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回顧台灣家庭暴力的發展歷史,總會提到鄧如雯殺夫案等幾樁伴隨著許多家庭 暴力受暴者血淚的社會案件。這些社會案件中無論是家庭暴力受暴者遭施暴者殺害,
還是在不堪受暴下將施暴者殺害,都不會是身為家庭暴力第一線社工所樂見的情形。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簡稱「家防會」)之統計數據資料顯 示,國內每年之家庭暴力案件通報量逐年升高,而親密關係暴力案件又為總家庭暴 力案件之最大宗,顯示親密關係暴力其問題的頻繁與嚴重性。國內學者針對地方法 院與親密關係暴力間有關的殺人既遂與未遂之判決書之研究也指出,2000 年至今 十餘年間之親密關係暴力殺人案件便高達 253 件(馬宗潔、陳俐蓉,2011)。在數 字的驗證下顯示了家庭暴力案件是很有可能致命之危險暴力情境,而這樣的暴力行 為其再犯率也被證明是相當高(潘淑滿,2003a)。
在婦女團體的遊說與努力下,1998 年台灣於亞洲首創家庭暴力防治法。透過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與相關服務的開展,家庭暴力從過去私領域走入公領域,家 庭暴力受暴者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藉由保護令的聲請連結相關的資源網絡 並獲得必要的保護,施暴者的暴力行為也在法律的規範下為被禁止的違法行為。是 為對於家庭暴力的防治向前邁進了一大步,而家庭暴力受暴者的安全與女性權益更 較以往有所保障。
然而回歸實際層面,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保護令制度的實施仍無法對於所 有家庭暴力受暴者提供完整的保護。受暴者本身對於施暴者的情感依附,致使不在 少數的家庭暴力受暴者經常在暴力事件發生後仍回到暴力關係中,持續與施暴者一 起生活(潘淑滿,2007)。此外即便是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保護令的聲請與 核發,這樣的法律規範對於某些家庭暴力施暴者約束力仍十分有限。國外內研究皆 指出即便在保護令核發後,仍約有四成的受暴者面臨施暴者違反保護令的情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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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成的受暴者在保護令核發後仍持續遭受相對人肢體暴力(阮祺文、梁鳳玲、伍 福生、秦紀椿、郭廷輝、黃茂穗,2004;王珮玲,2010a;馬宗潔等人,2011)。國 內學者研究我國自 1990 年至今之 253 件親密關係暴力殺人既遂與未遂案件中,也 發現其中已獲核發保護令之案件更佔了約五分之一(馬宗潔等人,2011)。由此見 得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對於家庭暴力受暴者的保護、施暴者的約束雖已較以往 改善許多,保護令的聲請與核發確實能約束部份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暴力行為,然而 對於施暴情形嚴重的相對人或是具有高度危險因素的親密關係暴力受暴者,單單憑 藉保護令的保護效果仍無法完整確保受暴者的人身安全。
研究所期間曾於家庭暴力防治委外單位後續追蹤通報單,在電話追蹤通報單的 過程總是聆聽家庭暴力受暴者闡述其受暴經歷,很難想像這些家庭暴力受暴者究竟 是怎麼度過這些在我們認為本應該是安全的「家」裡的日子。而在很多次追蹤通報的 會談電話中,家庭暴力受暴者的危險性顯而易見。然而當要與受暴者討論她的安全 情形與計畫時,不少的家庭暴力受暴者在情感依附或經濟、住所或孩子等其他因素 的考量下,總是拒絕接受服務「他只有喝完酒才會這樣子,我下次小心一點就好了」、
「小孩還小,我有時想想雖然生氣,但還是要顧到讓孩子有個完整的家」。一位家庭 暴力受暴者的保護社工,除了僅能在電話那頭竭盡全力把握案主還願意聆聽的時間,
告訴案主相關的服務資源與討論安全計畫外,當家庭暴力受暴者不願意離開暴力關 係,或不願意聲請保護令時,尤其在家庭暴力受暴者保護工作強調尊重受暴者的自 由意識下,社會工作者除了不斷的苦勸、不定期的打電話了解受暴者的情形外,能 做得真的很有限。也讓我感到疑惑,當一位家庭暴力受暴者身處於暴力情境中,也 不願意做任何努力時,身為一位家庭暴力受暴者保護社工究竟應採取什麼樣的處遇 策略與案主一起工作。而追蹤通報的這段時間更觀察到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社工間的 一個普遍現象,當新聞媒體的報導中出現親密關係暴力致死或家庭暴力致死之新聞 時,實務工作者經常十分焦慮的第一個反應就先找新聞事件的發生地,直到確認不 是自己的個案才能鬆一口氣。這樣的脈絡看起來是十分無力且消極的,但卻是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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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暴力受暴者保護社工最真實的寫照。從事親密關係暴力受暴者服務之社會工作 者宛如是受暴者的救生艇一般,隨時揹負著案主人身安全的壓力。而在一次當我接 獲過去追蹤之案主的死訊時,也不禁思考,當必須尊重案主的自由意識又必須對案 主人身安全負責的情境,若發生在高危險案件個案時,社會工作者應如何掌握案主 的人身安全?又應如何針對案主的危機或問題擬定處遇計畫,並設定處遇的目標,
並在處遇過程中不斷評估案主的危機?
