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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課後托育實施現況

社會環境的變遷,使得雙薪家庭及單親、隔代教養的家庭結構型態,

與日俱增;九年一貫課程的實施,減少了國小學生的在校學習的時間,

也使得課後的時間增多。在民間補教業者早已存在所謂的安親班,專門 提供學校學習課程結束後,家中無親長足以照護的國小學童服務,且其 商機日漸蓬勃發展,然而有些家庭經濟無法負擔之學童,遂成為所謂的 鑰匙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明文規 定:「教育機關主管機關應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 育、幼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 關事宜」。因此教育部於 2003 年 8 月 1 日與內政部會銜,訂頒「國民小 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之後因應兒少法之修正改訂 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清楚規定課後照顧辦 理依據、目標、方式、收費標準、及督導考核等行政事項,使兒童課後 照顧正式邁入法制化的里程碑。本研究將就課後托育的意義、內涵及現 況作文獻之探討。

一、 課後托育的意義

課後照顧在學理上稱為學齡兒童托育(school-age child care,簡稱 SACA),又稱為學齡兒童課後照顧(after school child care),屬於是托 育服務的一種。課後是指學校學習課程以外的時間,字面上的意義是指

學童放學以後的時間;但是就廣義來說,只要不是學校上課的時間以外,

都可稱之為課後,舉凡放學後的時間、週休例假日、國定假日以及時間 最長的寒暑假期間,皆涵蓋之(李新民,2001)。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76 條第 1 項指出:「所稱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 供之照顧服務」。

李新民(2001)認為讓一個小孩在成長的過程中能夠受到妥善的照 顧,是一個政府對兒童權利與福利最基礎的承諾。早期傳統的社會裡,

男主外,女主內,生兒育女,成為家庭中成年女性的天職,無酬無償的 在家養育子女,甚至農忙之際,每個農家婦女背巾一綁,幼兒常在母親 或祖母的背膀上度過幼兒成長的歲月。

幼兒的成長與家庭是密不可分,許多文獻研究的結果也認為,家庭 教育對於兒童人格發展有極大的影響力,尤其幼兒及兒童與家庭主要照 顧者的互動與持久的親密感,往往就是兒童健全人格養成中最重要的安 全感元素。然而因為社會環境的變遷,單親與隔代教養的家庭,以及以 雙薪為核心的家庭結構,使得此一家庭功能逐漸式微,為因應此一家庭 結構的改變,並且維繫家庭照護功能,托育服務的型態變應運而生(馮 燕,1999)。而且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 之規定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早期的文獻或課本通常沿用 Kadushin(1988)取自聯合國(1956)

的觀點,將兒童托育服務定義為:「一種補充性的兒童福利服務,旨在針 對家庭育兒功能產生變異(如,核心家庭的婦女就業),而無法提供兒童 常態的照顧時,作為補足家庭育兒功能不足的一種社會服務機制。」(馮 燕,2004;周震歐,2007)

托育服務(child care service)視為兒童福利的一環,是由一些機構、

團體或個人,取代兒童所處家庭主要照顧者在某些時間無法勝任照護責 任時的一種服務。托育服務是以家庭為基礎,補充父母親職角色在家庭

中照護功能的不足;並且因應學齡前或者學齡兒童成長及發展的需要,

以團體化、機構化的服務內容,來滿足期需求。(劉翠華等,2007;葉郁 菁等,2006;劉鎮寧,2007)

由以上文獻可知,托育服務是兒童福利服務中兒童照顧方案的一 環,是針對父母親職功能的一種暫代與補充性的服務,由兒童的父母委 託,在一天中父母不在的時間,給予兒童適當安置與照顧的服務;因此 應只是暫時性的替代服務,而非取代負母親的親職角色與責任。有關托 育服務的內容是多樣化的,照顧與保護是首要工作與內涵,教育則為其 附屬之功能。以目前的施行模式而言,包含有保母照顧、家庭式托兒、

幼兒園及課後托育中心,公辦或民營皆有之。

二、 課後托育的內涵與功能

本部份將依課後托育服務的內涵與功能,進行文獻分析與探討。

(一) 課後托育的內涵

教育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 101 年 6 月 4 日公佈施 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該辦法計有六章 33 條文,從辦理目標、內容,設立、廢止及變更標準,行政作業與收費標 準,人員訓練、資格及配置標準,場地、空間、設施設備等,訂定明確 的規範與規定。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明 文規定課後照顧的目標及服務內涵,為使父母安心就業、支持婦女婚育 及促進兒童健康發展,招收國民小學兒童於課後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 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

