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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親密關係暴力最後一道防火牆—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

第三節 綜合比較

本節針對台北市與新竹縣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的推動與運行進行 對照。在探討社會工作者處遇與介入前,澄清兩縣市在實務脈絡上的異同。

壹、高危險案件網絡防護行動之推動

探討新竹縣與台北市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的推動,皆是以「實驗區模 式」進行,於縣市內少數的行政區域中首先進行施行,待運作一段時間後再將實驗 區的經驗帶到縣市內其他的行政區中。目前新竹縣與台北市兩縣市也全區實施高危 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以提供親密關係暴力中危險程度較高的案件相關服務。

兩縣市在推動經驗中比較不同的是,在新竹縣是由對於高危險案件網絡防護行動較 有經驗的民間單位先開始推行,將運作的經驗帶到新竹縣中,民間單位在整個推動 的過程中是較為主動與積極。在這樣的服務模式運作一段時間後,才漸漸將主責工 作交回給公部門。

在台北市的推動經驗中,台北市家暴中心則是以制度方式,將高危險案件網絡 安全防護行動推展至委外單位,多數的民間團體則是較被動的配合推行。台北市家 暴中心在推動的過程中也扮演指導的角色,透過教育訓練與會議等方式讓各個網絡 單位來學習此種服務方式。

貳、高危險案件網絡防護行動之運行

在社會工作者針對高危險案件的追蹤通報上,新竹縣與台北市對於追蹤時限規 定不同。新竹縣的追蹤規定與垂直整合服務方案的規定相同,社會工作者必須在接 到派案後的 3 天內與案主進行第一次聯繫,若無法順利與案主取得聯繫則社會工作 者必須在 10 天內分早、中、晚三個時段分別嘗試聯繫案主。新竹縣追蹤時限上,

並沒有明顯區別高危險案件與危險程度中低的案件之差別。在台北市在追蹤通報上 則有明顯的區分,非高危險案件則社會工作者僅需要按照垂直整合服務方案的規定 聯繫案主即可,若為高危險案件社會工作者則需要於派案後 24 小時內與案主進行 第一次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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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議的分區上,新竹縣與台北市皆採取「分區會議」之方式進行,新竹縣主要 的分區依據為以警政分局的方式進行劃分,竹北市、新豐鄉及湖口鄉三個區域皆屬 於竹北分局之轄區,於一區中進行討論。而二區的部分則包含了竹東分局、新埔分 局及橫山分局。而在台北市的經驗「分區會議」的劃分方式,則是依照「垂直整合服 務方案」委託之委外社政單位來進行分區,一個委外社政單位即分為一區。相較之 下,新竹縣雖為「分區會議」然而在鄉鎮市之分區上,一區中的鄉鎮市數目較台北市 的分法來得多。

台北市因為社政的主責單位依分區不同,而在高危險案件會議上的執行上公部

門與委外民間單位在高危險案件網絡防護行動中所扮演的角色便與新竹縣不同。新 竹縣的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其推動方向雖由民間單位向公部門,然而現 行在工作的統整與主責新竹縣政府仍扮演很關鍵核心的角色。由公部門負責統一整 理每個月的高危險案件列管名單,以及統籌各網絡單位的相關文書資料。而台北市 的運作過程則顯得有較多的自主,公部門的介入顯得較少。每個月由各社政主責單 位負責行政作業的處理,此外在高危險案件列管標準上雖仍遵守台北市家暴中心所 規範的大原則,在細部上各社政主責單位似乎有較多的自由。

表 4.3.1 新竹縣與台北市高危險案件網絡防護行動之比較

新竹縣 台北市

推動模式 實驗區模式 實驗區模式

推動方向 民間單位 公部門 公部門 民間單位

現行實施區域 全區推動 全區推動

網絡單位之啟動 於縣政府派案時 待社會工作者主動聯繫 追案時限 3 天內第一次聯繫;

10 天內早、中、晚聯繫

(與垂直整合服務方案相同)

24 小時內第一次聯繫

會議進行模式 分區會議(分 2 區) 分區會議(分 5 區)

