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家庭暴力之高危險個案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庭暴力之高危險個案

壹、何謂家庭暴力高危險個案?

回顧國內外家庭暴力相關文獻,林明傑、史玉山與簡蕾如(2003)曾於研究將 家庭暴力中加害人之「致命暴力」定義為在過去一年間,受暴者曾遭受 1 次以上加害 人之「使其不能呼吸之行為」或「曾有明顯致命行為」,將有可能致命之家庭暴力行為 視為案件中之「高危險」。而目前國內對於家庭暴力高危險案件的定義,則多以家庭 暴力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類型、施暴者的特質及容易引發較危險暴力行為的情境三者 來作為危險評估的判斷依據,並透過「危險評估量表」來了解家庭暴力受暴者所面臨 的危險程度,藉由危險評估量表所得到的分數作為判斷是否危險的依據,凡透過危 險評估量表所得之分數大於某個數值時,即為家庭暴力高危險個案。以危險評估進

11

行的目的而論,林明傑與沈勝昂(2004)年指出危險評估包含再犯危險、致命危險 與傷害危險三種。是故家庭暴力是否具有高度危險性,可依加害者對於受暴者再次 施暴的可能性,以及暴力行為嚴重程度視為界定高危險個案之標準,若仍有高度再 次受暴可能以及嚴重的暴力傷害行為,則是為家庭暴力高危險個案。

2005 年以後,我國部分縣市開始以危險分級或家庭暴力高危險防治網絡為服

務模式提供家庭暴力高危險案件服務,而各縣市所採用之危險評估量表仍有些微差 異。至 2009 年底國內共 13 縣市推動危險分級或家庭暴力高危險防治網絡之服務模 式(林明傑,2009a),吳淑美(2011)整理各縣市過去推動危險分級與家庭暴力高 危險防治網絡之情形顯示,各縣市皆藉由 DA 量表作為危險評估之工具,而多數縣 市除 DA 量表外更會搭配其他危險評估量表使用,如宜蘭縣、台南市、桃園縣、新 竹市、台北市皆搭配 ESSA 量表共同使用,而嘉義縣市、基隆市、雲林縣則搭配 CTS 量表進行。

DA 量表是為 Campbell 於 1985 年所發展,量表共 15 題,由受暴婦女進行填寫 以預測婚姻暴力的危險性。第一部分就過去一年間受暴之類型、次數、單次受暴時 間長短來進行評估,第二部分則為危險因素之評估。Campbell 以致命暴力行為與暴 力行為的再犯作為危險評估依據(林明傑,2003)。而國內過去所使用之 DA 量表 為林明傑(2008)根據 Campbell 發展之版本所進行修正之內容,為符合國情與文 化將「家中有無槍械」一題刪除,並增列家庭暴力受暴者對於危險的主觀感受,並將 暴力史限制於過去一年內之暴力行為,酗酒情形則聚焦了解目前之情形(轉引自吳 淑美,2011)。修正後之 DA 量表共 15 題,量表問題包含施暴者的施暴型態、藥酒 癮情形與程度與受暴者主觀對於暴力危機的評量,讓受暴者勾選有或沒有,每題之 答案或為「有」則為 1 分,超過 8 分即代表危險程度高。

各縣市雖於家庭暴力危險分級或家庭暴力高危險網絡防治上的運作狀況與模 式略有差異,然 2009 年以前各縣市仍皆以 DA 量表之分數 8 分作為高危險案件之 分水嶺。

12

然而在缺乏本土型的家庭暴力危險評估量表下,內政部於 2009 年委託王珮玲 教授參照過去採用之危險評估量表,發展「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

(Taiwa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ssessment,簡稱 TIPVDA),並於 2010 年後正式 開始使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之題目共計 15 題陳述題項,瞭解親密 關係暴力的樣態及相關可能造成暴力事件之原因,將過去部分 DA 量表的題目刪除,

增列親密關係暴力施暴者其他暴力類型的有無(如:跟蹤、監視及持危險物品威脅 等)、暴力情境(如:加害人經濟壓力、外遇或懷疑感情生變)、對受暴者向外求援 之反應等問項(吳淑美,2011),保留受暴者主觀對於危險情境的感受,更增加了 第一線實務者對於案件之建議。藉由親密關係暴力受暴者依據情形填答「有」或「沒 有」來計分,每答 1 題「有」則累計為 1 分。依各題項累積之總分為 0-5 分是為「淺 在危險組」、6-7 分是為「注意危險組」、8-15 分為「高度危險組」。相較於過去的 危險評估量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更明確說明主要的適用對象為因為 親密關係暴力傷害而尋求協助之女性被害人,並不適用於同志親密關係暴力受暴者,

且男性親密關係暴力受暴者在 TIPVDA 上的填答也僅能作為參考(台北市家暴中心,

2011)。

2011 年開始國內各縣市皆以 TIPVDA 量表作為家庭暴力危險評估標準之一。劉 淑瓊與王珮玲(2011)整理國內家庭暴力危險分級與家庭暴力高危險防治網絡情形,

顯示國內各縣市目前皆將量表分數大於八分作為評估指標。其餘各項評估指標依各 縣市有所不同,包含社工或防治網絡專業人員評估認定屬高危險者、重複通報或報 案(半年內兩次以上、一年內三次以上)、緊急保護令聲請者、加害人違反保護令、

