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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庭教育實施現況

「家庭」是人類組織的最小單位,從前農業社會,「家」是生活的地 方,也是勞動生產的地點。自 1970 年代起,我國經濟處於變動與起飛的 時代,社會經濟也由農業社會逐步轉型為工業社會;而家庭式加工業的 現象,也讓家人可以凝聚一起。但是到了商業甚至是服務業的時代,父 母大都必須走出家門外出就業的社會經濟型態,形成了鑰匙兒童;且鄉 村就業機會不多,父母長期在外地工作,也形成了隔代教養的家庭結構。

政府鑒於目前弱勢家庭功能不彰,以學校為主體,推出多項的教育補償 措施。以下分別就家庭教育的定義、家庭的結構育功能及目前家庭功能 的現況作文獻之探討,以了解夜光天使點燈專案實施的必然性。

一、家與家庭的定義

《說文解字》說:「家,居也,從宀,豭省聲。」譯為白話文為:家 是用來住的,造字原則是由「宀」和「豭」構成。「豭」字是它的讀音,

不過字形減省了右邊的讀音字,所以寫成「家」。這個解釋,告訴了我們

「家」字的組成和讀音的來源。就其造字的意義確實是家裡放著一頭豬,

以現代社會的觀點,家裡住的人,怎會是豬?然而就農村社會觀之,仍 可發現家屋的旁邊,常有大小不一的豬圈,在未建設豬圈之前的農村早 期生活中,豬穿堂入室並非怪事。故可證明,造此字之際,人類已脫離 純以遊牧或狩獵的生活,進入求安定的農居生活,而且應該是有一固定 建築體的房舍(漢文書屋,2004)。

人類如同其他動物一般,在環境中以求生存及綿延子孫為人生大 事,然而人類不像其他猛禽野獸般的可在惡劣的環境中覓得維持溫飽的 食物,於是以群居的型態與同心協力互助的模式來適應惡劣的環境。而 且隨著人類運用智慧所創製的各種農耕狩獵的器具產生,以及男女性別 在生理特質上的差異,截長補短的互助原則之下,家庭的雛型於焉產生

(陳雅萍,2005)。

畢恆達(2000)認為家可說是人類生活中重要的場所,家不只提供 物理的舒適,也是生存所必須。談到家時,可能會涉及到三種不同的意 義,以下三句話舉例之,可知「家」一字的不同定義:第一句話:「今天 不回家(house)」。第二句話:「我家(family)有爸爸、媽媽、姐姐和我」。

第三句話:「我有一個溫暖的家(home)」。第一句話中的家(house)是 指硬體建築物的家,可能是豪宅或茅屋,牽涉到的是一個空間建築物的 概念。第二句話的家(family)指的是口語中所謂家庭的概念,其牽涉 到的是人員的組成,具有組織的概念。第三句話的家(HOME)則是指 向家庭氣氛,其所指的是家庭組織成員的情感、價值與聯繫的層面。

本研究所探討的是以後二者而言:家庭組織成員牽涉到的是家庭的

組織結構,而家庭氣氛所牽涉到的是家庭結構所衍伸的功能。夜光天使 點燈專案即是針對家庭結構不完整及家庭功能失調的孩子所推動的補償 教育,藉由整合公部門部分資源與來自民間的資源,協助家庭結構功能 不彰或有缺漏的弱勢孩子。

二、家庭的結構與功能

以本研究主旨言之,不僅須探討家的本質之外,更需要探討家庭的 結構與功能,因此本部份將以此做文獻的分析與探討。

(一)家庭的結構

人類自遠古,採取群居之生活以抵抗外在惡劣的環境,且為延續生 命及族群的發展,遂有家庭組織的呈現。家庭一直是社會學所研究的領 域,人出生後最先接觸到的社會結構環境,提供個人成長及學習的重要 教育功能的場域。

古今中外許多書籍與學者的見解對於家庭結構的看法大同小異,爐 列如下:

東方文獻如我國古書周禮指出:「有夫有婦,然後有家」。民法親屬 篇第六章第 1122 條定義家庭為「稱家者,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 同居之親屬團體」。學者藍采風(1986)指出家庭是由結婚的配偶或一群 成人親族同住一起,並且依性別而分工及養育子女。社會學家孫本文

(1964)認爲:「家庭是夫婦子女等親屬所組合的團體」。龍冠海(1966):

「家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由婚姻、血統或收養關係構成的團體」。

朱岑樓(1969):「家庭組成者至少包括一對無血統關係經由婚姻結合而 成的成年男女,和其婚生子女」。謝繼昌(1984):「家庭是一群由血緣、

婚姻或收養關係的人所組成,經濟收支獨立且同住於一空間的團體,有 繼嗣與傳承的權利和義務」。沙依仁(1986):「家庭為一種制度,也是一

種規模最小,極久的社會組織,家庭中各份子的關係極為親密,是唯一 負起生殖功能的組織」。謝秀芬(1986):「家庭的成立是基於婚姻、血緣 和收養三種關係所構成,在相同的屋簷下共同生活,彼此互動,亦是情 感交流與互動的整合體」。黃迺毓(1988):「家庭是由一些經由血緣、婚 姻或其他關係,居住在一起,分享共同的利益和目標」。中國社會學家費 孝通(2007)認爲:「家庭是父母子女形成的團體」。

