上述社會教化運動最早由日本本國實施,實施背景始自1931 年「九一八事變」後,日 本退出國際聯盟,陷於國際孤立,加以1930 年代的經濟恐慌、農村凋弊,在軍部主導下,
日本進入「準戰爭」型態的非常時期,臺灣的社會教化運動為日本本國的延伸版。基本性質 有三點,一即是官方對村落重編、利用與支配,教化組織滲透到部落,以村落共同體-部落 為地域單位,並納全部落民眾為會員的部落振興會,藉著部落自治、自主並共同行動的功 能,來達成村落重建的任務。二是皇國精神涵養。三是產業振興及改善生活方式。293F1以下詳
1 蔡錦堂,〈社會教化〉,《臺灣大百科》,網址: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01&Keyword=%E7%A4%BE%E6%9C%83%E6%95%99%E5%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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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1931 年至 1937 年間社會教化運動的實施情況,共計四項:
首先是推行部落振興運動的推行。1931 年開始,日本推行「農山漁村經濟更生運 動」,作為更生運動的殖民地版,臺灣推展部落振興運動。臺灣各地出現以「部落」為單位 的團體,有振興會、同榮會、更生會等多種名稱,1934 年後通稱為某某部落振興會。294F2
其次為與中央連動的臺灣教化團體聯合會。1934 年的「臺灣社會教化協議會」,並設立
「臺灣教化團體聯合會」,發布「臺灣社會教化要綱」等舉措,與中川健藏總督在擔任總督 前,曾擔任文部次官的背景有關。中川擔任文部次官時,指導教化總動員運動,並曾身兼中 央教化團體聯合會理事,中川總督下屬總務長官平塚廣義及文教局長安武直夫也曾隸屬該 會。由於此段經歷,因此中川擔任總督後,即鑑於臺灣初等教育不普及,且常有「偏激思 想」入侵,召開「臺灣社會教化協議會」,聽取關於臺灣社會教化指導精神、設施及獎勵方 法的意見,以訂立符合臺灣實情的教化政策。
會後制訂「臺灣社會要綱」,指導要領有:1.貫徹皇國精神,致力教化國民意識。2.振興 強化融合親近、團結一致的風氣。3.徹底訓練培養身為公民的精神涵養。4.栽培實際智能,
培養質樸風氣。5.設法改善生活,期許提高生活水平。要綱提出適合臺灣的具體方式,則 有:1.崇敬神社。2.獎勵國語。3.訓練青少年。4.完成教化網絡。5.其他社會教化。295F3
近藤氏認為1934 年的「臺灣社會教化協議會」模式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為社會教化 行政等社會教化政策與日本中央政府產生連動,後來中央所推行的國民精神總動員運動、大 政翼贊運動等相同性質運動,得以在臺灣施行。第二即是「異民族教化」方式是先在日本本 土構想體制,再從日本本土擴大到殖民地朝鮮、臺灣執行。296F4
第三,為1936 年 7 月 25 日臺灣總督府推行的「民風作興運動」。總督廣邀中央及地方 長官、學校校長、軍部,以及民間人士,召開民風作興協議會,會議諮詢主題為振作國民精 神與徹底同化,討論結果如下:1.實踐振作國民精神,2.組織:以有力人士為中心,在總督 府及各州廳、郡市、街庄等建立「民風作興協議會」,地方的民風作興透過部落振興會進 行。3.擬實行項目大致如下:1.教化:敬神、尊皇、國語普及、公民訓練、改革寺廟宗教及 改善戲劇講古、鄰保扶助。2.同化:招募內地人以圖徹底同化。3.打破弊風:打破迷信、改 善陋習如聘金媳婦仔等、生活改善(打破婚姻、祭祀、葬儀弊風)。4.關於農事改良:包含 耕地改良,如耕地改良及改善佃農情況,農產改良如施肥管理合理化、普及特殊農作物、畜 產改良、共同事業普及(如共同耕作共同販賣購買等)、混農林業的改善普及、開發山地。
5.衛生事項:包含改善住宅、美化部落、消滅地方病如瘧疾,設置共同浴場及設置廁所。297F5
96,(瀏覽日期:2013/08/30)。
2 蔡錦堂,〈部落振興運動〉,《臺灣大百科》,網址: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02,(瀏覽日 期:2010/06/10)。
3 關於此時期的社會教化運動介紹,可參見近藤正己,《総力戰と台湾 日本植民地崩壊の硏究》。其中第一部 第三章第二節〈異民族教化方針と方法〉。中譯參見:近藤正己著,阮文雅譯,〈異民族的教化方針與其施行方 法〉,薛化元編,《近代化與殖民 : 日治臺灣社會史研究文集》 (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2)。
4 近藤正己著,阮文雅譯,〈異民族的教化方針與其施行方法〉,《近代化與殖民:日治臺灣社會史研究文集》。