安置個案、具藥酒癮、懷孕期間受暴、致命口頭威脅、致命傷害行為、致命工具威 脅、個案資源不足、長期受暴、加害人精神疾病、兒童年幼無法獨立,或透過其他 評估工具評估(強力安全服務評估量表 ESSA、初評單)具高度危險之虞。

而本研究欲深入了解社會工作者對於家庭暴力高危險個案之處遇與介入,故對 於「家庭暴力高危險個案」採廣義定義,為經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利用標準化評估工具

13

(危險評估量表)評定分數為高危險個案;或家庭暴力保護服務社工以實務經驗、

認知,評估為高危險案件之家庭暴力個案。

貳、家庭暴力行為中之危險要素

總觀國內過去至今較多縣市使用評估家庭暴力危險程度之危險評估量表共有:

強力安全服務量表(Enhanced Safety Service Assessment, ESSA)、危險評量表(Danger Assessment, DA)、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aiwa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Danger Assessment, TIPVDA)三種。根據這三種家庭暴力危險評估量表內容,可歸 納整理出家庭暴力行為中之危險元素為何,凡家庭暴力行為中危險元素出現的件數 越多則危險程度越高。整理三種量表家庭暴力行為中之危險元素共有以下十九種

(表 2.1.1)(內政部,2009;台北市家暴中心,2010;台北市家暴中心,2011a;

台北市家暴中心,2011b):

14

15

林明傑等人(2004)針對高雄縣市 112 位男性婚姻暴力加害人,以群聚分析法 進行分類研究。研究結果將家庭暴力加害人分為「低暴力型」、「酗酒高致命型」、「

高暴力高控制型」、「邊緣高控制型」四類,而結果發現第一類「低暴力型」之加害人 的暴力行為多僅限於家內,而致命暴力行為的次數也相較其他類型加害人來得低。

而「酗酒高致命型」之加害人高達六成曾對家外的人施暴,並有九成有酗酒及威脅殺 害受暴者的情形,而其致命行為次數、肢體暴力嚴重程度也是四類型中最高的。「

高暴力高控制型」加害人百分之百出現控制受暴者日常生活之行為,高達九成曾威 脅受暴者若要分手就一起死。此類型家庭暴力加害人之暴力嚴重度與致命行為次數 皆為四類中次高。而「邊緣高控制型」則是有控制受暴者日常生活之行為,且會威脅 要自殺或與受暴者同歸於盡。學者的研究呼應了上述危險量表中大部分的問項,故 實務工作者可藉由量表中的問題來預估家庭暴力之危險程度。

而回顧國內外學者之研究亦能發現家庭暴力行為中,危險元素出現的頻率愈頻 繁則家庭暴力案件很可能就愈危險。而以下將這些危險元素分為「危險要素」、「危 險特質」與「危險情境」三個部分來進行探討。「危險要素」意指家庭暴力施暴者出現 的哪些暴力行為是為預測高危險案件之要素,「危險特質」指當家庭暴力加害人具備 哪些特質時,其暴力行為之再犯率較高,且暴力行為之嚴重性亦較危險。「危險情 境」則是指在哪些情境下引發較危險之暴力行為的可能性較高。文獻指出這些危險 情境有以下幾種:

一、危險要素:

研究指出當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暴力行為出現某些特殊的暴力類型時,其可能 可預測未來將有可能引發嚴重之暴力行為。其暴力類型大致有以下幾項:

(一)性暴力

親密關係間的性暴力是一種很典型的強迫控制行為的展現(Stark, 2007;引自 王珮玲,2010a),學者的研究也證明了性暴力是一個預測施暴者再發生暴力與違反 保護令情形的一個重要因子。(Bennett, Goodman & Dutton, 2000;轉引自王珮玲,

16

2010a)。

(二)跟蹤行為

McFarlane, Cambell, Wilt, Sachs, Ulrich,& Xu(1999)就 141 件親密伴侶殺害案件 及 65 件意圖殺害親密伴侶之案件進行研究,發現 76%之親密伴侶殺案案件之被害 人及 85%之意圖殺害親密伴侶案件之被害人均曾被跟蹤(stalking)(轉引自林明傑,

2009)。而王珮玲(2010a)的研究也顯示家庭暴力施暴者之跟蹤行為與違反保護令 之情形有顯著相關,是為預測施暴者是否會違反保護令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據研究者的文獻所提出的性暴力與跟蹤型為兩項危險要素,皆能對應整合三 種量表之第二種危險元素「家庭暴力類型」。施暴者透過暴力來達到對於受暴者的控 制。

二、 危險特質:

由家庭暴力加害人的特質來分析家庭暴力行為,研究指出具有某些類型的家庭 暴力加害人其暴力行為之再犯率高,且對於受暴者的施暴行為也可能是較具嚴重性 或致命的。

(一) 酒精、藥物濫用

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具酗酒甚至是藥物濫用之情形並不少見,學者亦指出「酗酒」

與「藥物濫用」這二項因素與施暴者之再度施暴有顯著相關(Cattaneo and Goodman,

與「藥物濫用」這二項因素與施暴者之再度施暴有顯著相關(Cattaneo and Good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