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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與限制

本節提出研究建議與限制,首先透過研究結論,對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

動提出四點建議。主要針對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之服務模式的層面,針對 社政單位、警政單位,以及從政策制定層面提出相關建議,接續說明本研究之限制。

壹、 對於社政單位之建議

一、 加強高危險案件隱私保密程度

本研究發現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社政單位有時也邀請與案主人身安全議題未 直接相關的網絡單位參加,使得案主的基本資料與受暴情形在會議中過度的曝光,

難以維持對於案件隱私的保密。而社政單位又通常擔任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 動之行政秘書工作,由主責社工名列與案件相關的網絡單位參與出席。建議社政單 位在邀請相關單位出席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時,以與人身安全議題較為直接關係之 網絡成員為主要參與對象。對於非與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服務與轉介,並不一定要 透過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中進行。

二、 擬定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之告知的服務策略

本研究發現社會工作者在擔憂案主拒絕,而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與 員警約制告誡的告知,因應出不同的處理方式。有些社會工作者在案主自決與高危 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兩者發生衝突時,採取保留的態度選擇不向案主說明有關 高危險案件列管會議一事,也因此產生社會工作倫理上的兩難。而有些社會工作者 甚至在專業權威下,產生案主並不會在意以何種服務策略進行介入的想法,而不告 訴案主。建議社政單位可主動與社會工作者討論並說明針對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 護行動的服務策略,而非皆由社會工作者主觀判斷決定是否向案主說明,使得社會 工作者在與案主擬定服務介入計劃時能有所依據,避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面臨在告 知上的倫理兩難,避免以專業權威進行判斷的情形發生。

三、依地域特性將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服務模式進行調整

本研究發現兩縣市因地域範圍及服務資源的不同,而使得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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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行動在分區方式有所差異,而在地域幅員較遼闊之區域即便以全區推動高危險 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然而實際上服務模式卻不一定能在許多偏遠鄉鎮市同步運 作。建議縣市公部門於推行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做為服務親密關係暴力 高危險案件之服務模式時,考量地區特性於較偏遠區域發展以社區在地服務資源進 行介入,提供社區內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服務與相對人之約束,並不一定皆以制式會 議模式將高危險案件進行列管。

貳、對於警政單位之建議—由固定員警進行約制告誡

研究在比較台北市與新竹縣警政約制告誡情形時發現,兩縣市員警約制告誡上 轄區派出所在人力的安排,可能影響員警約制告誡落實情形。在新竹縣中凡為高危 險案件網絡會議所列管之案件,每一案件基本上皆由社區家防官直接負責定期之約 制告誡,每個月的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也由社區家防官直接出席參加。在新竹縣的 經驗中,社會工作者也較少呈現在員警執行約制告誡不確實之情形,由固定一位員 警負責約制告誡並在會議中進行報告,也使得警政單位也更能掌握會議討論的決策 與案家的情形。因此研究者建議針對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列管之案件,警政單位應 固定指派同一位員警或社區家防官定期對於相對人進行約制告誡,並參與每個月高 危險案件網絡會議的討論。增加員警對於高危險案件之責任感,確實對於案件完成 相關的介入。可藉由如同社政單位「派案」的機制,將列管案件逐一「派案」至某位固 定的轄區員警,由該位員警負責提供案家相關協助並執行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之介 入行動。

參、 對於學校教育之建議

本研究發現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中,社會工作者之專業判斷仍為評 估親密關係暴力為高危險的主要依據。在保護型業務社會工作人力的高流動率,提 供親密關係暴力服務社會工作者經常年資與工作經驗皆較淺,許多甫從大學畢業的 社會工作新鮮人在踏入親密關係暴力服務領域後,便直接開始提供親密關係暴力被 害人保護服務。因此建議學校教育能針對親密關係暴力領域開設專題課程,使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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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能針對個人的興趣領域與實務達成接軌。邀請實務工作者進行經驗分享,透過 學習的過程提升學生對於各領域的知能與提供服務的能力。

肆、 對於政策制定之建議

一、 提升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對於危險評估量表之認識

在本研究發現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中,經常面臨案主在第一線求助 時所測得之危險評估量表分數失真之情形。排除案主在第一線求助時因為壓力或緊 張因素使得危險評估的分數過高,親密關係暴力案主在對於危險評估量表的理解、

較急迫性的服務需求,也應該在第一線求助時便受到重視。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對於 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危險分級概念與危險評估量表上的認知,有助於親 密關係暴力案主在第一線求助時,能透過網絡單位了解危險評估量表的題項與所代 表的意義。而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對於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及其內容了解程 度之提升,有賴於公部門提供相關的職前與在職訓練,加強網絡成員在親密關係暴 力危險議題上的認知。

二、 提升衛政單位對於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之投入

劉淑瓊等人(2011)也指出國內在納入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之案件,高達四成 之相對人有酗酒之習性,7.1%之加害人屬精神疾病確診或疑似精神疾病之情形,顯 示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中對於衛政單位介入之需求。然而無論回顧學者的 文獻與本研究中所蒐集之資料皆顯示,衛政單位普遍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 動中,介入的程度與能在網絡會議中的功能皆相當有限,衛政單位多僅扮演資訊提 供者的角色,對於能夠提供服務的對象也多僅限於確診之精神疾病個案。在改善衛 政單位對於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的投入,應透過與衛政主管機關協商,以 政策制定之方式提升並改善衛政單位目前在防護行動中的介入程度與提供相關服 務之限制。將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介入與參與之情形,納入為承辦人員與 主管之年度績效指標之一,增加衛政單位人員或主管對於高危險案件議題的重視。

此外為使未主動尋求協助之藥酒癮與疑似精神疾病之案件,也能納入成為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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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的服務對象。建議在社區中建立藥酒癮、疑似精神疾病之關懷機制,提供不願 主動求助或未經確診之患者能藉由通報方式,由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提供關懷與追蹤 輔導,能由衛生醫療的角度了解案主或案家相關的需求,提供衛教資訊與轉介服 務。

伍、研究限制

一、受訪者類型的有限性

本研究資料收集主要來自台北市與新竹縣,未擴及到其他縣市。然而高危險案 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在各縣市的運作經驗,差異很大,開始實施的時間點也不同。

有些縣市甚至將非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也進行危險分級,並納入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 中討論。不同縣市中參與的網絡單位與網絡單位所介入的程度也不盡相同,網絡單 位間不同層次的介入,也可能影響社會工作者所提供之處遇情形。本研究在台北市 與新竹縣的經驗上,與司法、檢察單位間合作經驗較少,無法呈現高危險案件網絡 防護行動中司法與檢察單位介入的著力點。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中與衛 政單位的合作也受到較多的限制,然而學者研究也指出有些縣市仍有很優秀的衛政 代表(劉淑瓊,2011),能針對高危險案件提供「規定」外的介入與協助。

二、僅能透過社會工作者的描述了解網絡單位介入的樣貌

基於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的保密性,研究者僅能透過受訪社會工作者對於高危 險案件的處遇與網路單位的介入情形與策略進行資料的蒐集與了解。難以實地深入 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中,觀察網絡單位間於高危險案件會議上的互動與討論情形,

與各個網路單位在會議中的涉入程度。較難以直接呈現網絡單位間在會議上的討論 情形、承辦人員對於高危險案件的態度、主持者的背景對於介入策略的影響。僅透 過深度訪談法進行資料蒐集,無法較全面性的了解社會工作者在其中可能面臨的情 形,與社會工作者在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中最直接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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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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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port, CT: Auburn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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