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庭教育/家庭生活教育

壹、家庭教育/家庭生活教育定義

「家庭教育」一詞出現的較早,受到社會文化變遷、科技經濟改變,

其意涵也較為多元及寬廣,而「家庭生活教育」於近年被提出,主要相 關研究者引用美國之經驗針對家庭教育加以論述,現在亦將「家庭教 育」、「家庭生活教育」之詞義視為等同(林如萍,2003),本研究採此一 立場,家庭教育、家庭生活教育二者會在本研究交互使用。家庭教育從 過去到現在有許多不同的定義,1945 年「推行家庭教育辦法」對家庭 教育定義為孝親事長、睦鄰、婚姻、育嬰等教導,以及新生活運動。

若從字面上來看,就是父母親在家裡對其子女的教導,也就是實施地 點在家庭,學習對象是子女,教導者是父母,這是比較狹義的定義,

也是傳統的定義(黃迺毓,2006)。黃迺毓(1988)將家庭教育分為:

正式的準備與非正式的學習,正式準備:包括在學校、宗教團體或其他 福利團體的課程內,目的是要達到父母與子女、子女之間及父母之間更 好的關係。非正式的學習是指在家庭中進行,學習家庭生活的適當知識 與技能,屬於家事的學習,且偏重日常生活的經驗。

許美瑞(2001)認為家庭生活教育是提供充實個人與家庭生活所需 的知識與技能的教育;高淑清(2001)亦認為家庭教育是終生學習的教 育,也是人們在面對日常家庭生活裡所接觸的基礎教育。林如萍(2003)

對家庭教育觀點的轉變,提出最初是以「場域」觀點來界定,也就是在

「家庭中」的教育,多偏重在倫理、道德教育,強調技能的指導,認為 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有別於「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爾後,家庭教育定 義不再受限於場域,而以「主題」來區別,如:婚姻教育、親子教育,

8

也不限在家中實施,家庭教育的場域拓展到學校、宗教、社福團體等;

近年來,其定義被擴大解釋為「家庭成員」,是針對所有家庭成員提供有 關家庭生活知能的教育,並且著重在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是每個人需 要終身學習的教育;家庭教育法已於 2003 年三讀通過,該法第二條所稱 的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2010 年 及 2011 年分別再次修法將第二條家庭教育法的範圍從兩性教育改為性 別教育,同時增加失親教育。

在美國,家庭生活教育(Family Life Education)大約從 1960 年代 開始備受討論,家庭生活教育工作者對何謂家庭生活教育一直存在分歧 的詮釋,影響專業的發展(Darling, Fleming, & Cassidy, 2009;Powell&

Cassidy, 2007)。面對家庭時代的多樣性,對家庭重新定義:二人或二人 以上,因出生、婚姻、領養或選擇而產生,稱為家庭,並以適當的方式 提供適當的教育計畫和政策(Wiley, & Ebata, 2004)。其他學者亦分別提 出不同的看法,如:Darling(1987)提出透過研究個人與家庭,來關注 保持與改善人類生活品質,Cassidy(2009)認為的家庭生活教育就是美 國家庭關係協會(National Council of Family Relations,以下簡稱 NCFR)

認證指標的九個課程領域:社會中的家庭、家庭互動、人類發展、人類 的性、人際關係、家庭資源管理、親職教育、家庭法律與公共政策、倫 理。

而美國國家家庭生活教育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f Family Life Education)在 1968 年認為家庭生活教育是一個新興的教育行業且未 來需求會顯著增加。該委員會認為此領域必須跨越相關學科如:家政、

社會工作、法律、心理、社會、宗教、哲學等之相互合作,才能發展其 方法與內涵(黃迺毓,2004)。其目的在於協助個人與家庭學習有關人類 成長、發展與生命週期的各種行為等。1993 年 Arcus 等人提出家庭生活

9

教育的三個主要目標:處理家庭面對的問題、避免問題發生、以及發展 個人和家庭的潛能,認為家庭生活教育可用來強化個人和家庭福祉 (Arcus, 1987)。NCFR 在 2011 年表示家庭生活教育是以家庭系統觀點,

預防性與教育性的活動為出發,教導個人與家庭的家庭生活教育的知 識、技能,達到健康家庭狀態(NCFR, 2011a、2011b)。

綜合上述學者,可以發現家庭教育的定義會受到社會變遷、家庭 結構改變而影響,家庭教育早期定義較為狹隘,將家庭教育視為父母 在家對子女的教育,進而發展著重家庭內的家人關係,如親子關係、

夫妻關係等,近年家庭教育發展更將場域擴及到家庭以外,強調以個 人及家庭為主,將所有可增進家人關係及提升家庭生活品質的教育活 動皆視為家庭教育。本研究指的家庭教育係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二條具 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

貳、家庭教育/家庭生活教育內涵

家庭教育目的是為了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 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的社會。家庭教育是預防性的工作,

而且家庭教育內涵會隨著社會變遷而變動,本研究將從美國全國家庭 關係協會所建構的家庭生活教育、家庭生命歷程觀點及家庭教育法對 家庭教育內涵等面向來論述:

