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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庭暴力社會工作之現況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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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探討

第一節家庭暴力社會工作之現況與挑戰

壹、 家庭暴力社會工作之現況

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5)的統計 103 年家暴通報案件為 92,469 件(親密關係暴力:58,295、直系血親:16,066、其他:18,108)、

性侵通報案件 2,613 件,113 保護專線總諮詢人次為 165,136 人次。由 此可看出親密關係暴力占了大多數,且在這其中女性受暴者占了近九成。

由前述數據顯示台灣目前家庭暴力問題嚴重,但這僅是通報之後的數據,

尚有許多受暴者因多種因素而不願意通報。宋賢儀(1998)指出受暴婦 女的求助行為會受到她們是否具有社會支持系統、足夠資源,或受到施 暴者威脅所影響,並非每個受暴婦女都會向外求助。由此可知,台灣的 家庭暴力問題嚴重,因此台灣逐漸重視家庭暴力的事件,並提出相關的 法律來協助受暴者。

在家庭暴力受暴者保護部分,在 1980 年代中期開始,婦女新知、

婦援會、晚晴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相繼成立之後,婦女受暴的現象才 開始獲得關注。1993 年發生鄧如雯殺夫事件,成為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工 作的轉捩點,為了真正落實婦女保護工作,現代婦女基金會便草擬了「家 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之後,台灣的家庭暴力社會工 作邁入一個新的紀元。內政部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之規定,

於 1999 年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並於 2002 年將其與性侵害防治 委員會合併為「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且於底下分設暴力防 治組、教育輔導組、綜合規劃組與保護扶助組,以積極進行中央家庭暴 力與性侵害防治政策之規劃、督導,協調、統籌資料,及協助地方推動 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業務;並積極協調司法、警政、衛政、社政、教 育、新聞等機關,以共同建立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制度;亦輔導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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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府於 1999 年 6 月於全國各地成立 25 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正式 推展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業務(引自邱琇琳,2005)。在社會工作實務 領域當中,社工依工作目標與環境的不同扮演不同的角色來協助個案,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並施行之後,賦予社工在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當 中有多樣化的角色,其角色可分為直接服務提供者、系統連結者、與間 接服務提供者。整體而言,家庭暴力社會工作所包含的層面相當廣泛,

社工除須提供直接相關服務給受暴者外,仍須進行相對人身心治療與教 育宣導工作,工作內容相當多元。

根據台灣防暴聯盟的調查發現,目前家庭暴力案件不斷增加,但是 政府人力上卻難以增列,因此許多縣市政府將直接服務的部分委託給民 間單位,尤其是成人保護業務(張錦麗、王珮玲、徐慧怡、華筱玲、廖 書雯、顏玉如,2013)。故台灣家庭暴力防治的主力主要在委外民間單 位的直接服務,而名間單位可依照自身的理念,決定服務的模式。本研 究將研究以優勢觀點模式為處遇方式的婚暴社工復元經驗,故將訪談民 間單位且使用優勢觀點為處遇方式之社工。

貳、 家庭暴力社會工作之困境與挑戰

社會工作因為本身的工作性質與劣質的勞動條件,已經漸漸成為 高風險、高壓力及高創傷的職業(汪淑媛,2008)。當前台灣社會隨著 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家庭結構的改變、人口高齡化與科技文明變遷所 帶來的不確定性,對於社會工作的發展有很大的衝擊,包括個案類型 的改變、服務量的遽增、專業認同的危機、繼續教育的變遷、決策權 的轉化、個案管理發展的影響、倡導角色日益增加、強化社會關係的 重要性及科技合作關係的興起(潘淑滿,2000),在多元的影響下,使 得社會工作成為高壓力的職業(黃俐婷,2002)。根據 Way 等人(2004)

針對從事性侵害加害人及受害者處遇工作之專業助人者的研究結果可 知,不論專業助人者的工作對象是受創個案還是相對人,助人者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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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工作過程中因聆聽同理創傷經驗而產生替代性受創。因此社工的 角色也時常會因為聆聽受暴者的情事而產生替代性創傷(邱琇琳,

2005)。

社會工作本身有其特殊的工作氛圍,因為長時間暴露在這樣的工 作環境之中,社工的身體健康、心理健康與專業生涯發展可能受到潛 在性的威脅(汪淑媛,2008)。根據英國倫敦城市行業協會針對 30 個專 業團體工作滿意度進行調查,發現社工對工作的滿足感最低(Hayes, 2005),他們不快樂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壓力大、待遇差、以及覺得自己 的價值被低估。而家庭暴力防治社工源自於社工專業,基本上深受現 存專業社工專業處境影響,社會工作長期以來的弱勢處境仍是存在於 東西方社會的普遍現象(汪淑媛,2013)。在家暴防治的職場,社工的 角色已經不再是傳統的社會救濟,或是協助弱勢適應社會,掌握資源 的分配者而已。其部分的工作內容已經是法律的執法者,某種程度的 家庭衝突仲裁者(汪淑媛,2008)。家暴防治社工所關注的是暴力議題,

社工長期與這些受創個案工作,易使自己的身心狀態產生負面影響(邱 琇琳,2005),然所有人都將焦點放在那些遭受高度創傷的婦女與兒童 上,鮮少去關心那群在背後默默付出的社工。但社工是推動家庭暴力 防治工作的靈魂人物,如果他們出現身心症狀,甚至嚴重到出現替代 性受創或工作耗竭時,其工作品質便會大受影響,進而影響到個案的 權益、甚至可能在不自覺的情況下對個案產生傷害(廖秋芬,1997;劉 蕙雯,1998)。國外學者 Cromptom(1996:引自 Davies,1998)則針對 北愛爾蘭社會工作專業進行調查,指出社會工作目前最大的危機就是 工作壓力(引自汪芩如,2011)。

