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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在服務親密關係暴力高危險案件時,社會工作者從接案就開始對個案面對的危 險程度進行評估,考量是否提報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在處遇過程,社會 工作者更必須面對高危險案件不同議題,而案主對公權力介入的擔憂也是社會工作 者在提供個案服務過程必須面對的議題。除了與案主一起工作,必須承擔著網絡協 商者的角色。與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議題有關的研究,大多將焦點集中於 高危險案件量表的施測、防護行動對再次通報的影響、會議執行等議題。本研究則 是聚焦於從社會工作者在社會工作者對於高危險案件的評估、處遇、及網絡合作過 程,提出六個結論: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於不同縣市脈絡運作之差異、專 業判斷是高危險評估依據、高危險案件中案主自決之反思、以保護令做為警政體系 介入的行動依據、只有雙向互動的網絡、隱私保密之過度揭露。

壹、 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於不同縣市脈絡運作之差異

劉淑瓊等人(2011)針對各縣市運行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進行調查整 理,發現各縣市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實施的模式、區域與分區皆有所差 異。本研究中針對兩個具有不同區域特性縣市進行資料蒐集,顯示在服務資源較少、

地域範圍較廣時,服務將地區以較大範圍進行分區,使各資源網絡能較有效率的參 與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然而也能發現在縣市地域範圍較遼闊時,即便高危險案件 網絡安全防護行動服務模式於全縣實施,然而在區域人口特性不同與位置遙遠服務 無法深入時,有時這樣的服務策略並無法實際擴及到偏遠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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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縣市資源較充足且完整,地域幅員較小時,則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 則以較小範圍進行分區。而各區域由不同的社政委外單位進行主責,針對負責的行 政區一區一區順序性的進行討論。在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上,社政單位也能針對其 需求機動性的調整會議的參與出席成員,在服務過程中擁有較多的自主性。

貳、 專業判斷是高危險評估依據

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中,案主在第一線求助進行危險評估量表的施測 為第一步。許多學者(林明禛,2008;吳啟安,2009)都指出透過危險評估量表進 行危險分級,以及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制度的實施,提升了網絡單位對親密關係暴 力的危機敏感度。然而在整個高危險案件防治網絡中,仍以社會工作者在親密關係 暴力案件危機判斷扮演最關鍵的角色。

目前在高危險案件主要運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TIPVDA)」進行 評估,但是當第一線工作人員接觸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案主時,往往無法評估是否 受到案主當下情緒而影響對危險評估的正確性。除此之外,因為危險評估量表內容 無法涵括所有危險因素,社會工作者更無法以此做為唯一評估標準。當案主在危險 評估量表的分數大於 8 分時之意義,僅在於對親密關係暴力網絡單位的提醒。網絡 單位間對於親密關係暴力「高危險案件」的判斷,仰賴社會工作者的專業知能。社會 工作者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中的職掌與功能,也被定義在負責對案件進 行危險評估(現代婦女基金會,2010)。

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評估固然為服務案主過程中很重要的一塊,然而在第一線網 絡單位間無法發揮原本應該針對親密關係暴評估危險程度,並立即性的針對高危險 案件啟動強力安全服務的功能,社會工作者必須承擔很多前端危險程度判斷工作,

而社會工作者專業處遇的角色與功能也因此受到壓縮。社會工作者必須付出很多的 時間透過細部評估暴力事件的發生、暴力史、案主或相對人的特性、施暴方式、暴 力樣態的改變、及暴力發生原因,綜合評估案主的危險程度。在陪伴支持案主、處 理案主在婚姻關係中所受到的創傷、充權案主、協助案主復元的專業工作與角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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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縮減。在案主在受暴後的情緒、個人議題難以得到完整的協助時,若高危險案件 網絡安全防護行動的效果不如預期時,案主是否又會再度陷入暴力的循環而失去求 助的動力。

參、高危險案件中案主自決之反思

「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成為親密關係暴力高危險案件案主保護服務 模式時,並未對拒絕服務的案主提供服務方針。凡是符合縣市規定的高危險案件列 管標準,就必須進入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列管討論。然而社會工作專業強調尊重案 主自決倫理守則,在提供服務過程,必須認知、並尊重案主自由選擇與決定的權利