5 〈民風作興の答申並に宣言 いづれも可決さる 豫定より遲れて散會/答申の大要〉,《臺灣日日新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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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為1937 年中日戰爭爆發後,由日本本國發起,總督府呼應的國民精神總動員運 動。總督府設置國民精神總動員本部,意圖建立起自總督府至部落會層級的一條龍般的實行 機關。298F6 1937 年 10 月,因應總督府政策,高雄州設置高雄州支部。高雄州制訂「國民精神 總動員實施要綱」(1937 年 10 月 4 日決定),設置了市郡支會及街庄分會。高雄州的「國 民精神總動員實施事項」,高雄州除在各地召開國民精神作興演講會外,「國家報恩實踐事 項」,教化事項強調:1.昂揚皇國精神,包含:施行祈願祭、大麻奉齋及正廳改善、尊重國 旗、國語普及、改善破除舊慣陋習。2.一新社會風潮。3.強化大後方。4.勤勞服務。5.青年團 擴大強化。6.少年團充實強化。7.設立農事實行組合及部落振興會:農事實行組合及部落振 興會作為精神動員系統的單位細胞,應全州設置。除教化事項外,還有協力非常時期的經濟 政策,保安,衛生等。並有「振作志氣」事項,刊行教化宣傳事項,並有實施「國民精神總 動員週」。299F7
縱上可知,高雄州將國民精神總動員理解為1931 年以來的社會教化運動強化版,並且 強調在各部落設立農事實行組合,作為「精神動員單位細胞」。
以下詳述高雄州的部落社會教化團體如何從部落振興會發展成農村設置農實組,市街設 置部落振興會,以及建構社會教化統制機構--民風作興會的情況。
(二) 高雄州部落社會教化團體建立:部落振興會
1934 年起,高雄州與其他州相同,不分農村或市街都設置部落振興會。高雄州下的部 落振興會最早何時設立無法確認,見諸報端始自1934 年 4 月 22 日,東港郡下紛紛設立部落 振興會,以利統制聯絡,並決定各街庄創會日期,23 日:新園庄、24 日:佳冬庄、25 日:
東港街。300F81936 年 4 月為止,高雄州下的部落教化團體(應指部落振興會),共有 430 個,301F9 1934 年 5 月,高雄州完成教化網絡,建立自州到市郡街庄的各級教化聯合會,以統制 該州部落振興會及青年團。高雄州教化聯合會成立於1934 年 5 月 25 日,郡市、街庄層級的 教化聯合會隨後不久設立。302F10
1936 年起,高雄州改為市街及漁村仍舊設置部落振興會,農村設置農實組,農實組肩 負部落產業及教化雙重責任,直到1941 年皇民奉公會下設部落會為止,以下簡述農實組政
刊11 版,1936/07/26。
6 關於國民精神總動員部份則參見〈國民精神總動員の一大運動を開始 内地に呼應徹底を期す〉,《臺灣日日 新報》日刊5 版,1937/9/11。林呈蓉,《皇民化社會的時代》,頁 46。
7 高雄州,《社會教育概要 昭和十三年》,頁 235-259。
8 〈部落振興會を設置〉,《臺灣日日新報》日刊 03 版,1934/4/22。
9 高雄州教育課,《高雄州學事一覽 敎育課 (昭和十一年十二月)》。1938 年的一份資料稱在 1936 年整併 前,部落振興會(含區會)共有436 個,數量稍有落差,也許與區會或統計時間有落差。小野田快雄,《高雄 州下農事實行組合の概要》,頁1。
10 〈高州教化聯合發會式〉,《臺灣日日新報》日刊 08 版,1934/05/27。高雄州,《社會教育概要 昭和十三 年》,頁210。《岡山郡要覽》(高雄市:岡山郡,1935),頁 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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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形成過程。
二、 高雄州農事實行組合政策
1932 至 1933 年間『產業組合法』中明訂農事實行組合為法人,1934 年後高雄州開始出 現農事實行組合,1936 年起高雄州採行農村設置農事實行組合(部落產業與教化合一),市 街設置部落振興會的政策,以下介紹此政策形成的過程。
(一) 法律定義下的農事實行組合
臺灣總督府先於1913 年以律令公布『臺灣產業組合規則』,幾經修訂,1936 年為止的 修訂為1926 年公布律令第 8 號。該規則第一條規定:
除關於產業組合聯合會及產業組合中央會規定外,U悉依產業組合法U。但同法中稱敕令 者視為臺灣總督府令,稱主務大臣者視為臺灣總督,北海道廳支廳長視為郡守,稱區裁判所 或其出張所者視為地方法院、支部或出張所,稱市町村者視為市、街庄或區(下引線為引用 者加)。303F11
日本本國在1932 年,第 7 次修正『產業組合法』(以下簡稱『產組法』),定名「農事實 行組合」,規定農實組為法人,由部落或其他準據區域內的農業者組織,目的為增進組合員 共同利益(『產組法』10 條-3),法人得為產組組合員,但農實組法人不在此限,農實組加上 產組組合員需以命令定之(『產組法』10 條-2)。1933 年 3 月,臺灣總督府因應『產組法』
修正,修正『臺灣產業組合規則施行規則』(以下簡稱『臺產組規則施規』),規定部落及其 他準據區域之產業組合(引按:即農實組),受知事或廳長認可,得為其他產業組合之組合 員(『臺產組規則施規』1 條-9)。農事實行組合提出申請時,應繳交組合員名簿,記載各組 合員之姓名及住所。知事或廳長應告示農事實行組合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設立之年月日,
變更時亦同(『臺產組規則施規』1 條-10、1 條-13)。304F12
變更時亦同(『臺產組規則施規』1 條-10、1 條-13)。304F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