保護性服務是政府依公權力介入弱勢人口及家庭,保護性社工普 遍呈現「四高一低」的情況,根據國內外的研究,將社工所遭遇到的 風險、困境與挑戰整理如下:

1,047,若以 2008 年臺灣地區總人口數 23,037,031 人來計算的話,則 平均 3,272 位(或 3,085)民眾配置一名社工,遠低於英國、美國和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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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 98 年 6 月調查指出多數部會進用社工情形大致良好,惟 在以「家庭」為服務對象之社工人力,就是第一線「保護性社工」呈現 明顯不足(曾中明、黃碧霞、陳敬宏、蔡適如、黃珮琪、周慧婷,2010;

蔡慈涵,2012)。汪芩如(2011)調查該年度統計各縣市家暴中心辦理婚 暴防治業務社工約為 352 人,以該年度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數(52,121 案),每位社工需處理 148 件案件左右,尚不包括其他類型的保護案件 和仍在案的舊案;在多數縣市家暴中心為任務編組的情況下,社工除了 家暴業務外還需兼辦其他業務,業務不僅龐大且繁重,造就了社工的壓 力,也直接影響服務品質。根據美國 NAPSA 的標準,成人保護的社工案 量應為 25 案,兒童保護的社工案量則應為 10-18 案(鄭麗珍,2008)。

上述汪芩如(2011)的調查顯示,每位婚暴社工所背負的案量大約是 148 件左右,是美國 NAPSA 成人保護案量的六倍左右,顯示台灣社工人力普 遍的不足(王珮甄,2011)。

人力不足、異動頻繁,成為家暴防治工作推動以來持續存在的現象 (沈慶鴻,2009;王增勇,2006;邱貴玲,2001;黃志忠等,2001;吳 素霞、蔡政道,2001;瞿宗悌、鄔佩麗,2003;鄭瑞隆,2004;鄭麗珍,

2006)。部分社工面對如此龐大的案量時,常會出現許多強烈的負向情 緒,並容易在工作過程中對個案有負向情緒,嚴重影響個案的權益(廖 秋芬,1997;劉蕙雯,1998)。

(二)政策與工作環境

瞿宗悌、鄔佩麗(2003)指出,家暴防治中心在行政體系層級相當低 (三級單位),層級最低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被要求整合其他層級較高 的醫療、司法、警政單位,導致工作挫折高、自我價值感也受到威脅。

對於社工來說,政府照顧弱勢民眾,但是卻不支持照顧弱勢民眾的專業 工作者(許多公部門和教學醫院的社工大多編制有限,以約聘、約僱方 式代替專任人力);推動福利政策,卻不給予執行福利政策工作者之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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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訓練及薪酬(非正式人員沒有專業加給、保護性社工沒有危險津貼),

但要求社工要有專業能力、專業倫理,並通過專業考試,卻也同時期待 社工具有志願服務的熱忱和犧牲奉獻的精神。在非營利組織中的社工經 費需長期依賴外界捐款和政府補助的情況下,要提高社工的薪資並非易 事;且臺灣社會大眾多以「愛心」、「熱心」等「慈善」色彩來思考社會 工作者,不僅讓社工的專業性不被看重,也使得社工的酬薪問題長期被 忽略(沈慶鴻,2008)。

由於政府無法隨著暴力事件攀升增加人力,因此委託民間單位承接 保護性業務,但委託民間單位的招標程序繁瑣不定,影響民間單位承接 意願,且公部門並未將民間單位視為協力夥伴,時常刪減經費、拖延經 費給付,方案甚至缺乏彈性種種原因,使得民間團體承接政府業務時,

添增許多變數及困難(張錦麗等,2013)。

綜所上述,因為社工人力不足,加上保護性業務具有其急迫性,因 此現有的社工人員超時超量工作,多數處在「耗竭」的狀態,造成專業 人力的流失與不穩定。國內研究發現,鄭瑞隆(2004)深度訪談 13 為縣 府家暴社工,發現實務工作者的工作困境包括信心不足、多重角色扮演、

專業知識不足、工作負荷量大、社工制度保障少、待遇偏低等。蘇施尤 (2009)發現保護性社工的困境為社工案量居高不下、社工有時會受到相 對人威脅與恐嚇,導致社工安全的職業風險問題等。周清玉、曾冠鈞 (2011)研究探討保護性社會工作條件問題,包括人力不足、人身安全威 脅等情形。另外汪淑媛(2013)研究顯示影響家庭暴力防治社工身心安全 之風險的因素有:(一)低劣勞動條件;(二)學術界對實務工作的介入與 權力;(三)社工專業地位低;(四)服務對家與工作內容繁雜;(五)機構 主管/督導與組織氛圍;以及(六)社工個人因素。

專業知識不足、工作負荷量大、社工制度保障少、待遇偏低等。蘇施尤 (2009)發現保護性社工的困境為社工案量居高不下、社工有時會受到相 對人威脅與恐嚇,導致社工安全的職業風險問題等。周清玉、曾冠鈞 (2011)研究探討保護性社會工作條件問題,包括人力不足、人身安全威 脅等情形。另外汪淑媛(2013)研究顯示影響家庭暴力防治社工身心安全 之風險的因素有:(一)低劣勞動條件;(二)學術界對實務工作的介入與 權力;(三)社工專業地位低;(四)服務對家與工作內容繁雜;(五)機構 主管/督導與組織氛圍;以及(六)社工個人因素。