實際上,家庭暴力防治以網絡概念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服務之模式,於 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頒布時,即確立了以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為主管單位 統籌與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警政、司法、教育與衛生醫療等相關單位網絡,共同提 供家庭暴力被害人與施暴者服務。藉由各單位不同的專業背景與職權,將案主的需 求及問題進行整合後分工,由各單位提出評估並提供後續相關處遇與介入,將案主 所能得到的服務範圍擴展到最大。而這樣以網絡合作作為評估、處遇家庭暴力案主 的服務方式,在針對具有高度人身安全議題危險的案件更是不可缺少的一種服務概 念。
2004 年學者針對 1999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以後,裁定保護令中加害人處遇 計畫過低、包含緊急保護令在內之所有保護令的核發速度緩慢、社會工作者與警察 對於家庭暴力案件處遇與評估未有完整實行策略等家庭暴力實務情形,將國外家庭 暴力危險分級概念引進,將衝突策略量表(Conflict Tactics Scale)(簡稱「CT 量表」)
與 Campbell 發展之危險評估量表(Danger Assessment Scale)(「簡稱「DA 量表」)
經由研究後修正納入使用,率先在嘉義縣市、基隆市及宜蘭縣進行試辦(林明傑等 人,2005)。強調在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第一線工作人員與案主接觸時,便以量表的 方式了解家庭暴力受暴者的危險程度,將家庭暴力案件危險性以等級做區分,測量 分數高於一定標準即為家庭暴力高危險案件,藉此提升實務工作者對於家庭暴力案 件危險性的敏感度,並針對不同危險程度之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不同深度的處遇服務。
後在家防會參訪英國 Cardiff 市後將與危險分級概念結合之跨單位危險評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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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Agency Risk Assessment Conference, MARAC)於國內進行推展,針對家庭暴 力高危險案件結合相關單位,定期由跨單位網絡成員共同開會針對高度人身安全危 險的受暴個案,多方面評估與瞭解受暴者的危險情形,擬定執行策略。
研究所時於親密關係暴力受暴者保護服務機構實習,實習期間曾多次參與「家 庭暴力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會議中經常看到許多駭人聽聞的家庭暴力高危險案 件。為了保護高危險案件受暴者的人身安全並約束相對人的暴力行為,社會工作者 經常必須耗費更大的心力與網絡間討論處遇策略,不斷調整對於受暴者各個環節的 處遇計畫並與網絡間達到密切的配合,而這種工作模式更是有別於一般家庭暴力案 件。在面對家庭暴力高危險案件,社會工作者經常也必須依案件的獨特性或個案之 特殊性來擬定不同的處遇目標與計畫,社會工作者隨時要跳出既有的框架思考可行 的服務策略,而這樣的工作模式是很不一樣的。例如當家庭暴力高危險性案件中相 對人患有精神疾病,不受法律規範或員警約制行為的約束時,社會工作者如何突破 現行的服務模式改善暴力情境。又或者當相對人是警察身分時,社會工作者要如何 利用其敏感度協調溝通網絡間的約制行為,並使網絡能使家庭暴力受暴者能在安全 的情境下執行處遇計畫。這些實務工作者如何在複雜的案件情節與網絡情境交織下,
來進行其一連串處遇有待進一步深入了解。
在國內家庭暴力防治體系開始針對家庭暴力高危險案件有了有別於以往的服 務與處遇後,實務工作者似乎仍是備感壓力。而目前國內陸續針對家庭暴力高危險 案件進行相關研究,現階段與高危險案件有關之研究多聚焦探討家庭暴力危險評估 量表運用與其對於高危險案件網絡之影響,以及「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
(名稱依各縣市有所不同,以下統稱「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的實施成效 與影響。
林明禛(2008)透過參與觀察、座談會、教育訓練及文件分析等方法針對宜蘭 北區參與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之第一線警政、醫療及社政人員進行研究,
林明禛(2008)透過參與觀察、座談會、教育訓練及文件分析等方法針對宜蘭 北區參與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之第一線警政、醫療及社政人員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