一、以家庭生命歷程觀點看家庭教育內涵

家庭生命週期著重在家庭發展的階段性過程,當一個家庭歷經建 立、擴展與收縮階段時,因著家庭成員的增加或減少,使得每一個階 段會有不同的發展任務,家庭成員互動方式也會不同。因此,以生命 歷程觀點建構家庭教育理論是最適當的,因為它強調時間、背景脈絡 及歷程對個人及家庭的影響,家庭生命歷程階段以 Duvall 於 1957 所

10

提出的八階段論,以家中第一個孩子生長過程及教育階段作為劃分依 據(引自周麗端,2003),各階段的家庭發展任務如下:

(一) 新婚階段

建立相互滿足的婚姻關係;建立維持家庭運行的規則;準備 為人父母;懷孕的調適。

(二) 家有嬰幼兒階段

調適、助長嬰兒發展;建立父母與嬰兒共同舒適生活的家。

(三) 家有學齡前兒童階段

適應學齡前兒童特殊需要、以促進其生長;為人父母者,調 適體力耗盡及缺乏隱私的景況。

(四) 家有學齡兒童階段

建立家庭與學校互動關係;促進子女的學業成就;促進與子 女有關的社區活動。

(五) 家有青少年階段

隨著青少年獨立,調整親子關係;在為人父母後期,建立自 己的興趣與生涯。

(六) 子女離家階段

協助孩子投入就學、工作及婚姻;維持家庭成為家庭成員的 重要支持來源。

(七) 中年父母階段

對於夫妻婚姻關係的再調適;適應為人祖父母的角色;增加 對社區及休閒等活動的參與。

(八) 老年家庭階段

繼續調整自己角色並適應身體老化、退休生活、喪偶及獨居 生活。

11

研究者發現八個階段的家庭任務未必完全銜接而互有重疊性,且每 一階段的發展,都要與上一個階段緊密連結;每一個階段都需要以上一 個階段的發展為基礎,雖然每個人有不同的人生遭遇與不同的家庭人際 關係,但應認真學習了解上述家庭生命週期各階段之家庭任務及教育的 重點,並充分地發揮家庭教育功能,才能順利完成各階段的任務。

二、以NCFR觀點看家庭教育內涵

(一) NCFR 於 1987 年提出之家庭生活教育架構

1987 年 NCFR 提出之家庭生活教育架構,共七大內涵,包括:人類 發展與性、人際關係、家庭互動、家庭資源管理、親職教育、倫理、家 庭和社會,將對象劃分為:兒童、青少年、成人三個階段。學者認為此 種劃分強調個別發展忽略系統觀點,應從多元角度檢視這些概念和內涵

(Arcus, 1987)。

(二)NCFR 於 1997 年新修訂之架構

NCFR 於 1997 年新修訂之架構,將原來的「兒童(children)」改為

「兒童期(childhood)」,「青少年(adolescents)」改為「青少年期

(adolescence)」,「成人(adults)」改為「成人期(adulthood)」,再增加

「中老年期(later adulthood)」,反映出「生命歷程(life course)」的觀 點。內涵擴增至九個,除了原先七大議題之外,還增加「社會中的家庭」、

「家庭法律與公共政策」,分別從教育面、政策面、宗教面等面向切入;

修改後的家庭生活教育架構,仍以人生的發展階段為縱軸,以生活中面 臨的議題為橫軸,縱軸包括「兒童期」、「青少年期」、「成年期」、「中老 人期」,而橫軸內涵包括:社會中的家庭、家庭互動、人類發展、人類的 性、人際關係、家庭資源管理、親職教育、家庭法律與公共政策、倫理。

1997 年新修訂的之架構以生命全程觀點,更符合家庭生活教育的核心,

12

亦強調「多元文化」、「性別平等」、「察覺特殊需要」等觀點,回應多元 社會中家庭之不同需求與期待 (林如萍,2003;周麗端,2004)。

三、以家庭教育法觀點看家庭教育內涵

家庭教育法是許多有識者的努力推動之下通過的,也是多位專家學 者研究的成果,依據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對於家庭教育範圍及定 義描述如下:1.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2.子職教育指增進 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3.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4.婚姻教 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5.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 關懷之教育活動。6.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 理之教育活動。

綜觀以上的論述,林如萍(2003)提出以「個人生命發展」出發,

整合「家庭生活」各面向,包含認知、情意、技能、強化及增能的教育 本質。另外,不管是從Duvall、NCFR或是我國家庭教育定義及內涵可 以發現,家庭教育範圍非常廣泛,從過去注重親職教育到現在婚姻教育、

倫理教育、性別教育,甚至家庭教育法在2011年第二次修法將失親教育 也納入其中,由此可知家庭教育內涵會隨著時間及社會而變動並非一成 不變,並且越來越多元化的趨勢,其實內涵的改變不必然需要入法,而

倫理教育、性別教育,甚至家庭教育法在2011年第二次修法將失親教育 也納入其中,由此可知家庭教育內涵會隨著時間及社會而變動並非一成 不變,並且越來越多元化的趨勢,其實內涵的改變不必然需要入法,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