(Biestek, 1975;轉引自包承恩、王永慈譯,2000)。因此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 護行動與案主自決不同時,一方面要遵守案主自決,另一方面網絡安全防護行動又 將所有符合標準個案列管,兩者矛盾,形成社會工作者的兩難。在這樣的矛盾下,

有些社會工作者仍會嘗試向案主說明,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列管的部分內 容,將防護行動概括的以「警政單位約制告誡相對人」、「有很多網絡單位關切案主 人身安全」的概念來對案主說明。然而也有些社會工作者因為無法處理案主的擔心 與拒絕,選擇不告訴案主有關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的列管。

在實務工作經驗中對於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的告知,雖已發展不同因 應策略,然而在網絡安全防護行動的介入策略或網絡意見,與案主意願不同時,社 會工作者必須再度面臨兩難的抉擇。舉例來說:當社會工作者告知高危險案件案主,

有關警政約制告誡相對人的決定時,經常面臨案主對於警政介入約制查訪的擔心與 拒絕。社會工作者在警政單位的介入立場、網絡安全防護行動的服務模式,並不一 定能尊重案主拒絕的決定。有些社會工作者僅能將案主的意願轉知員警,讓警政單 位自行決定是否持續進行約制。更多的時候,社會工作者必須想辦法讓案主接受高 危險案件網絡會議中決議的處遇方式,也必須確保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能 夠順利的進行。在整個處遇的過程,社會工作者更扮演案主與警政的中介,花費很 多時間協商,減少案主對於警政介入的擔憂。在這樣的脈絡下,高危險案件網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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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防護行動中無法將案主自決做為優先考量,也犧牲了社會工作專業的自主 肆、以保護令做為警政體系介入的行動依據

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中,警政的約制告誡扮演重要角色,期待 能藉由警政介入對於相對人暴力行為約束。即便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中,

對於各網絡單位的職掌已有清楚規範,在對於相對人吃力不討好的約制告誡行為上,

警政單位仍會期待案主要聲請保護令,讓員警的約制告誡行動是有依據。劉淑瓊等 人(2011)指出,不少警政人士認為單憑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對親密關係暴力相 對人進行約制告誡是缺乏法源依據。因此,在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上,要求社會工 作者提醒案主聲請保護令的情形,十分普遍。

在面臨警政對於要案主聲請保護令的要求時,社會工作者是很為難的。在暴力 循環中,親密關係暴力受暴案主可能需要經過好幾次在甜蜜期與衝突期的掙扎中,

才會願意採取自我保護行動。案主踏出第一步向外求助是很不容易的情況下,要案 主聲請保護令透過法律行動約束相對人行為,更是難上加難。社會工作者僅能持續 的與高危險案件案主討論,透過鼓勵期待案主能夠願意進行聲請。

親密關係暴力的防治不應該將保護令聲請,視為公權力應不應該介入的依據。

在警政系統中原本也就有「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機制,親密關係暴力不一定符合查 訪條件,若能援引其精神加入柔性的關懷,實能成為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 中重要的介入策略(劉淑瓊等人,2011)。在親密關係暴力高危險案中,案主的危 險程度又更甚於其他一般案件,更應該透過警政或司法檢察等具有公權力的單位進 行介入,約束暴力行為的發生。

伍、只有兩方非多方互動的網絡

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的目的,即在於透過防治網絡單位提供即時性的 強力安全服務,降低親密關係暴力個案再度受暴的風險(現代婦女基金會,2010)。

因此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中,將警政、社政、衛政、教育等網絡單位,

納入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中。警政單位負責案件後續的調查、提供並執行安全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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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策略,並在必要時對於相對人逕行拘提。衛政單位除了負責提供案件相關資訊,

更提供相關的醫療服務協助,輔導自殺、精神疾患與藥酒癮之個案。司法單位應加 速保護令之審理,審酌受暴者之危險評估資料提供相關安全計畫建議(台北市家暴 中心,2010),透過各個網絡單位的職權與功能提供高危險案件相關介入。然而在 現行的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或對於高危險案件相關的介入,實際上仍不能稱為「

更提供相關的醫療服務協助,輔導自殺、精神疾患與藥酒癮之個案。司法單位應加 速保護令之審理,審酌受暴者之危險評估資料提供相關安全計畫建議(台北市家暴 中心,2010),透過各個網絡單位的職權與功能提供高危險案件相關介入。然而在 現行的高危險案件網絡會議,或對於高危險案件相關的介入,實際上仍不能稱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