西方的文獻有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1982)認為家庭是由 一男一女及其後代所組成的基本社會群體;共享同一祖宗並具有明顯的 血緣而居於同一屋頂下的家人。美國社會學家伯吉斯(Ernest Burgess) 和洛克(Harvey J.Locke),兩位學者在 1953 年出版的 The Family 一書 中認為:家庭是婚姻、血緣或收養等身分元素,並經由相互作用,共同 創岀的文化有機體。學者 Stephen(1963)認為:家庭是以婚姻契約為基 礎的社會結構,期是家人共同居住,各有權利與義務並相互的經濟扶持。

William J. Goode(1964):「家庭是至少有二個不同性別的成年人居住在 一起,彼此之間勞動分工,並進行多種經濟和社會交換,共享事物。成 年人和其子女間有著親子關係,子女間為兄弟姊妹關係,共同分擔義務,

相互保護幫助的一個單位」。

馬克思及恩格斯(1972)從繁殖的功能來詮釋家庭的結構是由夫妻 關係,進而衍生出親子關係。Boss(1988):「家庭是藉著互相分享儀式 及規則、具有人格互動且有患難與共的感覺之持續性系統的」。Goodman

(1993):「家庭是由血緣、婚姻或收養關係將個人結合而成的一個相當 持久的社會團體」。Popenoe(1993):「家庭是一個維持相當長久的社會 團體,包括最少一個成人和一個依靠者」。

Olson & DeFrain(1994)在合著的 Marriages and families 一書中提 到:「家庭是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個人互相許諾並且分享親密、資源、決策 及價值」。Gelles(1995)認為家庭是團體與制度的結合,各司其職,交 互作用。且此結構成員在生物上、社會上定義為親戚並分享一個居所。

綜合以上東西方文獻可以看出家庭的結構是兩個人或兩個人以上經 由婚姻或是互許的承諾,所組織而成的社會群體的基本結構,而在這結 構裡的成員因為血緣的關係,創造或開發資源,並且彼此相互分享共同 的資源,具有共同的規則與生活模式,也一起努力建構出共同的價值觀。

但是目前的家庭結構現狀也漸漸顛覆此一定義,錢經武接受遠見雜 誌專訪之時指出:依據南華大學所做的台灣家庭戶數變遷調查更估算 出,到了 2010 年,台灣將有 20%的家庭人口只有一人,「一人一戶的數 量正在增加」。(陳怡瑄,2008)

因此家庭的結構實是牽涉到社會、經濟、倫理與價值。隨著時代的 變遷與社會環境的變化,人類對於婚姻價值觀念的改變,性別的觀念也 因同性戀的逐日開放而有所改變,有些家庭的結構已並非由兩性所組 成;再者,單親家庭與隔代教養的家庭結構普遍増多,進而影響到傳統 家庭結構的定義。但是,無論社會環境的變遷如何劇烈,「家庭是一群親 密的人,生活在一起與共同努力獲取及分享資源,並建構出共同的價值 觀,而且為人類出生所接觸到的第一個社會的群體單位,也扮演著社會 結構中基本群體結構,甚至是影響社會功能的一個基本單位」,如此的概 念,應是不會有太多的改變。

(二)家庭的功能

就社會心理學而言,家是個人社會行為與心理意義發展的中心。我 國古諺俚語中:「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的孩子會打洞」,在引用到家庭 教育功能的場域裡,說明家庭教育對孩子的影響力,也可說明了社會學 中階級複製的概念。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也就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我國四書之首大學提 到:「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一人貪戾,一國作亂;其 機如此。」我國文化最重視家庭的功能,所謂「家為邦本,本固邦寧」,

也就是國家的興衰存亡,寄託於家庭功能上,因此「國家」、「安邦」二

詞,兩者並舉,或此先而彼後,或此後而彼先,無分軒輊,連在一塊。

大學亦指出:「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 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反過來便是「身修而後家齊,家齊而後國 治,國治而後天下平。」家庭和社會是如此密切關聯著(中華百科全書,

1983;謝冰瑩,2000)。社會學鼻祖康德(A.Comte)謂家庭和社會的關 係,猶如細胞和軀體,脣齒相依,休戚與共(Paton,1964)。由此可見 家庭功能的彰顯與否與社會習習相關,且中外哲人的看法,如出一轍。

由上中外哲人與我國經書所言,可知家庭是功能最多的一個團體,

個人的生存,種族的繁衍,國家的建立,社會秩序的維持,都以家庭為 其根據。家庭功能到底能如何區分,依中西方文獻來加以說明:

朱岑樓(1969)指出家庭教育的供能有七項:分別為生物、心理、

經濟、政治、教育、宗教及娛樂等功能。另外楊懋春(1981)教授認為 在談論家庭制度時,最不可以遺漏的便是家庭功能,其指出家庭的功能,

即為家人提供場所及物質、精神、感情等條件,能使各方面獲得身心發

即為家人提供場所及物質、精神、感情等條件,能使各方面獲得身心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