會議主持模式 輪替模式 輪替模式

會議成員參與模式 部分模式 部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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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與台北市在會議主持上並未有明顯的差異,兩縣市皆為「輪替模式」。新

竹縣由警政、社政與衛政三個網絡單位輪流擔任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的主持工作,

而在台北市依據不同的行政區域輪替的方式也有些許的不同,但仍多由警政與社政 輪替為主。

然而在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中網絡單位的參與情形,新竹縣與台北市則有差異。

而兩縣市最主要的不同有三:司法檢警單位的介入、警政介入的差異與移民署工作 站的介入。就網絡單位成員的參與上,司法單位、檢察單位的投入程度、在高危險 案件網絡會議中有明顯的不同,在新竹縣的經驗中司法以及檢警單位是高危險案件 網絡會議中的「基本成員」,在台北市的經驗中僅在少部分特殊的案件中曾經有觀護 人進入為「特邀成員」外,其他包含司法事務官或法官的司法單位與檢察單位的角色 皆不曾出現在台北市的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中。

另外在警政部分的介入上,兩縣市之經驗也十分不同。在新竹縣的高危險案件 列管會議,婦幼隊的參與扮演警政中很重要的角色,婦幼隊主要提供親密關係暴力 被害人服務,而社區家防官或分局家防官主要的工作對象則是加害人(潘淑滿,

2011)。無論在啟動員警進行約制查訪相對人或協請員警陪同訪視,社會工作者都 必須透過婦幼隊來進行聯繫與溝通。然而在台北市的經驗卻較少看到婦幼隊的參與 或介入,社會工作者在實務工作上較重要的警政對口則為各分局的分局家防官。此 外,在基層員警的參與上也有差異。在新竹縣的高危險案件列管個案主要由社區家 防官親自去約制查訪轄區內的高危險案件相對人,列管會議的出席也由社區家防官 出席報告約制查訪的情形,較少會由基層的一線員警進行約制或出席。而在台北市 相對人的約制查訪情形則不一,並不一定由社區家防官進行,在某些行政區可能由 固定一位基層員警或派出所家防官針對固定案件進行約制查訪,然在許多行政區中 約制查訪或列管會議的出席每個月也可能由不同的一線員警進行,而非由同一位員 警持續進行介入。此外在一線員警出席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的情形也較為普遍。

另外在移民署工作站的參與上在兩縣市也很不相同,在新竹縣的高危險案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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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會議中針對高危險案件案主具有新移民身分時,可能邀請移民署工作站為「特邀 成員」提供相關的資訊與討論,然而在台北市的經驗中似乎也較少看到有移民署的 參與及介入。

在台北市與新竹縣的高危險案件列管會議的經驗中,在高危險案件列管會議中 所參與的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網絡單位並不侷限於與人身安全直接相關之網絡單位。

在台北市的經驗中,有社區協會願意參與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由社區在地化的工 作中更貼近協助案主或案家的需求,提供的協助上也並不見得是直接針對案主的人 身安全危險,而是提供更多元且不同層次的協助與介入,如:透過協會的男社工介 入關懷相對人。在新竹縣執行高危險案件列管會議的經驗也將與人身安全並未直接 相關的網絡單位納入,在高危險案件會議的定位上,不僅是討論案主的危險議題,

有時候也將案主其他需求列入會議中,邀請相關網路的參與。新竹縣便曾有邀請就 業服務站參與會議之經驗,在會議中同時討論案主的就業媒合問題。在各縣市辦理 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的規定中,指出在網絡成員認為有關之重要議題時,

可以邀請勞政系統參與會議(台北市家暴中心,2010),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 護行動中,扮演職業訓練與職業媒合、勞工相關法令諮詢、提供安全計畫建議(內 政部,2009)。社會工作倫理守則(2008)規定社會工作者應遵守保密之義務,除 非涉及緊急危險等情況時才可以有程度的揭露。然而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 動以保護親密關係暴力高危險案主人身安全為核心考量下,在會議上邀請勞政單位 代表參與出席轉介就業媒合,是否將高危險案件案主的隱私過度曝光,違反個案保 密原則仍值得再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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