由上之規範顯示,課後托育服務方案是以另外一種形式來接續學校 教育的時間限制,並不是國民小學教育課程的延長、縮影或複製品。它

提供的是父母親職教育功能無法接續學校教育之時,而為的一種必要及 明確的保育功能之社會福利措施,並能兼具教育之功能。課後托育近年 來已獲得政府部門、民間團體和民間業者的重視,為確保受托育者的權 益以及服務方案的品質,必須持續充實在經營管理上的工作內涵,並提 升其價值性。

依李新民(2005)的研究認為課後托育的服務內容包括安全的環境、

作業的指導、發展的經驗、才藝的教導、親職的教育等。陳美如(2005)

的綜合研究定義課後托育的特性如下:1.安排應不同於在校時間,以使 學童產生多樣化的經驗。2.兒童應能獲致樂趣、指導和豐富性。3.應能 支援學童在校期間的學業學習。4.課後方案應能實驗其他學習方式,以 深化學校學習、創造新興趣和能力。5.課後方案應鼓勵與社區、家庭間 廣泛而多樣化的聯繫,並努力呈現社區中不同的文化使學童感知。6.應 鼓勵學童從事他們自我的學習,並自我設定目標。

張添雄(2010),指出課後托育學習的重點應該放在能夠提供孩子學 習的經驗,而這些經驗應應該是中肯、探索以及動手做的經驗。學習的 主題應該是引起學童學習興趣並能發揮想像力;在學習型態上是多元 的,並能增強學生的能力;其面向是全方位,並配合孩子的發展需求,

並與基本能力有關,例如加強學校學習的讀寫能力與計算能力,教導與 學校及就業準備相關的能力。

由以上文獻可知,課後服務的內容並不是國民小學課程的延伸,其 具備獨特性的照護與替代性的親職教育內涵,除了保育的服務內容外,

應該還要有別於學校的教育內涵。因此在服務內涵上應該要設計多元化 的活動,以孩子經驗學習為主體,建構岀吸引興趣,發揮其創造力,動 手操作等學習活動。因此在「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中第十三條擬定 課後照顧中心服務的內容應有: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 服務;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 學習活動;提供學習輔導、興趣培養、休閒及社區生活經驗擴充等活動;

記錄生活及學習活動過程;舉辦促進親子及友伴關係之活動;其他有利 於兒童發展之相關服務。

(二) 課後托育的功能

依張添雄(2010)引述黃怡瑾(2000)、孫碧霞(1988)、劉翠華(1990)、 Mills&Cooke(1983)、Powell(1987)等相關文獻提出「課後托育」服 務的功能,有以下幾項:

(一)補助性功能:「課後托育」服務內容並非複製學校課程,而是 進一步提供兒童在校學習不足之補助性輔導,因此,「課後托育」服務也 是一項補助性的兒童服務。

(二)預防性功能:透過「課後托育」的服務措施,父母更有安全 感,也更能專心工作,不再擔心放學後必須自我照顧之鑰匙兒,讓學童 不致於長期缺乏成人照顧,因此,學童「課後托育」正可以預防兒童的 心理與外在危機。

(三)發展性功能:「課後托育」服務可以提供教育性質的活動,協 助兒童身心的健全發展,啟發兒童的情緒、智力、社會互動、人格等之 發展,協助達成其兒童期之發展任務。

(四)網絡性功能:「課後托育」服務為規劃照顧學童發展之學習環 境,結合家庭、學校與社區共同合作,包括社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 館等,均為「課後托育」可以運用的一環,這些社區服務網絡可以結合 學校與家庭,致力於兒童健全的人格成長與發展。

(五)穩定性功能:工商業界表示,透過學童「課後托育」服務,

可以減少員工離職、曠職、提昇工作品質、提高生產力等,據此,可以 維護父母親的工作權,且可以讓兒童受到妥善之照顧,對於社會、經濟、

家庭均具有穩定作用的功能。

另外邱乾國(2009)綜合鄭望崢(1998)、李新民(2001)、劉淑雯

(2003)、魏意芳(2003)、黃薈華(2003)、呂慧珍(2004)、張秀樺(2005)、

高淑玲(2005)、及林祐璐(2006)的研究內容,認為課後照顧的功能有:

促進兒童生理、智能、情緒及社會性潛能發展功能。彌補與支持家庭功 能。預防犯罪與受害的功能。建立社區、家庭與學校網絡的功能。弱勢 或特殊兒童輔導與治療的功能。社會福利的功能。

由以上文獻可得知,課後托育服務的功能除了在替代家庭功能的空 缺的補助性功能之外,尚有協助學童身心發展與潛能開發的教育性功

由以上文獻可得知,課後托育服務的功能除了在替代家庭功能的空 缺的補助性功能之外,尚有協助學童身心發展與潛能開發的教育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